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观察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关联企业论文,贷款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隐性关联企业的含义与表现形式
(一)隐性关联企业的含义及特点
隐性关联是指企业之间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调度上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式。虽然隐性关联企业间的关系较为隐蔽,但它们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往往服从于同一控制人并形成一致行动企业群体。隐性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般不以投资人身份出现,不在相关隐性从属企业任职,不在企业群体中使用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而往往是通过跨区域间接投资、代理持股、裙带人员持股等隐蔽手段控制相关的从属企业。
隐性关联企业首先在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开始出现,促生隐性关联的条件包括:(1)该区域经济较活跃;(2)企业扩张意愿较强;(3)企业的资金较为紧张而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控制较为严格。通过考察东部地区已形成不良贷款的一些隐性关联企业,我们发现它们往往具有以下特征:家族型民营企业居多,高速扩张伴随过度融资,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部分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运作,跨行业经营等。这些特征折射出隐性关联企业潜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根据某商业银行2008年对东部某市行近2年新发生的不良贷款的成因调查,涉及隐性关联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户数占比达到21%。隐性关联风险已日益成为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
(二)隐性关联企业的形式
根据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当前企业采取的隐性关联企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跨境迂回投资。所谓跨境迂回投资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注册成立的壳公司投资成立境内子公司,利用境内外的信息屏障隐蔽关联关系,而达到迂回控制境内子公司的目的。如图1所示,观察某发生不良贷款的民营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我们发现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投资与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显性关联关系;通过家族成员和亲密人员持股与E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隐性关联关系;更为典型的是,该集团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两家名称迥异的壳公司A和B(注册资本仅1万美元),分别合资设立了F和H两家境内子公司,从而控制了难以被境内商业银行所识别的两家隐性关联企业。相关贷款银行未对该集团内部的E、F、H三家隐性关联企业进行关联控制(只是按照单一法人客户贷款管理要求办理信贷业务与管理),而仅将D装饰工程公司纳入对该集团的关联控制。直至2006年该企业集团因被银行追偿其对集团外企业的650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其本身的银行贷款风险立即通过集团内企业的互保责任的追偿迅速蔓延至所有显性和隐性关联企业,相关贷款银行才得以发现集团内部隐蔽的关联关系。该集团内部的资金混用和贷款挪用问题则是导致其资金链脆弱的一项主要因素。
图1 跨境投资隐性关联示意图
注:直线箭头代表显性关联关系;虚线箭头代表隐性关联关系。
2.代理持股。所谓代理持股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名义的持股人签订私下委托持股协议,由名义持股人接受委托,代理持有下属企业股份,而由实际控制人掌握控制权,由此形成隐蔽的关联关系。例如,A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由张某等出资;B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由符某等出资;C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5亿元,由费某等出资。从出资人情况看股东之间没有关联,相关贷款银行在对A集团进行贷前调查时,实际控制人张某否认A、B、C三个集团间存在关联关系。贷款风险发生后,经银行监督部门组织的债权银行联合调查组检查发现,三个企业集团间虽然从持股人和管理层人员上看互不相关,但事实上是通过张某家族与符某和费某等人私下签订的代理持股协议方式由张某家族实施统一控制并统一管理三个集团的日常经营、资金调度和财务运作。
3.裙带人员持股。所谓裙带人员持股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家族成员、亲戚或亲密人员投资注册成立企业而达到间接控制企业目的。如图2所示,乙实业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A采取了显性关联控制形式,而对下属企业B(注册于邻市)则通过由实际控制人之子出资的形式采取了隐性关联控制形式。经了解,由于源自企业的原始信息没有披露甲和B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相关贷款银行也就未将企业B纳入关联控制。2007年甲公司未能兑付某银行到期商业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同时该公司从其他银行取得的贷款又未能履约用于支付以上票据,资金去向不明,公司法人代表即实际控制人也失去联系。对此各家贷款银行、担保人和其他债权人纷纷对公司进行追偿,逐步识别了其所有关联关系。
图2 裙带关联隐性关联示意图
注:直线箭头代表投资关联关系;虚线箭头代表隐性关联关系。
二、隐性关联企业贷款的潜在风险
隐性关联企业的隐蔽性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如果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有效地识别企业的关联关系,将导致隐性关联企业避开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控制,通过被商业银行视为“非关联担保”的成员间互保等方式,分头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从而导致过度融资、资金混用和阻断追索等不良情况,潜在风险的不断积聚最终会导致风险的突然爆发和迅速蔓延。相对于显性关联,隐性关联的风险识别和掌控的难度更高,潜在风险的危害性也更大,风险爆发时也更具突然性和传染性。具体来说,隐性关联企业贷款对商业银行构成的风险包括:
1.容易造成企业过度融资。由于隐性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其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会被控制企业所占用。实质上就是控制企业通过隐性从属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则企业集团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如果群体内一家企业发生了资金链断裂,就会蔓延到所有的显性、隐性关联企业。
2.担保贷款风险未被缓解。控制企业令某一隐性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为群体内其他隐性从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普遍存在。隐性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隐性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经营活动经常被控制企业作为追求利益的工具,隐性从属企业往往没有能独立支配资金、财产和独立制定经营活动决策。因此,这样的担保实际上是自己为自己担保,贷款担保被虚化,贷款风险未被缓解。
3.贷款资金容易被挪用。在隐性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容易被控制企业以借款、支付货款的名义挪作他用,这不仅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贷款风险加剧,而且还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虽然根据《贷款通则》和贷款协议书的有关条款,银行有权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客户经理人员短缺,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挪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4.贷款清偿遇到困难。由于控制企业与隐性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货款结算、商品交易甚至资产转移等都比较容易逃避银行的监督,加之我国关于关联企业方面的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限制,所以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来严格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追偿者利益的行为,从而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在追偿债权时,遇到隐性关联企业逃避应承担的有关联的债务责任等问题。关联体实际控制人为逃避银行债务追偿,往往是将债务和无效低效资产集中于几家显性关联企业,而有效的核心资产却集中于隐性关联企业,对此银行难以找到合法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债权,最终导致相关贷款难以清偿。
三、国内银行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存在控制缺失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识别能力有限,并存在多方面的控制缺失。
1.缺乏有效的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环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较以往有所提高,客户关联控制开始加强,但是对隐性关联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表现为在信贷理念和信贷政策方面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进行控制的指引与要求还不够明确和严格。在现实中,大部分信贷人员认为只需对显性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统一管理、统一控制,而对隐性关联企业并不一定要求进行识别和统一授信控制。这属于银行在控制环境上的缺失,并影响到风险识别和控制活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分析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在组织构架、文化建设、员工教育、制度更新和制度落实等方面都存在着滞后于风险发展和变化的状况,亟待进行系统性的改进和完善。
2.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识别活动不充分。国内商业银行虽然都对客户调查的基本范围和内容进行了一定的界定,但是对关联调查的深度和广度一般都未作详细规定,特别是对隐性关联关系的调查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要求。这势必导致信贷人员对客户关联关系调查和识别的不完整和不充分。具体表现为:对目标企业的调查仅仅依赖于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对企业背景只是作一般性了解;对关联关系的调查基本停留于显性关联关系层面(如明显的直接投资关系及明显使用相同或相近的企业称呼等);对企业族谱、股东家谱、股东关系、高管人员关系等方面的了解深度有限;对企业群体的一致行动性未作必要的研究;对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之间的关系未作深入调查;对第三方提供的贷款抵质押行为未作必要的动机分析;对企业间的大额资金往来、进销主渠道没有予以必要的重视。客户关联调查和识别活动的不充分性必将影响到隐性关联风险控制活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问题已成为国内银行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风险环节。
3.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控制活动处于被动地位。识别环节的局限性导致整个风险控制活动呈现被动局面。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的行动总是滞后于企业和其他方面的行动。这种控制滞后主要表现为:银行难以进行有效的关联企业准入控制;银行难以落实关联企业信贷管理的各项控制要求;银行难以对关联体内的资金混用、资源调度和资产转移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银行难以对关联体内潜在的超业务正常水平的过度融资风险及时进行控制和采取措施解决;银行难以对企业爆发和蔓延的风险危机及时进行应对。
4.缺乏识别和控制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信息支持。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尚没有获得有效的系统和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内部的客户信息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信贷业务系统等本身就很不完善,很多重要的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而商业银行外部的客户信息和动态查询渠道也未能全面形成。工商管理、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库尚未同商业银行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银行之间的客户信息更是难以互通有无。由于缺乏内外部信息系统和渠道的支持,银行信贷人员针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活动就难以充分和有效。目前银行对关联客户的认定和管理,往往是根据“自下而上”的流程,由基层行上报客户关联信息后由上级部门在系统中进行设定和控制,而上级行很少“自上而下”地向基层行发布客户关联信息,主动提示基层行进行关联管理。在这种控制环境和系统条件下,基层行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只能是依赖于信贷人员的尽职程度和个体能力。
四、防范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建议
国内商业银行应从内部环境、外部环境、自身识别活动和控制活动等方面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改善识别和防范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内部控制环境。面对企业关联现象日益普遍和复杂化的现状,国内商业银行应首先从思想和理念上进一步提高对关联风险,特别是隐性关联风险的重视程度,充分估计今后接触此类信贷业务的频繁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其二,应从控制制度上进行建设和完善。关键是要从完善隐性关联控制制度环境方面入手,提出指引,制定政策,建立机制,形成文化,从而引领整个风险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有序展开和相关支持系统的配套建设。第三,自上而下加强员工教育,包括理念、方法和制度执行等各个方面内容的全面培训,使各层面的员工在理念上都能认识到隐性关联风险及其潜在的危害性,在实务工作中都能重视识别、防范隐性关联企业的风险。
2.积极优化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和控制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利用自身应有的影响和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积极谋求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积极推进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和银行相关人员的披露责任和尽职调查义务。具体而言,一是积极呼吁和配合银行监管部门完善授信指引,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也应设置必要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流程,并要求银行同业对企业关联调查应提供互通的渠道和服务,共享企业关联信息。二是应加强银行同外部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银行同业、政府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应共同推进相关网络和渠道建设,提高整个金融系统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努力营造更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息环境。三是相关法规应添加以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为宗旨的对商业银行的保护条款,对关联企业集团及其控制人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要求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对关联企业的关联风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系统中要建立专门的模块用于识别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完善内部和外部隐性关联控制环境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内商业银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挖掘各类现有信息资源的潜在效能,采取有效手段和机制,最大限度地收集和利用好有关企业的各类资料和信息,特别要重视对企业基础背景信息的掌握,努力识别企业间的隐性关联关系,为实施相应的控制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运作基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在现有的系统中建立或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或模块,增加或增强以下功能:(1)隐性关联企业识别功能,即利用“关键字查询技术”对借款企业的高管及其亲属、企业代码,以及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住所等关键信息进行相似搜索和归集,从中进一步分析和研判隐性关联存在的可能性。(2)关联管理功能,即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各种类型的关联企业通过统一视图、统一平台和统一系统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和分析,并制定和执行全行一致的信贷政策。(3)关联授信控制模块,即对关联客户按集团(或群体)进行授信总量、授信结构、授信方式的统一控制。
4.有效强化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环节的风险控制作用。在形成严密和完整的关联客户管理体系和关联客户管理控制机制的同时,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信贷部门的信贷调查、审查和管理活动,切实提高信贷客户关联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序性和严密性:(1)贷前环节应要求客户经理尽职了解企业的背景关系,具体包括集团构成、内部往来、经营与财务、大额资金流向、资产或利润转移等方面情况,用于发现“关联”的蛛丝马迹,切实防范因调查信息来源过于单一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2)对第三方提供抵质押、保证等情况要给予特别关注,主动负责地寻求相关信息加以研究和分析,包括提供担保的动机、潜在关联关系、控制关系及该第三方的经营背景情况等。(3)探索建立“信息集箱”式的关联风险监测体系。所谓“信息集箱”是指包括一定期间内的所有企业间大额资金往来(包括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资金借贷、大宗销售、大宗采购等)数据的记录集合。通过截取一定期间内的全部大额资金流动信息,商业银行可以分析企业经常发生的对转交易、虚假交易、不平等交易、不正常交易等行为的线索和迹象,从而挖掘出企业的隐性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5.强化对隐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最后保障性控制措施。在银企的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是永恒存在的。商业银行为保障贷款的安全,应采取必要的最后保障性控制措施。比如,在贷款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内容,要求企业对新设企业、合并企业、收购企业、参股控股企业等行为和结果及时告知贷款银行;企业如刻意隐瞒事实,银行可以据此宣布企业违约,有权采取保障债权行动(如有权采取从该企业和其所有关联企业中进行账户扣款、补充抵押担保以及剩余贷款提前到期等),目的是让关联企业集团及其控制人整体对所有债务进行整体清偿。
对已识别的隐性关联企业群体,其贷款超过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限额时,银行可以将该隐性关联企业集团归于特别关注类客户,加强控制或在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中收回超过担保限额的贷款部分,目的是要进一步突出抵押担保对银行贷款安全的最后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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