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刘婉晴,沈伯平

(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和建国70周年之际,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给我国敲响了警钟。当前中美在高科技领域的正面竞争格局正在形成,在技术转让与市场占有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美国遏制中国道路的决心不会改变。对此,我国需要建设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培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执行力度。

关键词: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度经济学;创新

2017年8月,美国白宫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认为中国实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技术相关的法律、政策等对美国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引发新一轮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当前中美经贸磋商在核心问题上有久谈难消的重要分歧,美国对华为的制裁,更是证明了知识产权争端中涉及核心技术利益的“难啃的骨头”依然存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上世纪九十年代集中爆发,但近年来总体相安无事。那么,美国为何又一次挑起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何三十年来未能真正解决?中国又将如何应对?

一、1989—2019:中美30年知识产权摩擦

知识产权争端是中美贸易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中美双方从2018年5月至今,历经十一轮艰难的贸易谈判,仍难以达成协议。中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摩擦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首次针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公布《特别301报告》以来,中国持续出现在其“黑名单”之上,2006年以来更是长期位列“优先观察名单”榜首。在最新发布的2019年《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指责中国“仍然未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进行根本性的结构性改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存在缺口”,认为“中国对美国权利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环境”。

目前,公开发表的干旱定义一共有150多个,每个定义都与某一种活动或某一科学分支相关联。对于农民来说,干旱就是持续一段时间、使农作物产量减少的干燥天气。而气象学家则认为干旱是因长期少雨而空气干燥、土壤缺水的气候现象。对于水利学家来说,干旱就是一段时间内,江河湖库流量和水位有所降低,淡水总量少,不足以满足人的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现象。因此,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干旱定义。

根据301条款的规定,如果美国的贸易代表认为别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相一致,或其不公平的行为给美国商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或限制,美国就可以采取贸易制裁措施。301条款分为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一般301条款适用于一般商品贸易,特别301条款则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市场准入,超级301条款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美国对外贸易。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就。目前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大,市场机制也在努力的进行变革,有很多新的市场营销模式得以开展,这样的形式更给企业带来了有力的竞争与挑战。现阶段,虽然很多企业都开始重视经济管理的模式,但是基于市场营销模式下,我国的企业的经济管理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需要企业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明确的专利制度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垄断,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所有权,抑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垄断带来利润,激励产权所有者深入创新研究,创造更多的利润。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制度,突出产权的有效激励功能。产权激励是创新重要的动力源,通过把知识成果与财产等权利联系起来,把经济活动的风险和财产收益联系在一起,可以形成更为稳定持久的激励[7]

国务院于2018年9月24日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有理有据阐明自身立场观点,一改往日妥协态度。白皮书指出,知识产权使用费是中美服贸逆差的主要领域,2017年中国对美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占对外支付总额的四分之一。2019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美国在中美经贸合作中获益情况的研究报告》,指出中美在服务贸易统计上的差异性,并测算出2018年美对华服务贸易顺差总额应为873亿美元,远高于美国公布的405.3亿美元。

表1 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历次301调查统计

Table 1 Statistics of previous 301 investigations of the US against China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二、原因探究:美国为何瞄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GDP增长速度放缓,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换挡期。随着劳动力、资本、土地、自然资源等要素成本不断上涨,生态环境恶化,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四十年来主要依靠要素投入驱动经济发展的模式趋于停滞、难以为继,以往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亟待改变。2016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也将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从一个科技弱国的角色转变成科技大国、科技强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强化不仅是外在的压力,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我们必须主动将技术创新由外部压力转化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技术模仿走向技术创新。

总结2019年《特别301报告》,美国在知识产权争端中的利益诉求主要为三点,一是监督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动一场根本性的结构性变革,二是获得一个完全对其开放的中国市场,三是阻碍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美国的利益诉求中,不难洞察其发动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

(一) 中美在高科技领域存在正面竞争

技术和创新是美国保持全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在所有主要经济体中,美国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占经济活动总量的比例最高。美国高科技制造业产量占全球的29%,其次是中国的27%,差距正在逐步缩小。PDF2018年中国研发人员总量居世界第一,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第一,国际科技论文总量和被引次数稳居世界第二,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58.5%。美国选择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发起争端,则是盯紧了中国科技的痛点——核心技术缺失。中国国家综合创新能力列世界第十七位,比起高居首位的美国仍有巨大差距。专利高申请、低授权的“专利泡沫”现状,以及专利数量大、转化为创新成果的比例偏低的“专利沉睡”现象,使得中国创新成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空壳”。中国虽有大量国外高技术专利的使用权,却无法拥有专利所有权。“中国制造”带来的巨大产能,掩盖了知识产权的危机。美国通过禁售核心零件的法令,轻易将中兴逼迫至破产边缘,解救中兴也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 中美在技术转让与市场占有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表面上看,美国在争端中指责中国存在知识产权“盗窃”行为。2018年《301报告》中,美国政府提出,中国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是政府通过政策和其它方式获取的外国技术,这种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限制了美国商业发展。中国科技发展则遵循美国经济学家阿罗的“干中学”概念,即在自主研发中学习、在技术引进中学习、在模仿中学习,通过对外国技术的学习、模仿实现自主研发。这也体现出中美在技术转让和市场占有领域存在根本性的冲突[1],即:美国希望得到一个对其完全开放的中国市场,从而通过技术垄断获取高额垄断利益,为此需要向中国出售产品而非技术;中国希望得到美国的先进技术发展制造业,而非仅仅购买和使用产品,故则奉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以广大国内市场为筹码与美国企业进行博弈。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在国际舞台高调鼓吹贸易自由主义,如今中国承担着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美国则日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倡导者,这种转变值得深思。从“自由至上”到“公平至上”,美国采取极限施压方法将自身利益诉求强加于中国,实质上还是以“美国第一”为核心的遏制手段。

(三) 遏制中国道路取得的巨大成就

美国近年鼓吹的“中国威胁论”的背后,是一定客观历史规律演化的结果,即新兴大国的崛起,必然伴随着与守成大国的对抗和战争,“修昔底德陷阱”是新兴崛起的中国和守成的美国必须同时面对的,国家利益至上的外交铁律则加剧了21世纪新老大国的兴衰交替进程的深刻性和复杂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国经济总量自2010年起保持在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外交、军事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中国道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摆脱落后现状甚至实现赶超提供了经验。13亿多的人口和快速增长的现代化经济,让美国担心中国变得富裕之后成长为一个极具威胁的超级大国,挑战美国的霸主地位[2]63。美国已将战略重点转向亚太地区,保证其在贸易、市场、军事等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崛起所带来的挑战是美国战略转向的重要内容。纵观美国执政者对中国的态度,早在2001年小布什上任时就曾提议将中美“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重新定位为“战略竞争关系”,因“911”事件及之后的反恐战争形势而放弃,但白宫对于中美关系战略调整的讨论从未停止。2009年奥巴马上台,一边积极寻求中国的帮助以缓解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一边在两个任期内先后开启TPP谈判,通过地缘关系形成对中国的包围。特朗普在竞选总统时已充分流露其对中国的不满,多次发表“大幅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的言论,上任之后立刻将中美关系定位为“战略竞争关系”。中美关系问题已成为当前国际目光的焦点。在这场美国主导的贸易战中,政治地位、经贸利益、知识产权等诸多冲突因素融合、交织,无论中国是否接受美国的要求,美国对中国的遏制都不会停止。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济学分析

过去,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压力影响。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水平较低,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制定之初就不乏反对之声。反对者认为专利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我国的技术水平落后,实行专利制度对我国不利,将加重创新成果推广困难等[8]。诚然,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中国通过技术模仿迅速缩短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了“中国制造”“中国速度”的奇迹,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有一定合理之处[9]。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技术模仿不可持续,日本的经验给我国提供了借鉴。日本在二战后依靠技术引进和吸收实现经济迅速增长,但20世纪70年代后增长逐渐趋于停滞。日本学者南亮进将此归因于技术模仿,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失去了发展的动力[10]52。这也启示我们,中国经济要想继续发展,不能沉湎于低技术模仿的陷阱,必须尽快从技术模仿走向技术创新。

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是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3]121。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首次提出权利界定和权利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只有在权利初始界定明确后,权利所有者和他人才能通过市场机制探寻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个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4],按形态可以划分为有形的物质产权和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即是将知识资源的使用、转让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特定的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高,国与国之间科技创新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相对物质产权而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侵犯。美国、日本、德国等科技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对产权的保护与激励,对于经济发展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清晰明确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科斯提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创新过程中高的交易成本减少了自主创新的选择[5],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确定进行费用支付的双方的权利关系,从而使得产权本身能够进行市场交易获得价值。因此,确立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优化知识产权交易的流程、强化契约管理、遏制交易中的风险,从而节约交易费用[6],有效巩固创新成果,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二) 清晰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引导行为主体外部性内部化的选择,形成正向激励

制度导向作用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引导不同行为主体的个人选择。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知识的所有者实现正外部性内部化。弗里曼认为知识属于公共物品,生产者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产权界定,赋予知识所有者创新所能获得的全部利润,使得正外部性内部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知识窃取者产生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效果。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会使盗窃者获得收益,也会在社会形成不正风气,带来负外部性,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盗窃者付出侵害这种权利所需付出的成本代价,承受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所有结果,将负外部性内部化。

对方没有在乎他那笨拙的礼节,不知是没看懂,还是压根就没往心里去,总之,对方没有回礼,而是问道:“你叫青辰吗?”

(三) 清晰明确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激励和保护创新,稳定产权所有者对未来的预期,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整理1991年来美国针对中国发起的六次“301调查”(见表1)发现,1991—2010年的五次“301调查”存在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知识产权是重点调查领域;第二,调查时间均在一年以内;第三,最终结果均通过两国协商,以签订协议、签署谅解备忘录、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和平方式解决。从前五次的“301调查”事件中看来,知识产权似乎是中国的一个软肋,一旦被美国触及,中国必然以妥协的态度处理,这也给美国形成了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可以随意打压的错觉。

从前文来看,近30年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直未能真正得到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倾向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本国发明创新成果,形成高水平技术垄断,获取高额知识产权使用费;发展中国家往往选择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进和模仿先进国家的技术,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促进经济发展。

四、从被动到主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过去与未来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及重要性与日俱增。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能在国内形成鼓励创新的良好制度环境,更有助于在国际层面上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产生,为进一步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供了新契机。

美国遏制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展的战略决心,也昭示着中美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领域中的紧张局势将长期存在,这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更为紧迫的要求。

变压器空载合闸时,由于磁链守恒定律,铁心工作磁链会产生暂态直流偏置(偏置大小取决于合闸相角)[4]。以单相变压器为例,假设合闸时刻变压器铁心剩磁为ψr,外施电压有效值为Um,角频率为ω,初始相角为δ。采用电动机惯例,则合闸后回路电压方程满足:

尽管20世纪90年代老布什和克林顿密集发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301调查,但1997年到2017年的20年间,中美在经贸领域合作与竞争并存,知识产权领域总体相安无事,那么,这一次中美之间为何引发如此强烈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从正式制度建设、非正式制度建设和制度的执行三个维度着手,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培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并强化法律的执行。

1.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随着个人养老金的全面铺开,应当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养老储蓄账户,允许个人自愿向该账户缴费;向个人账户统一提供经认可的投资产品并实行低费率;该账户在一定限额内享有税收优惠。个人账户编码、缴费、投资、提取、税收等信息由全国统一的授权机构管理,账户运行和监管均依托该机构的信息实现,投资产品名录由该机构审定并动态管理,以降低税收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建立认可产品竞争机制,允许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向个人账户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策略的产品,开放个人选择权,推动养老产品市场化竞争。

第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相比于美国等18世纪起步的发达国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但已在30余年内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未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和知识产权应用范畴的扩展,还需与时俱进修订现有法律,并增设新的法律。

第二,培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培育鼓励创新、容忍失败、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习俗、价值观等,这是我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点工作。在我国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现有的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正式制度的快速变迁。但如果我国没有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观念、习惯,没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就会在制度移植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法律、制度等正式制度容易移植,但观念、习惯等非正式制度诞生于一个国家、社会的长期实践,受制于文化环境的差异,短期内难以复制[11]。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执行成本,形成对创新的良好激励。

第三,强化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法必严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生命力和持续性的重要保障,切实有效的执行力能够增强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威。在知识产权法律执行过程中,要重点解决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即内资企业之间采用平等原则对待,内外资企业之间以国民待遇原则相待,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只有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各经济主体遵守制度,才能从根源上强化创新者的市场预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工作持续推进。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乡村振兴的殷切期盼、对农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彰显了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党中央做好“三农”工作、实现乡村振兴的坚定决心。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总要求,聚焦“五个振兴”,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先行、精准施策,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类推进、重点突破,加快推动资源型城市产业、生态、社会等全面转型升级。

诚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要从一个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转变为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建设容易,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的习惯和观念的养成却是不易的,需要长期的培育和教育。即便如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这是我国发展路上必须跨越的一道难关。中国想要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是一个愈进愈难、愈进愈险而又不进则退、非进不可的时候”[12],解决科技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境,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共渡难关。

如何正确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李宜英(1.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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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12-19(2).

Political Economics Analysis of Sino -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LIU Wanqing, SHEN Boping

(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

Abstract : At the 70th 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after 40 years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China is warned of the issue related to the Si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The current positive competition patter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high-tech field has taken shape. Since there are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market possess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urb the Chinese road will not change. In this regard, China needs to build a g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ultivate a cultural environment suitable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Key words : Si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D0- 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333X( 2019) 10- 0006- 05

DOI: 10.3969/ j.issn.2095- 333X.2019.10.002

* 收稿日期: 2019- 09- 08;修订日期: 2019- 09- 24

基金项目: 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17WTA017)

作者简介: 刘婉晴(1995-),女,江苏徐州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制度经济学方面的研究。

通讯作者: 沈伯平(1969-),男,江苏如皋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转型经济学、规制经济学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李义良 实习编辑:伏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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