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伦理思考论文_徐赞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伦理思考论文_徐赞

湖北大学哲学院

摘要: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它离不开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人员。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项社会事业稳步推进,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改善,都离不开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努力。本文首先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伦理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然后主要阐述了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伦理困境,最后提出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伦理路径。

关键词:伦理思考;行政执法;伦理困境;伦理路径

安全生产实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整体保持稳定并呈现持续好转的发展局势。然而,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超越岗位职权滥执法,执法程序不严谨,未公平公正进行执法,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种种问题背后都揭示了安全生产执法陷于较为复杂的伦理困境之中。本文将从伦理学角度出发,着重探讨执法过程中所处的伦理困境,并找出走出伦理困境的途径,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伦理的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在安全生产领域,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的行为类型,按照一定程序,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主要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冶金有色、磨料磨具、建材耐材、旅游景点等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伦理”与“伦理思考”

“伦理”是一个很难严格定义的概念。在西方,“伦理”的概念最初是由亚里士多德通过改造古希腊语中的“风俗”(ethos)一词所创立,意思是“风土人情”、“礼法习俗”。中国的伦理二字最早见于《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伦”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训为“辈”,即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次第关系。“理”的本义是治玉,后引申出条理、道理、规则等。“伦”与“理”二字合起来组成“伦理”,指处理人伦关系的道理或规则。库珀认为“伦理学问题就是关注什么是公正、公平、正义或善”,事实上,在中外伦理学史上,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伦理思考,也就是从伦理学的角度进行观察、审思,分析,从公平,正义,善等伦理构成的基点上进行研究。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伦理思考”

从性质上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伦理属于行政伦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夹杂着丰富的道德内容及复杂的伦理关系。脱离行政伦理的行政体系是畸形的,必然导致诸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合法、效率等原则。因此,无论是从公共责任来考虑还是从道德义务上来考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本质上都是对其的伦理思考。

二、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伦理困境

(一)伦理价值取向选择的困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所面临的伦理价值困境,首先体现在对个别特殊的被执法人的执法不作为。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一个宏观抽象的概念,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的利益。小范围的违法行为,看似没有直接危害的具体对象,未产生直接的利益侵害,其后果不足以对社会这个大环境构成侵害。正是抱有这种心态,执法人员对个别存在的违法行为得过且过,不严格执法,更没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不用与被执法者发生冲突,消极执法。

其次,由于执法人员的成长环境、教育程度、个人素质的不同,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执法腐败。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执法人员受个人利益的影响,极容易有失公允,为一己私利而牺牲公共利益。比如乱罚款行为,但凡见到违法行为,不悉心教育批评,直接开罚单。原本可以口头警告制止的违法行为,一定要采取罚单方式处理。再如执法不严,该重罚的违法行为却又处罚过轻,罚款不到位,不到量,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执法过程成为了执法人员借国家权力为己谋私的利器。在利益的驱使下,执法者的伦理观发生改变,执法不作为、执法腐败、执法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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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重身份冲突的困境

执法人员具有多重身份:“公共人”、“经济人”、“道德人”与“自然人”。从这个意义上看,执法人员的身份是特殊的,不可避免的陷于多重身份带来的角色冲突。作为“公共人”,必须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要兼顾“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又提出了一定的道德角色要求,即“道德人”,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舍弃个人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忠于职责。但在实际中,执法人员是“自然人”,天生的趋利避害、谋求个人利益、有个人好恶。因此,执法人员存在着较为尖锐的角色冲突,是因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互影响而产生的。

(三)理性与人情冲突的困境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严格的规范体系。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明确的界定了权利与义务等相关规范。法律的强制性最终是为了满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在执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当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能体现执法人员的道德评判,另一方面又能获得公众的认同及响应。但在执法过程中,就对执法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把法律的普遍规则性及个案的差异性统一,公正的评判,坚持罚过相当原则,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获得公众普遍认可的良好执法效果。

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是有前提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使用该权力。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出于个人利益及私情对有些违法行为处理过宽,甚至视而不见。当然,执法人员也不能假公济私,以泄私愤。

故而,妥当处理执法过程中理性与人情的冲突,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员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尽可能的屏除人情及人际关系的干扰,以自身较高的道德修养来公正执法,达到执法人员与说情人的情感互动,极大的排除人情或者人际关系的影响,用较高的自身修养及道德品质来感化身边的人或者事,从而最终达到积极执法、公正执法。换句话说,就是执法人员查明事实,在法律认可的权限内,酌情处理违法行为,对违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实现情理、法理统一。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伦理路径

上文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了行政执法的伦理困境,其目的是为了找到解决困境的方法,从伦理学的角度称为伦理路径。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党的正确领导下,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更公平、公正执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本文主要从:执法伦理的价值平衡、执法制度道德化、执法伦理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解除困境的对策。

(一)寻求执法伦理的价值平衡

在诸多价值观中找寻一个最恰当的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所做的研究虽从伦理的理论研究开始,但最终仍然归于实践指导。因此要从实际发生的伦理情境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存在多种伦理价值碰撞的情况下,做出最恰当的选择以反映公平和效率。

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谨遵的一下三条伦理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自律原则。而解决大部分伦理冲突的妙诀在于兼容,在不同的伦理价值之间相互交换与替代,以达到诸多伦理价值的平衡目标。

(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的道德化

公共权力、行政执法制度、行政体制的设立、行政组织结构的设立等都体现行政执法制度的内在道德要求及道德内涵。行政执法制度通过制度的设定及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要求及标准,将道德要求潜移默化的内化,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只有道德上升至制度层面,所体现的道德才是既广泛又深刻的,才具有普遍性及指导性意义。个体的道德影响是有限的,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阶段,处于新旧价值观念相互交替杂糅中,善恶好坏的界限比较模糊,这就对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清晰善恶与好坏、允许与禁止。

行政制度的道德化能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控,通过激励手段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道德自律,提高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道德自觉性;同时,行政制度又通过一系列的处罚手段,强化了道德他律性。两者相结合,能够使道德制度化,做到行政执法有规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完善行政执法伦理监督机制

我们也需要正视,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完全符合道德理想。因为制度反映的是阶级意志,是各种阶级力量相互牵制、相互平衡的结果,而不是按照道德要求人为立项设计出来的。制度的制定又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人性的发展水平、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水平、社会的历史条件等都会对制度的制定产生影响。因此,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伦理监督机制尤为重要。加强行政执法伦理监督,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重视司法监督,同时要扩大社会监督,紧抓行政监督。把对国家机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落到实处,真正的依法办事,把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有机结合,一是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是实行岗位轮岗制度,四是加强审计、纪检监察监督,五是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论文作者:徐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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