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需求不足的市场规制法律对策研究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国内需求不足的市场规制法律对策研究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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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经济领域已持续几年的内需不足现象,理论界大多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思考问题和寻求对策。但是,近年来国家针对内需不足所采取的财政、金融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未能取得显著效果。例如,尽管连续七次降低储蓄利率并开征利息税,居民储蓄余额仍然还有60,000亿元之巨。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从市场规制的角度进行思考,以期运用市场规制法去根治和防范市场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内需不足的种种原因,为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有效地解决内需不足问题营造必要的微观基础。

一、市场规制缺陷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

市场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与宏观调控并存的一种国家干预方式,旨在排除交易和竞争中阻碍和扭曲市场机制的不良因素,实现和维持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但是,市场规制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总难摆脱“政府缺陷”的必然性,这同市场必然有缺陷一样。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就在于防范和弥补市场规制的缺陷。而我国现行的市场规制法尚不完善,一方面,《反垄断法》等重要立法还未出台,市场上存在“游戏规则”空白;另一方面,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市场当事人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无处不在。于是,市场规制缺陷就显得严重,其突出表现为行政垄断的极度盛行(竞争不足)和经济信用的极度稀缺(信用不足)。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存在的市场规制方面的缺陷是中国社会变迁、经济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严格的政策约束、道德规范和行为限制使得无论企业和个人都少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和可能。但是,对于个人和企业利益,压抑越久,反弹力就越强。市场经济的“魔瓶”一旦开启,人们的私欲便无限膨胀起来,经济利益角逐便迅速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了。然而,这些经济行为恰恰是在人们对市场规则全然无知或知之不多的情况下发生的,于是,信用被抛诸九霄,不择手段地追求货币财富被视为当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谈到美国的情况时早就指出,现在不是经济危机,而是人的道德和精神的危机。中国当今的情形也正是如此。尤为严重的是,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虽然国家垄断被打破了,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却被各地区、各部门所截留。在地区、部门权力和个人、企业自身利益有了市场这个舞台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带来的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在这种场合,垄断利润所能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于是我们看到,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即超经济垄断普遍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与经济的自律性一起,伦理和国家法又形成经济的秩序。”而在中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培育阶段,幼稚的市场机制、堕落的伦理道德、薄弱的守法精神及不健全的市场法制等因素交织在一起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市场交易秩序极大混乱和市场结构极不合理的严重状态。而与此同时,随着公众谨慎的心理预期的逐渐形成和消费心理的不断成熟,人们在购物和投资时不再一味盲从,并在不断地吃亏上当的过程中对市场产生了足够的警惕,于是,需求不足便必然地产生了。

二、市场规制缺陷与消费需求不足

经济学需求原理告诉我们,影响消费需求的五大因素为:消费者平均收入、商品价格和性能、消费者偏好、对未来的预期以及消费环境。而垄断与不讲信用行为均通过作用于这些因素而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产生消极的影响。

(一)竞争不足与消费

在我国,转型时期政府驱动型市场化改革构造了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并存且以前者为主的市场格局。行政权力的滥用产生了极为严重的经济后果。

1.行政性垄断导致国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平均收入低下和失业率居高不下。

“受完全竞争驱动的经济导致投入和产出达到一种有效率的配置”。如果经济中垄断盛行,将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资源严重浪费。于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背景下的垄断,尤其是具有绝对支配力量的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造成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和资源浪费惊人便成为必然。首先,垄断尤其是地方和部门的壁垒,使全国统一自由的大市场难以形成,各种生产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不仅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还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状态。其次,垄断使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平等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难以贯彻。各地方为局部利益竞相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并对大量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的落后企业提供行政保护,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资源浪费。再次,行政垄断加大了企业改革的难度,影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企不分严重约束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发展,这是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及大批工人下岗的主要原因。总之,近年来我国国民总产值及国民平均收入增长缓慢主要源于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和浪费,而平均收入偏低及高达两位数的失业率则必然导致消费需求的增速下降。

2.垄断造成供给结构滞后于需求结构,致使消费需求实现困难。

在从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迈进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需求结构的升级要求供给结构与之相适应。然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恣意扭曲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一方面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碍竞争;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现象遍地开花。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雷同加上产品的技术含量低及质量低劣,形成了大量的无效供给,不能适应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消费者的需求,满足不了不同消费者的偏好,既累积了供给过剩,又压抑了现实消费。

3.垄断扭曲了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垄断市场的“权力网”使许多部门、企业和单位凭借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轻易地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其各阶层人士获得与其劳动贡献和效率严重不相称的高收入,从而造成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现代经济学认为,基尼系数与平均消费倾向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高收入组消费倾向比其他收入组低得多,本身就造成平均消费倾向下降。随着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高收入组收入所占比重有扩大趋势,此所谓“马太效应”。这样,高收入组权数就相应扩大,也将导致平均消费倾向下降。目前我国约20%的高收入阶层占了约80%的银行储蓄正好印证了这一经济理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也成了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

4.垄断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者取得垄断利润主要是靠提高价格和限制产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转嫁增加的成本本身就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货币负担,而排斥竞争和限制产量则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在不同商品间进行选择,常常被迫接受质量低劣、价格高昂的商品和服务,使合理的消费欲望得不到满足。这一切都只能导致消费者对市场望而生畏,止步不前。

5.行政垄断严重损害了政府的信誉,致使老百姓的支出预期恶化。

行政垄断的存在意味着掌握了行政权力即控制了市场资源,而资源的行政配置又具有极强的主观随意性,在目前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普遍产生了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等“寻租”现象,并且对社会上的暴利和投机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经济正面临着困难,但与之相比更大更危险的是腐败对民心的打击。地方各级行政官员为了维持垄断利润所惯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置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已经使老百姓深受其害并对之深恶痛绝。政府失去信誉的结果只能是其所推行的政令和措施得不到老百姓的信赖和响应。这乃是当前居民支出预期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失去了曾经有过的强大的号召力,尽管政府一再降息以图拉动消费并承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但老百姓仍然对未来的社会保障及收入、就业心存疑虑,以致更看重即期收入的使用,尽可能减少即期消费,使之转向未来消费——住房、养老、保险、子女升学就业等。总之,支出预期的严重恶化极不利于自发性消费的确立和边际消费倾向的改善。

(二)信用不足与消费

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过程需要当事人注入精力和时间,支付信息费用和一切开支,所以市场的交易是要付出代价的。O ·威廉森区分归纳了两组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环境因素和人力因素。“主要的人力因素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其中的“机会主义”即指“个人交易中缺乏正直和诚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消费者而言,交易费用指的是消费成本。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了要支付货币成本外,还要支付时间、体力和精力上的非货币成本。在现代经济中,消费成本已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劳务数量多寡的决定因素。如果经济中投机盛行、道德伦丧、交易秩序混乱,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尤其是其中的非货币成本必然上升,从而引发消费需求下降。笔者认为,国内市场上不守信用现象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假冒伪劣泛滥成灾。目前,市场交易中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以次充好、暴利定价、“什么钱都敢挣”、“谁的钱都敢骗”的商业欺诈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大肆泛滥。其中,越是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饮料、保健品、家用电器等欺诈性越是严重,胆大妄为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在这样的市场环境里,购买中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必然使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心理成本大大增加,从而大大抑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另外,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一方面使受其冲击的相关产业连续亏损,其结果是企业开工严重不足、失业剧增、职工收入降低;另一方面也使非法经营者获得丰厚的非法所得,扩大了贫富差距,降低了平均消费倾向。

第二,虚假宣传及隐瞒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瑕疵等行为充斥市场。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对称信息在交易发生前会导致逆向选择,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接受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的特点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的愿望。而消费者在市场上一般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不具备关于各个行业提供的物品和劳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消费者要得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必须搜集商品有关信息。如果商家不仅不适时地把正确、有用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反而采用隐瞒商品质量缺陷,进行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就容易使消费者在商品购买中增加消费成本,妨碍其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换。

第三,厂商售后服务水平普遍较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根据现代人的消费心理,人们不仅关注产品的实体、款式、包装及品牌等有形部分,而且还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以及质量保证、安装维修等无形部分。而据CCTV经济部生活栏目记者对国内几大名牌热水器的售后服务暗访表明,售后服务不规范、水平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状况无疑难以激起消费者的消费热情。

第四,无序的低水平价格竞争较之于非价格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居主流地位。在不成熟的中国市场上,一般企业面对市场竞争,普遍想到的是降价促销,价格大战此起彼伏。事实上,许多企业降低价格,并不是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而是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简化服务等来实现的,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竞相降价增加了消费者对降价商品的不信任感。在“便宜无好货”的传统心理下,消费者在降价商品面前往往望而却步,尤其对于一些消费者认为“贵重”的物品,更是不敢贸然做出消费决策。

第五,消费者投诉困难。在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在投诉中所付出的时间、体力和心理上的成本与所得到的收益往往不成比例,甚至得不偿失。这就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往往不愿投诉,而只是在未来重新选择厂商。但是,由于市场上许多厂商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消费者心理成本加大,导致了消费欲望的减弱。综上所述,市场规制方面的缺陷严重阻碍了消费者消费欲望的实现,促成了消费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的不良状态。专家预计,最近几年将陆续出现一些消费热点如城市住房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小汽车消费、农村家用电器消费等等。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目前这种竞争不足和信用不足并存的局面得不到有效改善的话,即使有了消费信贷,这些热点仍然成不了气候。

三、市场规制缺陷与投资需求不足

经济学认为,投资水平取决于收益、成本和预期三个基本要素。而投资在本质上则是一个关于现在和将来作交易的契约,必须以公平竞争和高度信用作保证条件。没有竞争和信用就没有资金的流动,也就没有投资。市场规制缺陷导致国内投资需求尤其是民间投资需求不足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垄断行为极大损害了非垄断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垄断者为了取得超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地排斥其竞争对手,限制其进入市场。被排挤或新进入的企业,由于垄断势力的阻碍(包括“费大于税”的失控局面),其生产和经营难以正常进行,资本利用率低,扭亏增盈或获得平均利润的难度增大,其投资积极性也必然难以发挥。实践表明,发展中小企业是扩大投资需求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由于交易成本低而适合于民间投资。但是,垄断者的恣意妄为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无疑会加大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形成对民间投资的约束。

第二,企业间相互拖欠债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受“三角债”现象影响最大的是各家银行。由于银行贷出的资金往往不能回笼,庞大的不良资产使银行自身的运营几近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所以,银行惜贷、恐贷现象较为普遍,换言之,银行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如果说接收居民储蓄的银行都难以找到资金出路的话,居民个人持有的资金就更难以找到出路。这是居民储蓄额居高不下,难以分流的原因之一。

第三,制假、售假及销售走私物品的行为使国内众多相关行业无利可图,无力无心扩大生产。由于假冒伪劣商品和走私物品种类繁多、货值庞大、价格较低,国内相关企业尤其是许多民族工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市场销售价格因而也一直低迷。例如,石化系统1997年盈利75亿元,1998年由于受到走私产品的冲击,被迫大幅度降价,全系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亏损,1998年第一季度即亏损了20多亿元。可以说,假冒伪劣商品和走私物品一方面使相关企业因收益菲薄而对投资缺乏信心或根本就因亏损严重而无力投资,另一方面也使得潜在的投资者不愿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这些企业。

第四,资本市场上信用稀缺,秩序混乱。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特征很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结构的无效率性及金融交易中商业欺诈的严重性。近几年来,老百姓在集资、证券、股票、保险、期货、邮票等交易中教训颇深,投资变得十分慎重,因而更觉得银行储蓄最值得信赖。笔者在此以证券市场为例来说明垄断和失信对投资的影响。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信息市场,是由信息偏在导致道德风险的典型领域。证券投资往往具有很大的风险,投资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对发行公司的了解程度及对证券估价的正确性。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居于主动的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投资者则大多处于弱者地位,很难获得正常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现今世界各国证券立法都毫不例外地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这是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积极性的关键。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流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背“三公”原则而受到阻滞。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近乎平均的上市额度分配方式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不高。企业为争上市,编造假账者有之、行政硬性撮合者有之、寻找行政庇护者更有之。如此上市的公司往往以圈钱为目的,无意于对投资者负责,资本运营质量低下。由于经营业绩每况愈下,只能靠哄骗投资者维护其挂牌资格。第二,许多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合谋欺骗社会公众,从“经济警察”堕落成为虚作伥的制假者,从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蜕变成金融骗子的庇护人。第三,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加剧了市场的混乱无序。机构投资者与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竞争本来可以使所有与价值有关的信息被充分、及时、无偏地反映在证券价格之中。但是,正是这些机构大户等“庄家”为配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往往利用广大散户投资者理性不足的“功能锁定现象”,与上市公司一起联手操纵会计利润,从而为自己在二级市场上兴风作浪提供题材。第四,证券市场监管和制约机制的制度建设滞后,既表现在事先监督不力,又表现在事后惩戒不严。这是证券市场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一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根本上缺乏对投资者尤其是广大散户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这种状态下,要驱动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是何等之难。

四、完善市场规制的法律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弥补市场规制缺陷,尤其是要针对竞争不足和信用不足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提高市场竞争度的法律对策

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反竞争效果而言,垄断主要是减少竞争的量,不正当竞争主要是降低竞争的质。为增加竞争的量而达到有效竞争,反垄断对策当然是首选。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形式散乱,内容疏漏,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刻不容缓,同时还应当在企业立法、国有资产立法等相关立法中贯彻反垄断的精神。其中下述几点尤为重要:

1.加大反行政垄断的力度。首先,应当纠正行政垄断问题只能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而无需反垄断法规制的错误认识,配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政府职能,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针对行政垄断的体制性原因,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行政权介入市场、经营者是否借助行政权排斥竞争,作为界定反垄断法规制范围的根本标准,把官商结合、地区封锁、行业壁垒、滥用专营权等现象尽列其中。其次,应当把法定专营和自然垄断行业作为反行政垄断的重点领域,变独家经营为寡头竞争,变政企合体为行业管理与企业经营分离,放松行政管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配套,力求维持该领域的有效竞争局面。再次,应当将制裁行政主体与制裁经营者并重,改变现行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所表现的轻视制裁行政主体的倾向,对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且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举。

2.消除制度上的所有制歧视。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尤其是公有主体与非公有主体之间、国有主体与非国有主体之间,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中所得到的待遇存在差别,以致非公有主体、非国有主体在市场上受到歧视,这也是滋生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的土壤。为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消除所有制歧视:第一,以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思想,清理现行立法中有关所有制歧视的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第二,缩小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领域,扩大非国有主体的市场准入范围。第三,只限于在要求由国有经济控制的特定领域,才可对国有主体适用特别法律制度,并且,这种特别法律制度应当体现授予特权与加重责任相结合的精神,而在其他领域则要求各种所有制主体都遵循共同的市场运行规则,进行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第四,加强中小企业立法,营造和保障中小企业赖以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这对消除所有制歧视也有重要意义,因为中小企业大多为非国有企业。

3.重视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的配合运用。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结构规制为辅,这几乎已成为当代各国立法的一致选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出于培育巨型企业以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更应当多用行为规制手段来反垄断。但是,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结构规制的作用。因为企业规模与市场有一种替代关系,就国内市场而言,企业规模扩大必然以降低竞争程度为代价,权衡规模经济之利与降低竞争程度之弊,如果利大于弊则应当容忍这种企业规模扩大,反之则应当禁止。实践表明,若有下述几种情形,则应当实行结构规制手段:(1 )通过兼并和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既未提高整体生产力水平(尤其是科技水平),又未使经营机制转换,这样的企业规模扩大只会损害国内市场竞争,而不可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当然应当制止。(2)企业规模扩大, 导致全行业由独家经营或控制,由于完全排斥竞争,则不应当允许。(3 )某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已构成“累犯”或“惯犯”,即行为规制手段已不足以制止该企业经常实施这种行为,就有必要以强制分解作为惩罚手段。可见,在坚持行为规制为主的同时,仍有必要重视结构规制的运用。

4.设立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和高度权威的反垄断准司法系统,并建立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程序。

(二)提高市场信用度的法律对策

市场信用度的高低,既取决于市场主体的道德水平,更取决于市场规制法的约束和威慑。面对信用不足的市场现状,应当完善市场规制立法和执法,以提高市场信用。其中,下述几点至为关键:

1.严把市场准入关,防范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市场上如果有为数不少的不合格主体,必然危及交易安全,降低市场信用度。所以,市场准入是市场信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源头。我国现行的市场准入有登记、审批、许可、禁止和强制退出等几种主要方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则有从宽和从严两种思路。从宽,即放宽进入市场的条件,尽可能只以登记方式准入市场。从严,即提高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审批、许可、禁止和强制退出作为主要的市场准入方式。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保障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当然要遵循从宽的思路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但是,从严的思路对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仍然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对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市场,以及提供私人产品但外部经济或不经济效应较高的市场,必须从严准入。还应当明确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准入市场,准入机关都应当严格核实市场主体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法定必备条件,严防不合格者混入市场。当前,应当特别重视对是否具备法定财产条件和技术条件的核实。为了把好市场准入关,还应当严密和强化市场准入机关和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核实责任,凡因故意或过失而核实失误,使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者,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合同监督,维护合同运行秩序。合同欺诈多、履约率低、“三角债”难解,已成为我国市场交易的顽症,于是,合同监督一直为国家所重视。然而,新《合同法》中已不存在原《经济合同法》的合同管理专章,仅在第127 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如果孤立地理解这一条文,就会得出合同监督只是事后监督而不再包括事前监督的结论。因为该条文只规定了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后行政监督,而否定了以往立法所规定的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前行政监督。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新《合同法》第123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将第127条与第123条联系起来理解,就会发现合同监督仍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只不过事后监督为一般情况,事前监督为法定特殊情形而已。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把事前监督作为合同监督的一般形态,象以往那样普遍地对合同进行事前审查,显然违背了合同自愿原则;但是,鉴于近10年来国有资产流失超过5000亿元,其中大部分与合同有关的教训,仍有必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保留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登记、审核、批准等事前监督方式,否则,不足以制止和防范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3.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力度,强化产品质量责任。面对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这一公害,总结我国“打假”(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实践的教训,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 )确立地方各级政府的“打假”工作责任制,合理界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打假”职能分工和配合的职责,逐步消除“打假”的体制性障碍,避免“打假”过程中的地方保护、部门冲突、条块分割等现象,完善“打假”体制,综合发挥各部门合力,提高查处效率。(2 )适时制定和修改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完备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标准的解释、宣传和普及,实行与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配套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品质量检验、企业开业审查等项制度。(3 )针对现行立法中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者法律责任规定疏漏和偏轻、威慑力不强的问题,修改和补充法定罚则,加重处罚力度,形成法定罚则与约定罚则相结合、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相结合、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相结合、资格惩罚与财产惩罚相结合的法律责任的体系。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应当增设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增设保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罚则条款。(4)针对当前消费者投诉积极性不高、 企业“打假”费用高昂、“王海打假”受挫等问题,完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为各种社会力量监督产品质量提供法律支持,力求形成足以封杀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4.注重市场信息规制,防范信息偏在的不良影响。信息偏在,又称信息不对称,一般是指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信息条件不对等,或者说,信息条件有相对优劣之分的现象。例如,信息偏在现象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当普遍,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某些领域则非常严重。信息误导和诚信不足现象往往由此而生。于是,加强对市场上信息形成和传导行为的法律规制,对优化市场信息环境,提高市场信用水平,就显得必要。其中,以下几点甚为重要:(1 )保护信息劣势方(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市场交易中,立法应当要求信息优势方当事人对信息劣势方当事人就产品质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承担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并建立一套规范产品质量说明行为的标准体系,强化信息优势方当事人不告知或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2)强制信息公开。在市场上为了避免误导公众,给公众提供公平竞争的信息条件,立法应当强制特定主体向公众公开信息。如强制证券发行人披露其财务、业绩等信息;强制招标人公告其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强制用人单位发布其招工简章。(3 )禁止内幕交易。凡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立法应当禁止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或者给他人以交易信息便利(如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对违反此禁止性规则者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并且不以内幕交易人有牟利或减少损失之结果为条件。(4)规范市场中介服务。 其重点在于:确立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加快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与其所挂靠的行政部门相分离的过程;对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人员从严实行资格管理,取消不具备条件者的中介资格,禁止无资格者从事中介活动;加强中介行业的纪律、合同和职业道德约束,从严查处中介行业中的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中介机构对其信息误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发展公共信息事业。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息弥补市场信息缺陷的职能,立法应当要求政府承担发展公共信息事业的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政府的信息供给行为,以国家计划、产业政策、统计公报、经济杠杆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全面和真实的信息;组织公共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建立公共信息机构,给非政府公共信息机构提供支持;完善公共信息服务法规,加强公共信息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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