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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新《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的相继出台,以及金融监管法规政策的不断健全,为规范金融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深化了金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当前,国内外金融环境日趋复杂、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机构规模持续扩大、分支机构每年增加、地域分布更加广泛、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金融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重点、方法手段等提出更高要求。
依据两办新《规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
金融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为基础,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遏制和防范金融领域腐败的重要干部监督和审计监督形式。作为一种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内容划分,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包括财务收支责任、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经营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和廉洁从业责任等。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
金融是国民经济运转的“心脏”,金融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促进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是金融审计的职责,而经济责任审计是金融审计发挥审计优势和作用的重要载体。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多种审计类型的有效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应与财政、金融、企业审计等相结合,通过结合,协调各种资源和要素,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的总体需求,切实提高审计的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十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取得了积极成效。
1.围绕金融审计目标,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重要载体发挥金融审计作用。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服务地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如我市审计机关结合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发展定位,关注其战略落实情况,关注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扶持政策,航运保险政策等金融政策对地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贡献度。
(2)规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如审计署查处了一系列金融大案件线索,涉案金额超过五百亿元,牵涉包括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在内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效打击了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金融干部的廉洁从业。
(3)关注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如在商业银行经济责任审计中,督促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到位,在保险审计中探索支农惠农的保险民生政策执行效果的效益审计。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影响金融安全的重大因素和重大问题都是金融审计的重点,促进金融机构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
2.整合利用审计资源,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不断改进金融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
(1)针对金融机构一级法人多级管理、分支机构众多的特点,形成以审计总部为龙头和“五统一”的组织方式。为弥补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的不足,在分支机构审计中引入地方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资源参与,形成了“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审前培训、统一处理标准”的“五统一”的组织方式,同时加强质量控制和结果审核。
(2)针对信息化环境下的金融机构业务流、数据流以及内部控制的特点,全面开展计算机审计,不断提高“集中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专题研究”的工作水平,使大案要案线索得以查出。
(3)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数字化审计平台建设,加快从“片段式”审计到“全面式”审计的转变,实践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的经常性审计或审计调查,由单一静态审计,变为静态与动态、现场与远程审计相结合。
3.走访金融临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事,形成监管合力。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除向组织部、纪委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权限、接受监督情况外,还通过走访金融办和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多渠道获取被审计金融机构主要经济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金融行业发展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运行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此外,审计署关注金融监管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专门制定或修改了多项管理规定,如银监会等部门针对审计署反映的票据业务和不良贷款剥离中的共性问题,下发专门通知。这起到了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形成监管合力的作用。
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不足
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时间不算很长,其健全完善仍需较长时间。
1.审计规范化建设仍不健全。金融审计在规范化建设上的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尽管国家审计准则已经颁布,但金融审计准则或操作指南尚未出台,导致某些审计人员在总体风险评估、内控测评、实质性测试、审计评价和报告方面规范程度不够,对重要审计事项的专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另一方面,相比于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方法,证券和保险公司的计算机审计操作方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仍不系统,应予以进一步总结与提炼。
2.审计评价有待完善。(1)由于金融机构业务繁杂,金融风险隐蔽性强,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加之审计时间范围跨度较大而现场审计时间紧,导致在审计人力资源和审计时间的限制下,审计的覆盖面有限,难以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做出全面评价,而只能就审计范围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可能导致遗漏应予揭示的重大薄弱环节。(2)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目前评价体系通常参考法规指标、行业指标、内部指标等,取舍性较强,针对不同机构可能造成评价标准不一,以偏概全的现象。(3)分支机构众多,在区分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区分总部和分支机构责任上存在难点。审计人员有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缺乏责任界定或界定不尽准确,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3.审计资源尚需整合。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其他审计部门、金融审计自身还需加强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1)与一行三会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相比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全面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审计机关可以将现场审计核实后的数据与其进行共享。(2)金融审计与财政审计、企业审计密切相关,但目前仍未形成有机整体,金融审计发现的问题,仍未能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等宏观层面加以分析和有效解决。(3)金融审计内部资源缺乏整合。金融审计在审计项目管理、人法技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还需要在深度和广度上求突破,在方式和方法上求创新,在人才和队伍建设上求作为。如被审计单位信息库,由于受“审计周期”的影响以及数据来源不易落实,录入内容较单一、更新也不及时,不利于审计信息的共享,审计思路、审计方法和审计经验往往分散在每个审计人员身上,难以有效地交流和共享,扁平化管理模式下的组织分工与协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四、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金融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法确定审计内容。按照《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在金融机构和下属单位的任职和主要职责,依据审计目标,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1.审计目标。(1)金融审计总体目标。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指出金融审计以维护安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目标,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这一总体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审计在保障我国“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安全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金融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紧紧围绕“安全、改革、发展”开展审计,坚持“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核实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化以及经营成果,揭露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对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全面、公正、客观评价,并从体制上、制度上提出改进意见,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促进创新,提高效益。
2.审计内容和重点。依据两办《新规定》和审计报告规范格式中规定的六大类审计内容,金融经济责任审计应把决策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中之重,把内控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环节,把业绩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内容,把法纪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要求,其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①关注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规划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并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程度。②分析金融机构利润结构、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及其变化趋势,分析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行业排名。③关注任职期间推动业务创新发展和风险控制管理水平。④分析主要约束性指标,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证券公司核心资本,关注持续稳健经营情况。通过上述审计,评价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
(2)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①关注贯彻落实各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如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三农”信贷政策、支农惠农保险政策等,分析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宏观经济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及主要原因。②关注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税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商业银行包括信贷、存款、中间业务和资金运作等业务合规性;证券公司包括代理买卖、自营买卖、承销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合规性;保险公司包括产寿险承保、退保、理赔和保险资金运作等业务合规性等。③关注金融机构在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融资投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通过上述审计,揭示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问题。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①摸清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金融机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数量、内容以及总体投入规模,重点关注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决策、负责实施或管理、有关企业发展、资金量相对较大的决策事项。②关注金融机构重大战略决策事项,如上市改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跨区域经营、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③关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如业务规模下达、营业网点规划、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等。④关注重大利益调配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等决策事项。通过审计上述事项决策机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和效益性,特别是依据被审计主要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经济活动的事项,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4)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质量情况。①重点审查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具有决策权、审批权,或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情况。②核实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正确性,以及企业主营业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③审查资产质量真实性,关注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外担保、待决诉讼等事项导致的潜在损失。④审计主要会计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大额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往来款项、工资薪酬、营业费用以及下属工会、三产账表等。通过审计上述事项,评价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在规范企业财务收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方面的业绩和问题,揭示金融机构由于重大差错和舞弊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问题。
(5)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①审查企业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基础性的、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重点审查企业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营业务管理以及对下属企业管控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情况,以及这些制度执行的有效性。②审查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业务数据处理、信启、系统运行、项目建设管理、灾备应急等管理情况,揭示管理不规范、系统缺陷等原因所导致的后果。③检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评价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审计上述事项,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角度,评价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在推动完善本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业绩和不足,揭示金融机构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重大亏损或风险隐患等问题。
(6)被审计领导人员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①审查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是否违反规定参股投资下属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薪酬管理权限规定进行自我分配或变相自我分配、未经批准将薪酬关系保留在下级企业、在下级企业兼职违规领取兼职报酬或其他报酬等情况。②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③在审计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举报的被审计领导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委托事项进行审计核实。通过审计上述事项,评价被审计主要负责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和执行薪酬纪律情况。
五、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对象中存在重大缺陷,审计主体因未发现或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导致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危险。通过规范审计行为,未发现的审计风险可以通过完善风险评估程序加以控制,作出错误结论的风险可以通过完善审计评价得以控制。
1.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由于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多、交易数量巨大、分支机构众多及信息化程度极高,为预判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带来难度。审计人员可以建立审计总体分析模型,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数据库中大量与审计相关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以及辅助数据,计算风险评估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主要风险(见上表)。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分析得出的数据,既能为经营发展状况提供定量的评价依据,又能筛选出重大可疑线索,明确哪些时段、品种以及分支机构应作为审计重点。
2.注重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和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
(1)重视信息化条件下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以所获取的财务、业务、信息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前件下,审计线索、审计证据、内控关键环节相当程度上存在于信息系统,因此必须通过开展对于金融信息系统管理审计,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内控测试,保证审计获取证据的可靠性。(2)要坚持客观性、谨慎性、法定性、全面性的审计评价原则。对于审计未涉及或证据不充分的审计事项不予评价,对于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供的述职报告、金融机构上报的监管报表仍应经核实后采纳。注重尽量在充分获取定量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开展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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