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皇帝和县政府官员:汉代规划制度变迁探析_汉朝论文

丞相、皇帝与郡国计吏:两汉上计制度变迁探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汉论文,丞相论文,皇帝论文,制度论文,探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3年6月初稿 2014年3月修订

      上计作为地方官府向上级机构汇报工作的年度性活动,至晚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一直到唐代还在实行。帝国建立后,上计就分为县向郡(汉代还有国)上计,与郡(国)向朝廷上计两种,成为上级官府掌握下级治绩的重要渠道,与官员考课黜陟有直接联系,亦成为赋税征收、钱物与人员调发的基本依据。这一制度的长期运行,为维持帝国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证①。

      因此,这一制度宋代以来就受到关注②,20世纪以后,亦长期为中日学界所重视,相关的研究颇为丰富。特别是1993年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简牍的发现,首次发现了郡级集簿的抄件;2003年湖南郴州苏仙桥10号井出土的西晋简则包含了不少西晋时期桂阳郡上计的资料③。新资料的出土与研究进一步推动了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纵观20世纪40年代以来,对于上计的起源、具体实施,包括计簿的内容、计吏的选拔、边郡上计的频率、受计的机关及相应的职责、上计制度的作用(如与考课的关系)及其演变等均有丰富的研究。研究所利用的资料亦从单纯依靠传世文献,转向文献与出土资料相结合。

      有关上计制度的方方面面,前人均有涉及,并形成若干共识,已无必要再做系统探讨。然而,一些问题仍存明显分歧。其中关于郡国上计,学者几乎都注意到朝廷受计机构问题,也都指出通常由丞相与御史大夫(东汉则为司徒与司空)主持受计,皇帝有时也会亲自受计。不过,对皇帝受计与丞相、御史大夫受计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认识则颇有不同。

      观诸家见解,大致可分为三说:一是认为丞相、御史大夫和皇帝均参加受计,但对皇帝的参与程度、性质估计不同。有学者认为郡国上报的上计簿要接受丞相、御史大夫的考课,皇帝有时要亲自受计,例子则主要是西汉武帝受计以及东汉班固的《东都赋》④,言下之意皇帝受计并非常态。另有学者则表述得更为含混,不分西汉与东汉,认为汉代郡国上计时,皇帝要亲自受计,一般则由丞相或司徒受计,由御史大夫检查⑤。又有学者说皇帝在京师时就亲自主持上计,行幸郡国则就地上计,除了皇帝受计之外,经常主持上计事项的是丞相、御史大夫⑥。还有学者的看法实含矛盾,称皇帝受计是一种日常仪式,又说西汉时一般情况下皇帝不召见计吏,东汉皇帝经常直接召见计吏⑦。还有学者认为受计是由丞相主持,朝廷其他机构长官也会参与,计吏会参加朝廷的一些仪式,并受皇帝召,回答问题⑧。对皇帝是否会受计,并未正面说明。

      持第二说的学者只提到上计档案的接受和管理,主要由丞相府(西汉,东汉则是司徒,实际是尚书主持)和御史府负责,有的未及御史府,均没有提及皇帝的参与⑨。

      当然也有学者在论述上计时只提及两汉皇帝受计,不及丞相与御史两府⑩,这属于第三说。

      另有学者虽然是在围绕“五条诏书”探讨汉唐上计吏戒敕的演变史,亦论及上计活动发生的地点与活动的内容,关注的主要是正月旦的“元会”,部分涉及皇帝与上计的关系(11)。

      关于朝廷受郡国上计时,皇帝与丞相、御史大夫(司徒、司空)之间的作用,尤其是关于皇帝受计,是否存在;若存在,究竟是常态还是偶尔为之,两汉前后是否有变化,抑或两朝四百年一以贯之,学界多有分歧,亦乏仔细的考察,需要做进一步的梳理。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做些分析。

      一 西汉皇帝与上计

      绝大多数学者都指出,西汉朝廷受计的机构主要是丞相与御史大夫,之所以多又相信西汉时期皇帝亦亲自受计,主要根据是《汉书·武帝纪》记载的武帝朝元封五年(前106)、太初元年(前104)、天汉三年(前98)与太始四年(前93)四次受计之事。

      检《汉书》,西汉时期皇帝亲自受计的情形,见于记载的仅上举武帝时的四次。有学者认为宣帝黄龙元年(前49)亦属此类(12),恐不确。按《宣帝纪》,该年二月诏书中批评道“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并云:“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要求“诸请诏省卒徒自给者皆止。御史查计簿”云云,只说明宣帝觉察到计簿上的问题,并要求御史加以追查,不能证明宣帝亲自参加了受计。郡国的计簿呈送丞相与御史府后,皇帝经由两府了解其具体内容,是很自然的。而宣帝,如《汉书·循吏传序》所言,“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13),对官场上的不良风气也了然于胸,故能下诏核查。

      武帝时期的四次皇帝受计,详见下表:

      

      这四次武帝亲自受计的时间有三次是在三月,太初元年那次应是在正月,并非年底;地点则三次在泰山,一次在甘泉宫。泰山的三次均与祭祀明堂联在一起,具体祭祀的是太一、五帝,并配以高帝,与郊天类似(14),均属非同寻常的举动,与之相伴的受计亦不是常态。在甘泉宫受计,则是因为柏梁台失火,不然要在柏梁台进行。此台起于元鼎二年(前115)(15),目的与求仙有关(16)。受计柏梁台恐也带有通天神的目的。泰山受计的出现,应与武帝元封元年(前111)封禅大典后的安排有关。封禅后诏书中说“古者天子五载一巡狩,用事泰山,诸侯有朝宿地。其令诸侯各治邸泰山下”(17),修建了诸侯的住所,打算将祭祀泰山定期化,为接受诸侯朝觐做好了准备。武帝在位的其他年份,以及其他皇帝统治时期,均无类似记载。考虑到这四次受计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便认定皇帝受计是正常活动(18)。恰恰相反,西汉时期,皇帝受计乃是偶一为之的罕见举动,正常情况下,负责受计的是丞相与御史大夫。

      来看看汉宣帝时的二则材料。《汉书·循吏·王成传》:王成,为胶东相,治甚有声,受到宣帝褒奖,地节三年(前67)曾下诏表彰,称其辛勤工作“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之效”,未及征召重用,因病卒官。随后“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对言前胶东相成伪自增加,以蒙显赏,是后俗吏多为虚名云”(19)。

      宣帝向上计官吏了解政令得失是让丞相御史来询问,而非自己面见,看来当时并无皇帝亲自召见计吏之举,不然无需假手丞相御史。另有一事亦发生在宣帝朝。《汉书·循吏传》,五凤三年(前55)黄霸任丞相,时京兆尹张敞舍鹖雀飞集至丞相府,霸以为神雀,议欲以闻。张敞奏黄霸曰:

      “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有耕者让畔,男女异路,道不拾遗,及举孝子弟弟贞妇者为一辈,先上殿,举而不知其人数者次之,不为条教者在后叩头谢。丞相虽口不言,而心欲其为之也。长吏守丞对时,臣敞舍有鹖雀飞止丞相府屋上,丞相以下见者数百人。边吏多知鹖雀者,问之,皆阳不知。丞相图议上奏曰:‘臣问上计长吏守丞以兴化条,皇天报下神雀。’后知从臣敞舍来,乃止。郡国吏窃笑丞相仁厚有知略,微信奇怪也……臣敞非敢毁丞相也,诚恐群臣莫白,而长吏守丞畏丞相指,归舍法令,各为私教,务相增加,浇淳散朴,并行伪貌,有名亡实,倾摇解怠,甚者为妖。假令京师先行让畔异路,道不拾遗,其实亡益廉贪贞淫之行,而以伪先天下,固未可也;即诸侯先行之,伪声轶于京师,非细事也。汉家承敞通变,造起律令,所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责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敢挟诈伪以奸名誉者,必先受戮,以正明好恶。”天子嘉纳敞言,召上计吏,使侍中临饬如敞指意。霸甚惭。(20)

      此事反映了官员为政的不同思路,亦折射出宣帝时期上计开展的细节,学者对此有所分析,指出当时元会“申戒”上计吏尚未形成制度,受计、覆问和宣敕,均是在主管部分受计阶段进行的(21)。其说大体可从。

      黄霸尚儒,希望郡国长吏自立条教来教化百姓,张敞虽“本治《春秋》,以经术自辅”,实际为政被史家目作“缘饰儒雅,刑罚必行”,名列“良吏”,却属“任刑罚”一类,与“德让君子”型的循吏有所不同(22)。班固的区分是有道理的,张敞号为“能吏”,强调利用律令来治国,反对妄立条教,认为这些都会导致产生虚伪。此事发生的场合正是黄霸在丞相府的殿中听取郡国上计的长吏守丞对答之时。张敞对黄霸的做法不满,转而上奏宣帝,寻求支持。宣帝理解的汉家制度是“本以霸王道杂之”,反对“纯任德教”(23),尽管他推崇循吏,但对德教的做法还是颇有保留的,因而采纳了张敞的建言。

      据上文,即便皇帝受计,时间亦多非正月旦。岁首(十月朔或正月朔)群臣朝贺皇帝之仪,自嬴政称帝后就存在(24)。西汉时上计吏能否参加,尚无证据。此外,上计吏到京师后,是否存在其他固定的与皇帝见面的仪式?细绎上引史料,处理此事时,张敞请求借助宣帝权威来扭转治理郡国的方针,却没有提议宣帝亲饬上计吏,只是建言“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由贵臣出面。宣帝最后接受其议,召集上计吏,“使侍中临饬如敞指意”,派遣身边的近臣当众传达了张敞的意见,看来当时尚无皇帝受计或召见上计吏的惯例或制度。若如东汉以后的做法(详下),张敞完全可以提议皇帝借此机会直接明饬,而非另遣“贵臣”。

      或有疑问,是否皇帝已经召见过上计吏。按照汉代行政的程序,具体事务要先由丞相处理,最后才上呈皇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就明确规定:“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循此,若存在皇帝召见,亦应出现在丞相与御史两府受计结束后,而从张敞上奏看,此时丞相的受计尚未完成。据此,可知宣帝时尚无皇帝受计或召见上计吏的惯例或制度。

      再者,元帝时贡禹上疏,回顾武帝朝的统治,指出当时是“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为避免因此而受祸“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也就是任用能够在上计文书上做手脚的人出任要职,来应付“上府”。所谓“上府”,师古注曰:“上府谓所属之府”(25),颇为含混,应指丞相与御史府。此上疏为贡禹任御史大夫时所上,据《百官公卿表下》,其任职在初元五年(前44)六月至十二月间。贡禹尽管为御史大夫时间甚短,但他历职中外,明习政务,洞察积弊,曾向元帝数言得失。他上疏皇帝称郡国择“习于计簿”者所欺骗的对象是“上府”,而非君主本人,必言之有据(26)。

      此后,至成帝时还是如此。甘肃金塔县汉代肩水金关遗址(A32)出土的成帝永始三年(前14)的诏书残册(74EJF16.1—16)的内容正是类似的一例。先移录释文如下:

      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诏哀安元=,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雼,不利宿麦,恐民

      调有余,给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

      臣光奉职无状,顿=首=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大守丞立

      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弘农大守丞立、山阳行大守事湖陵□□上□

      令堪对(27)曰:富民多畜田出贷□□□□移□

      治民之道宜务与本,广农桑□

      来,出贷或取以贾贩愚者,苛□

      来去城郭,流亡离本逐末浮食者□

      与县官并税以成家致富,开并兼之路□

      言既。可许。臣请除贷钱它物律。诏书到,县道官得取□

      县官还息与贷者,它不可许。它别奏。臣方进、臣光愚戆顿=首=死=罪=

制可。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

      下当用者。(以下略)(28)

      此为下达到肩水金关的诏书抄件,诸简下半部分多有残损,难以连读,但内容大体可知。永始二年秋冬因灾,不利宿麦,成帝下诏求便安百姓的对策。丞相翟方进与御史大夫孔光则向到长安上计的郡国官吏问计。简牍上保存下来的有上计弘农大守丞立,“山阳行大守事湖陵□□上□”名残,应是山阳郡的上计吏,或许就是下一行出现的“令堪”。臣方进、御史臣光所言“问计长吏守丞”,如上引《汉书·循吏传》所言,指的就是郡国的上计吏。此诏书便是根据皇帝的诏书,由丞相与御史大夫询问上计的郡国长吏守丞后,复从后者的众“对”中提炼出的办法,上奏皇帝,得到批准,成为诏书,下达各地。它具体而微地呈现了“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的过程。

      另外一条涉及西汉郡国上计,但又常常引起误解的资料是《续汉书·百官志一》“司徒”条刘昭注补引《汉旧仪》,其文曰:

      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29)长史上计事竟,遣公(30)出(31)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记室掾史(32)一人大音(33)读敕毕,遣敕曰:“诏书殿(34)下禁吏无苛暴。丞史(35)归告二千石,顺(36)民所疾苦。急去残贼,审择良吏,无任苛刻。治狱决讼,务得其中。明诏忧百姓困于衣食,二千石帅劝农桑,思称厚恩,有以赈赡之,无烦挠(37)夺民时。今日(38)公卿以下,务饬俭恪,奢侈(39)过制度以益甚(40),二千石身帅(41)有以化之。民冗食者请谨(42)以法,养视疾病,致医药务治(43)之。诏书无饰厨养(44),至今未变,又更过度(45),甚不称。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官(46)寺乡亭漏败,墙垣阤坏不(47)治,无办护者,不胜(48)任,先自劾不应法。归告二千石听(49)。”(50)

      这段资料经常被引用,但多遵照《后汉书》与《汉官六种》的标点与断句。依此,“上亲问百姓所疾苦”云云,似乎至少到了西汉末,皇帝已亲自召见上计吏。实则标点与断句均有问题,以致文义不通,亦影响到对参与受计者的认识。有学者曾对此段的断句做过初步订正(51),犹有未尽处。

      问题集中在“郡国守长史上计事竟遣公出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记室掾史一人大音读敕毕遣敕曰”一段,按照通行的断法,“遣公(君侯)出庭”,似乎“公(君侯)”还受到更高级别的人的调遣,无疑会将此人与皇帝联想起来。后面所谓“上亲问”云云,就更令人迷惑。“上”指皇帝,皇帝似乎不仅遣公,还亲自参加了宣敕的仪式。其实这些疑问与误解,均是标点错误所致。正确的标点如下:

      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公出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记室掾史一人大音读敕,毕,遣。敕曰:……

      上计结束后的发遣仪式上,出席者仅公一人,并由属下负责保管文书的记室掾或史来读敕。《续汉书·礼仪志中》“飨遣故卫士仪”可与此并观:“百官会,位定,谒者持节引故卫士入自端门。卫司马执幡钲护行。行定,侍御史持节慰劳,以诏恩问所疾苦,受其章奏所欲言。毕,飨。赐作乐,观以角抵。乐阕,罢遣,劝以农桑。”(52)皇帝并不出席发遣计吏的仪式,而是由丞相(大司徒)参加并主持。仪式上宣读的“敕”亦是年年照本宣科的老生常谈(53)。《汉旧仪》此条前有“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若无误,则所言的发遣仪式应当到哀帝时还在行用,皇帝不出席此仪式亦应延续到西汉末年。

      王莽新朝情况不详,不过,东汉建立后,则出现了若干新变化(54)。

      二 东汉皇帝与上计

      东汉时期朝廷受计的机构仍然是丞相与御史大夫转变而来的司徒与司空(55),但是,与西汉不同的是,皇帝召见计吏亦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乃至制度。其中,每年正月旦的朝会是皇帝召见计吏的固定场合。《续汉书·礼仪志中》“朝会”条云:“每岁首正月,为大朝受贺”,随后略述仪式。刘昭注引用的蔡质《汉仪》则更详细。《汉仪》全文颇长,仅引涉及计吏部分如下:

      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属郡计吏,皆[陛]觐,庭燎。宗室诸刘[亲]会,万人以上,立西面。位既定,上寿。[群]计吏中庭北面立,太官上食,赐群臣酒食,[西入东出]……小黄门吹三通,谒者引公卿群臣以次拜,微行出。罢,卑官在前,尊官在后。(56)

      作者蔡质,为蔡邕叔父,灵帝时任卫尉(57)。现存《汉仪》收有灵帝建宁四年(171)立宋皇后仪,成书当不早于灵帝朝。其书所录东汉皇帝正月旦的朝会仪,究竟形成于何时,不无疑问。而天子朝见群臣的地点——德阳殿,乃东汉都城洛阳北宫正殿(58),据《后汉书·明帝纪》,北宫兴建于永平三年(60),建成于永平八年(65)十月(59),该殿后成为皇帝日常办公之地(60),或会怀疑这一仪注乃是明帝以后的产物。此种看法自然有其道理,除去朝会的地点,引文中略去的是大量的杂技表演,恐是后代不断丰富的结果,可以说蔡质所记乃是他生活的东汉晚期朝会的实际仪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种朝会活动的出现,并非始于明帝朝北宫建成之后。《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58)春正月”条云:“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原陵,如元会仪。”《东观汉记》则作:“(明帝)即祚,长思远慕,至逾年,乃率诸王侯、公主、外戚、郡国计吏上陵,如会殿前礼”(61),文辞详略有别,说法稍异,所指应相同。所谓“会殿前礼”也许还没有形成十分固定的“元会仪”,但仪式应已粗具规模。此时明帝甫即位,这套规矩自然是从光武帝时代沿袭下来的,不可能是他登基后数月中匆匆制定的。

      的确,光武帝朝存在正月旦的朝贺活动。《后汉书·卢芳传》:建武十六年(40),卢芳请降,被封为代王,芳上疏答谢,光武帝“诏报(卢)芳朝明年(十七年)正月,其冬,芳入朝,南及昌平,有诏止,令更朝明岁”(62),结果引起卢芳忧恐,再度背叛汉廷。同书《宗室四王三侯传·赵孝王良传》称:“(建武)五年,徙为赵王,始就国。十三年,降为赵公。频岁来朝。十七年,薨于京师”(63),或许建武五年以后便有藩王正月朝贺的做法了。又《后汉书·虞延传》:

      (光武)二十三年,司徒玉况辟焉。时元正朝贺,(光武)帝望而识延,遣小黄门驰问之,即日召拜公车令。(64)

      据《光武帝纪下》,陈留太守玉况二十三年(47)九月辛未为大司徒,二十七年(51)四月薨,虞延参加的当是建武二十四年(48)正月旦的朝贺(65)。此前,虞延曾任陈留郡督邮,为玉况属吏,玉况升任司徒,辟除故吏亦是当时官场的惯例。建武二十四年举行了元会朝贺无可否认。

      光武一朝其他年份是否也进行了元正朝贺,囿于史料,无法逐一证明(66),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光武一代这种朝贺仪式上,计吏应该也是侧身其中的,不然,明帝时创立上陵礼时计吏参加就不能说是“如会殿前礼”了。当然,此说法并非仅依靠推理,还有直接的史料。谢承《后汉书》佚文:

      郭宏为郡上计吏,正月朝觐。宏进殿下,谢祖宗受恩,言辞辩丽,专对移时。天子曰:“颍川乃有此辨士邪?子贡、晏婴,何以加之?”群公属目,卿士叹伏。(67)

      “宏”、“弘”同源,可换用,“弘”复为赵宋讳。郭宏是颍川郡的计吏,为该郡人无疑。郭宏当是范晔《后汉书》提到的郭弘。郭弘是郭躬之父,颍川阳翟人,精通《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68)。寇恂任颍川太守在建武二年(26),一年后转为汝南太守(69),因此郭弘任决曹掾亦在此间,则其担任上计吏必在光武朝。所谓“正月朝觐”,还有公卿参加,显然是指元旦的朝贺活动。

      又,《后汉书·张堪传》:“帝尝召见诸郡计吏,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蜀郡计掾樊显在对答中称赞了渔阳太守张堪过去在蜀郡“仁以惠下,威能讨奸”,光武帝听到此语,想征召张堪,堪不幸病卒(70)。此事发生在张堪死前,具体时间应该在建武二十二、二十三年(46或47)(71)。此事最可能发生的场合莫过于计吏参加正月朝贺,面见皇帝之时。

      光武帝以后,计吏参加元会面见皇帝的做法基本坚持下来,我们不难找到明帝以降计吏与皇帝互动的记载。如《后汉书·虞延传》:“永平初,有新野功曹邓衍,以外戚小侯每豫朝会,而容姿趋步,有出于众,显宗目之……特赐舆马衣服。”而虞延认为此人有容仪而无实行,未加重用。明帝专门下诏提拔,结果“在职不服父丧”,违反礼教,可见虞延有识人之明。注引谢承《后汉书》提供了更多的细节:

      帝赐舆马衣服剑珮刀,钱二万,南阳计吏归,具以启延。延知衍华不副实,行不配容,积三年不用,于是上乃自敕衍称南阳功曹诣阙。

      此事亦应是发生在永平初年某次正月旦的朝贺大典上,计吏亦参加,目睹此幕,故能归告虞延。《水经注·温水注》“东北入于郁”下引刘宋范泰《古今善言》:

      日南张重,举计入洛,正旦大会,明帝问:日南郡北向视日邪?重曰:……(72)

      此事发生的具体年代无考。乃是正旦朝贺仪式上明帝与日南郡计吏的问对,针对的是当地的自然与风俗。《后汉书·庞参传》:顺帝时“当会茂才孝廉,(太尉庞)参以被奏,称疾不得会”,上计掾广汉段恭因会上疏,为其鸣不平,结果,“书奏,诏即遣小黄门视参疾,太医致羊酒”慰问。又如《华阳国志》卷一○《汉中士女志》:

      程苞,字元道,南郑人也。光和二年上计吏。时巴郡板楯反,军旅数起,征伐频年,天子患之,访问益州计,考以方略。苞对言:……天子从之,卒如其言。后在道卒。(73)

      据《灵帝纪》,“巴郡板楯蛮叛,遣御史中丞萧瑗督益州刺史讨之,不克”是在光和二年(179)十月,计吏到京师也要到年底,问计一事当出现在年底或次年初。这是皇帝就具体事务问询当地计吏,最终采纳其建议。

      上引数例的时代大体可考,有些确切指明发生在朝会之时,有些则模糊不清。但以上计的时间与举行朝见的时间(74)推断,发生在次年正月旦的朝贺之时的可能性很大。另有一事,具体发生在哪朝不明,却凸现了朝会上计吏与皇帝之间互动所带来的戏剧性结果。《三辅决录》:

      窦叔高名玄,为上郡计吏。朝会数百人,仪状绝众,天子异之,诏以公主妻之。出,同辈调笑焉。叔高时已自有妻子,不敢以闻。方欲迎妇与诀,未发,而诏召叔高,就第成婚。(75)

      窦玄生卒年代不详,此事发生时间亦无考,但为东汉事当无疑。《艺文类聚》卷三○《人部·别》有“后汉窦玄形貌绝异,天子以公主妻之。旧妻与玄书别曰”(76)云云,转录了其妻的别书,并为后代其他诗文选集,如《古诗纪》、《东汉文纪》所收。此事恐怕轰动一时,可惜时人乃至后人津津乐道的多是窦玄的奇遇与其妻的怨怼,对于天子为谁倒并不在意。窦玄的经历成为计吏与皇帝之间奇特关系的一种象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古诗纪》卷一四引窦玄妻的别书,名为“古怨歌”,云“时人怜而传之,亦名艳歌”,显然时人对别书的解读角度各异,故名称相对。而在南朝士人心目中,窦玄结姻天子则成为高门类比的先例。王俭《褚渊碑文》:“(渊)选尚余姚公主,拜驸马都尉,汉结叔高,晋姻武子,方斯蔑如也。”(77)这一故事的流传,激发出人们对朝会上皇帝召见计吏结局的种种想象。

      东汉上计吏于元正时面见皇帝究竟始于何年,依现有资料,难以说清。不过,《后汉纪·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三年(37)正月诏:

      往年敕郡国,勿因计吏有所进献,今故未止,非徒劳役,道途所过未免烦费。已敕太官勿复受。其远方食物乘舆口实可以荐宗庙者,即如旧制。

      随后云“时有献善马日行千里,宝剑直百金。马以驾鼓车,剑以赐骑士”(78),此事当是颁下诏书的诱因。至少建武十三年之前若干年,郡国上计的旧制就已恢复。而据上引《赵孝王良传》,赵孝琅建武五年就国后便“频岁来朝”,估计正旦朝贺的做法就已成形,计吏朝觐皇帝应该也已出现。如果计吏不是在光武帝面前进呈各地的贡品,而是直接交给太官,光武帝恐怕不会看到,更不会感受到运送的艰难。

      东汉末建安年间,天下大乱,朝贺还在艰难维持,计吏依然要参加(79)。魏晋以后,依然得到延续。西汉时期原本由丞相(司徒)遣吏向计吏宣读的“敕”改由当皇帝面,由侍中宣读的“五条诏书”(80)。

      正旦朝贺之外,从明帝永平元年(58)起,计吏还要与皇帝、百官一道参加上陵礼,并在光武帝神坐前汇报各自郡国的工作。上引《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春正月”条:“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原陵,如元会仪。”注引《汉官仪》:“天子以正月上原陵,公卿百官及诸侯王、郡国计吏皆当轩下,占其郡国谷价,四方改易,欲先帝魂魄闻之也。”(81)《续汉书·礼仪志上》的记载更为详尽,不具引。其中提到“(帝)最后亲陵,遣计吏,赐之带佩”(82),计吏归郡国则是在跟随皇帝参加了上陵礼之后,这已与西汉时期在丞相(司徒)府庭上聆听完记室读“敕”后发遣赋归,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上陵礼在明帝时期得到坚持,《后汉书·皇后纪·光烈阴皇后》:“(永平)十七年正月,当谒原陵,夜梦先帝、太后如平生欢。既寤,悲不能寐,即案历,明旦日吉,遂率百官及故客上陵。”(83)后代各帝亦应沿行不废,所以到了灵帝建宁五年(172)正月蔡邕随帝上原陵,参预了祭祀的全过程,方理解明帝的孝心,打消了建议裁省的念头(84)。该礼收入《汉官仪》与《续汉书·礼仪志》,亦表明为明帝以降历朝遵行的礼仪活动(85)。

      魏晋以后,上陵礼并未得到一致的遵行,或革省或袭用,变化多端,计吏是否参预此礼,亦不清楚(86)。

      此外,明帝永平二年(59)正月辛未(19日),“宗祀光武皇帝于明堂,礼毕,登灵台”。据诏令,“众郡奉计、百蛮贡职”均参预其事(87)。按《续汉书·祭祀志中》:祭祀明堂被纳入“五供”,排在南郊、北郊之后,高庙、世祖庙之前。“五供毕,以次上陵。”东汉皇帝亲祭明堂次数不多,《东汉会要》卷四有收集,可参。计吏参预明堂祭祀首见于上陵礼出现的次年,但从后来的定制看,在正月祭祀的先后次序上,明堂要早于上陵。确如前引《礼仪志上》所言,参加完上陵礼,计吏们就该打道回府了。

      东汉时期另一与计吏关系密切的变化是“计吏受官”。此点宋人徐天麟《东汉会要·选举下·上计吏》就有初步整理,今人关注仕进选官制度者多有论及(88),无需赘述。这一做法光武帝时已出现,如上引《张堪传》,蜀郡计掾樊显因对答称意,拜为鱼复长。但究竟何时形成制度,不清楚,其后又曾一度废止,据《和帝纪》,永元十四年(102)“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桓帝延熹年间,复因杨秉上言而一度罢除此制。

      此外,东汉时部分州治所在郡的计吏任务较西京更重,他们还要负责转呈刺史的奏事(89)。《续汉书·百官志五》:“(诸州刺史)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注引胡广曰:“不复自诣京师”(90),此一变化出现在建武十一年(35)。《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是岁……初断州牧自还奏事”(91)。《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东观书》收有和帝初张酺的上言,指出“数十年以来,重其道归烦挠,故时止勿奏事,今因以为故事”,建议恢复旧制,“令奏事如旧典”,但未见下文。

      总而言之,东汉时期上计吏到京城后,除了到司徒、司空府完成例行的上计工作外,还要参加次年正旦的朝贺大典,面见皇帝,答对皇帝提问;随后参加明堂祭祀与上陵礼,拜谒光武帝的陵墓。其中部分计吏可能会因此而获得官职。同时,少数计吏还要负责转呈刺史的奏事,过去这也需要刺史向皇帝或其近臣来申奏的。凡此种种,较之西汉,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在郡国上计掾吏到京城后的活动中,皇帝与计吏见面成为固定的节目,且不止一次,而在西汉时期,除去武帝时期的四次之外,不存在这种常态化的安排。

      三 上计活动变化的意义与东汉初年政局

      上述变化是无意出现的,还是出于某种目的的设计?前文业已指出,到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前1)的仪注中,上计结束时,还是司徒出面接见计吏,并遣吏宣读敕文。王莽新朝情况不明。上文考证则显示,皇帝召见计吏、受官与计吏代替刺史奏事均出现于光武、明帝时期,我们不能不从东汉初年的政局中找寻变化的背景。

      首先,需要对上计活动这几方面变化的时代意义略作分析。对比西汉,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计吏在京师不仅要赴司徒、司空府上计,还要参加次年正月的若干礼仪活动,至少有两次机会面见当朝天子,且还有可能获得官职,留任郎官,最为戏剧性的莫如窦玄,因容仪绝众,被皇帝选中,做上了天子的乘龙快婿。

      计吏参加正旦的朝贺,如班固《东都赋》所言“春王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膺万国之贡珍,内抚诸夏,外绥百蛮”(92),承担上呈“四海之图籍”的,当是参加朝贺典礼的郡国计吏,他们同时还要向皇帝纳贡。这一仪式年复一年地举行,确如渡边信一郎所言,带有相当的仪式性,实现的是“对皇帝和命官之间的第一重君臣关系的更新和再确认,以及对皇帝的臣服”,并“象征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国之间贡纳—从属关系更新的场所”(93)。此外,计吏还要向皇帝汇报郡国的谷价、民所疾苦,而皇帝也会随机提出各种问题,光武帝便曾“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明帝一次正旦朝贺,好奇地问日南郡的计吏“日南郡北向视日邪”。问题若流传至今,恐怕一定是千奇百怪。不过,古怪的问题虽多,关于郡国的治绩一定是难以绕开的核心。从西汉时期丞相对计吏的“敕”,到西晋武帝对计吏的五条诏书,不难发现内容上的延续,这正是关注的核心。

      西汉时,皇帝要想向计吏了解情况,则要遣近臣问询,而非自己召见;东汉皇帝则从幕后走上前台,直接掌握和了解郡国的情况。

      计吏受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徒的人事权,扩大了皇帝任用官吏的范围。《汉旧仪》卷下载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东汉以后此制应得到沿用,甚至到顺帝阳嘉元年(132)十二月诏书规定“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次年郎顗上疏亦云“今选举牧守,委任三府”(94)。实际到了北朝、唐代,还是存在任用权限的区分。唐代就明确规定五品以上分册授、制授与敕授,由宰司进拟,皇帝批准,六品以下旨授,由尚书选用(95)。西京上计尚有以长史、守丞担任者,甚或律令有如此规定,故留下“守丞长史上计事竟”之类说法,但实际的担当者,已逐渐沦为普通小吏(96),这样也就从异地为官的长吏逐渐转为由本地出身的郡国属吏来承担。东汉以后负责上计的上计掾、史更是从郡国属吏中挑选,东汉时期郡国属吏依然延续西汉的传统,秩次最高不过百石(97)。按照西汉旧制,若要以功次升迁到二百石的长吏,则由丞相府负责,无关皇帝;若按照东汉时期影响日大的辟除一路,亦要有府主的拔擢,同样不需要皇帝出面。而光武帝时始见,后逐渐成为惯例乃至制度的计吏受官,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司徒任官的职责,扩大了皇帝选任官员的候选对象。

      尽管至东汉顺帝时,郡国不过105个,参加上计的官吏若以三人计(98),一次总共300余人,看起来人数不多,实际并不少。和帝永元年间开始,岁举孝廉的人数也不过228人(99),按《通典·职官·秩品》,东汉内外文武官7567人,内官1055人,外官6512人(100),300余人已近内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皇帝而言,提供了相当可观的官员后备人选。换个角度看,这一渠道的开辟,意味着原先归司徒所控制、调配的候选官员的部分流失,无形之中使司徒的影响力与职权受到侵蚀,而皇帝在任用官员上的影响扩张到郡国低级官吏群体。当然,此变化微妙,表面难以觉察,以致东汉一代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尽管不少时人在争论三公与尚书职权的起伏变化。

      东汉时因受到皇帝接见而实际获得官职的计吏数额无法确知,且当时恐怕也没有确定的数量或比例。从计吏角度看,这种不确定性反而更刺激计吏们的努力,如果表现出众,就有可能得到皇帝的青睐。计吏面见皇帝的场合,实际成为郡国计吏自我展示,包括显示自己郡国风土人情的极好舞台,亦成为计吏间相互竞争的赛场,对于地方意识与认同的成长有一定的推动作用(101),因此,郡国往往会精心考虑计吏的人选。孔融任北海相时选择计吏的条件便是“当任公卿之才”。而他们一旦被皇帝看中,得到的官职多是郎官,乃皇帝的亲近侍臣,原无固定职掌,属于储官性质(102),这种任职经历亦会加强获郎官者与皇帝之间的联系。

      建武十一年“断州牧自还奏事”,并将此任务委托给计吏,从刺史角度的分析不少(103),但从计吏一面的观察则未见(104)。此一变化对于把握在控制地方上刺史与计吏作用的升降颇为重要。西汉武帝设部刺史,秩次虽只有六百石,但有皇帝使者的身份,以“六条问事”监督郡国二千石长吏,年终回京奏事,有机会面见皇帝(105),甚至有学者认为西汉朝廷结合刺史奏事与郡守上计两方面情况,评判郡国守相治绩,给予奖惩(106)。而光武取消州牧奏事,七年后将州牧改回刺史,当如何认识?

      应该注意到,光武帝一朝正是极力发挥州牧(刺史)职能,监督地方官之时,建武六年(30),朱浮上疏称“(光武)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云云,“使者”指的就是州牧(107)。《后汉书·循吏传序》云:“建武、永平之间,吏事刻深,亟以谣言单辞,转易守长。故朱浮数上谏言,箴切峻政”(108),放手州牧(刺史)督查地方并非一时之权宜。此背景下取消州牧回京师奏事的惯例,而委托计吏转呈,不能认为是光武帝欲削弱州牧的监督职能,恐关乎其厉行节约的一贯执政风格,如上引张酺所言“重其道归烦挠”(109)。当然,其意外的后果是使刺史皇帝使者的身份大打折扣,对其最终发展成一级地方长吏起到了推动作用(110),但这并非光武帝改革的初衷;另一方面,当与上文所讨论的计吏面见皇帝成为惯例或定制有关,对州治所在的十几个郡的计吏的责任,则是职任的加重。

      概言之,东汉初年出现的上计活动的变化,无处不见皇帝的身影。皇帝在元正朝贺大典面见计吏,既有仪式性的意义,也不时会出现问对,体现出对郡国事务的关注;计吏受官,则扩充了皇帝选官的范围;部分计吏代替刺史奏事,亦强化了计吏的作用。

      与此相应,则是司徒、司空职权受到侵蚀与削弱。西汉时期基本是由丞相与御史大夫受计,皇帝最多只是遣近臣传达想法;东汉时期皇帝召见计吏定制的出现,无形中既是皇帝对郡国工作的检阅,亦是对司徒工作的监督。而此前,皇帝只能通过程式化的文书(计簿)来了解,现在则可以通过灵活的问对来掌握更多的详情。而计吏受官,则扩大了皇帝任官的范围,将其触角伸到原本归司徒管辖的中低层官吏。

      上述变化的出现,应与东汉初光武、明两帝个人统治风格有密切关系。学界久已注意到光武与明帝惩汉末失国、王莽夺权之弊,强化君权,削弱三公职权,并有不少分析(111)。不过,前人的关注多集中在制度性的设置上,或史书所提示的现象上,没有注意到这类重复性的仪式活动上出现变化的潜在意义。

      透过东汉计吏在京城活动的变化,不难看到皇帝与三公之间在职权上的消长,其背景乃是西汉以来丞相(三公)主政的格局。半个多世纪前,钱穆先生在分析古代制度时,比较了汉代皇帝和宰相的秘书处的组织与大小,说:

      我们只根据这(宰相秘书处)十三曹名称,便可想见当时全国政务都要汇集到宰相,而并不归属于皇帝……可见汉代一切实际事权,照法理,该在相府,不在皇室,宰相才是政府的真领袖。(112)

      钱先生强调了宰相的作用,是有道理的,不过,没有考虑前后是否存在变化。后来,劳榦先生进一步指出:

      秦汉的皇帝诚然掌握着国家最高的权力,但一般政务还是在原则上完全交给丞相去办,皇帝只是责成丞相。再由丞相把地方的政务信托给郡太守,由太守全权处理郡内的事。

      劳先生进而将这种统治方式概括为“君相委托制度”,并认为“汉代到了武帝以后,虽然可以说还是信托式的传统,可是被扰乱的不纯。等到东汉时代就更进一步的破坏,一直到晚清尚不能恢复旧时的原则”(113)。劳先生指出秦汉时期丞相原本在统治中占有突出地位,但其作用时常会受到皇帝的侵蚀,十分有见地。文献中关于东汉“三公之职,备员而已”一类的描述颇受瞩目,其实,后人还有另外的观察。西晋人李重说:

      秦采古制,汉仍秦旧,倚丞相,任九卿。虽置五曹尚书令仆射之职,始于掌封奏以宣外内,事任尚轻,而郡守牧人之官重……及于东京,尚书虽渐优重……(114)

      李重关心的是内外官的考课,所说西汉“倚丞相,任九卿”当非无根之谈,亦可为劳先生说法的佐证。严耕望先生归纳史事,认为“(西汉)地方政府直辖于丞相府甚明”(115),可为劳说提供力证,而本文讨论的郡国上计活动在两汉的变化,亦可印证劳说。

      此外,必须看到,皇帝与丞相(三公)之间职权上的“博弈”并非直线式的,三公的职权一路下降,视之为形成“三公无责任体制”(116)亦过于简单化,而是反复起伏波动的,且双方较力的焦点亦不固定。西汉武帝时是个高潮,但主要是在元封五年(前106)设置刺史,来监督丞相对郡国的管理上。上计上,除去四次见于记载的亲自受计外,并没有留下什么制度性的遗产。当时亦是丞相府吏员人数大增的时期,元狩六年(前117)达到382人(117)。光武帝时期在强化州牧(刺史)的作用之外,对于郡国上计,进行了不少巧妙的变动,通过召见与授官,加强了皇帝对郡国治绩的掌握与地方人才的笼络,事实上形成对三公工作的监督与人事权的侵蚀。

      不过,光武与明帝时期对郡国上计活动的调整,在两位勤于吏事的皇帝时不难发挥重要的作用,到了后代幼主当朝,外戚执政时,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则不免要打个问号。三公在与皇帝的博弈中亦非总是处于下风。顺帝阳嘉元年(132)闰月诏书中不又规定:“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118),三公这不又获得了推荐二千石官员的大权?这种做法到灵帝时还被人提起,视为“旧典”并建议皇帝恢复(119),恐怕还是确实行用过一段时间。

      日本学界近来颇为关注西汉末到东汉初年“国家体制的再编”问题,研究更多的是围绕官制,如中央的尚书体制、三公制与地方上的州(刺史)制的变化等。计吏参与朝贺之类仪式性活动的出现也影响到皇帝与三公、郡国之间的关系,亦需要纳入思考的范围。

      四 结论

      综上所述,郡国上计在西汉与东汉发生一些微妙变化:西汉时期,除武帝曾四次亲自受计外,并无皇帝受计与召见计吏的惯例。朝廷的主计机构是丞相与御史府,上计结束离京前,丞相(司徒)召见计吏,并遣记室掾史宣读敕文。皇帝若要向计吏问询或传达自己的想法,均要通过丞相、御史大夫或身边的近臣来实现。

      东汉光武帝时起,计吏到京后,在向司徒、司空上计后,还要参加次年正月旦的朝贺大典,受皇帝的接见,并回答皇帝的问题;明帝时还要在朝贺之后参加明堂祭祀与上陵礼,上陵礼毕,才离京。计吏面见皇帝应对提问之外,还有可能被授予官职,通常是郎官——皇帝的侍从。部分计吏还要负责转呈刺史的奏事。东汉郡国上计吏京城活动的变化是光武帝强化皇权“总揽权纲”,削弱三公职权的一部分,明帝承袭父政并有所增益,但不能认为皇帝与三公间的角力皇帝总是胜者。长期来看,皇帝的职权在强化,但这一过程相当漫长,衡量的单位或许要以百年为尺度。在相对短的时段中,双方职权的大小在博弈中则是起伏波动的。

      本文修订中得到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孙正军先生的指教;2013年6月21日将本文提交清华大学历史系史学沙龙,得到与会的宁全红、张呈忠、黄振萍、方诚峰、陈颖飞、刘力耘、孙正军、马楠、王振华、王天然、屈涛等先生的指教;2013年11月2日曾就此文在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演讲,得到冻国栋先生的指教,会后孙梓辛同学复提示意见,游逸飞君亦来信指正,谨此一并致谢。

      ①藤枝晃曾指出“汉朝之所以在几百年间能够对幅员辽阔、人民众多的中国进行如此有效的统治,其关键就得力于‘上计’这一重要的制度”,见《序文》,收入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上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页。

      ②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三六《职官六·上计》与《东汉会要》卷二二《职官四·上计》、卷二七《选举下·上计吏》(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收集了汉代上计资料,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王应麟《玉海》卷一一四《选举·科举·汉计偕》、卷一八五《食货·会计》(影印本,扬州,广陵书社,2003年,第2109—2110、3385—3387页)亦搜集排比相关资料,明代方以智《通雅》卷二六“田赋”,“会计,会所上之计也”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857册,第534页),亦汇集了若干汉代与上计相关的资料。

      ③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3、77—78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8辑,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98—102页。

      ④如劳榦《居延汉简考证》“殿最”条,收入所著《居延汉简:考释之部》,1960年初版,重订版(景印五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第12页;程敦复:《汉代的案比和上计》,《扬州教育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高敏:《秦汉上计制度述略》,原刊《平准学刊》第3辑(1987年),第345—366页,后收入所著《秦汉史探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83页;张桂萍:《汉代的上计制度》,《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

      ⑤如鎌田重雄认为前后汉,采用天子亲自受计的形式,而丞相(司徒)接受计簿的副本则在天子受计之后进行,见所著《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十章“郡国の上計”,1943年初刊,东京,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第382、386页;陈直说:“各郡国上计吏至京师后,计书正本上太史令,副本上丞相府。汉代帝王,往往亲自受计,屡见于《汉书·武帝纪》”,《上计制度通考》,收入《居延汉简综论》,《居延汉简研究》,初版,1986年,再版,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0页;韩连琪:《汉代的户籍和上计制度》,《文史哲》1978年第3期,后收入所著《先秦两汉史论丛》,济南,齐鲁书社,1986年,第385—386页。

      ⑥徐心希:《上计制度的历史考察》,《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孟祥才:《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3卷《秦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8页。

      ⑦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2期;紙屋正和的说法近此,他认为西汉上计时,皇帝接受上计簿,但受计时没有皇帝问政令得失的记载,丞相、御史大夫受委托来接见计吏,后一做法出现于宣帝地节三年(前67),见《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京都,朋友书店,2009年,第280、282、404页。安作璋、熊铁基的看法亦类似,认为皇帝亲自受计是一种特例,虽然他们没有提到东汉的情况,见所著《秦汉官制史稿》下册,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第391页。

      ⑧杨鸿年:《上计》,见所著《汉魏制度丛考》,1985年初版,重印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0—455页;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后收入所著《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25—326页。渡边信一郎的看法大体近此,见所著《元会的建构——中国古代帝国的朝政与礼仪》,沟口雄三、小岛毅主编:《中国的思维世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74页。

      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八章“上计”,第三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第266页;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前编第五章第四节“关于总领计簿及考课监督方面的权力”,台北,大化书局,1978年,修订版,第119—122页;韩英、李晨:《从居延汉简看汉代上计档案》,《档案学通讯》2010年第6期。

      ⑩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原刊《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后收入所著《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8页;钱剑夫:《汉代“案比”制度的渊源及其流演》,《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杨宽在分析两汉都城布局的变化时,特别强调了礼制——尤其是东汉元会仪,包括皇帝在元会接受上计——的意义,见所著《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9—191页。

      (11)魏斌:《五条诏书小史》,《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6辑(2010年),第5—12页。

      (12)如劳榦《居延汉简考证》“殿最”条,收入所著《居延汉简:考释之部》,第12页;陈直《上计制度通考》,收入《居延汉简综论》,《居延汉简研究》,第60页。

      (13)《汉书》卷八九《循吏传序》,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3624页。

      (14)《史记》卷二八《封禅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第1398页。

      (15)《汉书》卷六《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182页;并参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柏梁台”条,西安,三秦出版社,1995年,第269—271页。

      (16)《史记》卷二八《封禅书》:“其后则又作柏梁、铜柱、承露仙人掌之属矣”(第1388页),将其与铜柱、承露并列,性质可知。《汉武故事》则曰:“起柏梁台,高二十丈,悉以香柏,以处神君”,晁载之《续谈助》卷三引,丛书集成初编第027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6页。

      (17)《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98页。

      (18)鎌田重雄据此及其他资料考证西汉皇帝受计月份的变化,并认为武帝时可能已出现朝会受计,见《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9、380、381页;朝会受计或许可以追溯到汉武帝,但他没有意识到西汉皇帝受计乃是特例。

      (19)《汉书》卷八九《循吏·王成传》,第3627页。

      (20)《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第3632—3633页。

      (21)魏斌:《五条诏书小史》,第7页。廖伯源信从西晋人王浑的说法,认为宣帝以后“侍中临饬上计吏”成为习惯,见所著《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年,第239页。实误。

      (22)《汉书》卷七六《张敞传》、卷八九《循吏传》,第3222、3240、3624页。

      (23)《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7页。

      (24)渡边信一郎认为“大概在西汉后期的宣帝之时,与东汉直接关联的(元会)礼仪已经形成”,见《元会的建构》,第367页,作者并未提供证据。实际上,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二十六年,“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第237页),便存在岁首朝贺之仪。西汉继承此仪,《史记·吕太后本纪》:“五年六年(长安)城就,诸侯来会,十月朝贺”(第398页);景帝元年,“令群臣无朝贺”(《史记·孝景本纪》,第439页);宣帝时匈奴正月朝贺的记载亦有若干:五凤三年三月诏提到“单于称臣,使弟奉珍朝贺正月”,此事实际发生在甘露二年正月,次年正月,呼韩邪单于自己到甘泉宫朝见宣帝(《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66、269、271页;卷九四下《匈奴传下》,第3798—3799页)。渡边所说应指这两次活动。哀帝时孔光、何武上奏亦具体列举了“朝贺置酒陈殿下”,使用何种乐人,是否该罢,见《汉书》卷二二《礼乐志》,第1073—1074页。感谢孙梓辛同学提醒注意此问题。

      (25)《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7、3078页。

      (26)紙屋正和据此条资料认为武帝时才出现对上计簿的严密审查,同时派遣使者巡行,并与郡国守相的黜陟联系起来,见《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第198—199页,可备一说。

      (27)薛英群释为“令堪封”,认为是弘农郡某县令名堪封,见《居延汉简通论》,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09页。不确。

      (28)甘肃省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103页,并据《甘肃金塔汉简》(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10—17页)校正。研究见大庭脩著,徐世虹译《肩水金关出土的“永始三年诏书”册》,收入所著《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37页。

      (29)“守”,《汉官旧仪》卷上作“守丞”,周天游《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8页。

      (30)“公”,《汉官旧仪》卷上作“君侯”,第38页。

      (31)“出”,《汉官旧仪》卷上作“出坐”。

      (32)“史”,《汉官旧仪》卷上作“吏”,当作“史”,第38页。

      (33)“大音”,《汉官旧仪》卷上作“大音者”,第38页。

      (34)“殿”,应从《汉官旧仪》卷上作“数”,第38页。

      (35)“史”,《汉官旧仪》卷上作“长史”,第38页。

      (36)“顺”,《汉官旧仪》卷上作“凡”,第38页。

      (37)“挠”,《汉官旧仪》卷上作“扰”,第38页。

      (38)“今日”,《汉官旧仪》卷上无。

      (39)“奢侈”,《汉官旧仪》卷上作“今俗奢侈”,第38页。

      (40)“以益甚”,《汉官旧仪》卷上作“日以益甚”,第38页。

      (41)“身帅”,《汉官旧仪》卷上作“务以身帅”,周天游《汉官六种》,第39页。

      (42)“请谨”,《汉官旧仪》卷上作“谨”。

      (43)“治”,《汉官旧仪》卷上作“活”,当从《续汉志》注,第39页。

      (44)“厨养”,《汉官旧仪》卷上作“厨传增养食”,于义为长,第39页。

      (45)“又更过度”,《汉宫旧仪》卷上作“或更尤过度”。

      (46)“官”,《汉官旧仪》卷上作“守”,当从《续汉志》注,第39页。

      (47)“不”,《汉官旧仪》卷上作“所”,当从《续汉志》注,第39页。

      (48)“胜”,《汉官旧仪》卷上作“称”,第39页。

      (49)“听”,《汉官旧仪》卷上作“勿听”,当从《续汉志》注,第39页。

      (50)《续汉书》卷二四《百官志一》“司徒”条注引,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3561页;校以《汉官旧仪》卷上,周天游《汉官六种》,第38—39页。鎌田重雄《郡国の上計》发表于标点本出版之前,亦如此断句,见所著《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十章,第385页。

      (51)见魏斌《五条诏书小史》,第8页。周道济引述此段,标点无误,见《汉唐宰相制度》,第120页;祝总斌引述此条时标点亦做过订正,大多可从,但引据的是《续古文苑》卷五,文字小异,见所著《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64页引。

      (52)《续汉书·礼仪志中》,第3130页,标点有改动。

      (53)魏斌:《五条诏书小史》,第8页。

      (54)渡边信一郎指出东汉的很多礼制是承袭自西汉元始故事,所谓元始故事,乃是王莽执政时创立的,见渡边信一郎著,徐冲译《中国古代的王权与天下秩序——从日中比较史的视角出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4—89页。因而不能排除下面讨论的变化是沿袭王莽遗制的可能。不过,我们不能忽视刘秀自己的儒生背景,及其与王莽之间政治上的对立。因其与王莽共享许多儒家知识,如《礼记》、《周官》之类,许多想法与做法接近或一致是不难想见的,未必是有意的继承或模仿。刘秀也有自己的执政理念,如对州牧,就没有坚持古制,反而在建武十八年废州牧改回刺史,恢复了武帝以来的做法,对此,可参植松慎悟《光武帝期の官制改革とその影響》,《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39(2011年),第15—18页。即便不少变化确是沿用王莽旧制,在光武帝一朝究竟发挥何种作用,也需结合光武朝的格局来认识。

      (55)见《后汉书》卷八○下《文苑·赵壹传》,第2632页;《通典》卷二○《职官·司空》小注引“又陈宠为司空”云云,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8年,第517页。

      (56)又见《汉官六种》,第210—211页。标点有改动。

      (57)《后汉书》卷六○《蔡邕传》,第2001页。

      (58)《后汉书》卷四○《钟离意传》及注,第1410页。参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第128、130页;钱国祥《由阊阖门谈汉魏洛阳城宫城形制》,原刊《考古》2003年第7期,后收入杜金鹏、钱国祥主编《汉魏洛阳城遗址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416页。

      (59)《后汉纪》记载了始建的年代,与《后汉书》同,见卷九《明帝纪》“永平三年”秋八月条下,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第170页。

      (60)《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建和二年五月癸丑条“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车驾移幸南宫”,第292页。

      (61)《太平御览》卷四一一《人事部·孝感》引,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1895页;《初学记》卷一七“人部·孝”,“汉奁魏玺”条引此条较略,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版,2004年,第421页。

      (62)《后汉书》卷一二《卢芳传》,第507—508页。

      (63)《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传·赵孝王良传》,第558页。

      (64)《后汉书》卷三三《虞延传》,第1152页。

      (65)《后汉书》卷三三《虞延传》注引谢承《后汉书》云“章和元年(87),诏况为司徒”(第1153页),前后相差40年。《太平御览》卷二○九《职官部·司徒掾》引谢承《后汉书》则云“虞延辟司徒侯霸府,正旦百官朝贺,上望见延”云云,第1004页。查《后汉书·光武帝纪》与《侯霸传》,侯霸任大司徒于建武五年(29),卒于建武十三年(37)正月(《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第40页;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60页;卷二六《侯霸传》,第902页)。《后汉纪》卷五《光武帝纪五》建武五年亦有“是冬,大司徒伏湛免,尚书令侯霸为司徒”,卷七“建武十三年”则有“大司徒侯霸薨”,第81、121页,与《后汉书》记载一致。《三辅决录》云:“杜陵有玉(王)氏,音肃。玉况字文伯,光武以为司徒”,出《古今姓氏辩证》所引(张澍辑,陈晓捷注《三辅决录》,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74页)。尽管未云具体年代,但认为是在光武朝。故《后汉书》的记载是正确的。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王会汾说,指出注引谢承书有误,然下条复引《御览》卷二○九引谢承《后汉书》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4年,第406页),却未加辨析,不免令人疑惑,故考证如上。

      (66)王应麟《玉海》卷六五“诏令·汉上计律”条引:“卫宏《汉旧仪》曰:朝会上计律,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第1236页,今辑本《汉旧仪》无此条。《周礼》注引此律作“上计律”,参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上计律”条,程树德在小注中说“疑上计律为朝律中之一篇”,北京,中华书局第2版,2006年,第18—19页。关于东汉正旦朝贺,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有比较详尽的概括,可参,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623—627页。陈戍国概述过东汉的朝觐锡命礼,见《中国礼制史·秦汉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第2版,2002年,第368—374页。

      (67)《太平御览》卷四六三《人事部·辩上》引谢承《后汉书》,第2130页。

      (68)《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第1543页。

      (69)《后汉书》卷一六《寇恂传》,第623、624页。

      (70)《后汉书》卷三一《张堪传》,第1100页。此事又见《艺文类聚》卷七○“服饰部下·被”引《东观汉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第2版,1999年,第1219页,文字略同。

      (71)严耕望《两汉太守刺史表》卷二“东汉郡国守相表”十二“幽州部郡守属国都尉表”将张堪任职列在建武二十二年以后,“渔阳郡”条亦云张堪任职是“建武中末叶,在郡八年”,第2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3年,第260、265页。此说不确。据《张堪传》,破公孙述时张堪为蜀郡太守,此时为建武十二年。他“在郡二年,征拜骑都尉”,应是在建武十三年,“后领骠骑将军杜茂营,击破匈奴于高柳,拜渔阳太守”,此事应发生在建武十五年。《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五年,“卢芳自匈奴入居高柳。是岁,骠骑大将军杜茂免”,张堪领杜茂营当在十五年杜茂因事被免后,拜渔阳太守则在破匈奴后,“视事八年”则卒于建武二十二或二十三年。又,《后汉纪》卷六“建武十二年”条将“问蜀郡计吏樊显”事发生的时间记为明帝时(第112页),亦误。

      (72)《水经注》卷三六《温水注》,陈桥驿校释,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29页。此事又见《太平御览》卷四“天部·日”引《后汉书》,文字小异,称“明帝时举孝廉”云云,第19页。

      (73)亦见《后汉书》卷八六《板楯蛮夷传》,第2843页,对答更详细;“程苞”则作“程包”。

      (74)《续汉书·礼仪志中》朝会条注引蔡邕曰“群臣朝见之仪,视不晚朝十月朔之故,以问胡广。广曰:‘旧仪,公卿以下每月常朝,先帝以其频,故省,唯六月、十月朔朝。后复以六月朔盛暑,省之。’”(第3131页)大臣见皇帝的机会只有十月和正月旦两次,更不会为计吏单独举行朝见皇帝的活动。

      (75)《太平御览》卷三八九《人事部·容止》引《三辅决录》,第1801页。

      (76)《艺文类聚》卷三○《人部·别》,第533页。

      (77)《六臣注文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9年,第1060页。

      (78)《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三年正月”条亦载此诏,但文字与《后汉纪》颇有出入,其中为《后汉纪》所无的一句作“异味不得有所献御”;卷七六《循吏传序》则有:“建武十三年,异国有献名马者,日行千里,又进宝剑,贾(价)兼百金,诏以马驾鼓车,剑赐骑士”,第60—61、2457页。

      (79)《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建安中,为计吏,诣许。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劭时在尚书令荀彧所,坐者数十人,或云当废朝,或云宜却会”,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版,1982年,第617页。《通典》卷七八《礼·沿革·军礼三·天子合朔伐鼓》“后汉”条亦有类似记载,云“建安中,将元会,而太史上言正朝当日蚀,朝臣议应会不?博平计吏刘邵建言”云云,第2116页。两者参看,可证。至于细节,如“博平计吏”之说,有误,刘劭为广平邯郸人。

      (80)参魏斌《五条诏书小史》,第8—12页。关于魏晋南北朝上计的情况,见曾我部靜雄《上計吏と朝集使》,《國士館大學人文學會紀要》2,1970年,第94—97页;王东洋:《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第5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49—265页;戴卫红:《从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8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

      (81)《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注引《汉官仪》,第99页。

      (82)《续汉书·礼仪志上》,第3103页。

      (83)《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光烈阴皇后》,第407页。

      (84)《续汉书·礼仪志上》,第3103—3104页。

      (85)关于上陵礼出现的背景及其在中国古代祭祀中的意义,参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43页;巫鸿:《从“庙”至“墓”:中国古代宗教美术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1989年初刊,收入所著《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549—568页。

      (86)参《通典》卷五二《吉礼·上陵》,第1448—1452页。

      (87)《后汉书》卷三《明帝纪》,第100页。

      (88)[日]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97—399页;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3—264页;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初版,1985年,再版,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9—221页;王克奇:《论秦汉郎官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92—392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32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455—458页。

      (89)鎌田重雄考证出代替刺史奏事的是该州的郡国计吏,见《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3—375页。意度之,当委托州治所在的郡上计吏转呈,而非其他郡国。

      (90)《续汉书·百官志五》,第3617、3619页。

      (91)《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8页。

      (92)《六臣注文选》卷三,第21页。

      (93)[日]渡边信一郎:《元会的建构》,第370、376页。

      (94)《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61页;卷三○下《郎顗传》,第1056页。

      (95)《通典》卷一五《选举三》,第359页。

      (96)悬泉汉简“传”文书中出现了若干例子,宣帝以后“守丞”之外,已见敦煌郡派遣“助府佐”、“守卒史”、“行丞事守部候”去上计的例子,参侯旭东《从朝宿之舍到商铺——汉代郡国邸与六朝邸店考论》,《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35页所引诸例。西汉末年尹湾汉墓中在东海郡卒史师饶的随葬品中出现了上计使用的“集簿”抄本,表明他亦曾担任过此工作。原因恐怕与长途旅行的危险与劳顿辛苦分不开,故长吏逐渐将此事转嫁给属吏来完成。关于“守丞”的含义,参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06—108页。

      (97)这一问题最新的系统研究,参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博士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9年,第165页。

      (98)《三国志》卷一一《魏书·邴原传》注引《原别传》:“时鲁国孔融在郡,教选计当任公卿之才,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第352页。此事当发生在初平元年(190)至建安元年(196)孔融任北海相时(据俞绍初编《建安七子年谱》,收入《建安七子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78—394页),若依此,一年一郡的上计吏至少3人。

      (99)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102页。

      (100)《通典》卷三六《职官·秩品》,第990页。

      (101)永田拓治甚至认为中央通过上计了解郡国先贤,进而加以控制和管理,推动了郡国编纂“耆旧传”与“先贤传”一类文献,见所著《上计制度与“耆旧传”、“先贤传”的编纂》,《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7期。

      (102)严耕望与王克奇均认为东汉时郎署已经成为行政人才训练之所,宿卫给事不是要务,见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93页;王克奇:《论秦汉郎官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82页。此说嫌过于绝对,《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光武郭皇后》:“(永元四年,92)大将军窦宪被诛,(郭)举以宪女壻谋逆,故父子俱下狱死,家属徙合浦,宗族为郎吏者,悉免官”(第404页),可见到和帝时郎吏尤为亲近。郎中的“宦皇帝者”的特点一直没有消失,其出职补吏亦带有以内制外的用意,参孙正军《汉唐储官制度研究》,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0年,阎步克指导,第35页。关于郎官属于“宦皇帝者”的分析,参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四章“《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70—407页。

      (103)如汪清《两汉魏晋南朝州、刺史制度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0页。

      (104)曾我部靜雄在论述两汉上计时提及此事,但未作分析,见《上計吏と朝集使》,第94页。

      (105)《汉书》卷七五《京房传》载元帝时事,第3161页。

      (106)熊伟:《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2页。

      (107)《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注云:使者,刺史也(第1144页),不确,当时尚称“州牧”,建武十八年方复曰“刺史”。关于刺史、司隶校尉的使者身份,参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第274—278页;[日]植松慎悟:《後漢時代にお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36,2008年,第18—26页。

      (108)《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序》,第2457页。

      (109)植松慎悟亦指出此点,见《後漢時代にお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第4页。

      (110)参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84—285页,只是对于取消刺史奏事的原因,严先生未论及,这里略做补充。另,和帝即位后,“分遣使者,皆微服单行,各至州县,观采风谣”(《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李郃传》,第2717页),刺史恐怕就已成为被关注的对象。到顺帝汉安元年(142),甚至出现皇帝遣八人分行州郡,刺史亦成为劾奏对象的情况,见《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72页;卷六三《李固传》固与廷尉吴雄上疏,第2082页。原来承担监察任务的刺史已经成为被监察的对象。且此后复据李固等的上言,“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说明此时刺史已无此职责,可见刺史在迈向一级地方大吏上已有实质性的变化。关于东汉刺史“行政官化”问题,近年日本学者多有研究,但意见并不一致,见植松慎悟《後漢時代にお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第10—17页;[日]小嶋茂稔:《漢代国家統治の構造と展開——後漢国家論研究序說》,东京,汲古书院,2009年,第214—229页。植松注意到断刺史奏事与上计之间的关系,但解释与笔者不同(第5页),他强调东汉刺史的基调依然是监察,涉及行政主要是承担监督行政的作用。小嶋则指出大约顺帝以后,刺史作为民政官表现得更为明显,见上引书,第220页,这与笔者推测的时段相同。

      (111)如林剑鸣《秦汉史》,再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44—752页;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58—60页;陈勇:《论光武帝“退功臣而进文吏”》,《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日]植松慎悟:《光武帝期の官制改革とその影響》,第21—23页。

      (11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版,2005年,第4页。感谢黄振萍兄提示此书。

      (113)劳榦:《汉代政治组织的特质及其功能》,原刊《清华学报》新第2期,1970年,收入《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下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1239、1240页;具体分析见劳榦《居延汉简考证》“诏书一”,收入《居延汉简·考释之部》,第8页。

      (114)《通典》卷一六《选举·杂议论上》,第386页。

      (115)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9—270页。

      (116)[日]紙屋正和:《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第663—673页。

      (117)《汉旧仪》卷上,周天游《汉官六种》,第68页。

      (118)《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61页;此一改革亦招致不少大臣反对,如郎顗与张衡,见《后汉纪》卷一八《顺帝纪》“阳嘉二年”条,张衡对曰:“又察选举,一任三府,台阁秘密,振暴于外”云云,第357页。

      (119)《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吕强传》,第2532页。

标签:;  ;  ;  ;  ;  ;  ;  ;  ;  ;  ;  ;  ;  ;  

首相、皇帝和县政府官员:汉代规划制度变迁探析_汉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