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与犯罪_网络犯罪论文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_网络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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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5246(2000)02—0050—05

当今世界,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已形成了势不可挡的潮流,将我们卷入新的世纪。现在因特网(INTERNET)已拥有两亿多的用户,而且以成倍的速度递增,这也仅仅是开始而已。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

然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电子商务、虚拟现实、数字地球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HACKER)、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计算机网络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网络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连接的计算机的台数和范围,可以把网络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人们所熟知的因特网就属于广域网,它由美国军方的ARPANET 发展而来,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际网”。所谓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连网的计算机等。

美国贝尔公司官员阿尔图罗·海尔指出,目前,因特网连接着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互联网有两亿多用户, 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预计到2006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将增至12亿左右。互联网已成为新兴产业,预计到2001年,全球互联网产值将达6500亿美元。另据国际数据公司市场调查显示,到2004年,亚太地区(日本除外)互联网用户将增长近五倍,达到9520万人,每年电子商务支出将从目前的22亿美元激增到875亿美元。

自1994年4月20日中关村教育科研网(NCFC)以TCP/IP协议正式与因特网连接以来,我国的网络建设也迅猛发展。现已建成中国科技网(CSI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 )、 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 中国联通互联网(UNINET )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等五大主干网,国际出口总带宽为24IM,连接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据CNNIC 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1999年6月30日,中国上网计算机共146万台,上网人数突破400万,WWW站点9906个。另据Yankee调查公司称,到2000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达4000万,到2005年将超过美国。

可见,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网络犯罪。

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开放性。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 最初, 美国军方在建立因特网的前身ARPANET的时候,为了能使其经受住苏联的核打击, 没有采用传统的中央控制式网络体系,而是建成了分布式的网络体系。同时放弃了传统的线路交换式的信息传递方式,采用了全新的包切换技术。分布式使得因特网上的各个计算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每台计算机都只是网络的一个节点,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同时,包切换使得人们无法阻止网上信息的传递,除非把因特网全部摧毁,否则就是无法阻止仍然连在网上的计算机之间互相传递信息。后来,为了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资源的共享,又采用了TCP/IP协议,这使得不同类型、 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都能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和共享资源。1991年,伯纳斯·李又发明了超文本标识语言,将网上的信息以全新的方式联系起来,使得任何一个文件在任何操作系统、任何浏览器上都具有可读性。

这样,分布式体系以及包切换的信息传递方式为互联网设立了总的开放框架,TCP/IP 协议和超文本标识语言又为其开放性提供了软件保障,使因特网发展为现在的样子。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它还有更深的底蕴。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事物,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权利和能力的扩张及其对传统的金字塔模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消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封闭程度不一的实体,它垄断着信息,孤立的个人在强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是弱小无依的,根本没有力量同国家对抗。而开放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基于实力平等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犯罪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而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二)不确定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只有封闭的、孤立的系统才是确定的、可控制的。而开放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年复一年,我们迅速获取前所未有的能力,但也同样迅速丧失着对局面的控制力。一个无意之举也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比如有不少计算机病毒,最初的制造者并不是要制作病毒,只是由于其设计中的一个小BUG,使无伤大雅的小程序变成了恶性病毒,并一发不可收拾, 造成了谁也预料不到的巨大损失。

(三)巨大的信息量。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网上流动着的一切都是信息,网络的功能也就集中在信息的搜集、加工、传输、检索、存储、发布上,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这使得网上的信息每时每刻都在迅速增加。开放性为个体打破组织对信息的垄断提供了可能,而网上巨大的信息量为其实现提供了保证。在网上,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如信息间谍等。甚至传播信息有时也会构成犯罪。

(四)交互性。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但我们从来没有听到有人能通过电视在电视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电视是单向的、被动的,人们只能通过被动地看和听接受电视所传达的信息,计算机和网络则不同。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看上去就像在和它“交流”,你执行一个操作,计算机就返回一个结果。然后你再据此判断下一步的行为……网络更是将交互性发展到极致,因为在网络上不仅面对的是计算机,还有各个计算机背后的人。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比如故意传播病毒,这在单向的电视中是绝不可能实现的。

(五)超越时空性。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将古人“天涯若比邻”的美好愿望变成了现实,但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传统犯罪总要受到时空条件的制约,而网络则消除了这种限制,不仅使“通过A国控制健盘来改变B国计算机存贮的数据资料,并将其送到C 国,获得欺诈性的后果是可能的”[1], 而且使得犯罪人可以同时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犯罪,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这也给各国带来了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调查取证的困难,使得很多法律的规定被架空了。如美国法律严禁网上赌博,但即使是美国的小孩也可以轻易地登录到不禁止网上赌博的国家的服务器上进行赌博,美国禁赌的法令实质上成了一纸空文。

网络当然还有其他特性,但对犯罪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上述几个,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犯罪,在使得犯罪成本急骤减少的同时,又使得犯罪的危害性大大增加,而且还削弱了国家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这一切都会使犯罪率上升。或许,这正是我们享受网络的好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受网络影响的犯罪的形式

(一)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如受网上“黄毒”的影响去实施强奸。

(二)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网络起一种次要的辅助工具的作用,只是使犯罪变得更加方便。没有网络,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实施该犯罪。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转帐、洗钱,或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销赃等。

(三)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就不会有这类犯罪。网络在这类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通过互联网攻入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在其内部设置“逻辑炸弹”,借以敲诈勒索等。

(四)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这类犯罪形式过去没有,而且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电脑盯梢等等。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传统犯罪将逐步向网络犯罪转化,同时新的犯罪形式也会出现,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形式。现在,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盗窃、诈骗、掠夺、侵占、敲诈、放火、爆炸、间谍等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随着技术的进步,通过网络进行凶杀、伤害等人对人的犯罪活动并非不能实现。有人报道:“一个病人在医院死亡,原因是运用计算机整理的有关他的医疗档案中的材料在一次计算机盗用中被人改动。”

总之,通过社会的网络化和网络的社会化,网络日益成为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网络犯罪也将成为犯罪的主要标志。

四、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多样性。以前,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二)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美国有名的计算机网络流氓莫尼柯只是个15岁的少年,1998年2月2日我国第一起非法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网络案中的两个犯罪嫌疑人都不满25岁。

(三)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

(四)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

(五)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仅一个Melissa病毒就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连英特尔、 微软公司都未能幸免。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会发动导致人类灭亡的核战争。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已经有数次黑客入侵使得美军进入临战状态,大批核弹蓄势待发。

(六)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而且犯罪是通过比特来实现的,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这使得网络案件很难侦破,因而犯罪黑数极高。据公安部门估计,已发现的网络违法案件只占总数的15%。即使被发现的案件,也有很多是由于犯罪人粗心大意或故意炫耀自己而暴露的。

五、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

(一)诱因。网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很可能诱使人们去犯罪,尤其对辨别能力差、好奇心和模仿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据调查,美国的校园杀手们就是十足的网络暴力游戏迷,他们许多杀人方法是从互联网上学到的,甚至连杀人武器都和网上一模一样。网络既可能诱发传统犯罪,更有可能诱发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十分容易而且隐蔽性强,成本极低而收益却很大,很多以前不敢犯罪的人可能会忍不住去尝试网络犯罪。更有人将网络犯罪当成一种智力游戏并乐此不疲。

(二)工具。网络是进行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各种网络犯罪都必须借助于网络才能实施。犯罪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信息,进行联系。他们可以把网络作为犯罪的准备工具、通讯工具、作案工具、销赃工具、销毁、伪造证据的工具等等。

(三)助手。由于网络功能的空前强大及其在网络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与其说它是犯罪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犯罪人的高级智能助手。网络可以为犯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为犯罪人出谋划策,乃至通过执行犯罪人的指令进行犯罪活动。

(四)对象。有时网络本身就是犯罪人攻击的对象。如故意传播病毒使网络瘫痪等。

(五)犯罪空间。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 Space), “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各种线路及各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可以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2]

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使得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和道德价值标准在赛博空间中往往行不通,同时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规范和文化体系还没有形成,以至有人说网络是一个“没有法律没有边界的新大陆”。在这块新大陆上,犯罪人更是如鱼得水,他们制造病毒、传播色情信息,进行在线欺诈、网上跟踪,无所不为。而现实世界的法律又往往难以制裁他们,即使一些与网络相关的法规也往往没有真正考虑到网络的特性而成了一厢情愿的规定。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平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学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

六、网络对有关犯罪的社会心态和个人心理的影响

(一)网络改变了人们对犯罪的印象和看法。一提起犯罪,人们总是会联想起残忍、暴力以及潸潸垂泪的被害人,因而对犯罪产生一种痛恨。网络则给犯罪蒙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网络犯罪视为“真实的、日常的、一般的”犯罪。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任何暴力,而且犯罪人大多文质彬彬,他们穿着睡衣,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面前轻轻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是国家、企业等大型组织,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这使得网络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了,不少人都对网络犯罪怀有羡慕赞叹之情,“甚至可能有人会这样想:这计算机我拼命学还搞不大懂,可他竟能用它来干‘坏事’,这家伙定非等闲之辈!倘若我也有干这一手儿的本事……”。[3]

(二)网络犯罪人的心理因素。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最有影响力的因素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其次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智力的挑战。这种智力挑战的因素在所谓的“黑客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把攻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作为智力上的挑战,并乐此不疲。德国学者施奈德指出:“作案人想要‘打败机器’的动机常常起一定作用。他们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设法从心理上自我安慰,他们想象:被害人是匿名的,万一造成损失也会落到许多人头上,不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4]此外,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也会增强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三)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网络的影响当然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而它的负面影响在伴随着网络成长的青少年身上或许体现得更加明显。有的青少年“网络成瘾”,过分沉溺于网络而对其它一切都不感兴趣。“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心理学家格里弗斯认为,‘互联网瘾’严重会导致心理变态,对有的人来说其危害不亚于吸毒上瘾或酗酒上瘾。”[5]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心理专家安德森指出, 经常接触暴力、色情光盘的青少年往往非常不合群,久而久之,对罪与非罪也变得麻木不仁,一旦有适当条件,就可能激发犯罪。有人还指责“网络是一条通往罪恶的道路,孩子们沉湎于此,丧失了对现实生活的了解,被一种虚幻的情感所控制。网络一代的青少年缺少责任感、自私自利,他们的心灵几乎是一片荒漠。”[6]这或许过于偏激, 但不断响起的校园杀手的枪声说明他们并非杞人忧天。“这些由网络文化滋养出来的孩子,一面毫不留情地抛弃传统文化,同时新的文化形式还没有建立起来,整整一代人的心灵将置于这种变化之中。”因此,如何尽量减少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七、犯罪对网络的积极作用

犯罪的消极作用无庸多言,而犯罪的积极作用却少有人论及。其实,迪尔凯姆早就指出,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7]犯罪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网络犯罪自然也不例外。今天被我们认为是犯罪的一些行为可能就是未来新秩序的先兆。本文只分析一下网络犯罪对网络的积极作用,至于网络犯罪对社会的作用则置之不论,尽管这种影响可能要深远得多。

(一)犯罪在客观上促进了网络的发展。如网络色情业。正如以前色情业促进了印刷术的推广,促进了电影和摄影行业的兴盛一样,现在色情也成了网络的重要推动力。尽管网络色情业受到正义之士的抨击和法律的禁止,而不得不限于地下活动,网络色情业仍然是互联网上规模最大的产业。1998年,仅美国的色情图片业就占了网络贸易这块价值达90亿美元的市场份额中的11%。会计出身的贝斯·曼斯菲尔德一年就从凯第的成人网站上捞取了100万美元。 如此巨额的利润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人投身这一产业,这也客观上促进了网络的普及和发展。[8]

(二)犯罪使得网络安全机制逐步健全。正是由于犯罪人无休止地发现和利用网络安全的漏洞,我们才得以不断地弥补这些漏洞,使网络的安全机制逐步形成,加密技术、防火墙等安全技术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犯罪使得防范犯罪的相关产业兴盛。网络犯罪的增多,使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产业逐步兴盛,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就业机会。比如计算机病毒的盛行造成了生产杀毒防毒软件的公司的兴旺发达。再比如网络犯罪也使得国际网络安全软件市场迅速发展。美国的Iss(互联网安全系统)公司雇佣160名员工,其中包括为美国联邦调查局提供网络安全咨询服务的X行动小组。该公司上市后,其创始人ChrisKlaus一夜之间身价就上升到1.8亿美元。

收稿日期:20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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