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的家庭伦理理论_家政论文

一种新的家庭伦理理论_家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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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上,家庭是最悠久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伦理关系,又是人类最现实、最直接的伦理实体。因此,研究社会伦理关系,第一步就要研究家庭伦理关系。一般说来,家庭伦理关系应至少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婚姻、家政、家族和姻戚。本文着重讨论婚姻和家政问题。

一、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

伦理关系是一种实体性关系,它包括生活的全部和过程。婚姻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实体性伦理关系。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实体性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两性关系的自然性方面,古人称之为“天理”的方面。二是婚姻双方的爱情,这是超越自然性的情感,是与婚姻双方的理性、情感、境界相联系的,属于婚姻的社会方面,古人称之为“人伦”方面。三是维系婚姻的礼法,包括法律之法和道德之法。从上述三方面来看,有关婚姻关系是单纯自然性关系的观点、单纯契约关系的观点和单纯情爱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健全的婚姻。

首先,自然性关系是婚姻的生理基础。人类性行为的生物性本质在于生殖,而不在于两性的欢悦。欢悦是社会性的现象,它不仅意于生存,而且意在欢乐、幸福的生活,这是应当肯定的事实。自然性关系是婚姻的一个必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婚姻不完整,也不会美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严重残疾),虽然缺少婚姻的自然生理基础,也可以靠强烈的情感、信念控制而达成婚姻,是属于极其个别的事例。但是,单纯的自然性关系就如同只有地基而不是房子一样,还是极不健全的婚姻,是没有爱情的动物式的欲求,而不是真正的人的婚姻。

其次,婚姻的成立需要有一定的协商、协议或订立契约的方式,这是婚姻作为实体性关系的必要形式和关键性环节。协议、契约在这里是婚姻双方用以肯定婚姻实体性的形式,是使婚姻由理想到现实的标志。虽然契约或协议的表达方式有所变化或根据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既可以通过双方的默契或口头承诺,也可以通过文字订约或正式契约的方式,或是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方式达成契约或协议),但无论古代婚姻或现代婚姻,这种形式都是存在的、必要的。但是,单纯的契约关系则是片面的、封建式的,甚至是粗野的。因为按照这种关系,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就不是爱情关系而降格为互相利用、互相买卖的关系。契约表示个人独立意志的所有权、表示所有或放弃所有。单纯的契约是从个人任性出发的,而不是从伦理关系出发,其实质是把私有制的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更高的领域。

第三,婚姻需要有爱情,没有爱情的婚姻不是健全的、幸福的婚姻。爱是一种理性贯彻其中的感觉和激情。如果没有理性贯彻其中或加以指导,单纯的情感是任性的,它在一切方面都可能产生或容许偶然性。感情是重要的,但仅有感情,则既可能成为婚姻结合的因素,同时也可能成为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因素。

所以,真正的婚姻必须包含以上三个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片面的、不健全的婚姻,都不能真正实现实体性婚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黑格尔对婚姻所作的这个规定,说明婚姻既不是单纯的自然性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情感关系,而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情感关系。这是总结了历史上婚姻论的片面性所作出的比较全面的规定,也是符合个人、家庭和社会需要的合情合理的规定。把握这三个方面,对处理现代夫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之间的基础是爱。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男女双方自觉放弃各自的独立和实现一个共同体。抽象地说就是“自己和别一个人的统一”。因此,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单纯的知性常常难以驾驭。一个人要选择结婚,就意味着他宁愿在爱中牺牲自己、在否定中肯定自己。这何其矛盾?但这是爱情本身的矛盾。婚姻双方既然自觉自愿牺牲自己,结成一个统一体,就应以统一体为目的,这样才能在否定自己中肯定自己,从而本着恩爱、信任的精神相处,否则只能是同床异梦。夫妻之间互爱、互敬、互信、互学、互助、互让、互谅、互勉,这样的结合就是完全合乎伦理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任性的或虚饰的结合。这也就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以这种统一作为纽带,才能使夫妻双方超越任性、自私和个人偏好,而共同担负起维护家庭共同体的责任。只有这样的婚姻才是持久的、牢不可破的。正如荀子所说,“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婚姻关系鲜明地体现了这种“不同而一”的人伦关系。黑格尔说,“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这里重要的是把握婚姻中的同一和独立、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同一、统一意味着双方平等地维护共同体和双方爱情的义务,独立则意味着双方正确行使各自平等的权利。在爱情中,义务应是前提,就是对对方负责,对共同体的爱情和家业负责。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讲权利,讲平等。权利是婚姻的基础,但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不能以权利为前提,而必须以义务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处理好家庭关系。中国传统伦理所说的“成家”、“立业”、“齐家”,都意味着以义务为前提,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义务观念、不负责任,片面地只强调个人权利,甚至在结婚前就心存一份闹独立、闹分裂的权利观,那就不是真正的爱情,就是还没有“抛舍自己”、“牺牲自己”、“在牺牲中肯定自己”的真情。把功利、权利意识或原则引入夫妻关系,只讲索取或部分牺牲或等价交换,就会削弱乃至扼杀爱情。

这里有个理想婚姻与实存婚姻的比较认识问题。理想的婚姻是纯洁的、神圣的,而实存的婚姻则是掺杂了世俗的、不那么理想的东西。这里也包含着一个相对与绝对的道理。在理想的婚姻中有世俗的内容,在世俗的婚姻中也有理想的成分,并要求向理想的婚姻而努力。婚姻伦理的比较是相对的。世俗的婚姻不完全理想,但真正合乎伦理的婚姻也带有理想性。单纯理想的婚姻是不现实的,现实的婚姻是世俗加理想。有世俗的才能生活,有理想的才能提高;只有世俗而没有理想,婚姻就失去了努力的方向,而且由于缺少高雅、高尚性而降格,往往变为庸俗,失去爱情的力量;单有理想的纯情而没有世俗的生活,就会因过于理想而变为空想、幻想,而失去现实的爱情。因此,单纯世俗的婚姻和单纯理想的婚姻都带着片面性,这两种片面性往往殊途同归,最终都会失去爱情,导致婚姻破裂。这个绝对、相对的道理,也是理解和把握爱情发展的辩证法的精髓。

二、家政以家庭经济为基础

家政问题是伦理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作为实体性伦理关系,而不是抽象性伦理关系的一个核心就是家政。家政体现着伦理关系的实体性,是家庭生活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式,可以说家政是家庭伦理的实践。“家政”一词源于希腊文oikos(家)youds(法),本意是贤明地管理家庭经济,使家庭幸福。在我看来,主要应研究三方面的内容:家庭经济、家庭管理、家庭教育。当然,这三个方面是主要的,其他问题可依据主要方面的需要而附带研究,如饮食结构、住房布置、服装礼仪、社会交际等。

家政的主旨在于家庭幸福、昌盛,因此财产是家庭生活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必要的财产,家庭就难以生活并得到顺达良好的发展。家政学研究家庭生活,但又不止于家庭生活,而应研究如何建立更好的家庭生活。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把家政学研究分为实证的家政学和理想的家政学两个方面。

财富是什么?直接地讲,就是指金钱、财物。现代《不列颠百科全书》规定:“财富是指现有全部财产”。亚里士多德曾把家庭财产称为“所有物”和“所用物”。这两个概念很重要。从“所有物”的意义来看,可以把家庭经济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同居共财,一种是同居私财。前者是家庭财产公有制,后者是家庭财产私有制。从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经济一般是同居共财类型,而且往往是大家庭、家庭式的财产共有。西方则以同居私财为主,但在某些地区也有同居公有。中国传统家政为什么保持了“同居共财”的家庭经济形式呢?这主要在于家庭劳动力对家庭经济的决定作用。实际上,家庭组成主要是人和财产,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家庭劳动力的多少和强弱,直接关系到生产规模的大小和收入的多少。生产资料是构成传统家庭经济的主要因素之一,分散就会削弱实力。所以为了保持强大的家庭生产力,就力求保持弟兄在一起,组成家庭共同体,共同拥有财产,以此来维持共同体的发展与延续,分配则采取平均主义加亲情。总之,这种同居共财的经济形式是中国传统家庭的内在需要,它成为家庭伦理的基础,强化了家庭伦理的共同化和凝聚力。但无论是同居私财还是同居共财,都是由社会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家庭的不同情况决定的。

现代社会条件变化了。农村家庭一般是生产单位,城市除一部分工商业者,一般是在某种职业中参与社会生产,家庭经济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说来,家庭经济还是共同体的,即“同居共财”。前几年出现的所谓“股份制家庭”,只是极少数经大商、做大买卖或搞自营企业的家庭,并不普遍,构不成一种特殊的家庭经济类型。最近几年,南方兴起的AA制家庭经济,虽然有蔓延之势,但与中国传统和现实生活条件(普遍收入较低)相联系,也不会普遍化。所以,就全社会的普遍状况看,还是传统的“同居共财”为主,但有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减弱,相互的情感沟通减少,功利意识增强,给“同居共财”带来威胁;(2)个人自主、独立意识增强,追求自我价值,使家庭共同体纽带松弛;(3)金钱文化的侵蚀,个人想把点儿钱的意识增强,女方有了“私房钱”,男方有了“小金库”,以及婚前公证现象的出现等,影响了传统“同居共财”型家庭经济的维持。这种现象有它产生的现实根源及产生的必然性,但也有两重性;其积极的方面表现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探索出一种解决或缓解家庭矛盾的方式;其消极方面是也可能成为加深家庭爱情鸿沟的阴影。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握男女平等、公正、家庭和睦的伦理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强求一律。

现在有些家庭实行协议分财,这与协议婚姻有关。“协议分财”近几年在美国较为流行,并表现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往往由精通家庭法律的律师起草协议。这种协议随着协议离婚现象的逐渐增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有的协议婚前协商定下,有的婚后根据情况变化随时协商。一般这种协议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1)对婚前或家庭财产的拥有权利;(2)财产增值如何分配;(3)家庭开支的分配;(4)目前双方的收入;(5)如果婚姻解体,配偶的赡养标准;(6)礼物的分配;(7)离婚后房屋的占有和出售;(8)对孩子的义务;(9)对前婚所生孩子的权利;(10)一方死亡另一方按百分比例所得利息;(11)一方死亡对配偶的抚养协议;(12)对人寿保险所得利息如何分配;(13)孩子出生后的协议如何改造;(14)终止协议和晚年协议如何订立。总地看来,这种协议规定比较全面,对处理协议婚姻以及一般家庭财产纠纷和财产继承问题具有参照价值。但是,实行这种制度显然是与国情和国民收入水平、财产积累程度相联系的。在一些西方国家,这种协议制度实际上是维护了男女不平等。因为一般情况下,女子收入低于男子,财富积累也低于男子。因此肯定家庭内部财富的私有和不平等权利,就等于肯定了男女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这是给家庭伦理的个人本位主义提供法律保障。所以,提供还是否定这种协议制度,要依经济收入情况而定,也要依男女真正平等的伦理原则取舍。在中国实行这种制度要谨慎,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家庭情况。

家庭经济问题中还有一个经济来源和创收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归到家庭管理中,也可以归到家庭经济中。经济来源问题即创收问题,实际是择业和从业问题。这是家政研究的重要内容。因为选择什么样的职业和如何对待职业,决定着家庭收入的方式和收入的多少,对家庭财富创收至关重要。选择职业时,应本着扬长避短、有利于家庭建设和社会需要的原则。“在各行业中,凡是不靠时适(机会)而着重于技术的一定是最有本领的职业;凡是对人体最有损害的一定是最卑贱的职业;凡是用体力最多的一定最劳苦的行业;凡是最缺乏善德的一定是最可耻的行业。”这是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各种行业价值的评价。其中有一点可取,就是择业要选择正当的、有善德的职业,而不是选择不正当的、无善德的职业。至于职业卑贱与否,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和阶层有不同的标准,具体地说,还要看做什么。应该说,只要是正当职业,在我们社会里都会受到重视,而且还是行行出状元。出于社会责任和个人理想,也可以选择虽然收入不高但很有意义的职业。社会导向应特别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提倡劳动发家、劳动致富。

致富除了择业正当外,还有致富手段问题。正当的目的需要以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致富赚钱的手段要合法、合政策、合道德。社会上许多不正之风,往往源于赚钱手段的不正当。手段正当与否有一个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我们反对“一切向钱看”,是反对把赚钱看作家庭财富的唯一目的,如行医、教书都只为赚钱,就是把手段当作了目的,这是不好的。正确的致富手段应该是自利利人,义利并重,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应以诚实劳动和真正的技能创造财富,实现家庭的富裕和幸福。

三、家庭要重视家庭管理和教育

家庭管理的内容很广,一切关于家庭的事务都可以包括在内。这里主要讨论两个方面:一是家庭财务管理,二是家庭成员关系处理。

家庭管理首先是经济管理。不过经济问题在家庭内也可以划分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创收和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是财务的管理,即财富的分配和消费。家庭财产或财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制度的家庭中是不同的。在同居共财家庭,财产是公有私用;在同居私财的家庭,财产是私有公用。两种方式反映了两种经济所有制和两种价值观。公有私用者,一般是经济比较不发达,财产积累不多,或积累较多但对于使用来说又不宜于分散的条件下实行,这有利于家庭发展,有利于统一计划使用财产,也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亲情和共同体的凝聚力。这可以称作家庭集体主义。从价值观上说,也可以看作是集体主义原则在家庭伦理关系中的体现。但其缺点在于,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家庭成员个人的积极性;强调了共同体,往往忽视了个体的独立性;重视集体统一,往往缺乏个人的小自由。因此,这种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如前所说,有分裂为小家庭的趋势,小家庭又往往出现协议制家庭。

财产私有公用即“私财公用”这种体制,最早是柏拉图提出的。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讨论城邦财产所有权时,提出了三种形式:一是一切归公有;二是一切归私有;三是部分归公有,部分归私有。他主张不能整齐划一,而要依情况而定。他在总结处理财产纠纷的经验后,提出“私有公用”的主张。实际上,西方社会和家庭长期在沿用这种体制。这种体制用于家庭有利于调动家庭个体成员的积极性,体现个人“权利”、个人价值、个人自由。总之是有利于贯彻个人本位伦理精神和个人主义价值观。但其浓厚的功利色调和个人本位主义,也会泯灭家庭伦理中浓厚的亲情关系和爱情,使家庭被冷冰冰的财富、金钱意识所笼罩,因而使家庭更处于不稳定的破裂过程中。

关于财物如何使用问题,或者说家庭财富的分配和消费问题,总体上应以合理分配、适当消费、勤俭节约为原则。所谓合理分配,就是根据家庭情况、个人需要和贡献,分配家庭财富。在具体分配时,首先要看家庭收入,按收入确定分配和消费,使收支相符,并有适当积蓄,不能使消费高于收入。必要时也要有理想的消费,但一般情况下应“用之有节”,困难时应“省吃俭用”,共度难关。在家庭分配和消费中应以需要在先,考虑贡献。原则上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能力大的,体力强的,应多做贡献,承担起家庭敬老携幼的义务。不过,现实情况表明,民主理财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已开始普及。过去那种“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传统理财方式正在受到冲击,这也是社会伦理进步的反映。在这里,道德的要求就是慈爱、孝悌加忍让、顾全大局,亲情为重。个人在困难情况下应忍辱负重,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家庭内要发扬这种大公无私、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家庭利益关系上特别能鲜明地表现出一个家庭的伦理和个人品德。所以,不要轻视“齐家”的意义。伦理学不但要讲客观的家庭伦理和一般原则,还要研究如何“齐家”、“治家”,学会过好生活。

家庭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家庭成员关系的处理,可谓“家内人际关系”。家政研究的不只是生活,更是优良的合乎伦理的生活。人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富。因此保护人、提高人,处理好人的伦理关系至关重要。自古至今,家庭成员关系主要是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大家庭上有祖父母,旁有叔伯姑姨,实际这已超出家庭而属家族范围)古代家庭中还有主奴关系,现代家庭则有主仆关系。

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应以爱情与义务的统一来对待,已如上述。这里要强调一点,就是夫妻要志同道合地治理家庭,要尽力关怀彼此的父母,丈夫对妻子父母的关怀不得少于对自己父母的关怀,妻子也应同样地关怀丈夫的父母。夫妻双方都要善待亲友。

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的处理,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提倡中国传统伦理的“孝慈”,父母对子女要慈爱,子女对父母要孝敬。兄弟姊妹关系的处理应提倡“友悌”,相互尊重、友好和善待。“亲子有亲”、“长幼有序”,是家庭伦理关系所规定的应当如此的关系。“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不是古人任意的设计,而是自古即有的家庭伦理关系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调节规范。正因为这些传统道德规范反映了家庭伦理应当如此的关系,因此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仍然可以把它们作为处理家庭内部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

主仆关系在很多家庭已成为家庭关系的一部分,并成为家庭关系中时有冲突发生的关系,因此应作为家庭伦理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研究。现在,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如雇佣工钱不合理,或偏低或偏高;佣人的权利被忽视、歧视,甚至被剥夺;也有佣人的人身安全被侵犯或被骚扰的情况。另一方面,佣人也有偷窃、害主的行为以及不负责任的服务态度。这样的主仆关系,一般很难达到同心和睦相处的程度。因此,家庭中主仆伦理关系,应该提倡平等、公正、互助、仁慈,提倡相互照顾和忠心地服务,以平等、公正、仁慈、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处理家庭中主仆关系的伦理原则。在具体处理经济、地位、人格和日常生活等问题上,都应本着这些原则处理。

总之,一个成功的、良好的家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家庭中应充满爱和相互认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恋、互相赞赏,经常以合作的方式而不以个人独自方式行动。(2)夫妻、亲子之间应互相沟通,对问题采取公开的、诚恳的态度,商量解决,不要相互指责、埋怨。(3)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力求互相协调,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宽容别人的观点,善待亲友,团结邻里。(4)以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带动家庭情绪,探索发展和克服困难的途径、方法。(5)对家庭的重大举措,要自觉地考虑社会影响,要以有利于家庭和社会为标准,而不要做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事情。要使家庭内睦外昌,强化家庭伦理,提高家庭成员的自律性,是根本的途径,当然超出道德限度的矛盾、冲突,在实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也要由法律去解决。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伦理关系的手段。

家庭教育是家政的重要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可以把家庭教育归于家政管理,但从发展的环节和性质上说,则应单独研究。

夫妻的爱是情感的沟通,其实体性结果是孩子。这样世代相接,就是人类显示其通过个体的消亡和生成而延续类的存在的方式。夫妻作为父母只有在其子女身上才能使自己的爱客观化,孩子是他们的共同体客观化的整体。财产的统一,只是外在的统一、物的统一,只有子女才体现家庭共同体的内在性本质的统一、精神的统一。财产常使夫妻两个分离,而子女常使两人相联,难舍难分。因此,夫妻(父母)双方一般都愿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服务的权利。

在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中,包括教育矫正子女任性的权利,即教育、培养子女的权利。其中也包括适当的惩罚权利。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正本身,而是对任性的行为予以警告,纠正他们的错误,训练他们的意志。这带有道德的性质,也必须是道德性的。应该怎样做人,光靠孩子年龄尚小的本能,自然本性是领悟不到的,而必须对之加以教育、培养,并通过他自己努力,按照应该做的去做,才能使孩子逐渐成人。这叫“反情以合其志,比类以成其行”。这里要反其性,不能顺其性。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要以这一点为根据。“应该”在这种关系中就是以此为根据的。黑格尔说:“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涵义就是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要使子女对父母有理性的服从感,如果没有服从感,他们就会变得唐突放肆,傲慢无理;同时也要使他们更渴望长大成人,保持意志自由,主动成长。

当然,父母有要求子女服务的权利和管束子女的权利,但不应当以自身为目的。如果以自身为目的,就是把子女当工具、当奴隶。这是违背人伦的平等精神的。让子女服务、管束子女,只能以教育为目的,是为了子女本身的成长和幸福。管束是为了子女,还是为了自己,这是父母对子女的伦理精神的分界,是现代平等伦理与封建不平等伦理的一个质的区别。

子女是自由的主体,不是物,也不是父母手中的工具。因此,父母对子女管束的目的在于使子女受到道德教育和慈爱,通过精心的抚养,使其在服从中比较自由地度过人生的第一阶段。这是肯定的方面。另外还要通过管束使其超脱自然任性,达到坚强、独立的人格,从而使他有脱离家庭,自立自律,建功立业,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荀子说:“人无法而怅怅然,有法而不知其义而渠渠然,依乎法而深其类,然后温温然。”这段话可看作一个人成长过程中从依法的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这种传统伦理虽然是封建宗法伦理,对个人主体性有束缚和压制,但在教育青少年承担家庭社会责任、如何做人方面,也有其可贵之处,值得借鉴。家庭教育也同社会道德建设一样,应当使自律和他律统一起来。

搞好家庭教育,要重视家庭“软件”开发。所谓“软件”,是指家庭的家风和家庭文化氛围。一个和睦进取、家风良好的家庭都有几个共同特点:注意精神建设与智力投资,形成高层次的文化氛围和雅趣;注重家庭成员文明修养,风度、谈吐文明,避免粗俗、流气;鼓励家庭成员提高文化素质,培养某种专长爱好,交流体会、技能;力求形成纯厚、刻苦、正派、勤奋的家风;家长要求子女严格,自己也以身作则,作出风范。应该看到,“命运”可能会造成家庭苦难,但德性和勤奋终会带来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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