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_国民政府论文

南京国民政府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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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问题是涉及国家经济基础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历代社会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实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是国父孙中山的政治主张,实行土地改革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的根本,同时也是国民党“三民主义”的关键要素。在全面抗战爆发前的十年期间,以蒋介石为代表的温和派土地改革者主张以缓和、渐进的方式处理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坚决反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口分田、废除土地私有制。国民政府的这一土地改革策略通常被描述为“渐进”的、“和平”的,或“温和”的、“改良”的土地政策。①

      对于战前十年间国民政府的“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学界多有论述。关于国民政府内部对于土地改革方式的争论,金德群注意到蒋介石在“围剿”革命根据地过程中,曾在“收复区”实行“田还地主”的政策,引起了不同政治派别的质疑,而蒋介石则坚持自己的土地改革主张。②对于中共土地政策与南京政府土地改革之间的关联性,黄道炫认为:“土地问题是1930年代国共对立中一个十分吸引眼球的话题。面对中共土地问题上的积极政策,国民政府也亟思有所作为。……(蒋介石)对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有相当认识。但是,对于平均地权的方法,蒋介石并不认同中共的土地分配,对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也偏于乐观。”③通过梳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土地法律体系的过程,何莉萍指出,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实施步骤是渐进的、迂回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缺乏落实的条件。④然而,国民政府确立“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的具体过程仍不明晰。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一系列关键问题亟待研究:“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是如何被提出的?这项政策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蒋介石是如何将此政策确立为国民党的权威土地改革方针的?笔者通过综合考察蒋介石日记、蒋介石档案等未刊档案和已刊文献,尝试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

      渐进式土改主张的提出

      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立即将解决土地问题提上日程,由以胡汉民、林森为代表的国民党中央开始着手制定土地法。1928年12月31日,蒋介石召集冯玉祥、阎锡山、戴季陶、胡汉民、宋子文、孔祥熙等18人在立法院开会,对胡汉民等草拟的土地法原则进行审查,经过长时间讨论,提交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⑤1929年1月16日,蒋介石亲自主持中政会第17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土地法原则》九项⑥,提出:“国家整理土地之目的,在使地尽其用,并使人民有平均享受使用土地之权利。总理之主张平均地权,其精意盖在乎此。欲求此主张之实现,必要防止私人垄断土地,以谋不当利得之企图;并须设法使土地本身非因施以资本或劳力改良结果所得之增益,归为公有。”⑦立法院成立五人起草小组完成《土地法》草案后,国民政府于1930年6月30日正式公布,决定1936年3月1日全面实施,之前在个别省份试行。

      由于1930年的国民政府《土地法》并未强制要求全国立即实行土地改革,加之南京政府内部矛盾重重,《土地法》的实行受到了极大的阻挠。例如,《土地法》规定佃农所纳地租不得超过年收获量的37.5%,浙江省率先发起“二五减租运动”,即在本省平均田租率50%的基础上减少25%,将农民纳租率调低至37.5%,但这一改革运动却遭到浙江省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1931年底,浙江地方不满于减租政策的人士联名上书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称“浙江单行二五减租办法,行之数载,弊端百出”,提出减租运动与私权制度不兼容,请政府命令取消。⑧面对地方上愈演愈烈的冲突,蒋介石最终选择了放弃推行减租。1932年4月6日,蒋介石致电浙江省主席鲁涤平称:“浙江二五减租,农民未受其益,社会多蒙其害,且徒增纠纷。于全国未有确定规章通令以前,不如暂时用明令取消,即以此项租税作为江浙国防之用可也。”⑨4月12日,蒋介石组织召开三省主席会议,正式决定取消二五减租政策。⑩

      对于二五减租政策的失败,蒋介石做出了认真的反思,他邀请政校主任、浙江省党员干部、财经专家向自己汇报情况、共同研究,从而更加翔实地了解到减租政策在地方实施过程中遭遇的具体困难。(11)比如,何廉曾向蒋介石建议说,“坐在国民政府办公室里起草减租条例的人们,并不了解国内各地所存在的实际情况,在南京起草的关于浙江的减租规划,也并不适应该省大部分的实际情况”。由于浙江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佃地制度,大地主把远处的土地租给大佃户,出让永久租佃权,大佃户通常又把土地转佃给小佃户,而按照减租新规划的规定,只有地主获得了减租的实惠。(12)经过与各级官员和财经学者的沟通,蒋介石进一步认识到,仅仅依靠中央政府制定的《土地法》,并不足以适应基层社会复杂的土地情况,更不能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因此,蒋介石决定抛开《土地法》的束缚,另谋推行土地改革的出路。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进行土地改革是国民党“三民主义”的核心主张,然而国民党内部关于如何进行土地改革的争论却从未停息。直到孙中山逝世前,国民党内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权威性的土地改革纲领,这在客观上为其“继任者”蒋介石策略性地阐释和利用“平均地权”理论提供了可能。20世纪30年代初国民党实行“剿匪”期间,蒋介石一方面希望摆脱“二五减租运动”屡遭失败的窘况,一方面又亟须应对共产党所提出的土地政策,解决“匪区”的农村社会问题。

      针对共产党控制区域内农民“与匪同化”“深恐国军克复夺其已得之田归返业主”的现象,宋子文建议蒋介石“不如根据总理耕者有田之训,于克复后立即办理清丈,凡自耕而请登记者,准其给照承受”(13)。南昌行营设计委员、委员长侍从室秘书罗贡华也提出,解决“匪患”首先应解决土地问题,应该“本耕者有其田之原则,斟酌匪区之实际情形,于短的时期之内,解决土地之分配问题,使拥护共党之群众,变为本党之群众”(14)。宋子文、罗贡华的观点,显然是基于“反共”“剿匪”的政治目标,对此蒋介石自然予以认同。然而具体到颁行怎样的土地纲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罗、宋等人的建议就显得过于简单了,也不足以支持蒋介石完成“匪区”土地改革工作。

      1932年6月9日,蒋介石在庐山召开湘、鄂、豫、皖、赣五省“剿匪”会议。在蒋介石的吩咐下,诸多学者、政客都纷纷提出了整理农村土地的计划方案。其中,陈诚的亲信、军事幕僚陈百村等人拟订了《处理匪区农村土地暂行纲领》,提出“以实现总理耕者有其田之遗教为最高原则”,“以无偿没收一切土地归耕者使用为达到最后阶段之方法”,主张向农民计口分田。对此,杨永泰延聘的土地学家向乃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意见。向乃祺上书蒋介石称,“土地国有化”与“耕者有其田”的基础分别是废除土地私有制和承认土地私有权,二者不可并存。对于纲领中主张把“耕者有其田”解释为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他批评这是“曲全于共产主义”,与孙中山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土地理论相违背,事实上主张维护土地私有制。(15)

      对于各方提出的建议,蒋介石在日记中记道:“此次剿匪……对于土地问题二说:一在恢复原状、归还地主,一在设施新法、实行耕者有其地主义。对于耆绅,亦有二说:一在利用耆绅、招徕土民,一在注重贫民、轻视耆绅,以博贫民欢心。余意二者皆可兼用也。”(16)从表面上看,蒋介石希望采取一种调和阶级矛盾的折中主义土改模式,而其核心在于清除共产党对其政权的威胁。蒋介石认为:“如何处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应当以补助剿匪进行为前提,因地制宜的去办,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或者地还原主,或者实行二五减租,都是可以的;只要于剿匪进行有利,都可以斟酌办理。”(17)蒋介石向其秘书长杨永泰特别交代,对于土地问题“应选择专员,有体系之切实研究。而于近来搜集共匪各种土地问题之法规与方法,更应整理,作为参考材料”,明确提出应当“选良任能,相机分田,以招集流亡”,以辅助军事上的努力。(18)

      值得一提的是,在蒋介石制订“匪区”土地改革计划中,留德归国的地政学家萧铮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932年6月期间,经陈果夫引荐,正在汉口剿匪的蒋介石召见了萧铮,并要求他立即确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不可再缓也”(19)。萧铮连夜拟订了“匪区土地整理计划大纲”,准由农民“占田”耕作,一年后向政府陈报后由政府确认产权,占田面积小于“匪灾”之前者,由政府补偿土地。对于此项计划,蒋介石进行了细致的阅读和圈点,并批示道:“此原则无问题,惟地区应有考虑,须绝对用于匪化区。如鄂之黄安、豫之商城、赣之宁都等区,则要试办可也。”(20)此外,蒋介石批准了萧铮所提“集中研究土地专家筹划推行本党土地政策办法”,于该年7月组成“中国土地问题讨论会”,主要负责研究两项问题:其一,如何在全国普遍建立平均地权制度,实施土地改革;其二,如何在剿匪收复地区实施土地制度。(21)9月底,讨论会全体通过“推行本党土地政策原则十项”,规定防止土地投机、扶植自耕农、实行累进税率以限制土地集中。(22)

      1932年10月6日,汉口“剿匪”总部依照“根本上承认土地私有权,而加以法律的及经济的限制”这一主旨,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训令豫、鄂、皖各省政府“凡经赤匪实行分田之县或乡镇,于收复后处理土地及其它不动产所有权之纠纷,及办理一切善后事宜,得设农村兴复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处理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之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无法判明业主的田地则收归公有,交村合作社管理,而乡镇公有荒地则由农村兴复委员会管理,按计口授田标准分给农户。同时,《条例》还规定,按照各地具体情况,每一业主拥有田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200亩,对于超过限额部分,依照累进法征收所得税。此外,该条例还在减免田租、农业借贷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23)总体而言,在保障地主阶级权益的基础上,这个条例照顾到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蒋介石调和地主、农民关系,即“二者皆可兼用”的土地改革标准。

      就在《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颁行不久,蒋介石在1932年12月14日召开内政会议,在会上他指出:“内政会议各位同志,须知土地问题非常之重要,并且土地问题的解决,不能只用一个方法求解决。譬如从前立法院的土地法,要全国一律来行,结果就有很多地方行不通。”(24)实际上,此时蒋介石已开始公开否定《土地法》的权威性和合理性。蒋介石所主张的这种温和的土地改革模式,不仅和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存在显著差异,事实上也与国民政府既有的土地纲领形成了尖锐冲突。

      围绕渐进式土改的争论

      尽管蒋介石迫切希望把“匪区”的土改经验推广到全国,但他的政策主张在国民党内外遭遇了多重抵制。1933年,蒋介石正在“剿匪区”推行缓和渐进式的土地政策时,十九路军在闽西地区以乡为单位实行了计口分田,引起政界和社会上广泛的反响,“多赞成闽西之办法”(25)。针对蒋介石藐视《土地法》权威的做法,立法院院长孙科对“匪区”土地处理办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当局将已分配给农民之土地突然收回,于是农民失耕、土地荒芜、民心不附,无异是一种自杀政策,援共产党以可乘之隙,实为政府之疏忽。”(26)11月15日,汪精卫在主持中政会讨论时和孙科等人论及“俄共”“闽事”等问题,汪精卫认为,“中央此时不如速将土地政策等等断然行之,使共(产党)无所借口,则共祸自熄,而闽事亦可不发作”。并提出将召集叶楚伧、陈立夫、顾孟余等详加讨论。

      对此,蒋介石复电称:“土地应定适当之政策,中央详加讨论固所赞成,但证以匪区实际之考察,所谓土地问题,并不如一般想象之严重,即身受共匪分田之惠者,亦渐知其为一时骗术,而无甚实益也。故宣布土地政策与止熄共祸、消弭闽事,固药不对症,且恐病急乱投医,国内反因土地政策之急变致产权动摇,而天下骚然矣。”(27)12月8日,汪精卫再度致电蒋介石,称一些中央委员仍然“以共党土地政策为切合民生,深惜政府不能仿行,转为陈、李假借,并谓不特十九路军为然,即其他青年将校深入匪区者,亦同一认识。将来此种趋势,必日益扩大不可收拾”,并建议蒋介石“饬将匪区惨状随时详示,以资宣传,而解疑惑”。(28)

      对于中央在土地问题上所出现的严重分歧,蒋介石深感不安,也极为重视。12月23日,他向行政院、中央党部发去了近两千字的长电,发表对目前土地问题之意见:“赤匪之于土地,除资为斗争工具外,别无政策可言。”蒋介石在电文中提出坚决反对效法中共“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土地改革,明确提出“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本党立场,不认阶级、反对斗争。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其田”。(29)

      蒋介石的这份长篇电文不仅浓缩了他在“剿匪”过程中长期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考,更可以看作他在抗战爆发前所提出的关于整个国家土地政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行政院在收到该电文后,随即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此项问题极为重要,指定各部部长组织委员会拟订具体办法。12月26日,中国地政学会萧铮等理事随即表示,“钧长对解决土地问题之意见至深拜佩”,“中国土地问题应符合整个经济政策,且非单纯之分配问题”。(30)与此同时《地政月刊》发表了多篇文章,对蒋介石的土地改革主张进行了辩护和宣传。

      1934年1月,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推行本党土地政策纲领案”“为实行土地政策以消灭乱源巩固革命政权案”“请迅速实施土地法并救济农民案”,孙科的态度也有所转变,蒋介石的土地改革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地贯彻。在此次全会上,财政部提出了“整理田赋先举行土地陈报以除积弊而裕税源案”。随后,在5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又进一步决定实行土地陈报制度。(31)然而,这种缓和式的土地改良办法极难在农村基层社会得到落实。直到一年后的5月4日,仍未看到改革成效的蒋介石亲自出面向地方官员施压:“各省县农地之查报日期再重申,电令催报……如再不从,则不问其何人,一体严惩,必罪无赦。”(32)但由于各地乡绅阶层传统势力巨大,国民政府的权威触角难以深入广袤的农村地区,更难推行这样一个牵涉广泛利益的土地查报政策。

      此时,蒋介石的土地改革主张还受到了来自地方实力派的挑战。1935年8月29日~9月11日,阎锡山召集晋西21县县长和文武官员举行防共联席会议,高调提出解决土地问题是“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方法”(33)。会议期间,阎锡山虽然在表面上附和了蒋介石以和平方式平均地权的思想,但却炮制出了一套“土地归村公有”的改革方案,宣称要“废除土地私有权,树立土地权公有制”(34),这显然与蒋介石的土地改革方针存在很大区别。防共联席会议召开之后,阎锡山随即向全社会公布《土地公有案办法大纲》,提议由村公所发行公债收买全村土地,根据土地状况划份分配给农民耕种。

      阎锡山将大纲的全文刊载在《国闻周报》等主流报纸上,显然是为了扩大舆论影响、争取广泛的支持。(35)一时间,阎锡山的理论得到一批人的追捧,有评论提出:“阎氏此次关于土地公有制之主张独能超出流俗,不仅仅于农业技术之改良及农业合作运动之扩大,而率直的大胆地提出农业根本之土地所有权及佃租制问题,思一举而解决之,在此种意义上,阎氏目前对于农村复兴问题之把握实有过人之处。”(36)9月17日,委员长侍从室秘书徐庆誉在听闻阎锡山土改主张后从武昌致电蒋介石,表示阎锡山建议中央实行的“土地归农民使用”“耕者有其田”政策颇有见地,希望采纳阎氏建议,在六中全会得以解决。(37)对此,杨永泰却向蒋介石拟呈建议:“此种重大改革,若事先无缜密之研究、妥当之办法,徒标数项原则,贸然提出大会,取快一时,于实施无补,恐因而引起之纠纷,必无已极耳。”(38)

      就在蒋介石尚未做出明确回应的情况下,阎锡山以“太原绥靖主任”的名义,与山西省政府主席徐永昌于9月18日联名向国民政府递交呈文,高调提出:“本先总理耕者有其田主张,拟定土地村公有制,由山西先行试办,以期根本防范共祸。”阎锡山在呈文中详细阐述了在山西推行土地公有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警告说:“晋西与陕北毗连,仅隔一衣带水耳,陕北共匪之开辟队,常出没于沿河西岸,企图向晋西发展,如听其蔓延,则晋西终不免为陕北之续”,并认为实行土地公有是解决共产党问题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果能废除土地私有权,树立土地村公有制,由山西先行试办,则山西农民为共党煽惑之目标者,可一变而为拼命防共自动武装之民众。此不但为防共之要图,亦即国家长治久安之政策”。

      9月21日,阎锡山将草拟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十三条”寄送给蒋介石,请其促使中央予以援助。阎锡山同时表示:“晋省农村困穷,若不采用非常办法将土地问题根本解决,则共党煽惑断难根本铲除。”(39)对此,蒋介石客气地回电称:“土地问题关系国本,为防遏共匪煽乱计,能有解决良策,至佩荩筹。承寄《土地农村公有办法大纲》等件,俟奉到详加研究后,当谋所以促进实现之方。”(40)在寄送相关文件的同时,阎锡山再次从社会动员的角度向蒋介石建议称:“有资产者,即往往不能有为国效命之牺牲精神,处此危局,实非依赖此十分之七之贫民不可。欲依赖此多数之贫民,必须予以生活之保障,如能安定团结其心,而杜绝共匪之煽动,如此则舍实行先总理耕者有其田之政策外,更无较有效、较有把握之办法矣!”(41)然而,当蒋介石深入了解阎锡山的土地政策后,认为有悖于自己之前所主张的渐进式土地分配主张。在阎锡山递呈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书册封面,蒋介石用红笔批示了一行字:“廿二年复汪院长漾电”,意即应依据1933年12月23日蒋介石致行政院说明土地问题的电文意旨,回应阎锡山的提议。

      根据蒋介石的意见,杨永泰在10月3日革拟了三千余字的电文,经蒋本人审阅修改后发给阎锡山。在这份长电中,蒋介石再次重申了之前的观点,认为“我国土地与人口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如因赤匪曾以土地饵民因而迎合之,则在我已居被动,将益增赤匪宣传口实”。他提出,现实中国“全部经济结构尚在私有制度之下”,不可能动摇土地关系这个基础,“经济事项如土地问题者,动关民众财产利害,改革过猛,易生纷扰,一动之后,非数年不能安定,在我国现势,安能有此光阴再供牺牲?”针对阎锡山建议的没收全部土地归村公有,蒋介石认为不如建立合作社逐渐收买土地而最终达到耕者有其田。总之,蒋介石始终坚持“经营整理更急于分配”,主张以温和改良的方法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对此,阎锡山函复蒋介石称:“利用合作社系重在土地整理与经营,山之土地村公有系重在土地之分配……钧座若不认为大难之将临头也,则渐进的解决土地问题可,即不解决土地问题,亦未始不可。若认为国家之大难将不能幸免也,不未雨绸缪,势将束手无策。”(42)显然,阎锡山在土地改革路线问题上与蒋介石针锋相对、水火不容,这其中既有维护其个人利益的缘故,也体现了二人在政治理念、经济思想、治国方略上的巨大差异。

      渐进式土改方针的确立

      由于土地问题关乎国民党立党、立国的根本,蒋介石绝不容许阎锡山的土改理论与自己的主张分庭抗礼,蒋、阎二人间的斗法愈演愈烈。1935年10月13日蒋介石亲自赴山西考察,并与阎锡山就土地问题进行了辩论。(43)14日,蒋介石在太原召开各界扩大纪念周时发表演讲《剿匪及土地问题》,公开表示:“对土地问题,在江西主缓进,不主急进,以改良的方法,逐渐进到解决土地的目的。阎主任对内忧外患,要想法解决,主张解决土地问题,此事在山西是可做的。中国如此之大,不特各省制度难求统一,即法律亦各省不能一律,因为各省人情风俗地理气候种种均不相同,处处都影响到经济问题,所以制度法律难求划一。”(44)

      表面上看,蒋介石准许阎锡山可以在山西进行“急进”的土地改革,但实际上则是拒绝在全国其他省区采纳阎的土改方案。蒋介石演讲当天,阎锡山在其日记中写下了意味深长的一句话:“利害关系同,终久趋于一致;利害关系不同,终久形成分歧。”(45)显然,蒋介石长篇累牍地阐释自己的观点,仍然未能说服阎锡山。阎锡山试图通过阐释土地问题的严重性来说服蒋介石支持他的“土地村公有”政策:“国势如此,存亡莫卜。钧座若不认为大难之将临头也,则渐进的解决土地问题可,即不解决土地问题亦未始不可;若认为国家之大难将不能幸免也,不未雨绸缪势将束手无策,山诚日夜焦思,以为防共图存,舍此别无良法。土地村公有即土地革命。今欲成就其大者,即小者受若干之牺牲亦势不得已。”(46)在阎锡山于10月23日发给蒋介石的这封电文中,其实已经把他们二人之间的真正分歧暴露无遗。身处“剿匪”前线的阎锡山饱受共产党“匪化袭扰”之苦,其政治经济利益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因此更倾向于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以“土地村公有”来化解中共土地改革政策对下层民众的号召力、影响力。而在蒋介石控制的广大国统区,此时已基本上消除了共产主义势力的威胁,他更需要照顾有产阶级的利益,从而巩固其统治的稳定,以求最终彻底消灭共产党。10月29日,侍从室秘书陈布雷、张彝鼎、高传珠向蒋介石递呈了《对于山西土地村公有办法之意见》,他们在“政治上之弊端”一栏中写道:“以近于共产党之土地政策,对付共产党之土地革命,无异政治之投降,更不能振起人民之反共情绪。共产党以分田、不纳税、不还债相号召,若农民仅得土地仍须还债、纳税,在共产党方面仍可以妥协而不彻底为宣传攻击之口实。”(47)陈布雷等人的意见更坚定了蒋介石摒弃阎锡山土地改革建议的决心。

      在面对阎锡山“振振有词”“来势汹汹”的土地改革动议时,蒋介石巧妙地采取了“缓兵之计”,他一方面亲赴山西做出一副“调查研究”的姿态,表示并不反对山西省内部推行土地公有制,但另一方面却在中央层面暗自使劲,一步步将阎锡山的提案引向绝境。就在阎锡山向国民政府递交《土地公有案办法大纲》后,实业部、财政部、内政部会同审议认为:“此项土地村有制,在防共事实上,或不无理由”,但与现行法律规定“颇多未合之处”。在行政院的配合下,蒋介石先用国家法律这条红线否定了阎锡山土改的合法性。随后,全国经济委员会提交了“对于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之意见”,主要在技术层面对阎锡山的土地改革方案提出了严重质疑,并对上述三个部门的核议意见表示赞同。值得注意的是,全国经济委员会将此意见稿呈送行政院时,是由该委员会的五名常务委员汪精卫、孙科、宋子文、蒋介石、孔祥熙联名落款提交的,这一举动可以视作国民政府高层一致否决了阎锡山的提案。(48)在此之后,蒋介石所倡导的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逐渐成为了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内的权威土地政策方针。为了彻底消除共产党、阎锡山等各个方面土地改革“异说”的影响,蒋介石还动用一大批知识分子对村公有制土地政策进行围攻。萧铮、丁文江等人极力应和蒋介石的观点,在《大公报》等媒界大报发表专论,批驳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政策,请其收回主张。最终,由阎锡山在山西推行了一段时间后,土地村公有政策便黯然退场了。(49)

      与此同时,蒋介石的土地改革方针在中央的权威地位继续得到强化。1935年4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中国地政学会于同一天在南京召开第二届年会,决议提出中国的土地政策应着重于以下四点:(1)迅速规定地价,实行累进制之地税及增价税;(2)立即依照规定地价严定租额,并基于平等合作之精神改正租佃制度;(3)实行设立农业及土地金融机关;(4)注意土地利用,实行移垦政策。这四点主张被视作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总纲领,决定了全国土地改革的走向,第五届中央全国代表大会采纳了中国地政学会的决议案(50),同年11月,萧铮在国民党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积极推行本党土地政策案”,并在中央政治会议下,设立了主体由地政学院人员构成的土地专门委员会,专门贯彻实行蒋介石所信奉的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1936年底,中政会开会审议了土地专门委员会制订的《土地法修改原则廿四项》,1937年6月25日,立法院开会审议通过了其中23项。由于不久之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修正土地法草案》未能予以公布,但依然象征着蒋介石的渐进式土地改革方针业已成为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总原则。

      从国民政府实施训政到全面抗战爆发,蒋介石在试图解决中国土地问题时面临着三方面的约束。其一,蒋介石以孙中山继承人自居,因而必须遵循奉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纲领,尤其是要接受和尊重民生主义中“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等理论遗产。其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社会广泛进行“打土豪、分田地”,对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提出了鲜明的政治方针,在当时社会造成了深刻的影响,以“剿匪”为己任的蒋介石必须找出令人信服的对策,为国民党解决土地问题寻找出路,但又不能模仿照抄共产党的套路。其三,蒋介石政权不仅要应付南京政府内部的各种“分裂势力”,而且还要面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经济大萧条、农村金融崩溃、国家财政危机等诸多方面的现实压力,在这些压力之下,蒋介石所须解决的土地问题不再单纯是土地问题,而是牵涉到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政治权力问题。因此,无论是从历史条件上讲,还是就地域广度、体制环境而言,蒋介石在进行土地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客观困难和政治包袱,都远大于当时共产党以及阎锡山这样的地方实力派。正是这一系列客观现实,使蒋介石最终选择了“折中”的土地改革路线。蒋介石在充分考虑多方意见和建议之后,之所以确定“业权发还原主、农民得有田耕”的土改原则,除了攀附孙中山“三民主义”、应对共产党土地政策之外,主要是因为这一土改方针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国民政府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对于蒋介石所倡导的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萧铮晚年在台湾地区曾进行过正反两方面的评述。他一方面认为蒋介石曾在制定法规、清丈土地、整理地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51);另一方面,他也对此项政策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在实行‘耕者有其田’时,应同时实行土地制度的变更,即实行‘平均地权’。全部土地制度的变更,能实行平均地权,将可使‘耕者有其田’政策更为有效。这是土地改革的基本要求……民主制度下的政府,对推行土地改革是有利的,但是往往不能做强有力的推行。”(52)尽管萧铮仍想以“民主制度”为由替蒋介石开脱,但他面对历史的结局不得不承认:战前国民党土地改革失败的关键原因在于未能真正触及土地私有制,加之国民政府没有能力和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渐进式的土地改革政策终究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①金普森、张忠才:《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土地政策述评》,《浙江学刊》1989年第4期;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224~225页;郭德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与实践》,《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姚顺东:《抗战前国民政府农村土地政策评析——以湖北省为中心的考察》,《民国档案》2012年第2期。

      ②金德群主编:《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1905-1949》,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236页。

      ③黄道炫:《第五次“围剿”中的“三分军事、七分政治”》,《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④何莉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史学刊》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1页。

      ⑤《蒋介石日记》,1928年12月31日,本文所引日记均依据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藏“蒋介石日记手稿本”;《立法院起草土地法之郑重》,《申报》1929年1月12日。

      ⑥九项原则为:(一)征收土地税以地值为根据;(二)土地税率采渐进办法;(三)对于不劳而获的土地增益行累进税;(四)土地改良物主轻税;(五)政府收用私有土地办法;(六)免税土地;(七)以增加地税或估高地值方法促进土地之改良;(八)土地掌管机关;(九)土地权移转须经政府许可。

      ⑦《土地法原则》,《地政月刊》第1卷第1期。

      ⑧《呈为浙江单行二五减租办法纠纷社会险象丛生请赐明令取消以苏民困》,(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56231001036m。

      ⑨《蒋介石致鲁涤平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筹笔”,002-010200-00065-012。

      ⑩《蒋介石日记》,1932年4月12日。

      (11)《蒋介石日记》,1932年4月27日、5月19日。

      (12)《何廉回忆录》,朱佑慈等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88~89页。

      (13)《宋子文致蒋介石鱼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文电”,002-090300-00015-092。

      (14)《罗贡华呈蒋介石函》,(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档案”,002-080200-00053-061。

      (15)《陈百村、胡越拟处理匪区农村土地暂行纲领之批评》,(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档案”,002-080200-00096-074。

      (16)(19)《蒋介石日记》,1932年6月7日、6月26日。

      (17)蒋介石:《清剿匪共与修明政治之道》,收入秦孝仪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0卷,(台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1984年版,第623页。

      (18)黄自进、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上)》,(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350页;《蒋介石致杨永泰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革命文献”,002-020200-00032-021。

      (20)(22)萧铮:《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版,第40~42、54页。

      (21)萧铮:《地政学院地政学会与土地改革》,载王世正、王建今、王润华等编《学府纪闻国立政治大学》,(台北)南京出版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34~235页。

      (23)《“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1932年10月),收入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139页。《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说明书》,收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绪编(3),(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版,第543页。

      (24)《修明内政与整饬吏治》,收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0卷,(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680~681页。

      (25)王效文、傅传纲:《中国土地问题》,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05页。

      (26)孙科:《中国之土地整理问题》,《时事新报》1933年4月18日。

      (27)《汪精卫致蒋介石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档案”,002-080200-00132-135。

      (28)《汪精卫致蒋介石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档案”,002-080200-00139-022。

      (29)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24册,(台北)“国史馆”2005年版,第114~122页。

      (30)《萧铮电蒋中正吁中央积极推行土地政策》,(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档案”,002-080200-00140-109。

      (31)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29~232页。

      (32)《蒋委员长致杨永泰五月支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革命文献”,002-020200-00033-064。

      (33)《阎锡山拟订之土地公有大纲》,《申报》1935年9月21日。

      (34)《阎将向中央建议土地权公有》,《大公报》1935年9月9日。

      (35)《土地公有办法大纲》,《国闻周报》1935年9月16日。

      (36)《农村复兴与土地公有》,《大公报》1935年9月11日。

      (37)《毛庆祥致蒋介石铣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80101-00005-005-014a。

      (38)《杨永泰致蒋介石条陈》,(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80101-00005-005-012a。

      (39)《阎锡山致蒋介石马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80101-00005-005-002a。

      (40)《蒋介石致阎锡山俭戍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80101-00005-005-003a。

      (41)《阎锡山致蒋介石勘电》,(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80101-00005-005-005a。

      (42)《阎锡山呈蒋中正拟定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暨说明呈准由山西先行试办》,(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特交档案”,002-080114-00010-002。

      (43)《蒋介石日记》,1935年10月13日。

      (44)《土地村有问题:各方对土地村有问题意见汇编》,中国地政学会1935年编印,第18页。

      (45)(46)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山西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阎锡山日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58、359~361页。

      (47)《对于山西土地村公有办法之意见》,(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80114-00010-002。

      (48)《行政院关于在山西先行试办土地村公有制的函令》,收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252页。

      (49)萧铮:《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版,第148~150页;岳谦厚、许永峰、刘润民:《1930年代阎锡山之“土地村公有”理论——以〈大公报〉报道及其所刊文章为中心的讨论》,《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50)陈立夫:《中国地政学会对中国土地问题的讨论和决定》,《中央日报》1937年4月3日。

      (51)萧铮:《先总统蒋公之致力土地改革及其在中国之实施成果》,载李鸿毅编《蒋公与土地改革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国土地改革协会1987年版,第6~9页。

      (52)“萧铮访谈记录”,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藏,“中国地政研究所访谈档案”,第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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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渐进式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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