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立股指期货的难点_股票论文

近期建立股指期货的难点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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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股指期货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1.开发股指期货是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股指期货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相关资产市场具有足够大的容量。因为现货市场一定的容量不仅是产生股指期货需求的源泉,也是股指期货的交易不会对现货市场产生剧烈冲击的保证。纵观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就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相关资产价值较大幅度的波动,才导致了相关资产期货品种的产生。因为没有相关资产的价格变化,就没有对相关资产的虚拟资本所有权进行管理的要求。根据统计资料,至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211家,累计筹资总额达5843.2亿元,股票市值达4.8万亿元,占GDP的57%,成交额、上市公司数量、市场换手率等已超过香港、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国家与地区。这为开发股指期货奠定了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从我国股市运行状况来看,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股指变动频繁,股票市场风险巨大,这些都为开发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了内在的需求与条件。

2.开发股指期货是我国股票市场投资主体规避风险的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被允入市,加上投资基金的出台,保险基金的加入,开放式基金的建立,使得机构投资者的类型不断增加,由于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它们存在强烈的避险要求。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能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在股市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体现。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操纵行为,分散风险,从而稳定大盘,利于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

3.开发股指期货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促进资本的形成,利于国企的进一步深化改革。股指期货交易成本低,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透明度高,信息能及时在价格上得到反映,利于股市资本的流动。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规避与套期保值,不需要进行股票的现货交易,从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国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难题在于资本的筹集与资产的流通,而开发股指期货不仅可以增加融资渠道,还能提高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

此外,开发股指期货还有利于股票的价格发现,有利于证券公司与投资银行的发展,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与发展,对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现期开发股指期货正当其时。

二、现期开发股指期货的主要障碍分析

在我国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存在许多障碍,这些障碍制约着股指期货的推出。

障碍之一:法规障碍。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法》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券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我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如果在《证券法》修改之前推出股指期货,其适用的法规应是期货方面的法规。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规只是建立了初步的体系,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四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及一些指导文件。目前尚没有法律层次的《期货法》,这使得现期推出股指期货所适用的法律权威性不够。并且,因为《条例》是在期货市场规范整顿过程中诞生的,主要针对当时期货市场的一些不规范情况,总的来看,限制性规定较多,重规范,轻发展。

障碍之二:现货市场障碍。客观地说,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缺乏效率和信息不完全的市场。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够。所谓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中价格与价值的一致程度。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一般是一致的,即使出现市场异常,从长期来看,价格最终也将收敛或基本收敛于价值。然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中股票价格普遍偏高,市盈率一般介于30~40之间,比正常水平(一般为20)高出50%~100%,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过大。证券市场的走势主要受市场炒作的影响,而与宏观经济形势的关联度不大,给人们预期未来股指的走势造成了分析的“盲点”,市场投资主体无法根据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来预测股指的波动趋势,也就无法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

其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建立有效市场的进程。这些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看成是累赘或额外负担,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存在随意性;信息披露滞后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动态过程;披露内容存在虚假性,披露过程中存在利润操纵行为。

再次,机构投资者自身产权尚未清晰,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尚未健全,“所有者”的缺位导致对它们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最近银广夏事件所产生的连锁效应就很有说服力。一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期指、股票期权不能引入市场的原因,不是金融产品本身的问题,而是市场风险太高,风险的根源在于证券机构的预算软约束。

最后,现货市场(即股票市场)上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许多关系还未理清。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数量庞大的国家股与法人股无法流通,而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只占总量的1/3左右。大多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尚未彻底,特别是与母公司的产权、财务、人事等关系还未理清。上市公司多为国有公司,外资、集体及私有公司太少,市场规模狭小,如果现在推出股指期货,极易造成对股指期货的操纵行为。当年政府推出国债期货以及海南证券推出股指期货后出现的市场过度投机就是极好的教训。因此,目前股票市场本身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亦制约了现期股指期货的推出。

障碍之三:技术障碍。我国现有的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上证30指数和深证成分股指数在反映股票市场总体股价走势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且各具特色,但它们在作为指数期货标的物方面有不尽合理之处。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主要缺陷为:①将不断上市的新股逐一计人指数计算范围,影响了指数的前后可比性和内部结构的稳定性;②采用总股本作为权重不能十分确切地反映流通市场股价的动态演变;③把亏损股计入指数计算范围会把亏损股股价的非理性波动带入指数波动中去,不利于用该指数作为指数期货标的物实现套期保值的功能。上证30指数和深证成分股指数存在以下主要缺陷:①行业代表性在逐渐降低;②个别股票的权重过大,容易被操纵;③含有亏损股;④总流通币值和总成交金额未达到沪深两市所有A股总流通币值和总成交金额的50%以上,指数易被炒家所利用。另外,中国现有的四种股指都是由交易所编制、维护、公布的,这就使得股指的独立公正性受到怀疑。

障碍之四:市场运行障碍。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向性,既可做多,也可做空,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也应该允许买空卖空,即股票市场上要有股票期货与之相对应。这样,可以通过套利者的行为来维持股指期货定价的有效性,进而实现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而不能抛空,这就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由于套利者不能自由地卖空现货、买进股指期货进行指数套利,将导致股指期货价格被持续性低估。毫无疑问,这种股指期货最终将以失败告终。

三、政策与建议

1.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股票现货市场效率。产权不清的公有股是造成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加快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步伐,分别采取缩股、配售、回购、协议转让、可转换债券、转为优先股、拍卖,以及借鉴香港“盈富基金”等方式,解决公有股流通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现在上市公司中已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但实际效果仍然与要求相差甚远。目前应主要解决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法律责任问题,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增加独立董事的报酬以加强激励,另一方面增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使其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表,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要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抑制内幕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与规范化。要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严格程度及处罚力度,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引入民事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2.完善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吸取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期货法》以及金融期货期权及其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证券法》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去除或修改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有关条文。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一线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因其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违规违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主体的监管力度。

3.借鉴发达市场经验,开发股票期货,按国际惯例进行合约设计。股票期货是股指期货得以发挥其套期保值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股票期货,股指期货就成了无源之水。作为指数标的股票品种不能过多,以免影响股指期货交易避险功能的发挥,但流通币值又不宜太小,以防止市场操纵。另外,在涨跌停板、交易月份、保证金、持仓限制等方面均可借鉴国际通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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