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论文_郭鹏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论文_郭鹏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江阴市 214431

摘要:我国立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心智尚未健全,知识的储备也不足,没有对复杂的社会认知能力,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他们对新事物充满好奇,并能不加分辨的很快接受。文中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权利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1.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即教育、矫治为主,灵活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化的处理办法。

1.2诉讼权利保障原则

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依法保障其特殊诉讼权利。

1.3专业化办案原则

即为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由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安司法专业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

2司法保护在未成年人各个不同阶段的刑事诉讼中,面临隐私权保护不足

2.1单就《预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条文来说,是一个把“可以”演变成“应当”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进步,也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高法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专门审理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对比普通案件中的一审程序对法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是该法不足之处就是没有体现出对公检机关的大致规定。这应该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公检机关在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受理时,习惯于普通程序,一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要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担。利用专门的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高法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而制定的。一般法院为了免去麻烦,而是为其指定辩护人,而辩护人的指定常常因为仓促而成为形式主义。

2.2合法权益并没有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力被侵犯后,有哪个部门对其保障。使未成年人在受到权力侵犯时不知向哪里求助。启动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序,才把这个问题凸现出来。无论是辩护权还是隐私权都是未成年人该享受的一种基本的权利。无论是在侦查还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始终起到重要的作用,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剥夺。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极其有限,心智又不够成熟。所以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该以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以及辩护权。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辩护权,人民法院应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保障其诉讼权利,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即使未成年人主动提出放弃,法院也有责任为其指定律师,或是由法定代理人为其请求司法援助。但是司法解释却忽略了甚至省略掉公检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责。

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既需要从司法实践的各个阶段入手来保障,同时也需要从宏观的架构上满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各项硬件设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维护,打造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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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注重司法实践经验,加强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种顾及不到的地方,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需要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同时要对比中西方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规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优秀做法,更好地融入我国的法治环境中,从而提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工作的质量。如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工作上应该将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案件按照统一标准处理,应该降低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惩罚,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教育改造,提高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

3.2加强刑事诉讼机构建设,明确审判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中缺少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专门性机构,在我国也不存在着专门性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机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机构都是隶属于相关的机构之中,而且由于地方法院在观念上的不同采取的审判组织形式也有所差异,组织机构以及组织形式上的细微区别会影响到法律判决上的差别,最终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建设,提高法治质量需要加强专门性的刑事诉讼机构建设,需要有专门性的人才从事刑事诉讼,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科学性以及客观性。

3.3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实施多样化刑罚方式

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需要各项制度的保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未成年人在思维方式以及知识水平上都未达到一定的水准,在处理自身的案件问题上也没有专业化的见解,因此需要未成年人能够寻求法律帮助,依靠外界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健全分案处理的制度,要能够根据案情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注重对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处理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需要健全社会调查制度,严格落实社会调查内容,详细化调查报告,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能够根据具体实际的情况展开。除此之外,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需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等。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来采取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兼顾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以及权利保护。

4结束语

总之,如今,社会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即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高峰年提前;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未成年人犯罪认知度提高,作案的预谋性增强;犯罪的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结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等。在考虑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障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和维护社会治安风气,以严宽相间的方式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问题,让未成年人在重新回归社会、重塑健全人格、形成正确的三观等方面无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赵华、王巍.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3).

[2]张旭.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吉林大学.2014.

[3]刘广平.浅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问题.商情.2016(29).

论文作者:郭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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