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难点”成因及对策的多视角分析_政府审计论文

审计“整改难点”成因及对策的多视角分析_政府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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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难及其原因

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开展,既有体制弊端等造成的客观原因,也有一些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改正错误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下面,我们从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体制等多角度,对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其原因进行探索研究。

——被审计单位角度分析。

1.一些政府部门在潜意识里以“经济人”身份进行自我定位,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违规逐利而整改不积极。政府部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然而在现实情况中,一些部门通过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手段,谋求部门利益最大化,扩大自身可支配财力。同时,在问题暴露后,这些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以为“只要不上个人腰包,就不算违纪”,甚至个别的认为开展整改后会怕丢部门和领导“面子”、影响部门形象和领导政绩等,在整改工作上很被动,基本上是不督促就不整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彻底问题普遍存在。

2.违规资金“沉淀”难以整改。在审计查出的问题中,有些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问题涉及数额大,时间跨度长,形成了既成事实,即“生米做成了熟饭”,已经无法彻底纠正。

3.“新官不理旧事”的传统行政理念模糊了整改主体。在当前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传统行政理念,认为问题出在前任领导身上,不关自己的事,而消极应对整改工作或不愿意整改,整改主体的模糊造成一些违规现象整改工作难以开展。

4.财政体制缺陷导致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因不合理的财权与事权比例,预算安排不足,使一些部门以较小的财权承担过多的事权,违法违规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对挤占挪用等问题整改难度较大。在当前的干部晋升制度和官员考核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客观上对政府官员举债产生了激励效应,致使一些地区以事权与财权不对称为借口,通过举债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明显的政绩工程,为审计整改难埋下了隐患。

——审计部门角度分析。

1.审计部门职能“缺位”。在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存在重经济处罚、轻问题纠正,重单位处理、轻个人追究,重查处问题、轻制度完善,重事后审计、轻事前防范等问题。对于查出的问题,审计部门往往从自身考虑,采用罚款、没收等经济手段,而忽视了问题的全面纠正。审计处理一般只针对被审计单位,除个人重大问题外,对于问题的主要责任人较少进行责任追究。通常侧重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对于产生问题的原因,较少从制度和内部管理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不能提出切合被审计单位实际的有效整改建议。当前的审计工作大多是事后监督,只能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缺乏预防效果。同时,审计整改工作跟踪问效不够,审计结论和决定只停留纸上、审计只打雷不下雨、屡查屡犯,最后都不了了之。

2.审计部门执法手段“软化”。我国现行的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最多就是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的不执行情况进行处罚,却没有相关规定,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保障,审计执法缺乏强制手段来保证监督职能的发挥。

3.外部因素干扰审计整改。审计机关作为执法机构,既要体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也要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审计整改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冲击,有时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有时是被审计单位的拖延、说情。这些外在因素严重影响了审计整改的落实。

——体制角度分析。

1.审计体制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领导体制,审计机关只是政府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必然难以保障,在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问题的整改中,有时会遇到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因此,对于涉及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问题以及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审计情况很难写入审计报告,往往是避重就轻,使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2.审计法律法规的滞后。现行法规未从制度上保证审计部相关执法的手段和力度,同时各种政策出台后,贯彻实施需要一个过程,既要与其他政策相配合,又会遇到与人们认识不一致的阻力,加之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完善,导致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处罚无章可循。

3.审计决定定性不准。由于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审计决定的下达未充分考虑问题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审计人员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实不能准确定性,可能导致被审单位难于按期执行有关决定。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跟踪督查,建立回访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促整改。进一步加强审计后的督办整改,加强跟踪审计。督促落实党政领导对审计问题的批示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屡查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连续审计或从重处罚,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切实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一是制定跟踪回访岗位职责。加强审计全程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后续审计。二是制定内部激励机制。将审计结果的跟踪和督促落实工作列入审计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的内容,作为评定优秀审计项目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三是规范回访和信息反馈程序。由被审计对象限期报送整改情况材料,审计组结合审计回访实际情况,建立回访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将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材料和回访报告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2.建立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舆论监督促进整改。实行审计信息公开是审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审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审计新闻发布会制度、审计情况通报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审计事项和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结果。在公告时,既要公告审计结果,又要公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增强审计的威慑力,扩大审计的社会影响。

3.建立整改联动机制,借助相关部门力量促整改。审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一是将审计整改工作内容列为到人大、政府督查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度政府要在人大审查本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之前,听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部门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实施问责制。人大在审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时,应根据报告反映存在的问题,要求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二是针对整改未落实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大案要案协调机制,完善审计机关与财政、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有关事宜,共同解决整改中的矛盾和问题。

4.修订完善法律法规。要将审计整改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从审计机关、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整改的时效及标准,启动整改工作的程序及采取的强制手段等方面分级赋予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等必要的权限和责任。如在《审计法》第45、46、47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级政府承担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的要实施问责制;赋予审计机关督导、跟踪监督检查的责任,允许采取必要的手段,如拒不整改落实的可赋予审计机关“双停”措施,即停职整改,停岗整改,以便审计机关有法可依。在整改的时效上一般以会计年度为最后时限,涉及到政策完善、制度修改等,可适当延长,将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的硬性规定作为整改的对照标准及目标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审计整改工作还存在两个体制上的突出问题,即审计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下属职能部门的行政体制下独立性不强,以及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的问题,应予以重视,研究解决,彻底根除审计整改工作顺利开展的体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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