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_期货论文

我国期货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_期货论文

对中国期货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期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一部分中国期货立法的紧迫性。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活动越复杂,对有关法规的要求也就越高。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是较现货交易更复杂、更有投机性和风险的经济活动,因而对法律建设的要求更为严格。为规范期货交易各方的行为,保证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使期货交易在社会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订期货交易法规,加强政府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控,是十分必要和不可或缺的。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期货市场发展史都说明了这一点。中国要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也必须重视期货市场立法工作。许多国外的期货专家和国内研究期货的学者都表示,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香港、新加坡、吉隆坡等后期发展期货市场成功的经验和俄罗斯盲目发展期货市场失败的教训,中国在发展期货市场时,一定要“先挖渠,后放水”,即先制订法规、规则,然后依法成立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这不仅因为,自1848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成立以来,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已经经历了140多年的发展历史,他们已建立了一整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市场法规,我们在制订法规时,不必从头做起,重复别人的错误,走边试点、边立法、边修改的老路,而完全可以很好地直接借鉴已经比较完善的、有普遍性的法规,在做适当修改、补充后为已所用,充分享受市场建设中的后发性利益。而且,我国期货立法不象证券立法那样涉及复杂的国有企业转轨、产权界定、法人股、国有股等问题,因此,借鉴他国经验,先立法,后发展,不但具有理论可能性,同时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然而,尽管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先立法,后发展”,我国从1990年在郑州建立期货市场试点到现在,在全国各地已兴办期货交易所3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300余家,期货热已日渐发烧的情况下,除了1993年4月和6月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各自部门管理角度出发制定、颁布的两部部门行政性法规文件《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之外,仍没有比较全面的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全国统一的对期货市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我国期货立法不仅又走上了边试点、边立法的老路,而且立法的速度远远落后于期货发展的需要,从而在试点期间给国家和众多的期货交易参与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一、众所周知,期货交易要想发挥其价格发现、转移风险等功能,必须以市场交易量大和覆盖面广为条件,而且交易所要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求生存和发展,也必须以扩大交易量和市场覆盖面为前提。因此,即使发达国家的期货交易所数量也往往有限,而且各交易所在品种和布局上互相协调,避免冲突。但是,纵观我国近两三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即使不熟悉期货交易的基本运行规则或条件不具备,也条条块块竞相争办交易所,出现了一个城市几个交易所,一个品种多个交易所交易,甚至同一城市同一品种有多个交易所的不正常现象,致使许多交易所有场无市或交易量上不去,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造成了国家大量的人财物浪费,如现在全国上金属交易品种的交易所有上海、深圳、沈阳、成都、兰州、北京、天津等地,交易石油品种的有南京、上海、大庆、北京、兰州、广州、沈阳、武汉等地;设在广州的华南交易所和广州交易所,推出的期货品种均有白糖和石油,北京商品交易所和北京石油交易所同设在一座楼里,楼下交易品种为石油,楼上交易也有石油。

二、在交易所多且乱的同时,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也呈现出鱼龙混杂、缺乏规范的局面。一些经纪公司没有完善的章程、交易规则和必要的交易设施,不具备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条件;一些公司,主要是一些中外合资或变相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违背期货交易的一般准则,引发严重的经济纠纷;少数境外经纪人到东南沿海地区开办地下经纪公司,对客户进行欺诈,甚至把客户保证金席卷一空而逃走,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如深圳市工商局在1992年3月份对深圳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公司的经营业务全部由港方控制,保证金被外方大量调出境外;公司财务混乱;调查中没有发现任何国外交易的原始成交凭证。接着调查实质性问题时,外方人员撤回香港,有关帐目也被裹走,给国内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一些期货经纪公司不顾本身条件,不了解国际期货业的状况,或根本不了解境外期货经纪商的资信情况,个别的甚至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法,代理客户进行国际期货业务,造成外汇大量外流。有的违背我国外汇的管理办法,用人民币结算国际期货交易,进行逃汇。

四、在缺乏对期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主管机构和全面统一的期货市场基本法规的情况下,受地区和部门分割的影响,我国期货管理出现了少法可依,无人监管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不协调并存的低效混乱的局面,使人们对期货产生了错误的看法,打击了公众对期货的信心,直接影响了期货交易的未来发展。

面对来势汹涌的“期货热”,以及随之而来的纠纷和问题,本文不得不呼吁:加快中国期货立法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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