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中耕地保护机制与政策研究_耕地保护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耕地保护机制与政策研究_耕地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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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党中央适时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基础建设、城镇发展、生态建设、退耕还林以及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些都对耕地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课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在此背景下,笔者对西部10省(区)国土资源特征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区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依据调查的情况写出此研究报告。

一、对西部开发的认识及应遵循的规律

从2000年3月27日至4月30日,我们对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贵州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北部地区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深入调查。这四省(区)都处在珠江,长江、黄河三大江河的上游,生态环境如何,对三大江河构成巨大影响。调查期间先后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二十余次,现场观察退耕还林、土地整理、治沙造田及江河流域治理试点几十处,并观察了一些城镇建设状况。

通过实地调查和研究,使我们对西部地区的国土资源、人口发展、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城镇建设发展与的耕地保护的关系,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新的理解和认识。

1.1对所谓西部地区国土资源丰富的再认识。

西部地区的10省(区、市),国土总面积约为54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56%,似乎范围很大,但由于地质地貌(如土地荒漠化、喀斯特地貌),海拔、气候的影响,真正可利用的土地,尤其可高效利用的土地不多,只是国土整治的空间大。就是能利用的土地仍处在靠天吃饭的“广种薄收”,广大山区仍然是“种一坡,收一箩”的状态,不少边远山区至今还沿袭“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人口得不到控制,人口增长过快,尤其是陡坡垦殖,森林植被严重受到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土地承载力严重超标,如宁夏的固原地区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人口密度1999年底每平方公里达100余人,超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定位的7~22人合理标准的5倍以上。贵州的不少地区也类似。这种资源状况和生产方式,亟待改造与革新。笼统地讲“国土少资源丰富”是不确切的,必须正确认识这些区域的资源状况。

1.2对人口控制政策的再认识。

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已有20多年,就全国来说取得明显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效果确不明显,有的地区超生相当严重,成为土地承载力超标,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地矛盾的基本动因,贵州省与宁夏两省区人口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949年解放时,全国人口4.5亿,至1998年约12.5亿,是1949年的2.7倍。而个别省区确净增长达6.8倍。如果处理不好,为争夺生产空间将产生不可设想的后果。以宁夏固原2605工程项目的失败为例:80年初受世界粮农组织的援助,西吉县实施了退耕还林(草)的工程项目,该项目以退1亩补100公斤粮食的办法,种林种草156万亩,退耕93万亩,森林覆盖率曾达到11.5%,工程完成后还经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专家验收。总投资(含区、地、县政府投入)计人民币9600万元,号称亿元工程。但事隔不足20年,当初造的林草80%被毁掉,又恢复为耕地。除工程设计不尽合理,后期管理未跟上外,更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过快,据说当时人口不足30万人,而目前已增至45.4万,人口多没有地种,又转移不出只好砍树种粮。

由此不难看出,人口与土地资源承载力的协调,是生态保护的关键。这使我们联想到计划生育政策,这个政策在起步初期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允许多生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实施将产生对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计划生育政策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必要。对少数民族也应提倡优生少育,对生育数量也应该限制,如生2胎,并实行生一胎给予鼓励政策,如保证生一胎奖励1万元,以控制这些区域人口过快增长。

草原地区人口增长过快,与土地承载能力脱节,人为过多的挖“甘草”,以及放牧过量,是导致草原生态破坏,沙化的重要原因。宁夏的盐池县与同心县都处在丘陵草原区,由于人口过快增长和过度放牧,导致45%以上草原沙化。可见,土地与人口有个承载力问题,牧蓄数量与草原面积也有个承载力问题,这点必须引起重视。同心县是少数民族居多的县城,而盐池是是汉族居多的县城,80年代初同心县比盐池多8万人,而到1998年就多出19.5万人,人口增长多出2.43倍,人口密度高出1倍多。

1.3对退耕还林(草)的再认识。

在西部大开发中以退耕还林(草),保护生态,搞好水土保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是正确的。但是,退耕还林(草)不仅与耕地保护紧密相关,因为要解决当地的生存和发展,还与农业、水利环保部门相关,它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土地部门的直接参与规划和管理,是难以奏效和持久的,2605工程项目的失败,就是充分例证。因为:(1)退耕还林(草),要以土地整理、置换解决农民的生命田为基础,找出农民长期吃饭问题的出路。(2)退耕还林后,当农民的出路和在当地无法解决时,要实施土地开发搬迁,就林业谈林业是解决不了的。(3)林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是国有林场和未育林的国有荒山,不应把重点放在退耕的土地上。(4)在西部广大山区,耕地在25°坡以上的约占总量的50%以上,有的县达75%或80%,不与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相结合,不与农民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统筹规划和逐步实施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在退耕还林(草)的主角应以土地管理部门为核心组成有林业、农业、水利部门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由当地政府领导统筹规划才能健康发展。

1.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再认识。

基本农田,意思就是人类生存所需要生产粮食的农田,这是保护的重点,耕地面积不等于都是基本农田,要加以区别和划分类型。由于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在地质地貌和气候条件的巨大差异,笼统地以保护率确定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在西部大多数山区是难以实施的,也是不科学的。必须改变思路,明确重点,因地制宜的确立耕地保护政策,才能取得成效,才能有利于西部地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目标、重点都要深入研究,下面将进行专题论证,这里不赘叙。

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土地质量、地质地貌、海拔、气候上存在较大差异,就是西部地区本身的西南部与西北部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因地制宜的制订政策和开发方针,是西部大开发成功的基础。通过我们对西部地区实地考察;对西部地区大开发、耕地保护、退耕还林、土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建设,应遵循西部地区所形成的特有规律和特性,否则就达不到预想的效果。我们将这些特性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人口、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人口的增长,不能超过土地承载力的极限,超过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这在西部山区表现十分突出。所以,在这些地区任何形式的占用耕地(土地资源),首先要考虑生存在这块地上的农民出路,不论是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还是退耕还林(草)都是如此。当土地承载力达到极限时,必须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使之三者协调,当人口增长控制不住时,就要考虑人口的迁移,否则必然将农民逼上山,以破坏生态环境求得生存,这是西部山区已展示的现实。

二是退耕还林的综合性。退耕还林(草)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它必须同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民的脱贫、搬迁安置相结合,才能取得成效和不出现反复。必须解决农民的出路问题,仅仅靠国家供给几年口粮是不能解决生态不遭到再次破坏的。必须树立长远观点,综合治理的观念。如:(1)适度加快城镇建设和发展,多吸纳些农村剩余劳动力;(2)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实施梯度搬迁政策,将深山农民搬至山下等;(3)通过坡田改梯田的措施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4)有水源的地区(如陕北的榆林地区)可通过提水治沙、增加耕地面积,以解决搬迁农民的出路。榆林的成功试点经验,已初步显示出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是土地开发整理的边带性。西部地区,尤其是贵州的山区和陕甘宁地区的土地整理,往往不是单纯的开发整理,而是与小流域、河床改造治理、治沙等连在一起。其效益也不仅仅反映在耕地面积的增加,而是具有与整体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互动性。如四川乐山市江河流域治理工程,增加土地8万亩;贵州红枫湖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宁夏西吉县的退耕还林改造工程,榆林地区的治沙造田工程,延安地区的坡改梯工程等等,都取得明显的三大效益。这种边带性是与西部地区的地理环境特色分不开的,由于山脉之间空间较小,土地资源十分缺乏,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取得整体效益。同时,通过土地的综合整治开辟绿色旅游景点,发展旅游业以增加当地收入。

四是基本农田保护具有迫切性。虽然西部地区国土资源总体面积较大,由于西南部山脉起伏土层薄,处于云贵高原,海拔高,能够生长的农作物受到限制,西北部又处于干旱少雨的沙漠化区域,耕地面积的70%为坡地和沙漠化土地,肥力很差,因此可利用作为基本农田的很少,加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和城镇的建设与发展,都要占用较好的基本农田,如果现存的“坝子田”和较平坦,土质肥力较好的基本农田都被占光,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会导致子孙后代失去生存空间,简单地用“占一补一”,只看数量,不看质量的做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中,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西部大开发建设中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西部地区保护好基本农田具有战略性和迫切性。

总之,在西部大开发中对于上述“再认识”,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谈到的四项基本特征(性),也是必须考虑和遵循的,否则就谈不上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变生态环境的设想也难以实现,更谈不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与保护,不仅仅是影响西部地区,还会影响到中部和东部,甚至全国。不站在这样的高度去看西部的开发,不给予西部资金和政策的倾斜,就难以实现全国现代化。

二、对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战略思考

西部地区,由于群山峻岭和干旱少雨,虽然国土面积较大,但能够耕作的较平坦的良田沃土却很少。因此,对西部地区的耕地保护,如何定位,以及保护的目标和重点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的必要。

2.1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战略定位

1999年8月江泽民总书记作出了“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之后朱镕基总理亲临延安视察,就搞好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提出“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重大战略措施。一个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正逐步在全国推开。

西部10省(区、市),是我国三大江河(珠江、长江、黄河)的上游地区,其生态环境状况和水土流失的程度,不仅直接影响本地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与发展,也影响着我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由此可见,西部大开发的核心:是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漠,防止进一步沙化的漫延,在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缩小东西部在生活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既然如此,西部地区的耕地保护如何定位?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经过实地考察,笔者认为:西部地区除成都平原、关中平原(陕西80里平川)、宁夏黄灌区、新疆国营农场等,这些土地肥沃、地势平坦,水利条件较好的区域可做为商品粮生产外,其他地区的耕地,尤其是广大山区,应确立以自给自足为原则的粮食生产,只做满足当地农民口粮的生产,不做商品粮生产。其措施是:(1)依据当地耕地面积的生产能力,确定生命田的保护面积,如乐山市确定的每人0.5亩,陕北地区的每人2~2.5亩等。在确保生命田的基础上,25°坡以上的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草)。(2)本省区内的平原地区,生产一定的商品粮,来满足城镇居民的口粮,不足部分由中部和东部地区调运,或通过市场购进。(3)25°坡以下的坡耕地,凡是能改为梯田的都需要改造为梯田,以减少水土流失,不能改造的应退耕还林(草)。(4)需要重点保护生态环境的山区农民,不具备生产条件无霜期只有100天的山区,应有计划的土地开发,在有土地的情况,可分步搬迁,实行封山育林,如榆林地区的靖边县南部丘陵壑区的农民(海拔1200~1850米),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工作,成效明显。

上述定位,是我们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的基本思路,也是耕地保护政策需要明确的基本框架,是能够操作和实施的,也是有群众基础的。

2.2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

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就是确保中国12.5亿人口或至2030年16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就是保护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这是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条件,中国安全问题始终面临着人口的激剧增长和耕地锐减、质量下降的双重压力,因此,确立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就十分迫切。西部地区在大开发的背景下,保护耕地的战略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耕地,就是保证耕地面积总量与人口数量需求的平衡,这是目标之一。粮食生产的多少,是由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在耕地质量没有得到普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还没有重大突破,其他食品还不能完全代替粮食需求的情况下,保持必要的耕地面积总量,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基础。像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粮食问题,是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不能把人民的生存寄托在向国际市场的购买,或寄希望于某个国家恩赐上,那是靠不住的,因为粮食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从政治上、战略上、国计民生的前提下来认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保护耕地面积总量与人口数量需求的平衡,是耕地保护的首要目标之一。从理论上讲,保护耕地就是:①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使生产能力不要遭到破坏;②保护耕地的价值,即具有生产粮食和农副产品的价值。

(2)保护耕地就是维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人口、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环境与发展的有机协调。我们在西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区,尤其是山区和干旱地区,人口数量与土地承载力严重脱节,土地承载力超出联合国制定标准好几倍。由于土地承载力严重超负荷,导致生态环境的大破坏,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如果这种不协调不尽快得到控制和得到解决,“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

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之二,就是为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实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将人口与土地资源严重脱节的地区,进行适当的人口迁移,使土地的承载力与人口数量相适应;二是改善土壤,提高土地肥力增加单位面积产量,使耕地生产能力与人口增长需求数量相吻合;三是运用市场机制与政策,控制城市发展、道路建设的无序占用耕地;四是控制人口的无序增长,提倡优生少生,提高人口素质和质量,尤其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显得十分需要。只有做到上述四点,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有了基础。土地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四者之间平衡的基石。

(3)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目标之三,是保住生命田。西部地区土地面积很大,统计上来的耕地面积也不少,但土壤肥沃粮食产量高的耕地很少,旱涝保收的良田就更少。例如贵州省统计上报的耕地数为478.55万公顷,15°以上的坡地占50%以上,25°坡以上各20%以上,70%以上的坡耕地未梯化,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亩产很低;延安地区耕地在15°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78.5%;宁夏南部山区(固原地区)其比例更高。由此可见,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目标,不应是耕地的数量,而更应是质量,如土地肥沃,有水源,产量高的生命田,因为一亩水浇田的产量可达到25°以上坡耕地15~22亩的产量。

(4)搞好生态环境的建设,改善小气候条件,是耕地保护目标之四。搞好生态建设,是提高基本农田产量的重要途径,退耕还林并不影响粮食总产量。有人可能会说:退耕还林(草)以后耕面积大量减少,会不会影响生产?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以贵州省轿子山镇郭家屯村自发退耕还林的实践,就是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证。这个村原有25°坡耕地456亩,退耕前生态环境恶劣,空气变得干燥,湿度降低,雨量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大量坡耕地广种薄收,亩产玉米100斤左右,遇上暴雨冲刷,大量土层被冲走,坝子田耕地也受到破坏,水稻产量100斤左右,遇上暴雨冲刷,大量土层被冲走,坝子田耕地也受到破坏,水稻产量仅300公斤,严重影响全村粮食产量。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这个村10年前自发25°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现在形成以杉木和茶树为主的用材林和经济林,林木郁闭度达70%以上,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降雨量也增加,避免了坝子田的损坏,使坡度较为平缓的耕地得到保护,地力不断提高,粮食产量上升。去年水稻产量达550公斤,比退耕还林前每亩提高150公斤,全村粮食总产量较过去还有提高,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由此可见,退耕还林不仅与耕地保护不矛盾,还会产生互补作用。

2.3西部地区耕地保护的重点

对于耕地保护的问题,是中央前几年就提出的方针,并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其目的是保住人民生存条件。由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道路建设(铁路、公路)和城镇空间面积的逐步无节制的扩大,大量的肥沃良田被占用,使得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新修正的《地土管理法》,又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应该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耕地的保护笼统地用保护率虽然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还不够科学,也不一定真正保护住要保护住要保护的肥沃良田。因此,耕地保护应明确两条原则:第一,人均低于联合国提出警戒线0.8亩的平原地区,基本农田原则上就不应再占用,否则就影响人的生存,必须严格控制。第二,对于西部地区,耕地面积人均一般都比较大,有的地区达6~10亩,但多数耕地是山坡地,靠天收产量很低,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保护的重点应放在土地比较平坦,肥力较好的坝子田和水浇地上。但这些土地又是城镇发展,道路建设占用过多的土地。如贵州省解放初期,较平坦的坝子田(山与山之间平坦地),万亩以上的约有20块,经过解放后50年的建设的城镇发展,50%以上的坝子田被建设占用,逼迫农民不得不上山开垦土地,因此导致生态环境的极度恶化。

经过实地考察,笔者认为,西部地区的耕地保护重点是:一是山区重点保护坝子田,因为一亩坝子田的产量可比山坡地高出10~20倍;二是重点保护西部地区的“小平原”,如成都平原、宁夏黄灌区、关中平原(800里平川)等。城镇空间的扩大,道路建设,应尽量绕开这些肥沃良田或少占用这些好地。如银川市的亚铃式城市发展规划,就是为避开灌区平原。由此可见,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参与道路设计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定,是不占和少占基本农田的有效手段。

就西部地区耕地保护来讲,单纯用保护率是很难达到重点保护目的的。耕地保护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划分土地类别。如划分一类保护区(生命田),二类保护区(近10~15年不能占用的土地),三类保护区(10年之间允许占用的耕地)。这种分类要公布于众,以便广大群众监督,并把类别作为补偿差异的条件。运用市场机制限制占用一类保护区除按法定补偿费用外,再加1~2倍的价值补偿费,占用二三类保护区的不加倍,这样可提高用地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对生命田的保护意识。

三、西部大开发耕地保护政策配套的建议

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具有远见的决策,是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缩小东西部差距的客观要求。对于西部发展各部门应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支持,在政策制订上给予倾斜,以利于西部的快速发展。

从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的角度,对西部大开发应给哪些优惠政策及政策配套呢?经过调查,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思考:

3.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是在人口剧增,耕地面积脱减,建设占用耕地过多,1992年圈地运动出现后,土地浪费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应该说,从战略上、政治上、客观上讲,是正确的,不能否定它的积极意义。但就西部地区的个别省份和地区,就很难做到总量平衡。如贵州省目前现状,土地开发已经过度,不应该开发为耕地的荒山都被开发,导致水土流失的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政策。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和严格审查项目用地的情况下,不一定必须要求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总量平衡。

3.2土地占补政策。

土地占补政策,即占一亩耕地补一亩耕地。这种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保持耕地的总数量。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只注重了数量而忽视了耕地质量。在西部地区同是一亩地,由于质量差别,其产量可相差很大。因此,在一些地区可实行在相对约束数量的同时,应给予土地生产能力(粮食总量)的限制指标政策。在没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地区,不一定要求占一补一,可采取灵活政策。如:(1)占一亩耕地可补一亩林地,在荒山造林;(2)运用占补费用,去改造坡耕地(坡改梯,以提高单产);(3)运用占补费,集中起来进行江河流域治理,扩展耕地领域;(4)运用占补费,进行国土整治,土地管理,如治沙造田,西部地区大部份省都有沙化地段。

3.3建设用地审批政策。

对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各个地区都反映强烈。(1)认为审批手续过于繁杂,程序过多,需要几十个附件照片,一个项目跑半年几次去京城都办不下来,这与西部大开发形势不相符,很多机遇被错过。(2)报批资料成本过高,一个项目印制复件及来往飞机票要上万元到几万元,地方土地部门的干部十分为难。在市长眼里,土地部门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

经过调查,笔者认为,目前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有改进和完善的必要。(1)可以减少报批资料的数量,减化程度;(2)可实行委托制,不一定任何建设用地项目都报国务院审批,这么大国家都报国务院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都去了解,更容易造成虚假。可考虑:a.三亩以下的建设用地委托省里审批,经国土资源部备案。b.在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前提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占用,审批权下放到省会城市,城市里已列为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如西安两个国家开发区,其规划国家和省里已审定,每单个项目审批,完全可放到市土地局。县级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占用,委托省里审批,向国土资源部备案。三亩以上或大项目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国土资源部强化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3.4土地统管中的地政政策。

地政管理,是地权、地籍管理的总称。前些年,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统管和分管问题,产生很长时间的争论。最后国务院在建设部招待所开了一个多星期会议,进行了专题热烈讨论,最后国务院下达了31号文件,实行了城乡土地的统管。

我们这次调查发现,对于城市之外的广域土地,除农业用地外,还有国有林地(含天然林)、草地(草场)、水面养殖地等,对于这些土地的地权、地籍管理又出现了多头的现象,农民对此很反感,反映也较为强烈。如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草权证,水产部门发养殖权证,退耕还林的土地本来是耕地,发给林权证之后,就再不能改变了,而种上林木以后,还不准砍伐,砍后水土流失要罚款,林业部门要钱,农民想不通。并严重影响了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这种多家发证的现象亟待改变和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是森林、草地、稻谷或是玉米,以及挖塘养鱼,还是建筑物(房屋),都是土地的附着物。地权、地籍不能以附着物的不同划分。地政管理都应由土地部门一家管理,否则要成立国土资源部干什么呢?不能只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应从国家利益着想,否则不就乱了套吗?从理论上讲,国有的森林地应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发给林业土地使用权证,草地发给草地使用权证,农业用地,含稻谷、玉米等多种品种用地,也只能国土资源部发给集体单位农业地使用权证。至于土地上种植什么树种,栽种什么草种,那是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管理范畴,土地的地政管理权限不能分散。就像公安部门统一管理户籍一样。

由此可见,在退耕还林(草)的热潮中,对土地的产权及地政管理,应尽快进行规范,否则会给农民和地方管理带来很多不必要麻烦和疑虑。

3.5土地整理与土地置换政策。

土地管理是改善环境生态,提高土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的重要方式,也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在西部主要体现在坡地改为梯田和江河流域的开发整理,需要资金支持,一般江河流域治理,都会增加土地或提高土地质量。建议国家归并各种资金,建立专项的“耕地保护资基金”,以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

地土置换,是一种节约土地资源,有利于环境改善的工作。政策上不能太死板,要有灵活性。如:(1)农村居民的村庄合并,用10亩地的垫付,改造后可多出20亩。在这种情况下也收农民的占地费是不合理的,应加以改进。(2)为了城市的发展,在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占用10亩,开发整理出20亩,这种方式的占用土地,应从建设占用指标中扣除,以提高地方政府开发土地的积极性。要分别情况灵活处理,不能只是“卡”。

3.6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政策。

在东部大开发时期,多数城市是以“土地生财”作为积累,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那时连中央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分成,最后大部分都留给了地方。

为了支持西部地区大开发,我们建议:(1)“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上交中央的部分,在3~5年内可留给地方使用,以体现中央的支持。(2)由于西部地区财政比较困难,地产市场也不够发育,可考虑降低费用标准,便于工作的开展。西部地区贫困县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像陕北革命老区人民,为革命和全中国的解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中央对这些地区是欠债的,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支持,而要落实到实处。如西气东输工程,用的是西部的气田,管道占用的是西部地区的土地,可又给西部地区留下什么经济利益呢?陕北靖边县的领导对我们讲:“气田在我县,气体净化厂在我县,为什么我们要每立方米气留地方1分钱,都不给照顾?我想不通”。我们认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长庆公司并不是将所有的利润上交国家,每立方米留给地方1分钱;为什么就不肯让步呢,换句话说,如果把这1分钱转嫁东部地区的消费者,居民也是可承担的。这些地区面临着大量的退耕还林,生产建设任务;治沙造林改善环境的任务,城市基础设施非常落后,扶贫任务也很艰巨,等等方面都需要资金支持。

3.7土地税费政策。

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了很多税费的优惠政策,在西部大开发中应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这一点应尽快给予政策明确,甚至在一些重点地区,如革命老区,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以体现中央的关怀,表示出“还债”的诚意。

西部地区,不少县市农民占用的宅基地,也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民意见很大,这是不对的,应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条例》指的是经济建设占用的耕地,不是宅基地。

3.8基础设施占用耕地的补偿政策。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公路、调整公路、铁路建设占用的耕地。这种占地给予的补偿太低,有的地区每亩给2000元,有的每亩给5000元,实质上用每亩5000元的价格就卖掉这块土地上农民的生存权。尤其像编组站的占地,飞机场占地,弄不好就涉及整个村庄。导致一些农民生活失去出路。一位乡长说:“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个地区来说,可能会带来效益,但对我们却没有任何体现。用低廉的价格买去我们的土地,结果转让给外商开发建设,道路建好后一封就收费,收益却落到外国老板手里,这合理吗”?

我们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耕地,不应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转让给外商开发经营的高速公路,要从经营利润中给失去土地的农民适当补偿,或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使农民的生活有保障。对农民的耕地进行无节制盘剥,总有一天会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在农民上访的人数中因土地问题占到绝大多数,这一点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

3.9基本农田控制政策。

在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实行严格的耕地控制政策,是正确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用控制率的方式,是不科学的,也是难以保护住基本农田(生命田)的。建议进行分类,建立分级保护政策,使真正要保护的耕地保护得住。对保护率的做法,不少地区都提出了意见,因此,政策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3.10土地拍卖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有偿出让形式有三种:一是拍卖;二是招标;三是协议。但必须由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土地一级市场必须政府垄断。在一些城市资产部门进行土地拍卖是不合适的。因为土地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商品,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包括倒闭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理,也必须由土地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职能。这一点如《拍卖法》不明确,国土资源部应请示国务院予以明确。《拍卖法》与《土地管理法》有冲突的,应由人大法工委予以明确。土地拍卖权不能分散。

以上10个方面的政策,有些是已在全国实行,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西部地区,有进一步完善和优惠的必要,有些是在试点之中,如土地拍卖政策,这需要明确,因为土地不是一般商品,它是特殊商品,土地的一级市场,必须国家垄断和控制,土地审批政策,因为东部和西部原有基础不同,也应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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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耕地保护机制与政策研究_耕地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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