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务总监的聘任制度_财务总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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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理论上分析,财务总监委派制应当是企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在“两权分离”情况下,所有者通过委派财务总监,代表其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督权,以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其利益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团体)利益最大化的所谓“败德”行为。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下,既要给经营者合法的、独立的经营权,但也不能放松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为了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它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本质上看,它应该是一种自觉的企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

西方国家中也有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财务总监一般是由董事会委派的,行使对经营者的监督权。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中,董事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分散的股东很难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实际上代行了股东的权利,由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可以起到加强所有者监督的作用。这里可以看出,西方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表现的是一种企业行为。

二、我国现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较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

我国最早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深圳市的做法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行使财务监督权,其组织、人事关系由派出单位负责。上海市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与总会计师制相结合的做法,财务总监通过资格认定后由所在单位聘任,行使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从这两地的财务总监委派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主要表现为政府行为,强化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

应该说,我国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它是与我国现阶段的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所有者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由政府代表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于强化所有权监督,防止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是很有必要的。这种政府委派方式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继续采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政府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容易导致新的“政企不分”,而且由政府官员性质的财务总监去行使所有者监督权,也很难保证能达到真正的效果。在对财务总监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监督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谋”损害所有者利益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政府委派方式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三、完善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使其体现企业行为的本质

要克服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弊端,有赖于我国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我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完善应朝以下方面努力:

首先,应当明确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为了强化国有企业出资者的产权监督而非强化政府监督,并且要将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管理职能分开。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只能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不应以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事务。

其次,针对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容易导致政企不分的情况,可以考虑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本管理职能,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该委员会下,可以设立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具体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并负责委派、更换国有企业的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真正体现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充分发挥作为股东的作用。

第三,尽力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要真正对股东负责,充分发挥其维护所有者利益,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的作用。尤其是企业的董事会一定要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作用。

第四,条件成熟时,即在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将财务总监委派制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现在的政府委派过渡到董事会委派,使财务总监委派制体现出企业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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