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进步的合理尺度_社会进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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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且看几种关于“社会”的定义,一种是指“人即主体,由于共同物质条件通过一定的形式联结起来的人群集合体,当我们说社会舆论、社会效果时,社会就是这种涵义”;另一种是指“由以联结的历史形式,是人群即主体活动的历史形式,当我们说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时,社会就是这个涵义”(注:李延明:《在历史的序列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这两种观点均将社会看成是主体的集合体和社会的形态结构。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即历史:“历史的客体和主体,也就是社会的主体和客体。所谓历史,无非是社会的变化。历史是社会的纵断面,社会是历史的横断面”(注:《 陈先达文集》,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还有观点认为, “社会是由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超个人的种种行为模式构成的,是一种超个人的历史性的人类总体”(注:《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86页。),并引用了马克思的观点作为佐证:“ 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4页。)。概括以上论述, 我们认为社会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是从动态的角度看,即从社会主体、社会客体、以及主客体的交互作用三方面相结合来界定;二是从社会的静态结构,即从社会经济结构角度,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四方面结合来认识。从动态的过程来看,社会活动都是围绕着社会主体(人)而展开的活动,社会主体是社会活动的中心,是社会活动服务的对象;社会客体不仅是社会主体活动的对象,也是社会主体活动的结果,是社会主体实现自身需要的基础。因此从动态角度来认识社会,必然将社会进步的关注点落在人的自身发展上,必然将人的价值和自由的实现作为社会进步的尺度。与此相反,从静态的社会结构来看,社会被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其他社会关系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基本观点,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生产力对社会关系的决定作用使生产力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历史似乎也成了不需要主体的“无主体过程”。由此可见,关于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即以人的价值和自由的实现为尺度)的分歧和对立,实质上是源于对社会的两种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对社会的理解,应当将社会的结构分析与动态把握相结合,将社会的共时性因素与历时性因素纳入社会的涵义之中,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认识,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衡量社会进步可以有两种尺度,即生产力尺度和人的尺度,它们是对社会的不同理解而得出的似乎不同的尺度,实际上,这两种尺度是统一的,因为社会的动态过程和静态结构应是统一的。

其二,对进步概念的理解。两种尺度的对立和分歧还与对进步的理解有关。正如姚军毅在《进步及几个相关的问题》一文(注:参见《江西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指出的那样,进步这个概念, 在社会(历史)进步的讨论文章中并不是很明确的,进步应作为一个价值概念而存在,离开人讨论进步是毫无意义的。我们不能脱离人来谈论所谓的“自然进步”,因为对自然而言,只有进化或演化。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拉布里奥拉所指出的那样,进步是一个专属于人的价值概念,“对任何细心研究进步这个概念的特殊本质的人来说,这个概念始终包含着评价的因素;因此,不能把它同单纯发展这个狭隘的概念混为一谈,因为单纯的发展概念根本不包括价值增长的思想。”(注:安·拉布里奥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0—141页。)因此,进步是人通过自身的活动朝向活动的目标的前进过程,当我们说社会进步时,意思是社会朝向我们预定的目标前进。然而,由于社会目标的多层次性与复杂性,我们在具体讨论某一社会活动时对进步的价值判断就会因判断主体对目标的设定和理解的不同而异,这就是进步尺度的相对性。因此当我们讨论社会进步时,就是要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讨论整个社会的进步的尺度问题。显而易见,从社会存在的功能来看,社会是人类为了集合成共同力量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类生存和类发展才出现的,因此,人的价值尺度,乃是社会即以人和人的活动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统一体的进步尺度。

如果说人的尺度是社会进步的尺度,那么,生产力尺度是否也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又有一种怎样的关系?持生产力尺度为社会进步唯一尺度的观点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脱离人来讨论进步。这种观点从社会结构系统出发,将社会分解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诸系统,其中生产力系统在社会的物和结构系统中起决定作用,决定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进步是可以脱离人的无主体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一观点为现行绝大部分教科书所采纳);第二,将生产力看作是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社会客体,生产力被等同于物和社会客体。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于将生产力仅仅当作一种纯粹的物来对待,将社会客体也理解为物(注: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沈佳强:《社会进步两种尺度的辩证关系》,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但社会客体不仅是物,而且也包含着人, 生产力实质上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的主体能力,生产力作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取得了物质产品这样一种物的外观和形式,因此“生产力是个人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5页。), “生产力的历史本身是个人力量发展的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1页。)。 一定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实现人的价值和自由相联系的;正因为生产力以其物的外观表征着人的主体能力和价值、自由的实现程度,它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这一点下文还要进一步阐述。因此,生产力尺度就其与社会主体的能力相联系的实质上,即它只有与人的尺度相联系,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生产力尺度内在地是一种人的尺度,是以人的尺度为其基础的,单纯从社会结构系统出发来理解的作为物的生产力的尺度,是不正确的。

人的价值尺度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同时人的尺度也离不开生产力尺度,因为人的需要和价值的实现,需以一定量的物化形式的标准来衡量。具有物的形式的生产力,因其具有可测量性、可计量性而成为人的尺度中的一个补充尺度、一个必要尺度,它是人的尺度的具体体现。因此,理解生产力之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的基础在于人的尺度,而人的尺度的实现离不开生产力尺度。深入考察发现,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是内在的、历史的统一,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只能是在人的尺度基础上的人的尺度与生产力尺度的统一。

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的内在统一,体现在生产力与人的内在统一中。鉴于生产力作为生产的前提和结果,生产力系统与生产的系统具有同构性。因此,从生产的结构系统来看,生产力是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的统一。生产者是生产力系统中能动的因素,在生产力系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生产者规定了生产的目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只有与生产者相结合,才能成为物质生产者的主体力量。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是生产者主体能力借以实现的中介和手段,是“人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证”,是直接地由人的主体能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在当代,通过对生产者、生产工具和生产对象诸要素的综合渗透中体现出自身作用的科学技术,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第一位的作用。作为一般生产力的以知识和技术形态存在的科学技术,本质上是人对自然的认识能力和改造能力,是人的主体能力。因此,生产力作为人的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其结构来看,本质上是一种人的主体能力。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人类相应获得一定程度的价值和自由的实现。所以,从生产力的结构来看,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也是内在统一的。

人的尺度与生产力尺度统一性的深刻之处还在于:两者以物质利益为中介,统一于物质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从事的生产和人口增殖出现的新的需要,构成了人们现实的物质利益,利益即是被意识到了的需要。正是在这种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才从事着生产劳动,从事着历史创造活动,推动着社会的向前发展,这就是物质利益原则。人们从事历史创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才能进行,一定的社会关系对物质利益实现的决定作用,通过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一形式表现出来。当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热情时,该种生产关系就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它的前提和结果,人们的物质利益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的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反之,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现实的生产力发展需要时,表明该种生产关系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人们现实的物质利益能够得以实现,人的需要和价值能够得以一定程度的实现,劳动者(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如普列汉诺夫指出的那样,“现代唯物主义的学说认为,任何一种经济制度,只要符合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就符合人类本质。反之,任何一种经济制度只要与生产力状况发生矛盾,就立刻开始与人类本质的要求相抵触。”(注:转引自《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第162页。)因此, 物质利益原则借助于生产关系这一中介,将人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结合起来。通过物质利益这一原则,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得到了深刻的、历史的统一。中国古代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伴随着劳动者(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即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而实现的。我国解放初期在生产关系领域内实行了土地改革,这种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极大地满足了劳动者对土地的迫切需要,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新中国在短短的三四年时间内迅速恢复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医治了战争创伤,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了提高。而在以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忽视了物质利益原则,导致无法有效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的发展都无法较好地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在生产关系领域内进行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其实质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为前提的生产关系的革命。改革始终遵循着物质利益原则,从农业生产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工业经济中的承包责任制和租赁经营制,发展到当今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尝试,都无例外。尊重物质利益原则使社会生产力和人的发展得以实现,社会取得了实质性的、翻天覆地的进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小平同志对社会进步的尺度问题有着精辟的见解。他指出,判断我们工作成败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论断将人的尺度与生产力尺度统一起来,是对社会进步尺度的科学概括。我们认为,要真正实现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必须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任何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以此为基础,这是实现社会进步的根本途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进步是一个价值概念。社会进步根本的尺度只能是人的尺度,即价值尺度;生产力尺度是人的尺度的实现手段,生产力尺度要以人的尺度为基础;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内在的历史统一性就在于,生产力从其结构看是人的主体能力,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在物质利益原则中得到了现实的历史的统一。尽管人类的发展在一定阶段上必须以一部分人(劳动者)作为手段,付出代价,但这个阶段不仅为全人类的解放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而且该代价本身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为劳动者接受并为劳动者带来现实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实现,与其前代相比,仍具有无可争辩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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