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论文_穆春连

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论文_穆春连

穆春连(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司法局 山西 吕梁 033300)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

由于目前仅仅针对这一类型的公证所进行研究的并不多,从理论上来讲并没有可以作为权威性的办证依据,完全只能凭公证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执业经验来完成整个操作过程。

二、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释义

所谓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或者层面:一是受理申请阶段,当事人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员通过初步的审查,进而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材料,通过查看网络页面比对,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三是网上进行订购、商谈、付款,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页面以及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谈话的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四是接收卖家发送的货物,对受到的货物拆封并拍照的过程。通过上述步骤,公证员整理整个操作过程,从而制作公证书,并将所打印的网页内容、快递单复印件、拍摄照片等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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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

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一般的电子证据,而是兼有电子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首先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网上店铺的页面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面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网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子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办理完毕后相关的页面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而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人还要通过比对甚至通过专业的鉴定,从而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存在。

四、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

1.申请主体的确定。

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体一般都是权利人本人,主要集中在专利权人、著作权人,而商标权人通过网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网络侵权仅从网页的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行比对。

2.操作环境的要求。

关于网络购物的证据保全公证,一般来讲都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来到公证处申请,使用的电脑以及网络应该都由公证处提供。和一般网页证据保全类似,现在大部分的理论及实践上都一直认为,操作环境的选择都应该为公证处,所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电脑,电脑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

3.网络购物主体。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网上交易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交易时以谁的名义来进行(包括商议询价、购买数量、邮寄方式、收获地点等)?在此笔者认为必须是以公证处人员来进行,从而保证客观公证性。用当事人以外的名义进行购物,一是防止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之前已经与卖家进行了商议,而内容是公证员所无法得知的,这样有可能会存在欺诈情况的出现;二是对于后续的操作也提供了方便,因为在接下来的付款以及收货阶段都必须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进行,货物的物品都在公证员的掌控之中,基本不会存在调包情况的出现。

4.收货地址与收货人的确定。

既然先期交易是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来进行的,那在付款及收货时也应该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来进行。付款由于网络购物时对付款要求不是规定非常严格,本人付款或者代付都可以,不存在需要过多注意的地方。而收货人与收货地址的确定必须仍以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公证处地址作为收货人与收货地址,从而保证所购物品在最大程度上处于公证员所能掌控。但是在收货地址的确定时可以仅仅写清公证处地址的路号、建筑楼层等,而对于“公证处”三个敏感的字体应该尽量避免体现,因为对有一定法律意识的网络卖家而言会有所警觉,从而导致购物的失败。

5.所购物品的数量及存放。

在决定购买物品的数量时,从具体办证的实践以及相关的诉讼案件来看,应该为两件以上。首先,办证当事人对于所购的物品通常会要求带回,而有的当事人会将所购物品封存后留在公证处,到了诉讼庭审阶段需要提供物证时,才从公证处领取。但是在具体办理此类公证时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两件以上,因为仅仅购买一件进行封存后不管是当事人带回还是寄存公证处,都会可能存在包装封条被无意破坏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法庭出示证据的时候由于密封情况不好被当作无效证据。所以在办证过程中应该购买封存至少两件以上,公证处必须留存一件(因为有时法院会到公证处调取)。

所探讨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是从传统网络证据保全细分而来,体现了众多新的特点,在今后的公证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证将大量出现。文中所探讨的办证处理方式也是在办证过程中的积累,望对公证同行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成渝 论网购中的法律公证.法律知识,山西法律出版社,2012,9。

[2]刘金明 论生活中的法律援助.生活常识,湖南科技出版社,2013,9。

论文作者:穆春连

论文发表刊物:《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第10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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