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_劳动关系论文

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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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13)05—0001—06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劳动关系建设已取得重大成就:一是以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机制基本确立;二是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基础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基本形成;三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逐步完善;四是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但是,需要高度重视我国劳动关系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通过深入科学研究,寻找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对策。

一、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成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劳动关系整体和谐稳定的形势下,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劳动关系呈现出急剧变化发展态势,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是: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我省为例,到2011年底,全省有1386.8万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仅占职工总数的53.3%。[1]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表明:全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下的占60%,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占20%。[2]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的用人单位不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有的合同内容太简单,对企业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手段盘剥劳动者。集体合同的签订也不尽如人意。例如,我省2011年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有26.5万家,仅占建会企业总数的42.9%。[3]许多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也存在着各种不规范的问题。

二是工资分配制度扭曲,收入差距拉大。近年来,我国职工的总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事实存在的分配不公、职工收入偏低问题,已成为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一是职工工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过低。《中国统计摘要(2006)》统计数据显示,自1980年以来,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呈现下降趋势,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为12%,2005年降至11%。[4]二是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问卷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中,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比上一个三年(1998~2001年)增加了28个百分点。甚至,还有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据我省抽样调查,2006年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1000元的占75.1%,其中,低于600元的占22.7%。三是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国务院国资委的调查显示,中央企业2002年二者的差距为12倍,2003年扩大到13.6倍。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4年对1883家各类企业调查,企业总经理与普通职工年平均收入相差3~15倍的占61.2%,相差15~25倍的占14%,相差25~50倍的占7.4%,相差50倍以上的占6.4%。[6]四是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调控形式化,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虽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但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照三条线(基准线、预警线、最低线)标准,根据自身经济增长情况适时增加职工工资,有的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的企业故意通过劳务派遣工形式压低劳动者工资等。

三是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犯。有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存在着强烈的噪音、易燃易爆物品、大量粉尘、有害气体、高温等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安全与卫生条件得不到基本的保证,工伤事故多,职业病危害严重。2012年3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网络访谈中透露,目前全国每天发生近1000起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因事故死亡人数将近200人,平均5天就有一起重大以上事故发生。有些企业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休假。据陕西省总工会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休息情况调查显示,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在5天以内的只有23.26%,6天的为52.56%,7天的占9.30%,另有14.88%的工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5.42%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6.98%的职工平均每月加班时间在60小时以上,8.37%的工人的加班时间在36至60小时。[7]有的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有的企业甚至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

四是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损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一些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据统计,2011年末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率依次为76%、72.8%、76.3%、66.2%和60.7%。[8]一些企业在参保对象上实行双重标准,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只给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却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等。

五是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落实不到位。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在企业通过建立职代会制度来实现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但目前我国许多单位还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以我省为例,2011年底我省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为21.2万个,只占建会单位的34.3%。[9]有的企业职代会作用发挥不好。据问卷调查,有38%的职工认为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一般,12%的职工认为本单位职代会没有发挥作用,27%的职工认为本单位厂务公开搞得一般。

那么导致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有哪些呢?

辩证地讲,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的因素,也有相关体制和制度缺失的因素;既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也有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因素。

一是劳资力量不均衡,强资本、弱劳动力。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仍然处于供大于求状态。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研究表明,中国内地每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2400万人,按城市化率计算,农村转移城市的就业人口年均净增1000万人。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10年6月份指出,2010年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超过2400万人,如果按照8%的经济增长速度测算,全年能够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总数仅约为1200万个,供求缺口与2008年相比将进一步加大。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表的《中国劳动力变动趋势及判断》报告称,中国是世界劳动年龄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超过欧洲人口总和。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于2013年、2021年均达到9.26亿的双峰。与此同时,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的矛盾也非常突出,部分企业“招工难”与求职者“就业难”现象并存,凸显出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

二是劳动法制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加快了劳动法制体系建设。但总的来讲,劳动法治的进程仍然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劳动立法还存在诸多空白,现实迫切需要的全国性的专项立法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出台,如《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等。一些已经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例如,职业病的诊断和受理是劳动者感染职业病后得到治疗和赔偿的第一步。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法律法规上却找不到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也是张海超为鉴定职业病而“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法律根源。

三是体制和制度存在功能性不足。主要有:一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由于我国三方机制处于起步阶段,并未达到ILO模式所确定的标准。尽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但其法律层次较低,作用有限。在三方机制实践中,客观上存在政府的越位与专权、雇主组织的缺位与嬗变、工会的脱位与势弱,建制进度缓慢,操作效率低下,其运行效果与设想差距明显。二是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相对缺失。基层职工的诉求往往不被重视。媒体对不同群体诉求的反映方面也存在“爱富远贫”。在人大代表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官员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工会和工人代表。与资方相比,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太少、影响力太弱。三是劳动利益调整机制存在缺陷。尽管我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存在明显不足。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企业可以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就可以裁减员工。在此,规定了工会或者职工听取意见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工会或职工表示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四是劳动关系主体发育不完善。首先,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地位发育不充分。目前我国存在着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撤并工会组织,相当部分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愿或拒绝成立工会,导致工会组织化程度不理想。例如,尽管我省工会组建率居全国前列,但也只是70%(2011年底统计数据)。同时,由于部分已建工会作用发挥不到位,导致劳动者对工会缺乏信任。工会的缺位是当前一些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因素之一。其次,我国雇主组织的职能发挥也很不到位,企业联合会是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企业组织代表,但由于组织松散,“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发挥并不充分。最后,国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主体,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没有及时很好地发挥主导作用,表现在劳动关系有序运行所需的法律规范建立完善不及时、宏观调控不到位、劳动执法不力等。

五是劳动者自身素质不高。据《中国劳动力变动趋势及判断》称,我国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劳动力为79.4%,高中程度为13.4%,高等教育程度仅为7.2%。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改制,我国职工队伍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产业工人减少,农民工在职工队伍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据全国总工会调查结果推算,2011年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亿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兴的产业工人,由于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政治、经济、法律、劳动安全卫生和民主管理等知识,缺乏话语权;离开了乡土,甚至连公民权都得不到保障。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差,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觉得能有活干、正常发工资就不错了,不敢提其他要求;有的想来去自由,不受限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

二、推进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劳动关系矛盾是资方或经营管理者和劳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目前,我国正处于劳动关系重建时期,处于劳资矛盾显性化和劳资双方磨合阶段,劳动关系形势复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基于我国国体和劳动关系所出现的新特点,寻求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选择。

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应具备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基本内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坚持协商自愿的原则,坚持国家干预的原则,坚持合作双赢的原则,重点应该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

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要切实关注劳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要在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明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达到在订立法律、制定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以及具体工作部署等各个环节,都能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光辉,从而引导社会各个阶层都树立和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稳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想和舆论基础。

二是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党政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党政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重心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关系着党的方针政策能否顺利执行。要突出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把职工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是否得到相应提高、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作为考核党政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进一步畅通职工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在当前我国强资本弱劳工的形势下,畅通职工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处于弱势的职工能把意愿说出来、有人听、能管用,是劳动关系领域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措施。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是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前提。只有进一步畅通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让劳动者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才能在法律制定、制度设计、机制运行等各个环节,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利益。

四是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正确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和国家发展,还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实现。”[10]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对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较强的维权意识、对合法的维权途径和手段的运用能力等,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中,能否有效地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当前,政府要逐步建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劳动者学习的内在积极性,健全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切实抓好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会组织要发挥“大学校”的作用,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二)健全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的实质是契约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需要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劳动关系和劳动问题都有法可依。

首先,要推进劳动立法,健全完善劳动法规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首先从完善劳动立法开始。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劳动立法体系。通过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各个环节提供可资遵循的规则。国家立法机构要根据实践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劳资关系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等法律。二是要提高劳动立法规格,规范劳动立法行为,克服当前我国在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中出现的立法理念大相径庭、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增强法律权威性。三是劳动立法要体现扶助弱者的理念,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法律上保护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工人等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11]最后,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不断完善劳动立法,形成劳动立法的良性循环。即:事前环节主要着眼于对劳动关系的规范,突出预先性和契约性;事中环节着眼于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或产生矛盾时如何进行沟通协调处理,突出灵活性和适应性;事后环节主要着眼于对劳动立法的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并对实践证明的法律不足或缺欠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突出责任性和救济性。

其次,大力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切实规范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维护具体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和手段。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探索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把关,及时纠正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规范现象,推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其三,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的监督检查。要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健全监督机构,培训专门人员,提高专门监督力量。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立法、司法、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对劳动执法的社会监督,把专门组织的监督同群众性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当前监察执法的重点应该是劳动关系中最突出的矛盾,即: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监察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惩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各级人大应定期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劳动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三)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是要大力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首先,要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组织对三方原则重要性的认识,达成共识,将三方机制作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主导方向,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宏观上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和基础性机制切实抓好。其次,要提高立法层次,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进一步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和运行程序。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协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第四,突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作用的发挥提高全社会对三方机制的认识,进而推动三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尽快制订《集体合同法》,对协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协商的内容、组织程序、集体合同的签订,履约和法律责任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法律地位,提高立法的层次和权威。其次,要把企业层面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重点,大力推行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协商谈判制度,从中观层面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三是要创新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参与生产管理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要针对所有制结构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的现实,制定出台一批加强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和企业集群职代会制度。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领域,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从理论原则、组织形式、参与程序和内容等方面创新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将职工民主管理融入现代企业制度之中。

四是要积极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将对劳动争议的事后介入调处转变为事前预警、科学预防、主动控制,对于有效防止和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当前,应该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础上,健全预警机构,完善预测、预报和预防等工作制度,制订预防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积极应对突发性群众性劳动争议。

五是要切实抓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的规模和数量是衡量劳动关系稳定程度的重要指标,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一是要抓紧制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劳动争议处理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探索建立镇和街道等区域性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弥补企业调解组织不权威、不自由的劣势。三是创新完善劳动仲裁制度,落实“三方原则”(劳动部门、企业和工会),切实摒弃“司法化”倾向,避免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变成“三审”制。四是法院对劳动争议司法介入要实行“适度原则”,鼓励劳动关系双方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来化解矛盾。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调处,应坚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自主调节的原则,强调政府对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控制。政府应着眼于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均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对劳动关系实行强有力的调控:

第一,要着力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努力扩大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通过各项就业政策包括货币和税收等手段,调节劳动力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加强职工的就业和转岗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的供给,力求实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的相对均衡。同时,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第二,要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一是政府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初次分配秩序,提高劳动力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要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采取累进税等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差距。三是要探索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以及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节机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一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加快出台《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二是要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解决好保障性分配问题。三是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增加适应不同群体的保障项目。四是要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律的监督检查制度,遏制劳动违法行为。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建设,赋予其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处罚权等,增强劳动监察工作力度。要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充实人员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网络。还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五)充分发挥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基本职责就是代表劳动者,争取和维护劳动者的经济社会权益。

第一,要切实把职工组织起来。职工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在劳动关系各方力量对比中保持组织优势,提高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当前,各级工会要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工会组建模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高度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中组建工会,同时,要防止和纠正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造成工会会员大量流失的现象。要认真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组织,提高基层工会干部整体素质,以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赢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增强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发挥好党所要求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要发挥好职工利益诉求代言人的作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它是职工的代言人。在实际工作中,充分把握好“代言人”的角色要求,准确充分地表达好职工的利益诉求。一是在宏观参与立法、参与政府的政策咨询时,要积极主动、立场鲜明地向立法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工会和职工的主张,把职工的正当诉求有效地传递给有关决策层,切切实实地发挥好职工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二是在涉及劳动权益事项的协商谈判、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中,要挺直腰杆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资本方进行辩论谈判,据理力争,充分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探索党领导下的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直罢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代表性。

第三,要发挥好职工利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维护者的作用。一是要服务大局,推动发展。只有国家富强,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各方的利益也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因此,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职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二是要加大源头参与,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领域,积极提出符合广大职工群众要求的主张,促进诸如职工就业不充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的解决。三是在具体工作中,要贴近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适应形势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工会工作机制,主动依法科学地帮助职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总之,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的实质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高度一致条件下具体利益差异所导致的矛盾。因此,我国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差异不具有根本对抗性,能够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以合作的方式得以解决。这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可能。

与此同时,要看到,劳动关系和谐的核心是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均衡。由于劳动关系各方自身在发展变化,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均衡将是动态的。所以,要保持动态的均衡,在动态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各个环节,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建立起坚强有力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劳动者和工会、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各方的能动作用,从而促进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促进劳动关系各方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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