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思考_银行贷款利率论文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思考_银行贷款利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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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率市场化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经营风险

利率放开后,利率手段可能成为农村信用社竞争的直接手段。这就涉及是扩大市场份额即扩大规模,还是增加盈利的发展战略问题。在国际上,有一种日本企业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发展模式,即低价竞争、排挤对手、占据市场份额,然后再谋求发展。实践证明,这种发展模式并不成功。因此,一般来讲,应寻找规模与盈利之间的平衡点。但在实际工作中,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权与使用权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进行分离,银行的各种级别和待遇与规模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1]因此,金融机构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出现一定的价格竞争行为,甚至恶性竞争恐怕是难以避免的。

(二)制度建设滞后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利率风险

一是由于利率定价和预测管理一直以来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盲点。贷款的利率没有建立科学的合理的执行标准,主观性、随意性、盲目性较强,人情利率、关系利率较多;二是农村信用社缺乏具有利率定价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客观上不能较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科学操作。对利率管理只是简单的利差管理而已,要准确预测和确定利率有很大的难度。目前农村信用社人员主要从事利率政策的执行,尚未进入实质性的利率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可能导致贷款利率定价严重制约“社农”之间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三是利率管理体制和利率定价机制尚待完善和建立。自上而下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缺失造成贷款利率定价缺乏科学的利率预测和定价体系。[2]

(三)存在缺乏敏感性的贷款利率定价风险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贷款市场上处于卖方市场,在无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意识淡化了,即使发生因利率调整形成利率期限结构错配,引起经济损失,也不会从利率上去认识和寻找原因,当出现利率敏感性缺口时,惟一措施是吸收新增存款填补缺口,易酿成利率风险。同时,对利率的预测能力较弱,不能对利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能定期对贷款利率风险形成评估报告,对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的金额与期限配比情况心中无数,利率风险突出。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状分析

(一)贷款利率定价存在的问题

1.利率市场化意识不强,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缺乏全面认识

农村信用社没有意识到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没有认识到在增强其金融市场竞争力、真正确立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地位等方面的宏观作用及意义。对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认识不清,把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狭义地理解为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执行浮动利率定价,普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概念。这种滞后的观念意识,使得信用社对人民银行推行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中只是被动地去接受、配合,没有从如何制定一个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才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效益发挥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和正确观念。导致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人情利率”、利率浮动“一刀切”及“一浮到顶”等现象较为普遍。

2.缺乏健全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对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定价方法、定价流程、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农村信用社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差别化管理,贷款利率一般都是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幅度”或简单的“成本加减法”等定价方法,定价依据较欠缺,定价方式欠科学性、灵活性、系统性,没有科学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和信用评定标准,缺乏对利率定价模板的研究与分析,缺乏事前细致的调查分析、事中科学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定价带有一定的主观盲目性;在测算方法上,不能把自身资产负债、经营效益等内部要求和当地经济运行和资金供求状况、市场价格、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外部要求综合考虑进去,在利率定价的灵活性和约束性两方面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不能完全体现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的原则。

3.利率水平偏高

人民银行总行印发《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的通知》,其中所附的一般性模板中明确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即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的原则,而贷款定价的模式为:贷款利率=最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定价调整点数。此通知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运作方式: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决策制度,根据“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稳收益”的原则,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客户的综合情况,如拥有的资产、经营状况、项目的好坏以及贷款在发放过程中的风险程度来确定利率。但目前部分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为零的贷款仍执行上浮50%,贷款利率明显偏高,从整体上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远高于四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二)贷款利率定价诸多问题的原因及后果分析

1.贷款利率定价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

第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偏高的原因。一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二是运营成本高。具体表现在:农村信用社存款成本较高(定期存款占存款总量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因规模效益差导致了农村信用社运营成本相对较高;三是对农村信用社目前的优惠条件较少,除存款准备金率较低以外几乎没有优惠政策;四是农村资金短缺及一定程度的垄断造成了信用社贷款的高利率。农村资金短缺,农村金融市场表现为由农村信用社占主导地位的卖方市场,垄断性的经营地位自然使农村信用社采取了高浮息策略;[3]五是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缺失。由于农村信贷信息不对称及低收益导致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较高的贷款风险,而风险补偿机制的缺失则导致了较高的利率风险溢价。风险补偿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户缺乏贷款抵押物;二是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三是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第二,贷款利率定价制度的不完备造成利率水平不合理。一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缺少熟悉金融产品定价的专业人才,对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二是缺乏基础的贷款利率定价信息。农村信用社对央行法定贷款利率的依赖性较强,在贷款利率确定方式的选择上采取固定利率方式,既不遵循市场的客观需求规律来定价,也不通过收集历史数据和基于数据分析形成可供借鉴的较完整有效的利率曲线来定价;缺乏诚信记录,目前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尚未覆盖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一些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而这些客户都是信用社的主要客户群。

2.贷款利率不合理的后果

第一,贷款利率定价偏高,给农村金融带来了许多风险因素和不利影响。一是贷款的高利率有可能导致借款人逆向选择,即好的产业项目因为成本提高而退出市场,那些低水平的劣势产业项目因采取变相办法而获取高息资金运转,这样不仅增加了信用社贷款风险,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二是高利率将刺激信用社有可能放宽贷款条件来扩大贷款规模、增加利润,极可能使资金流入愿付高利息的高风险产业,这样会给信用社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埋下隐患;三是高利率政策加重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村经济发展成本,对我国的弱势产业和政策项目带来不利影响;四是这样长期下去会削弱其竞争力,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加效益。

第二,贷款利率定价不是根据市场、客户等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定价,在一定程度上会隐藏利率和道德风险,农村信用社可能面临着黄金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缩小。农村信用社制定贷款上浮幅度与商业银行相比利率相对较高,加之受自身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的限制难以满足规模企业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而规模企业也从自身效益考虑纷纷争取商业银行的资信评级和授信,由此造成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的流失,贷款市场份额日益萎缩,对农信社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过高的贷款成本造成借款人盈利能力低下使蕴藏的信贷风险加大,客观上也助长了民间高利贷活动。

三、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对策

(一)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1.成立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组织

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业务的发展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联社理事会要设立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定期分析利率走势,评估本联社利率政策及执行效果,审议批准经营层制定或调整利率定价体系;基层社要设立利率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时制定调整利率政策,审批超权限的利率定价。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引导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具体地说,可以逐步建立“三个模块”:一是建立“利率定价信息系统”,以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为确定贷款利率和各要素所占的权重和标准提供系统的数据支持;二是“资金价格分析系统”,以资产组织为基础,能准确计算并反映内部资金价格,合理确定单笔贷款利率;三是“利率风险识别及控制系统”,以风险监测为基础,对大额单笔贷款和某一类项目贷款进行全程监控,对问题贷款及时发出预警处置。

2.建立充分反映资金供求关系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

一是根据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信用记录、客户承受能力及在农信社存款额度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信息制定具体的贷款利率体系,为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依据;二是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制度。联社要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和客户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授予基层信用社及客户经理一定幅度的贷款利率定价权;三是在利率定价参照数据指标中,可以考虑收集、归类、分析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的一些基础数据,如各类贷款规模、利率水平、贷款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等。注意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方式和利率水平,必要时可参考资金拆借市场和民间借贷利率等贴近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数据来测算。测算各项指标风险程度时,注重对重要风险因素等历史数据的归纳和整理,使定出的利率能够很好地覆盖相应的贷款风险;四是推行贷款利率定价“听证”制度,提高利率定价的透明度和适应性。可借鉴其他行业价格听证的程序和方法,吸收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一线信贷人员、民营经济、个体工商户、农村基层干部等企业和部门的代表,对农村信用社新出台的贷款定价模板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讨论,倾听他们对贷款利率定价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贷款利率定价透明度。通过“听证”,加深政府、企业和客户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成本核算、定价机制等方面的了解,进一步促进银企合作的有效对接,推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

为使贷款利率定价合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信用社要根据利率定价目标和定价的四个基本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风险覆盖原则、市场化原则和差别化原则),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效益来推出新的定价模式,如基本利率加(减)点法、成本加总式、成本收益式等。下面以基本利率加(减)点法为例介绍该定价方法的完善。

“基本利率加(减)点法”是利用5P原则(影响银行授信决策的5个关键因素:借款人——People、资金用途——Purpose、还款来源——Payment、债权保障——Protection和授信展望——Perspective),确定部分风险因子来决定贷款的风险溢价。“基本利率加(减)点法”的基本公式为:贷款利率=基本利率+经过风险调整的因素浮动点数,其中:

基本利率=资金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目标利润率;

资金成本率=(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社内调剂资金利息支出)/贷款平均余额;

费用率=(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贷款平均余额;

税负成本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款平均余额;

目标利润率=预计全年盈利额/贷款平均余额。

根据“5P”理论并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将浮动点数的影响因素确定为:企业信用等级、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客户综合贡献率、管理成本、其他因素、支农政策等。按照贷款利率定价遵循风险必须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结合经营过程中的经验数据,确定出各因素的权重,然后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及对应权重,最后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点数。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点数=Σ(浮动系数×权重)×100%。

该定价方法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可以更好地对央行的利率政策作出反应,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愿。另外,该定价方法更能体现“风险溢价”。随着农信社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的改变,以及农信社自身经营策略的变化,可以随时对公式中的有关变量进行重新定义和修订,以更好地反映环境的变化和体现“顾客导向”或“市场导向”的发展策略。

(三)发挥人民银行在利率定价机制方面的督导作用

人民银行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来促进和督导农村信用社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和定价机制建设。一是建议人民银行加大窗口指导的力度。引导农信社综合考虑当地商业银行的定价水平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建立科学灵活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做到既能引导农信社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又可以有效支持信用社改革;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贷款定价机制。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大利率指导工作力度,严密监测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为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观定价等现象产生,要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制度。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完善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有助于形成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

1.建立合理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政府应鼓励建立专业涉农信用担保体系,组建商业性和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解决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民应对风险市场的能力。可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农村保险与再保险体系,使农业、农村和农民在遭受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4]

2.积极探索农村融资和信贷担保抵押新途径

探索试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方式。如允许农民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用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把土地使用权租赁和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作为投资资产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建立完善抵押品二级流通市场和各类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抵押清算交易程序,从而降低企业抵押清算成本;引导和鼓励现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业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性补贴

农业是弱势行业,亟须政府扶持,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放开后,一些农村企业和农民将会难以适应市场利率。因此,要设立一定的财政贴息和担保制度,对一些农业产业和农民给予贴息或担保,用财政手段来弥补利率市场化对一些农民和农业的不利影响。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发放贷款,国家对其农业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对农贷利差提供相应利率补贴。只有对上述各类商业银行对“三农”贷款采取优惠政策,才能确保商业银行增加“三农”贷款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拓金融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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