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形资产评估与管理的法制化_无形资产评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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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是已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能使所有人或持有人享有某种特殊经济权利,或能带来高于一般收益水平的长期资产。一般认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信誉、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在产权出让、转让或改造成股份制公司中,均需对原有资产进行评估,当然包括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具体说来:

(1)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企业原有资产需全部重新评估清算以作价计股,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该包括在内。本市中百一店及华联商厦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分别对其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中百一店信誉为5000万元人民币。少数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对无形资产评估不重视,出现漏评、低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社会、企业都造成损失,这种现象应及时纠正。

(2)企业兼并联营、出售需对无形资产评估。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只有对其资产全面评估才能确定其价位,无形资产理应包括在内。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卓越的信誉、优质的服务赢得顾客、赢得市场。厦门、宁波等不少地方,希望上海大众输出招牌与其合作。

(3)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无形资产评估。中外合资各方举办合资企业时,既可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实践中,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较多,外方以专利、专有技术出资较多。所有这些无形资产非经评估就无法计价入股。上海原子核研究所准备与加拿大某家公司联建一家给线材料公司,可一时无法凑足合资所需的资金。关键之际,请来科技评估部门的人员,对4项技术成果按科学方法评估作价为128万元,使中加双方如愿“联姻”。

(4)企业清算需要无形资产评估。企业陷入困境,宣告破产进行清算,或者转让出售、清产核资,无形资产评估不可遗漏。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因种种原因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陷入困境,实施破产解困。这些企业经营几十年所创立的牌子(商标)知名度很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不低。实施具体的解困措施,必须考虑到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5)企业实行租赁、抵押时也要对无形资产评估。评估后的企业资产才可作价抵押、租赁。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其中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严重。上海华生电器总厂持有的“华生”商标,信誉高、知名度广。但华生电器厂在举办合资企业时,对“华生”这一著名商标评估作价仅为500万元,没有客观、科学、真正体现“华生”应有的价值,致使企业资产白白流失,让人痛心疾首。产生这种情况,主要因为长期以来,人们的无形资产观念淡薄,在清产核资中忽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或者草率评估。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非常重要。

二、无形资产评估市场的现状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加快,企业产权交易的兴起,社会对无形资产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多,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巨大,前景诱人。从事无形资产评估无需大量资金,且其收益相当可观,于是一些单位和部门纷纷涉足无形资产评估这一新领域。

本市无形资产评估起步晚,步子大,在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并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社会办了件好事。自1993年开始先后建立了上海东华审计事务所科技评估部、上海科华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友联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评估机构,并已先后为上海、江西、江苏、浙江等地用户开办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等评估业务,对无形资产顺利进入市场起了推动作用。但由于对无形资产评估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本市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混乱,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健康发展。本市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完整、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是造成目前评估市场混乱无序的主要原因。从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结论的认定到评估师资格认定、评估事务所资格授予都无统一标准和统一要求,影响评估市场健康发展和完善。

(2)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机关管理不统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关很不统一。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巨大,利润高,诱惑力强,引得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除国务院明令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搞条块分割、行业分割,虽无权实行全方位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但仍可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实行相应评估管理。于是乎有关著作权评估由版权管理部门负责,商标评估由工商部门负责。这种行业分割式的管理不利于形成统一完整的评估市场,只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分歧。

(3)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鱼龙混杂。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以可乘之机。各路人马、各方人士不问其是否具备评估资格与水平,纷纷组建评估机构。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不少评估机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机关衍生出来的所谓社会中介组织。他们以官商或半官商的身分出现,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它评估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了评估的市场规律,其所做的评估结论难以公正客观,难以具有权威。对此应加以限制、取消。

(4)评估结论不具权威性。由于评估缺乏统一法律及评估中存在的混乱,使得评估结论缺乏权威。首先,由于评估依据的标准不统一使评估结论不统一,有时差异甚大,失去其公正性、合理性,客观上人们难以接受,自然也就失去其权威性。其次,由于一些评估机构依托其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在其相应行政主管机关权限范围内,其评估结论或许因依附于行政权而被接受、承认,在主管机关权限达不到的地方,其评估结论由于无权力优势也就难以被接受、承认。并且由于目前存在条块分割、行业分割,更加剧了评估结论难以普遍被接受、认可的局面。这也是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深层次混乱的原因之一。法院审理案件需对无形资产评估时,往往不知以哪家评估机构的结论为依据。

一方面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巨大,前景诱人,另一方面无形资产评估市场现状令人担忧,若不大力整治势必有碍现代企业制度的出台,有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此,整治评估市场混乱,加强评估市场管理已迫在眉睫。有识之士认为最有效、最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尽快制定一部规范、调整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以法律手段规范无形资产评估,做到有序、公正、客观、科学、合理,以达到评估为社会经济生活服务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评估法规应确立的原则

作为调整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性法规,不仅要解决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应从市场经济的规律出发,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则作出规定,使无形资产评估不仅有序、公正、客观、科学、合理,而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1)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应是完整统一的,而不是条块分割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行为主体为调整对象的划分依据,由此引发以行为主体来划分法的类型。即使同一法律行为,也因其行为主体不同而被纳入不同的法律。现在搞市场经济,要以行为本身来划分法的调整对象。即将制定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应遵循只以行为本身(在此即无形资产评估)来作为立法调整对象的原则。由此建立的资产评估市场才是完整统一的市场。不宜像过去那样以行为主体来立不同的法,搞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集体所有无形资产评估法以及个人所有无形资产评估法,等等。

(2)在统一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基础上,允许依无形资产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必须统一,在此前提下,由于考虑到无形资产自身相当复杂,不同种类之间差异很大,特点各不相同,对评估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依其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既允许专项评估,有条件的也可搞综合评估、专家集体评估。由此的评估结论也更具有权威性。其评估程序、管理机关、收费标准都要统一于一定幅度内,呈现为统一中的分立。

(3)评估是市场行为,管理是政府行为,评估与管理应严格分立,评估应依市场经济本身规律要求去做。管理是为了保证评估的有序、规范,所以,不允许依托政府机关行政权力来设立评估机构。评估应走向市场,评估事务所应是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整治目前评估市场混乱局面的同时,应防止由某个政府机构一家独霸,既要管好,又不要管死,允许大家公平参与竞争。市场要搞活,政府要管好,以保正关系到社会大众利益的无形资产评估公正、公平、合法。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超前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无形资产评估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他们有整套完整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可以将国际上成功的做法中适合中国国情的部分拿来为我所用。

四、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利益。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决定了其管理办法的严肃性、明确性、公正性、可操作性,以切实保证评估的有序、公正、客观、科学、合理,为社会服务。

(1)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形资产评估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如何保证评估结论公正、客观、科学、合理,防止评估人员草率从事或出于某种目的而错评、漏评,随意估高或估低无形资产的价格,加重评估从业人员及评估机构的责任是有效措施之一。它可加强评估从业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徇私舞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此做法。即将出台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应做出相应规定。在当前评估市场混乱,违法乱纪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范围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加重评估从业人员的责任。评估不真实,误差严重,评估人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与当事者合谋串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评估师资格的要求。无形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强又很复杂的工作,而且它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要做到评估的客观性、权威性,首先评估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项目的评估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财会及有关的法律应该相当熟悉。政府制定统一的评估师资格规定,通过考试或甄审等办法授予评估资格,既可以是专项评估,也可以是综合评估。

(3)评估标准、程序、结论认定、评估的方式都要统一。评估结论由管理机关负责认定。经认定的评估结论对全社会有效,可作为企业改制、资产出让的价值标准,也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考虑到不同项目的无形资产的专业性、特殊性,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允许相应变动,以适应其特殊性。

(4)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分类和性质。无形资产评估所既可以是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所,也可以是资产评估所中的一个部门,既可以搞综合无形资产评估,也可搞专项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所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经批准成立。

(5)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则。无形资产评估在遵循一般资产评估原则的前提下,有自己的特殊原则。它遵循价值规律,根据供需状况而定。但它还需考虑其市场占有程度、能够带来的收益及期限长短等诸多因素。管理办法只宜做原则性规定,如应确定评估方法为收益法、重量成本法、残值法,评估原则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评估过程应公开,但涉及到被评估人的有关商业秘密,如专有技术等,评估人有保密义务,其它具体内容可由评估所制定,但需得到管理机关认可。

(6)委托人的义务。无形资产评估直接关系到评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他们可能出于某种目的而希望评估结论的价值高于的或者低于实际价值。由于评估人的评估依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因此委托人往往很容易左右、支配评估结论。为此有必要加重评估委托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伪造资料者给以重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纯粹由于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评估失实,评估人可减轻或免于追究其责任。但如有串通舞弊者,当严加追究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7)无形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依据资产评估的结论,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也必须看到由于收费标准与评估结论挂钩,评估结论价值越大,收费也就越高,从而可能误导评估人员扩大评估结论价值,以达到多收取评估费目的。防止这一行为的方法之一是以递减百分比计征评估费。

无形资产评估已开展几年了,但其管理工作一直未跟上。当前,企业产权转让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无形资产评估必将进一步“热”起来的时候,若不及时制定法律规范来管理无形资产评估市场,评估市场的混乱将持续下去,对当前的改革,对国家、对社会都会不利。改革呼唤着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评估市场也呼唤着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全社会有益。它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配套工作,因此,必须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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