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工会改革与基层工会直接选举_工会主席论文

中国地方工会改革与基层工会直接选举_工会主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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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2004)-06-0037-12

一、劳工阶层“边缘化”与失衡的劳资博弈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 发生了结构性的分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民营企业主阶层的崛起和劳工阶层 的边缘化。民营企业主阶层凭借雄厚的财富挤入政治舞台,积极组建各种协会和商会组 织,在获得参政、议政权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和控制了劳资对话中强势的话语权 。反观劳工阶层,一部分如计划经济时代拥有较高社会地位、收入稳定且享有生老病死 全程的福利保障的城市工人,随着市场化和国企改制、拍卖或破产,而丧失了企业主人 翁的地位,甚至下岗失业陷入贫困,迅速走向边缘化;另一部分如改革以来进入城市的 农民工,受阻于建国以后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性壁垒而未能获得劳工身份的认定 ,而长期被排拒在城市体制之外,是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社会弱势阶层,与民营企业家 阶层的强势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转型期社会的现有格局下,劳工阶层(包括城市工人和进城劳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 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有些人从事着高强度、超负荷的劳 动,受不到起码的劳动保护,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即使是那份微薄的工资还常常被业 主拖欠和克扣,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严重侵犯。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激增,从 1992年至2001年的10年间,仅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就从8152件上升为154621件,增长了近19倍;2002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达18.4万件 ,涉及劳动者61万人。而且这还是官方明确登记的数目,如果考虑到许多私了以及各种 潜在的争议,这个数目可能还要大。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各地拖欠 农民工的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注:王舟波:《中国农民工维权之路及前瞻》,

http://www.studytimes.com.cn/chinese/zhuanti/xxsb/575991.htm.)问题如此严重,以致于各大报刊每到年底都有大量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新闻,最后还要温家宝总理亲自出面为劳工讨要工资。

劳工阶层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侵害劳工合法权益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止, 面向劳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滞后,其中的原因大抵有三:首先,是中国的人口众多, 但按人均计算“地不大物不博”、资源贫乏,城市和农村的就业严重不足,劳动力绝对 过剩的国情,是现阶段劳工低工资、低待遇问题存在的基础。其次,是改革以来执政党 和政府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强调发展就是硬道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发展经济 而忽视社会公正,甚至以牺牲公正求发展,把招商引资列为地方政府的目标,以引资多 少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唯一标准,一味宣传“招商、亲商、重商、留商”,而忽视了对 广大劳工阶层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第三,恐怕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 工阶层的组织化程度过低,导致了该阶层权益屡受侵害而维权乏力的现实。我国许多基 层工会组织功能不健全,一般企业仅设有一两个专职工会干部,在节假日发点福利和搞 点娱乐活动。即使如此,由于我国建国以后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广大进城 务工的劳工长期得不到“工人”身份的认定,致使“农民工”既不能享受加入城市工会 的权利,更没有组建农民工自己的组织;同时,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群己关系模式, 决定了劳工个体的组织化意识淡薄,以致不能形成组织化的劳工力量来维护他们自身的 权益,这就决定了劳工阶层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博弈格局中难以摆脱其弱势地位的 宿命。

如所周知,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的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按 照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在 “九五”期间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人口超过1亿的基础上,今后每年还将有1300万农民 进入城镇务工。专家们预测,今后10年我国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总量将达到1.76亿 ,这一数字将在今后20年里将超过3亿。再加上城市每年新增的就业人口、下岗待业人 员,劳动力绝对过剩、就业压力的形势严峻无疑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我们 认为,维护劳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正,一方面固然需要执政党和政府强势介入 ,运用公权力打破“强资本、弱劳工”的博弈格局,扭转劳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积极协调、化解劳资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劳工阶层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需 要推进现行工会的改革,允许进城劳工自由组建工会,全面提升劳工阶层组织化的程度 ,让他们凭借组织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在现实的情况下,劳工阶 层只有完成组织化,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实中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并为双方重 新构筑一个进行平等、公正对话的平台,让劳资双方在公平的博弈中达致双赢,在发展 经济的同时实现社会公正。

二、工会组织维权职能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都经受了改革的洗礼。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政府行政 管理体制也开始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但建国以来确立的从组织机构的设置到组织职能 的规定都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工会组织体制,并没有受到多少触动,工会的改革也未 能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而与时俱进。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工会组织的最大弊端, 是工会组织的行政化以及工会干部的官员化。这一方面表现在某些上级工会干部官气十 足,另一方面则是基层企业的工会组织又大多形同虚设,工会干部的底气不足,为企业 工人维权的能力不足。工会的行政化和工会维权职能的弱化,主要表现在:

首先,现行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定位模糊,导致工会组织职责不清,维权乏力。

由于历史及体制的原因,中国的工会被赋予数种职能,兼具多重身份。长期以来,中 国工会都被定位成我国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注:参见1988年颁布的《中国工 会章程》总则。)与此定位相适应,工会的职能被概括为四项:维护职能、建设职能、 参与职能和教育职能。(注:维护职能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建设职能指 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参与职能指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 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教育职能指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身 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详见工会十三大以前的《工会法》和《工会章程》。)199 2年施行的《工会法》更把工会的职能提升到组织和教育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 义国家政权的高度。(注:参见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第五条。)因此,传统体制下的 工会组织,一方面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依附于政 府的准政府机构,形成了工会组织行政化的特色。另一方面,新旧《工会法》都规定“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注:参见1992年颁布 的《工会法》第十八条。)在工作实践中,工会组织也积极争取在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 行上享有较大的权利。这就形成了我国的工会组织既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具有 职业政治团体的特征。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各级工会既是一个“政治团体”,又是一个“职 业团体”,成为了三头六臂的“多面手”。作为政治团体,工会游离于劳动关系之外, 不仅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而且还被视为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以企业与职工之间调 解者的身份分担了企业的部分管理职能。相反,从职业团体出发,工会只能被安排为劳 工与资方进行博弈的工具,以提高劳工的地位、维护劳工的利益为唯一要义。显而易见 ,上述两种角色共存于同一躯体之内,工会的角色冲突势将不可避免。根据我们的调查 ,一些地方政府面对工会组织这样一种双重角色的定位,往往更偏重于工会的政治团体 角色,往往把工会当作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招商引资”任务的工具,而忽视工会维权 的职能,甚至不惜以牺牲劳工的权益,迎合资方和企业主阶层的需要,还美其名曰保护 地方上的投资环境。

其次,我国的工会组织曾经把进城劳工长期排拒在外,对农民工等边缘群体的漠不关 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特别是沿海发 达地区的城镇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土离乡”进城打工。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 至2003年,全国已有1亿左右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但他们的自身合法权益难 以得到保障,这是90%的外出民工的切肤之痛。(注:《合法权益难保障是民工面临的最 大难题》,《工人日报》,2004年3月3日。)我国职工人数构成中,有近53.5%的比例是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在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比例还要更高。然而,长期以来,各 级工会组织一直无视我国劳工队伍的新变化,将亿万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新一代工人 阶级排拒在工会组织之外。进城劳工既没有资格加入所在城市以国营企业工人为主体的 工会,又不能组建自治性的工会,因而缺乏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和资源动员的能力,在 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致使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合法权益长 期得不到起码的保障。进城劳工的生活质量低劣,面向他们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滞后, 劳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生活在城市“边缘化”的空间。

近年来,在政府赋予进城劳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之后,各级工会开始在私营企业 工会的组建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浙江省为例,这个私营经济迅猛发展的经 济大省,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总量中已接近50%,有些市县甚至超过90%。在非公有制企 业中组建工会的工作也受到各级政府和工会的高度重视,从2001年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工 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分别为80%和65%,到了2003年分别增长到94%和90%,其速度和规 模令人感到振奋。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工会建立的数量虽多,但往往组织松散,许多民营企业工会 的组建是“先搭台子后规范”,工会干部往往由企业主指定或聘任,他们对企业劳工关 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不多,发挥不了为劳工维权的作用;劳工对工会工作的认可度 不高,工会组织形同虚设。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担心加强工会组织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 境,而许多私营企业主则担心工会与自己对着干,对企业组织工会的热情不高。因此, 私营企业工会虽然已在各地大量建立起来,但要有效开展工作,工会组织还面临着巨大 的压力。

即使是一些组织比较健全的企业工会,面对资方侵犯劳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在与资方 的对话中,也缺乏制约企业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企业对内部的管理职位任免、员工聘 用以及工资待遇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工人常常忍气吞声、不敢有半点怨言;我 国特有国情决定了我国工人成分多种多样,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个人的保障 与待遇都不相同,这使得他们难以团结起来表达利益,实现利益诉求。工会处于政府、 企业和职工三方之间的夹层中,既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又要顾及企业的感受,还要寻求 职工的支持,在这三者之中,工会难以找到有效的契合点。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现在还处于草创阶段,工会干部力量弱,如浙江省平阳县现已组建 有1010家私营企业工会,其中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工会干部仅有2人,私营企业工会的 负责人,大部分是通过与企业主协调而产生,真正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不到10%; 活动经费没保障,工会法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而该县 私营企业基本没有按规定给工会经费,工会也没有单独立账,每次搞活动要向业主报告 。由于力量对比和地位存在着悬殊的关系,这些工会虽然也组织一些文化活动,但真正 代表职工协调劳动关系的很少。工会经费的缺乏也严重制约了工会开展维权工作。

在劳资矛盾面前,行政色彩太浓的工会在劳动保护、职工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面对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压力,往往容易遵从地方政府的意愿而损害劳工的利益。许多地方 和企业的工会往往成为徒有虚名的摆设,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劳工利益。劳资双方之间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劳资纠纷不断、劳资冲突频繁、劳资矛盾日益尖锐化。 如果任其发展而不加以妥善解决,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甚至引发影响社会稳 定的突发性事件的频繁发生。

我们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各级工会组织的改革已是当务之急。计划经济时 代沿袭下来的工会组织模式必须改革,上层工会的官气、衙门作风应当尽快革除;工会 的性质和功能必须重新定位。基层工会要切实落实2003年9月26日通过的新《中国工会 章程》(注:2003年9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会章程突出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强调加强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以及工会 干部的保护力度。)的规定,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使 工会从以政治团体为主转变为以职业团体为主,从强调“生产和维护”(注:这是列宁 在苏共十大上提出的模式,中国工会沿用了几十年。列宁的理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不 存在阶级剥削,因此工会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官僚 主义的弊病,所以工会需要维护职工的利益。)的传统的二元主义功能模式转变为“突 出维权”的新功能模式,实效性地推动劳工权益的维护。作为工会改革的第一步,应该 重组各级工会,全面实行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真正做到由工会会员来选举自己的领导者 ,而不是由任何外界的力量来指定,这是确保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组织的性质的前 提条件。在这方面,浙江省宁波余姚、杭州余杭的基层工会直选实践,为工会改革和工 会重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宝贵的经验。

三、基层工会直选:浙江的经验

浙江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在工会改革和制度 创新方面,也同样在全国“先行一步”。在温州、宁波和杭州等地,地方工会在组建和 发展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即新一代工人阶级加入工会,以及实施工会主 席直接选举、推行工会民主方面,都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探索。早在1986年,全国第一 家非公企业工会在温州平阳毛纺织厂成立。1988年以后,浙江省正式开始了在非公企业 组建工会的工作,到1996年9月成立省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时,全省已有467个非公企业 工会;经过1996年至1998年的平稳发展期后,浙江省委又提出两年内非公企业工会组建 实现突破性进展的要求,到1999年全省已有31139家非公企业组建了工会。据我们调查 ,截至2003年上半年,浙江省总共组建有非公企业工会102486家,非公企业工会会员数 达到了309.72万人,大部分的民企职工加入了企业工会。(注:相关数据由浙江省总工 会提供。)

近年来浙江省在推进进城劳工阶层的组织化、建构该阶层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方面 ,朝着制度创新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在温岭市,工会的组建也走在了改革的前 列,2003年9月,新河镇羊毛衫行业组建了行业工会,通过与企业主商会的谈判和协商 制定行为劳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民主的方法,保障和维护行业打工者的基本权益。在 杭州的余杭区、宁波的余姚市等地,在全面组建民企工会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工会主席 的直接选举制。至2000年,余姚的企业已全面完成工会组建,目前,全市共有1136个企 业工会,共涵盖了全市5351家企业,其中民营企业工会779家(其中包括一些联合工会, 在余姚,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民营企业并不独立成立工会,而是加入所在行政区划的联 合工会)。(注:数据由余姚市总工会基础工作部提供。)同样,余杭也已经完成了民营 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到2003年7月,全区共有902家基层工会,其中民营企业工会623 家,几乎涵盖了全区所有的民营企业。(注:李毅殷:《选举工人信得过的工会主席》 ,《工人日报》,2003年7月25日,第1版)

与其他地区现行大部分经由体制内途径、由政府组建的或领导人由企业主任命、缺乏 独立性和代表性的工会相比,余杭、余姚等地的民企工会组织,一般都在总工会的引导 下由企业自发组建,并赋予劳工真正的选举权,实行工会主席直选,确保工会组织成为 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组织。经过4年多时间的不断探索与完善,余杭区、余姚市等 地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基层工会民主治理的体系和网络,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的轨道。

以杭州的余杭区为例,到2003年底,余杭全区全年GDP达204亿元,财政收入达23.2亿 元,其中地方财政达12.4亿元,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在余杭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占90%以上 ,已经成为余杭的主导经济。1999年,余杭开始在基层工会进行工会主席直选试验,20 03年3月17日,余姚市总工会发了余总工(2003)11号文件《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 逐步推行工会主席、委员民主直选制度的试行意见》,开始在全市稳步推进工会改革和 工会主席直选制。截至到2003年底,余杭区已有430家基层工会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直 接选举产生,占全区独立建会企业单位的43%。(注:数据由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提供。 )

在余姚市,当地总工会从2001年底开始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直选进行了探索,首 先在市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和市程控设备厂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制度,取得了成功,而后又 在原朗霞镇、泗门镇等乡镇的企业工会推行这项制度。从今年3月开始,余姚市总工会 决定在全市逐步推行,目前共有12个乡镇(街道)、局工会所属的50余家非公有制企业推 行了工会主席直选制度。(注:数据由余姚市总工会提供。)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能给工会带来更大的合法性,能增加工会的代表性,能够克服工会 领导“贵族化”倾向,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是解决劳资矛盾的一种有效机 制。直选使工会能够克服前文所面临的那些问题,为企业劳工阶层构筑了一条组织化、 制度化的利益代表机制和利益表达通道,富有实效地推动了工会对于劳工合法权益的维 护。

(一)工会主席直选给工会带来合法性

工会主席直选给工会带来更大的合法性,使工会能摆脱原有“政治团体”与“职业团 体”共存于同一躯体而无法突出“维权”职能的困境。因为直选,主席有了会员的支持 ,不再需要唯“上级”命令是瞻;因为直选,主席是全体会员意志的体现者和承担者, 这种内在要求迫使主席带领工会为职工利益而“奔走”。直选使工会性质更加明了,职 能更加清晰,独立性大大增强。

(二)基层工会直选强化了工会的代表性

转型期社会利益群体急剧分化,打乱了原有的社会格局,如若不加以妥善处理,将会 引起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失序。我国工会当前就面临这种状况,由于企业改制以及私营 企业的崛起加速了国内劳动者的流动速度,加上市场经济体制促使机会向一切劳动者开 放,对技能需求的不同以及待遇和职位的区别对待,产生了和西方相同的“白领”与“ 蓝领”等不同工人身份。身份不同,工人之间也就更加难以整合。缺少了凝聚力与核心 力的工会就像一座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大风一冲就会轰然倒下,工会构成的脆弱性使 得它无法有效为自己的会员维权。

而直选则无疑是治愈工会这种重症的一剂良药。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按照民主、 平等的方式,每个会员都拥有决定工会事务的具有相等效力的一票。工会主席由民主竞 争、公开选举而出,他是各种身份工人的“代表”,不管你是白领还是蓝领,直选出来 的主席都是他们的利益代表。因为主席是大家按照既定原则公正平等选举出来,他就取 得了全体会员的“权力委托”。主席就像一种强力胶,将各种各样的会员的心紧紧粘在 一起,形成一团。工会有了直选的主席,就拥有了全体员工的支持,也真正成为了会员 的“利益代表”。工会主席直选增加了工会代表性,使工会能真正成为工人利益代表的 组织。在推行直选的工会组织能以其特有的组织优势,进行利益综合,将企业中劳工阶 层在公共问题上分散的、模糊不清的个人意志转化为一致的、明确的组织意志,向企业 资方或政府决策者输出的统和后的利益表达,增强了企业职工在与资方劳动博弈中的效 率与有效度,实效性地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三)基层工会直选增强了工会领导人的责任感

我国当前一些工会中由于传统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工会主席或者由“上级”任命、指 派,或者是雇主的“亲信”,这些人当上工会领导后并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对此,主 席直选无疑有助于工会克服这种弊病。

一定时间的任期以及直接选举,使得工会主席摆脱了“终身制”,变得更加具有流动 性和生活力。如果主席在其任期内没有尽职,没有很好地为工人说话、维权,那么在下 一届选举中,该主席就很难得到工人的支持,其结果是被淘汰出工会领导职务群体。而 在现实中,一旦主席在选举中因为失职而落选,那么他就很难在原有企业中生活下去, 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的落差都将使该主席难以承受。所以,工会主席“一旦获得高 地位,通常有一种想保持和维护这个地位的紧迫感”。(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著 :《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6页。)这个紧迫感 能使工会主席加强自律,克服自身的“贵族化”倾向,督促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防止 工会领导人的腐化和蜕变。

主席直选还能够增强工会领导人的责任感。工会主席产生过程的民主化,广大职工对 他的广泛认同,大大激发了一些工会主席的责任感。有一家企业副总经理当选工会主席 后表示:“我当选工会主席比被任命为副总经理还要高兴,因为当选副总只是得到总经 理信任,而当选工会主席表明员工也信任我。”杭州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 夏利人在直选前的竞选演说中这样说:“如果大家选我当工会主席,我一定帮大家说话 办事。如果当得不好,下次就不要选我。”以接近全票当选了工会主席后,夏利人说, 我最起码要对得起这些“选票”。直选给工会主席及其领导班子带来了约束,也增强了 他们的责任感,通过选举的方式使工人在工会中具有真正的决策权。直选将工人的意志 转化为对工会的压力与激励,使工会工作真正朝着为工人说话、实效为工人维权的道路 发展。

(四)直选制推行强化了工会组织的代表性,有助于劳资争议的化解

由于劳工阶层缺乏代表并表达其利益的制度性渠道,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迫切需要一个组织化的利益代表机制,以便更好地向资方和政府部门表达自身的 利益诉求;同时,资方也需要这样一个作为“减压阀”利益代表机制,能够把分散的、 破坏性的“非常规利益表达”首先在劳工内部进行消减、磋商和统合;另一个方面,政 府也需要这一机制及时了解该群体的利益偏好,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予以体 现,同时把它作为一个“平衡器”来平衡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

工会主席直选制的推行,职工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由于得到企业职工的“同意”, 真正成为劳工阶层利益的代表,这就提升了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地位,成为协调劳资矛 盾和纠纷的中介。工会主席可以有效代表员工与雇主开展集体谈判。而集体谈判的好处 在于建立并维持当事者的利益平衡,或从另一方面说,把各种冲突的利益转化为有限合 作。(注:约翰·P·温德姆勒等著:《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德集体谈判》,何平等译, 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对于工人来说,它是确保可接受的工作环境、公 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及在建立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上保持同一声音的一种方法 。对于雇主们来说,它是达成统一的报酬标准和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的稳定结构,以及 培育合作气氛的一种方法。当双方不再希望对方放弃他们不同的利益——这等于失去他 们自己的存在——当他们达成的协议仍在实施时,考虑到协议中已解决的事情,他们决 心抑制自己,不再挑起任何冲突。因为直选,使得集体谈判变得更加有效和规范,因为 集体谈判,劳资双方的争议将会减少,对抗得以缓和,而工人们的一些非常态的抗争行 为也将相应减少。

进言之,工会直选在增强了劳工阶层的利益组织化程度的同时,也增强了工会组织自 身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工会在维护劳工权益的同时,还在企业劳工阶层与地方政府之间 ,建构起一种有效的劳工阶层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通过工会组织,劳工阶层可以将 本阶层的利益有效地组织和集中起来,并以一种有序的方式,将劳工的利益诉求传达到 地方政府的决策体制中,从而促进了政府和社会某种程度上的制度化合作。(注:陈剩 勇、吴巍、陈燕著:《基层工会直选:中国地方民主的新发展——以浙江省的余杭、余 姚、温岭为个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69页。)

四、以工会直选为契机,全面推进地方工会改革

基层工会直选制的实施,为地方基层工会组织的发展注入了一股活力,在促进工会组 织的合法性、代表性,强化基层工会的维权职能方面,都是一大突破。从浙江基层工会 直选的实践看,直选产生的工会,在代表劳工阶层的利益,表达该群体的利益诉求,积 极维护劳工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劳工阶层的利益组织化程 度的提高,进城劳工阶层利益代表和整合机制、协商机制的建构,丰富我国基层民主政 治的内容和形式,为在制度上赋予全社会的每个阶层和每个公民的民主参与的基本权利 ,实现并确保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参与机制和协商机制的平衡。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直选并非是我国工会改革的唯一措施,直选的优势能否发 挥出来,关键在于各级工会组织能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新形势, 积极推进改革,去除衙门化、官僚化,恢复工会组织的民间性、自治性,为劳工阶层争 取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为此,执政党、政府和工会组织自 身都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第一,执政党和政府要加强劳动立法,尽快清理与国际惯例,特别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文件、规定,特别是各地区自行制定的“土政策”,尽早制定和出 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 、《社会保险法》等。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实践证明不够科学的选择性条款也需要进 行硬化修改,就以基层工会选举来说,《中国工会章程》虽然规定了基层工会可以直接 选举工会主席,但是还缺少比较具体的条文规定。因此,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对直选的指导思想、基本程序和候选人条件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指导基层工会更好 地进行直接选举。

第二,积极推进地方工会改革,执政党和政府应当在工会推行工会领导机构的直接、 间接选举制,以及工会主席的差额选举制。在全面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制的基 础上,可以考虑由基层工会组织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县级工会领导机构,再由县级及相同 级别的工会组织选举或指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更高一级的工会领导机构。通过 工会领导人产生方法的改革,强化工会的合法性和组织的内聚力,促使各级工会组织革 除行政化和官僚气,全面加强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对于县以下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通过立法,促进工会组织的自治性和独立性。现行 体制下工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特别是执政党对工会组织的直接领导和对工会 工作的全力支持,是中国工会组织的优势所在,这一关系应当通过改革得到加强。要全 面贯彻落实《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能的权力,确 保工会领导人不因为工作问题而遭到雇主的打击和报复,确保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当然,执政党在强化对各级工会的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应减少或退出对工会事务的直 接干预,把管理工会的权力还给劳动者自己。要允许企业中职工自愿地组织自己的工会 ,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上级工会强制组建或者要求职工入会。明确工会的“职业团体”性 质,允许会员自由出入工会,既不应通过行政上的要求,强制职工入会,也不能以管理 不便等借口而拒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于工会组织的门槛之外。应当在公私企业,同时,作 为上级工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对直选的工会主席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掌握《劳动法 》、《工会法》等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与企业管理层谈判和协商的能力。

第三,执政党和政府要为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维权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 环境,要根据市场化、城市化的新形势和劳资关系的新变化,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进一 步完善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机制,并相应地赋予工会组织以合法的罢工权,以强化工会 组织在集体谈判和劳资博弈中的能力。

集体谈判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执政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 善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制度。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应进行政府、工会代表广大职工、 企业主管部门代表企业的三方协调。政府、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把事关职工重大利益与企业发展的重大事情在联席会议上加以协调讨论,从源头上参与 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活动,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基层企 业建立起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调,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监督的三方协调机制。把 劳资纠纷的隐性矛盾及时疏导解决,以防矛盾激化。工会作为工人的集体代言人,把数 量众多的工人组织在一个实体中,组织化提升了劳工集体谈判的能力,监督雇主遵守和 服从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会通过平衡工人和企业主之间的力量关系,一方面固然限 制了雇主的行为,维护了劳工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劳动关系的全面改善,也促进了劳 动者队伍的稳定,为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客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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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工会改革与基层工会直接选举_工会主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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