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论文_谢国春

简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论文_谢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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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公益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与公益诉讼相关法律体系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建立我国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考察了我国公益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试从宪法的修改与完善、基本部门法的修改与完善等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是指对有关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及立法机构的公益损害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排除侵害、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追究损害公益行为法律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与私益诉讼比较而言的。公益诉讼具备以下特征:

1.目的的公益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促使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被告范围的广泛性。公益诉讼的被告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立法机构。

3.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公益诉讼中诉讼的提起不是因为某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可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任何人。

4.损害利益内容的广泛性。损害公益的利益种类繁多,包括平等权与反歧视案件、消费者权利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

5.损害行为的多样性。损害公益的行为种类繁多,包括个人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

6.具体原则制度方面的特殊性。公益诉讼由于其本身目的的公益性,所以不能适用处分原则,公益诉讼的发起人没有权利处分公共利益。

二、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过分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性,淡化个人利益,其最终后果是导致国家利益统领集体利益、吸收个人利益,公益吞没私益。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我国却落入了另一个极端,即过于推崇“经济人”而忽略了“社会人”,对私益的重视加大,却没有重视公益的保护,导致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也相继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总体而言,公益诉讼的胜诉率较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甚至很难进入诉讼程序;部分法院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受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以及平等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1.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公益诉讼要获得发展离不开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需要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益诉讼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形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适应公益保护的世界性趋势,我国宪法应该作出更清晰的规定来调整和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第一,增加宪法公益保护的条款,规定依法授权的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第二,增加宪法诉讼条款,规定对有违宪之嫌的法律可提起宪法诉讼,以纠正与阻止违宪之嫌的法律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2.基本部门法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现行基本部门法中对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那些行为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规定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对此,我国立法应当对出现侵犯公共利益案件较多的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3.扩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诉讼的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诉以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诉的方式进行干预,有利于弥补我国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对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等重大的公益侵害案件,以及英烈名誉侵害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可以使公共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4.赋予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提起民事公诉以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发挥社会团体和组织专业优势,其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者符合其社团的宗旨,可以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提高公益诉讼的胜诉几率。

5.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确立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的不受侵害,同时可以节省国家资源。但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也容易造成公民的滥诉,所以应当设置诉讼方面的程序加以限制。例如,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必须先向有关机关或团体投诉,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应当对对滥用个人公益诉讼的行为进行惩戒。

6.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先行预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公益诉讼应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如诉讼案件诉讼标的较高,诉讼费用必然很高,如果让提起公益诉讼的人先行垫付诉讼费势必会增加诉讼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主动性。 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公益诉讼诉讼费承担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可以规定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若公益诉讼胜诉由被告人承担,若公益诉讼败诉则应由国库负担。

7.奖励制度的设定

美国是对利用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提起维护公益之进行立法的最早的国家。美国《克莱顿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反托拉斯法造成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任何人、商号、公司、联合会都可以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若原告实质上占有优势,法院将奖励原告诉讼费,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应该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中设置对胜诉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给以一定奖励的诉讼机制。

结语: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治、经济、社会、行政、司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小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J].法制博览,2016(21).

[2]胡宏博.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15)

论文作者:谢国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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