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史学的“常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史学规范研究_历史研究论文

走向史学的“常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史学规范研究_历史研究论文

走向史学的“常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学规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常规论文,走向论文,状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4=74/.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8-0005-18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中国社会和历史的大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史学逐渐走向繁荣并取得巨大成绩的时期,其中一个明显的进步,是历史“学者的学术规范意识越来越浓厚,对于‘学术腐败’问题也越来越敏感”,中国史学发展逐渐走向了“常规状态”。[1](p9)这一进步的取得,是与广大历史学者高度重视史学规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大变革时期历史学者对于史学规范的讨论与研究,主要围绕史学论著的技术性规范、史学规范的内涵、史学批评规范、史学规范变革和建设应该如何进行等问题而展开。在探讨过程中,虽然存在许多歧见,但在许多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基本形成了共识。笔者不揣谫陋,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历史学者关于史学规范的讨论与研究进行总结。①不当之处,敬祈同仁教正。

一 关于史学论著技术性规范的论争

史学论著技术性规范是指史学论著(论文、著作。本文论述所及主要指史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文献引证处理、注释体例及相关的著录方式、编排格式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史学论著技术性规范的讨论,涉及史学论著引文和注释规范化问题的缘起、史学论著注释的功能和意义、CAJ—CD规范能否作为史学论著的注释规范、《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优缺点等,并在其中个别问题上形成激烈的意见交锋。

(一) 史学论著引文和注释规范化问题的缘起

新时期史学论著引文和注释规范化之所以成为历史学者首先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从历史学者们的有关论述来看,原因有四:第一,此前中国历史学家规范化意识淡薄,历史学科规范化进程未能全面展开;第二,改革开放后,中国学者与国外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国外学术成果大量引进,中国学术也开始与世界“接轨”;第三,随着社会的大变革,中国学术逐渐走向繁荣,但是在这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弊端,学术严重“失范”、“失序”;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学术机构竭力推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和编排格式。

姚椿龄先生是改革开放时期较早呼吁史学注释要规范化的学者。1987年,他撰文指出,中国外国问题学术书刊的注释长期以来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注释,甚至是著名学者发表在国内一流学术期刊上的“优秀论文”也通篇“竟然没有注释”。二是注释不全,“有的注释,只有书名,不写作者;有的书籍有多种版本,而注释却不注明所用资料出自哪种版本;有的引用外国报刊资料,只注某年某月某日,不注版面页码;有的甚至注出‘美新社,巴黎,1976年8月25日电’这样的注释”。三是只注译名,不注原名。他认为,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既不利于学风的严谨,也给研究工作者和读者带来不便”,因此强烈呼吁学术书刊的注释要规范化,并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1)要有齐全的注释;(2)引用外文书刊要注原文;(3)翻译外国学术书刊要保留原文的注释和参考书目。”[2]

李安山先生通过与西方史学的比较而切身感受到了中国史学的严重不规范,指出国外严肃学者在论文或著作的开头总要提到在其论及的课题方面已有哪些研究、有哪些缺陷、自己的论著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或贡献,这种介绍有的是通过文字来叙述,有的是通过注释来表达。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世界史学界还有待努力。[3]

关于20世纪中国史学论著注释缺乏规范化的现象,赵世瑜先生明确指出,自20世纪初以来,“有名的学术大师引译国外著述,不注出处,仿佛自己的作品一般,也并不少见;很多著名学术著作的注释也不规范,还很不少”[4]。缺乏注释,或注释不规范,这是近现代中国史学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近现代中国史学实证性和科学性严重缺乏的表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学者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国外学者的学术成果,“见识了国外学者的文章规范,推崇并加仿效”[4],近现代中国史学缺乏注释或注释不规范的问题便凸显了出来。

笔者也曾撰文从20世纪中国史学发展历程的角度指出,新时期关于史学论著引文和注释规范的讨论,实际上是20世纪中国史学发展史上关于此一问题的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和深化。[5]

李剑鸣先生从世界史研究的规范化问题入手,认为“世界史研究的规范化,甚至整个史学的规范化,并不是一个单独出现的问题,而和近年来国内整个学术的状况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考察世界史研究的规范化问题的缘起,必须从近年来提出学术规范问题的背景着手”。具体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现代学术传统被人为中断,各学科的规范化进程尚未全面展开就遭到致命的挫折。学术被高度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直接服务于一时一地的暂时性需要,以致丧失了自身的特性,不再成其为学术。因此,我们今天提出学术规范问题,其实是为了将学术还原为学术,找回被剥夺的学术之成为学术的特性。第二,在由社会变革所带动的学术繁荣中,出现了严重的学术泡沫化现象,如论著低水平重复、尊重既往学术成果的意识相当淡薄、抄袭剽窃之风愈演愈烈等,这种缺乏起码的学术秩序的所谓学术研究无益于知识的有效积累。第三,近年来,中国和外国的学术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中国学术在领域、话语、规范、水平方面都与西方存在差异,无法进行真正的和实质性的对话,学者们感到,如果不从规范着手,就不能使中国学术“走向世界”。第四,从学科自身的状况而言,我们的学术训练体制和方法的缺失,对学术研究的“失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6]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学术成果迅速实现了数据库化处理。为适应数据库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学术著述参考文献和注释的著录项目、标注方法和编排格式都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以便于文献的统计和期刊评价,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检索,提高检索结果的适用性,促进学术研究成果更广泛的传播与利用。有鉴于此,1999年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印发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1—1998。以下简称CAJ—CD规范)。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根据CAJ—CD B/T1—1 998文件精神,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做了修订,颁布后在高校人文和社会科学学报系统内得到了广泛执行。执行几年后,不少人文学者认为CAJ—CD规范不符合人文学科的特性或内在规定性,甚至严重背离人文学术的本性,遂起而质疑和反对。赞成者和反对者交锋激烈,史学论著引文和注释规范的讨论也因此而走向深入。

(二) 史学论著注释的功能与意义

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CAJ-CD规范的历史学者,都从史学论著注释的功能与意义入手,评判新旧规范的优劣及其与史学的适用性。

笔者曾在有关的史学书评中结合所评著作的实践,对史学注释的功能与作用做过初步探讨,认为学术论著注释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注明出处,它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是说明其所以然,即对正文中已经涉及、却又不宜在正文中过多展开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充分的阐释。如果注释运用得好,文章就可以活泼飞动起来;如果注释仅仅是用于注明出处,文章就不免失诸呆板乃至松散。[7]

李安山先生认为,在历史学中,注释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第一,介绍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第二,注明资料来源;第三,维护知识产权,防止学术剽窃行为;第四,在进行学术批评时使用;第五,对正文中的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说明或进一步的阐释,以确保行文的流畅并节省篇幅。[3]

任东来先生把史学论著注释的目的或功能归纳为四种:“首先是告诉读者作者所依据的材料和引文的出处与性质(书籍、报刊、档案、音像、电子);其次是给读者一个进一步研究或考察作者研究可信度的线索;再次是放置作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文气、结构和逻辑连贯性,但又有必要加以评论、说明、解释的文字;最后是用来对他人研究的尊重和致谢。”他认为,注释的这四种功能构成了一种注释规范得以确立并被学界广泛接受的首要条件,即科学、有效原则。[8~9]

彭小瑜先生从史学论著注释体例不规范的严重后果的角度,谈了他对注释体例规范化意义的认识,认为注释格式不统一导致深层次的学术规范问题:第一,缺乏相关的学说史内容和规范详尽的注释,不仅使读者无法界定其成果和前辈同人所做研究的关系,而且是作者不诚实和不负责任的表现;第二,如果没有清楚的注释,读者就难以分辨作者的成果究竟是呓语还是有根据的研究;第三,简陋粗鄙的注释使中国学者的研究难以和国际规范接轨;第四,不规范的注释体例为剽窃者开了方便之门。[10]

郭世佑先生把历史研究中的资料区分为历史资料和史学资料两种类型,前者是指未经改编的原始性资料,后者指的是史学研究者通过运用历史资料而研究所得的论著。他认为,无论作者所引用的资料是历史资料还是史学资料,都应尽可能注明资料出处,这样做有多方面的益处:第一,能表明作者的诚实,可以避免抄袭之嫌;第二,能表明作者的自信,敢于接受查证资料出处的约束,可以确保资料的可信度;第三,有助于传播重要资料与学术思想,增加知识含量,维护知识产权;第四,可望约束论者的研究与叙述过程,帮助论者在较高的学术起点上行走,凸显问题意识,排除重复性劳动的可能,随时提醒论者朝创新的目标努力;第五,可望引导读者特别是初学者去查找有效资料和思考问题,避免走弯路;第六,有助于准确地反映学术成果的转载率,支持国际化学术评价标准的确立,对淡化人为的和成本昂贵的官方学术评价有所贡献。[11](p139~140)

王学典先生认为,史学论文的注释是史学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历史学成其为学术的本性体现。历史类论文的注释除了承担注明材料来源这一最基本的功能之外,它还承担着两种更为重要的功能:一是它具有与某一专题研究相关的书目导读和论文索引的性质,即承担部分目录学功能;二是显示作者功力深浅、见闻广狭和所下工夫的大小多少。这三种功能在注释本身常常是三位一体密不可分的。[12]

李剑鸣先生通过区分传统学术中的“注”、“释”与现代学术论著注释的本质不同,对史学论著注释的意义和功能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认为现代学术论著的注释是保证论著学术性的手段,也是区分学术论著和其他读物的外在标志。他说,治史特别讲究材料和根据,没有细致可信的注释,就无从反映材料的来源和根据的所在。史学论著注释的功能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注明材料的来源。通过注释的方式,作者所使用的论据和其他知识可以得到核查,从而有助于提高知识的准确性和可信性。第二,注释是学术继承和创新的一种有效保障。注释不仅可以反映所研究课题的学术史信息,而且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研究指引门径。第三,注释还可以作为正文的补充,如在注释中对资料进行辨析,对相关问题做出阐释,对史实进行考辨和对某些论点做补充发挥。第四,参见的功能。有的资料不必详细列举,可以简述其意,注明出处以供读者参考;对于他人已做过研究的问题,不必详细复述,也可用参见的方式。第五,论者还可用注释的方式向提供帮助和启发的人致谢。因此,认真做好论著的注释,充分发挥注释的功能,不仅可以提升论著的学术价值,而且可以改善学风和提高学术道德水平。[1](p389~391)[13]

历史学者们对史学论著注释的功能和意义的研究表明,注释规范化对于历史学而言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涉及历史学的学科特性和史学论著学术价值的重要问题。

(三) CAJ—CD规范能否作为史学论著的注释规范

根据对史学论著注释的功能与意义的认识,绝大多数历史学者坚持认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推行的CAJ—CD规范不适用于史学论著注释。

笔者根据自身的编辑实践体会认为,CAJ—CD规范优越于原来的注释编排格式,因为它不仅考虑到中国传统学术的注释功能、现代学术体系形成后中国学人采用西方注释体例的习惯和《著作权法》,而且照顾到了读者阅读情绪的需要和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需要。笔者在充分肯定CAJ—CD规范的同时,也指出了该规范存在着若干缺陷,但在笔者看来,只要经过进一步的完善,CAJ—CD规范就能够满足包括历史学在内的人文和社会科学学科在注释体例方面的特殊要求。[5]

任东来先生坚决反对笔者的上述意见,认为CAJ—CD规范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结构性缺陷和极为低级的技术性缺陷,因此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他说,一种注释规范能否确立并被人们普遍接受,要看它能否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本质方面的基本原则,即科学、有效原则;二是形式方面的原则,即实用、简单、经济原则。CAJ—CD规范在适用到历史学等人文学科时,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所以,可以明确地说,在历史学领域中,CAJ—CD规范绝对不是一项比传统注释方法更好的标准。[8~9]

王学典先生、李剑鸣先生等基本上持和任东来先生相同的看法,认为无论是从注释的功能和作用方面看,还是从历史学科的特点看,CAJ—CD规范及其衍生物《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都不适用于史学。王学典先生指出,目前通行的CAJ—CD引证规范虽然显示出了它简单明了、节省篇幅、美化版面的明显优势,但是,这一规范显然只实现了注释的指明材料和数据的出处一个功用,至于历史类论著注释的部分目录学功能、考证和辨析功能、显示作者功力的功能等,它都不能“容摄”,因此,这个注释规范不宜在人文学术特别是历史学领域中推广,人文学术尤其是史学应该选择一种更符合学术本性的论文注释体例。[12]李剑鸣先生认为,CAJ—CD标注格式是夹注的一个变种,只是减弱了夹注原有的功能,而增添了查阅的不便。注文变成了一些数目,需查对文末的参考文献,才能知晓引文的来历;如果有解释性的文字,仍然要采用脚注。这种标注方式对于征引浩繁的史学论著很不适用,既造成了写作的不便,也增添了查阅的困难。而且,这种格式所规定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形式不中不西,不伦不类,尤其不堪入目。[1](p392)笔者所认为的CAJ—CD规范融夹注、脚注和尾注为一体,兼顾传统和现代注释方式的特点和优点,在李剑鸣先生、任东来先生等历史学者看来,恰恰是其“丑陋”和“别扭”之处。

(四)《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优缺点

就在学者们对CAJ—CD规范的优劣展开激烈争论的时候,杨玉圣先生创办并主持的“学术批评网”发布了《历史研究》编辑部2001年10月10日制定的《<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②历史学者关于史学论著注释规范的争论便转向了《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

笔者认为,《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最突出的优点在于详明地区分了各种人文社科文献的责任者和责任形式,在文献类型的划分上也要比CAJ—CD规范简略得多;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中最为明显的缺陷是缺乏关于电子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方面的内容,这表明《历史研究》规范没有注意到蓬勃发展的电子文献的存在。[14]任东来先生同意笔者关于《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存在着缺陷的某些看法,但他认为,笔者的《历史研究》“无视电子文献存在”的结论过于武断,因为《历史研究》的外国史论文中,就出现过征引网上资料的情况。他的结论是:“《历史研究》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更适合史学论文。”[15]

针对学者们对《历史研究》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争论,时任《历史研究》杂志主编的张亦工先生出面就《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及相关问题做了七点说明。第一,所有社会科学著述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都有待于逐步完善;第二,“并存并荣”比“大一统”更有利于有关规范的进步;第三,目前还不存在“《历史研究》规范”,至多只能称之为“七刊史学论文引证标注方式”,或简称为“七刊规范”;第四,关于电子文献及其他文献资讯的引证标注方式,《历史研究》“目前没有制定或发布这些方面的引证标注的规定,并不说明我们认为何者重要不重要或存在不存在,只是还没有把有关的工作做到家而已”;第五,关于引证标注的位置,在目前通行的脚注(页末注)、尾注(文末注)、夹注(文中注)、夹注和文末参考文献结合等四种格式中,对于史学论文来说,以脚注较为方便;第六,各种标注方式都应当设法支持文献标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以促进学术进步;第七,对于论文的引证标注方式或注释编排方式这样的问题,学界同仁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到积极的正面建设上,少一些互相干涉和指责,应当实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原则。[16]

关于CAJ—CD规范和《历史研究》“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争论,表面上看分歧相当严重,但实际上正如任东来先生所说的,“共识远甚于分歧:首先,都认为良好实用的规范是学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其次,都同意目前各期刊各自为政的注释体例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再次,CAJ—CD规范和《历史研究》的标引规范都不是完美无缺的”[15]。

总的来说,史学论著的注释体例或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规范,在历史学者中间显然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这种意见分歧直接影响到了人文和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编辑实践。进入2008年后,人文和社会科学综合性期刊(如高校学报)在注释或参考文献的编排方式上出现了朝CAJ—CD规范执行前的各行其是状态回归的明显趋势,这无疑将加重广大作者适应注释体例上“一刊一制”、“一刊两制”甚至“一刊多制”的负担。既然在探讨注释的功能和意义时历史学者普遍认为注释对于史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相对统一的文献引证标注规范应该是必要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对“学术引文规范”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二是“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17](p330)史学论著的文献引证和注释体例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著录格式或标注方式,史学期刊不管执行什么样的注释和参考文献编排规范,都必须严格遵循和体现这两条最基本的原则。

二 关于史学规范体系内容的探讨

史学论著的技术性规范是史学规范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一层次的规范,尽管许多历史学者认为意义十分重要,但也有不少历史学者如赵世瑜先生认为,它只能被称为“文章规范”,“对于学者来说,是从小就应加以培训的ABC”,“如果这也属于学术规范的范围的话,那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层次,对这一层次的要求,也是容易得到大家认同的。即使现在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经过大家的努力,也会得到较快解决”。[4]这表明,随着学术规范讨论的深入,对于史学规范的认识,历史学者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技术性规范的探讨了,而是深入到史学规范的核心或深层内涵的研究。

史学规范体系概念较早是由从事中国古代史学史研究的学者提出的。李绪柏先生在概论中国传统史学发展的阶段时,根据史学发展的主流和史学规范体系的不同,以孔子为界,把中国传统史学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他认为,史学规范体系的变化是由史学发展主流的变化决定的;一个时期史学发展的规范体系包括史学思想、史学内容、史学体裁、史学方法以及史家五个方面。例如,孔子之后中国传统史学发展的主流是编撰史学,编撰史学的规范体系,在史学思想方面,可以概括为“彰善瘅恶”、“取鉴资治”和“会通明变”三项;在史学内容方面,重点是以帝王将相为中心的资治活动;在史学体裁方面,以编年体、纪传体、纪事本末体三大体裁为主;在史学方法方面,有搜集资料、考证资料、编撰成书等方法;在史家方面,除了史官外,此期还有大量私人史学家存在。[18]

李绪柏先生提出史学规范体系概念时,撇开史学规范的技术性层面,而直入其内核,这样的认识理路很有价值,也很有启发性。在探讨史学规范体系内容时,历史学者们不约而同地都采取了这一认识理路。

李振宏先生对史学规范内涵的认识,所走的认识理路与李绪柏先生基本相同。他在《关于大变革时期史学规范问题》一文中,给史学规范一个明确的定义:“史学规范是历史学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史学行为模式,是由史家群体所共同认可的史学价值观念、选题指向、思维方式、研究手段、编纂模式等方面所构成的不成文的史学成规。”[19]这个定义指出了史学规范最深层次的内涵,因此后来被包括中国史学史研究者在内的历史学者所广泛接受。③在2002年4月14~18日《史学月刊》编辑部主办的全国性“史学期刊发展研讨会”上,他把对史学规范的认识进一步扩大到对学术规范体系的认识,认为“学术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是一个立体的系统。它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和学术写作的技术规范等四个方面。学术研究规范包括学术价值观取向、思维方式、指导思想、理论方法、选题指向等方面,是学术规范的最深层次;学术道德规范,包括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科学诚实的研究态度,将把握学术史的发展作为研究的基础和前提等;学术批评规范,是专门就如何开展学术批评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学术写作的技术规范,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东西,是科研成果表述方式的规范化”[20]。鉴于史学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是一个立体的系统,在这次研讨会上,他用了一个新的术语——史学范式——来指称几年前他所定义的史学规范,认为史学规范的调整和变革,实质是史学范式的转型与变革。[21]

在《学术规范导论》中篇第4章《历史学》中,李振宏先生对史学规范作了更为系统和深刻的理论阐述。他指出:“历史学的学术规范是由这个学科的特殊性所规定的。历史学区别于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的学科特性,对本学科在研究方法、思维路径、表述形式、科研态度等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就构成了这个学科研究所必须遵循的研究规范,是谓史学规范。历史学的学术研究规范,即是历史学家群体顺从学科特性、为保障学科的健康发展而共同遵守的学术研究规则。”历史学的学科特性是通过与其他学科相比较而表现出来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历史学区别于哲学的特殊性、实证性特征;第二,历史学区别于一般社会科学的综合性、整体性特征;第三,历史学和文学相比的真实性特征;第四,发现原因是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在系统阐述历史学学科特性的基础上,他对历史研究的一般程序、史学论文写作规范和史学批评规范做了专门论述。[11](p112~126)

葛剑雄先生对学术规范体系的认识明显不同于其他学者,他把学术管理制度和学风也包括在规范体系之内,并认为它们才是高层次的规范。他说:“学术规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术研究中的具体规则,比如引文出处,对引用成果的说明,重要的文章应对学术史有所交待等等……这种具体的规则比较容易建立。另一方面是高层次的规范,包括学术制度和学风。学术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如职称评定制度、各种评奖制度、课题申报制度、成果评审制度等等。如果没有这种高层次的规范,具体的规范再好也没用。”[22]在他与杨玉圣先生等学者共同撰写的《学术规范导论》上篇第2章《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中,葛剑雄先生等把学术规范体系分为学术研究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引用规范、学术注释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六个层次。[11](p39~66)

林悟殊先生也试图给史学规范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说:“按规范者,法则也。史学规范者,史学工作者所应共同遵守之法则也。”根据这一定义,他认为,治学方法、研究方法之类不应列入史学规范的内容。这一认识明显不同于李绪柏先生和李振宏先生的认识。在林悟殊先生看来,史学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史德规范、学术规范和写作规范三个层次。史德规范就是要具有职业的正义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追求历史的真实,唯真是求,揭示历史的真实面貌。史学学术规范主要有三条:第一,任何研究都必须检视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二,尊重别人的研究成果,禁止抄袭剽窃;第三,立论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符合逻辑。史学写作规范也有三条内容:第一,文笔要简练、明达,力戒行文冗长、表达晦涩的文风;第二,译文要准确、明晰、流畅;第三,正确使用各种文稿符号,包括标点符号、引文规格、注释形式、外文字、数字、繁体字、简体字、异体字等的使用。[23]

《近代史研究》主编曾业英先生依据历史研究的性质、特点,结合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从广义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历史研究学术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四条:一是相对政治性而言的学术性;二是实证性,即必须坚持论从史出的实证性原则;三是前沿性,即必须坚持学术创新的原则;四是讨论性,即对有争议的学术问题,不要匆忙做结论,允许相关各方,依据历史事实,进行平等讨论,也就是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2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史研究》编辑部对史学规范内容的认识。

1998年《中国史研究》编辑部在总结创刊20年来的历史经验并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四项“论文稿学术质量审编标准”,这可以看做是《中国史研究》编辑部对史学规范内容的认识。这四项审编标准是:第一,学术价值性标准,即“研究成果对学术发展的贡献程度。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即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所提供的新事实、新知识,所获得的新结论,以及所使用的分析角度和研究方法,对学术发展有无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第二,科学性标准,即“研究成果符合科学研究规则的程度。具体包括基本理论依据或前提的可靠性,概念使用的明确性、严谨性、有效性,论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所采用研究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第三,学术规范性标准。《中国史研究》所说的学术规范性,“特指研究者对研究成果所在学术领域研究发展状况的把握程度以及遵循学术引证规则的程度”。第四,技术规范性标准,即“研究成果的表述形式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程度”,如“标点符号和数字的使用、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参考文献的著录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25]

关于学术规范的核心,特别是当下中国史学发展最需要讨论、最值得重视的学术规范究竟是什么,赵世瑜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学术规范只是学术研究活动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一些相对的、多层次的准则。比如说,任何一个课题的选择都要经过相当的知识积累,都要对本课题的中外学术史有所了解,从而使课题的选择有创新的意义;比如说,任何研究的展开都要经历资料收集的过程,都要对资料进行严格的批判的检验,而且无论是所搜集的资料还是对资料批判检验的结果都应该给读者新的信息;比如说,学术研究不应该只停留在摆资料或描述的层面上,应该上升到分析和解释的层面,如果不能提出新见,这项研究也不规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还有不断锤炼和发展分析方法和解释工具的问题,不进行这样的努力,也难说是符合学术规范……这些都是学术规范的核心。”[4]

对史学规范体系内容的探讨,虽然存在着两层次、三层次、四层次、六层次等不同的说法,但是通过讨论,历史学者认识到:第一,史学规范是由历史学自身的学科特性所规定的,是史学研究成果学术性和科学性的有效保障,也是历史学学科特性的本质体现;第二,史学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准则体系或系统,无论是基础部分的技术性规范还是核心部分的研究规范,对于史学发展和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史学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学术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学术,从这个意义上说,史学规范是衡量史学成果的性质——学术与非学术——的一条最重要的标准;第四,史学规范具有社会—历史性特点,而且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学术共识,而不是僵死的准则,必须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或变革,无论是技术性规范还是研究规范,在根本上都意味着历史研究范式的时代转型。

三 关于史学批评规范的研究

史学批评是史学发展的杠杆和内在驱动力,是史学充满活力的表征,是史学实现学术民主的重要保证,也是史学规范得以形成的一条极为重要的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广大历史学者和史学期刊的共同努力,史学批评对于史学发展的这种重要意义,已经成为历史学者的一种共识。但是,史学批评自身的发展状况却很不理想。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史学批评被严重政治化,完全脱离了正常学术争鸣的轨道。改革开放以后,史学批评政治化现象逐渐得到克服,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在汹涌澎湃的“商潮”的席卷下,加之一些学术制度因素(特别是学术评奖和职称评审制度)的干扰,史学批评出现了严重的广告式、八股化现象,按照《近代史研究》编辑部的说法,相当一部分书评是“捧场应酬之作……动辄曰‘填补空白’、‘开辟了新领域’,是什么‘力作’、‘华章’,空话、套话连篇,几同街头招贴”[26]。史学批评应该如何开展,学术对话应该如何进行,换言之,史学批评应该遵循哪些学术规范,在史学规范讨论中,便成为历史学者“严重关注和忧虑”[26]的一个问题。

(一) 关于史学批评的标准

史学批评或者说史学评论,是一种“以史学著作和史学现象作为它的直接评价的对象”,而“又总是以客观历史过程作为基础的”史学实践活动。[27](p297)它“要做的事情,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具体史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意义、得失及其原因,进行科学的考察和评价;二是对史学研究状况的分析与评述;三是对史家个人史学成就、史学方法、史学思想的分析与评述”[28](p443)。史学批评的评判性质,决定了这种史学实践的进行必然要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标准问题是一切评论的中心问题”[28](p455)。没有衡量的标准,就无从进行评判。因此,史学批评规范首先要解决的是史学批评的标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较早把史学评论作为史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的是吴泽先生。他认为,社会实践,尤其是史学实践,是检验历史认识的根本标准或唯一标准;由这个根本标准派生出史学评论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史学评论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两个方面。史学评论的政治标准,指的是考察史学著作和史学现象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即评论它们的社会价值时所应该遵循的内在尺度。史学评论的学术标准,指的是衡量史学著作在研究和编纂上的优劣成败的内在尺度,科学性是这种内在尺度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分析上它又表现为几个基本方面和基本要求。学术标准的第一个要求是史学的真实性,第二个要求是深刻性,第三个要求是表现形式的完美性。史学评论的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构成了史学评论者从不同方面对史学著作和史学现象进行评价时所使用的两种准则。[27](p299~317)[29]

瞿林东先生则最早把史学评论的价值标准抽象为学术价值标准和社会价值标准,并认为社会价值是最重要的尺度。在他看来,史学研究的学术价值只有在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时,才获得其社会价值;而当它获得了社会价值时,它的学术上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史学研究的社会价值乃是检验其学术价值的最重要的尺度;而课题选择、研究方法和成果形式,是考察史学研究的社会价值的三个重要方面。[30](p561~563)

王建辉先生对史学批评的价值标准提出了独特的认识,认为“史学批评的价值评价是不同的价值尺度和统一的价值尺度的和谐一致”。所谓“不同的价值尺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科学价值,即学术价值的根本点在于真和新;二是认知价值,即从此一成果所获得的人们认识自己、认识社会、认识历史的效益。所谓“统一的价值尺度”,“就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求真与求是的价值观”。[31]

李振宏先生继吴泽先生之后对史学评论价值标准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他认为,史学评论应该遵循社会价值标准和学术价值标准辩证统一的原则。史学评论社会价值标准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要分析和评论史学家的选题是否有现实意义、是否紧扣时代主题;第二,要分析和评论史学家的研究成果是否产生了应有的社会效益,不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第三,要分析和评论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在多大程度上为人类的文化积累和传播作出贡献。史学评论的学术价值标准,是指史学研究成果所具有的科学性,主要体现为该成果在史学本学科中所具有的学术程度和水平的高低,其核心是学术创新,具体包括七个方面:一是选题有新意,二是挖掘新的史料,三是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四是修正前人的研究成果,五是对历史提出新的见解,六是应用新的研究方法,七是在著作体例、结构和语言风格等方面打破传统的模式而有所创造。史学评论的社会价值标准和学术价值标准在实质上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不能互相代替。[28](p455~459)其后,邓鸿光先生和笔者都曾撰文对瞿林东先生、李振宏先生提出的社会价值标准和学术价值标准以及二者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阐述。[32][33](p231~243)

雷戈先生从“史学批评学”学科的角度提出了颇有创见的史学批评四大原则,即时代精神原则、文化性原则、世界性原则和批判性原则。他认为,史学批评必须考察历史学与时代精神的统一性,以便充分地揭示出历史著作所可能达到的时代精神高度,以及时代精神所具有的历史意识和历史深度;必须尽可能地揭示出历史著作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和文化意蕴;必须对历史著作、历史学家、历史理论所包含的世界性有一种高度的敏感,并善于深刻地揭示出这种世界性的本质;批判性的原则也就是民主性原则,它是史学批评家在批评实践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原则。[34]

(二) 关于史学批评主体的规范

“在史学批评的范畴里,史学批评家是活动的主体,这个主体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史学批评的兴旺和发展”[31],也“关系到史学评论的质量”[28](p459)。改革开放初期史学批评之所以存在着一系列的“缺失”[35],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当一部分史学评论者强充“里手行家”[26],主体素质不足以胜任史学评论工作。因此,要改善史学批评的状况,推进科学的史学批评的发展,不仅要对史学批评活动进行规范,而且更应该对史学批评主体提出高标准的要求。

瞿林东先生最早提出,史学评论的发展要求史学评论家把史学评论当做一项严肃的史学工作和“史学的‘本业’”来对待,把史学评论文章当做研究成果,而不应该把史学评论看做“小摆设或点缀品”。在具体的评论实践中,史学评论家“要做到既不捧场,又不挑眼,一是一,二是二”,要“真正有一种‘临文必敬’、实事求是的态度”。[36~37]后来,杨玉圣先生也一直强调把书评当做学问来做,认为“真正能胜任书评的人,必须有相当的思维敏感、理论素养和学术功力,同时还必须有公正无私、与人为善的气度,德、才、学、识兼备”[38](p71~72);而且,对于“有良知、有勇气写批评文章”的评论者来说,“学术批评应当署本名”。[39](p276~278)

王建辉先生认为,“作为主体的批评家要有把握全部生活内涵和历史整体之总和的能力”,“必须有哲学头脑,必须善于操使哲学武器。这是对一个史学批评家的基本要求,无疑也是最高要求”。[31]这个观点后来为绝大多数研究史学批评理论的学者所接受。

1998年11月5日,《近代史研究》编辑部在北京召开了“近代史书评的现状与期望座谈会”,张振鹍、茅家琦、祁龙威、林家有、段云章、罗志田、欧阳哲生、朱英、张亦工等京内外二十余名历史学者参加了座谈会。关于史学批评的主体素质要求,与会者认为:“学术书评的作者不仅要对评论对象有深入的了解,而且对相关学术领域要有全面把握,同时,好的书评作者还应具备高度的理论修养和良好的史识。”为了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术研究,书评作者至少应注意或做到以下各点:一是认真研读所评之书;二是与相关论著作比较研究,看其在观点、角度、史料、论证、方法等方面有何异同、高低、优劣之分,而不仅仅就书论书,就文评文;三是对书不对人,对所评之书秉公执言,实事求是;四是要有分析和论证。史学评论者“目的要纯正,要真正出以公心,为促进学术研究而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借书评挟私报复,打击别人,抬高自己,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更不可重蹈覆辙,混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无限上纲上线。同时,还要态度诚恳、平和,尊重对方,与人为善,平等讨论,春风化雨,万不可傲气凌人,呵喝斥责,以‘教师爷’自居……至于所评内容,则要准确、实在,不可捕风捉影,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更不可断章取义,曲解其意”。[26]

李振宏先生对史学评论家的主体素质要求做过多次理论性的阐述。在《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他认为,史学评论家应该:第一,要有高度的理论修养;第二,要有高度的史学修养,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广博而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第三,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理论勇气;第四,要有与著作者建立平等合作关系的真诚态度,具备客观、公正的高尚品德。[28](p459~463)在《学术规范导论》中篇第4章《历史学》中,他对史学批评规范提出了六条要求,这些要求基本上是针对史学批评家的主体素质要求而提出来的:第一,把史学批评当做史学研究的一部分;第二,把发展史学研究作为唯一目标,而不能夹带非学术的任何目的;第三,必须对评论对象做过深入研究;第四,要有相应的学识;第五,尊重评论对象,与对象进行平等的学术对话;第六,应主要侧重于学术观点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方法上的运用与创新,运用史料方面的得与失,遵守史学研究规范的情况等方面的评论。[11](p127~129)在《<史学的批评与批评的史学>序》中,他对史学批评家在评论一本学术著作时应该达到的要求做了专门论述,认为“评论一本学术著作,首先要求评论者真正能处于相关研究领域的前沿阵地,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而且最好是评论者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独到的研究或思考;其次,评论者要把所评论的著作读深读透,反复咀嚼,对评论的对象有完整而深入的把握,以保证能是其所是,非其所非,并且评论者还要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对评论对象的研究结论、理论观点、研究方法、材料运用等方面能有所评点,分析其在学术研究基本方面的建树或缺陷;最后,评论者还要有前瞻性的眼光,能指出所评论的著作对学术发展的大势有何助益”[40](p2)。

笔者曾经给史学评论主体素质下了一个定义:“史学评论主体的素质,是指史学评论家为适应史学评论实践活动的需要而[应该]具备的一系列品格与认知因素。”根据这个定义,笔者认为,从史学评论主体的品格要求来说,史学评论家应该具备刚正的批评品格和铁肩担道义的批评胆略与批评意识。就史学评论主体的认知素质要求而言,史学评论家应该具备的素质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扎实的学科知识,这里的学科知识指的是史学评论学科的知识,具体包括史学评论理论、史学评论方法、史学评论的基本规律和原则等;二是鲜明的、自觉的史学意识,即史学评论家应该站在历史与时代的高度,对史学事业及其发展进步、乃至前途命运始终给予密切的关注并提出深刻独到的见解;三是认识能力,包括接受、理解、运用和创立新概念的能力,洞察客体的内在联系、善于揭示其本质和规律的能力;四是专业知识,主要指与评论对象直接相关的某一史学分支学科或史学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41]

(三) 史学批评规范的其他要求

史学批评不仅涉及如何评和由谁来评的问题,而且涉及评什么书和被批评者应该如何对待批评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发展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其具体表现就是史学论著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欲一一评论,既无必要,也不可能。那么,哪些书是应该评,值得评的呢”?历史学者们大多认为:“首先当然是精品,平庸之作则可不予理睬,任其自生自灭。”[26]罗志田先生就指出:“以现在史学书籍出版数量和书评数量的悬殊比例看,若真是全无价值可言的书籍,似尚不必占据我们学术期刊本来不多的书评版面。”[42]但是,“在目前学术评论气氛不甚正常的情况下,没有评论的书不见得就是劣书,而有大量‘书评’为其捧场的书不见得就是好书”,因此,多数历史学者认为,“对有代表性的劣质书加以曝光,指错纠谬,仍显得十分必要”。[26]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在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具有警醒意义,并对包括史学批评规范在内的史学规范建设产生积极作用的史学批评作品,大多是“对有代表性的劣质书加以曝光”的学术书评,或者是对不良史学现象进行深刻揭露的史学评论。

关于被评论者的规范要求,笔者曾经在有关史学评论文章中做过一定的探讨,认为:第一,被评论者应该对史学批评的讨论性功能持正确的思想认识;第二,应该心窗八面来风,具有虚怀若谷的度量;第三,应该以历史的发展眼光对待自己,敢于不断否定旧我;第四,应该真诚地欢迎持不同学术见解的人来批评自己的学术观点。[41][43]在1998年的“近代史书评的现状与期望座谈会”上,与会学者也提出:“就被评论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应有学者的风范和雅量,允许甚至鼓励别人对你的学术成果,那[哪]怕是优秀的学术成果,品头论足,说长道短。切忌‘爱吹不爱批’,老虎屁股摸不得……作为一个有志于学术事业的学者,理应胸怀坦荡,明净如镜,羞于与讳疾忌医、抱残守缺者为伍。”[26]

史学批评规范研究中值得评述的内容远不止这些。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历史学者关于史学批评规范研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目前已经基本解决了史学批评的价值标准,史学批评的目的、作用和意义,史学批评家的主体素质要求等基本理论问题。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的史学实践活动,和实证历史研究等其他史学实践活动一样,史学批评也是“有规矩而无定式”,“不仅批评的形式不能模式化,而且批评的角度、内容和对象也不能强求一致”。[44]

四 关于史学规范变革与建设之路的探索

史学规范具有社会时代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正如李振宏先生所说,“一定的史学规范……是一定的社会时代的产物,与时代的政治环境、社会氛围、文化背景等紧密相连,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一定的史学规范,是一定的时代史学发展的要求”。[19]既然史学规范是在一定的时代形成的,是适应一定的社会时代条件的产物,那么,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势必要求史学规范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历史进入一个大变革时期。“社会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哲学观念,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生活的内容和方式。这种变化也必然在史学上有所反映”,即“出现了新的史学意识、表现形式、研究角度、学术视野”和研究手段。但是,人们一贯遵循的史学规范却对新的史学现象产生了排斥性。这表明,改革开放以前的史学规范已经不再能够“促进或适应史学发展的需要”了,也不利于史学的繁荣了。[19]很显然,传统的史学规范已经失去了其原本具有的合理性和历史存在的理由,变革和转型是必然的。问题在于: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传统的史学规范应该做出哪些调整,新型的史学规范建构应该如何进行?无论是对史学论著技术性规范的激烈论争,还是对史学规范内涵的深层探索,其实历史学者们都在试图解决史学规范应该如何变革、新型史学规范应该如何建设的问题。

(一) 史学规范的变与不变

李振宏先生认为,传统的史学规范应该做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第一,史学论著形式不应再拘泥于传统模式,著述的体例、结构、语言风格等,应更活泼、更生动、更具文采。史学论著虽然需要旁征博引,但是在叙述方式上完全可以做出改变,将原材料的内容变成自己的叙述。在语言风格上,史学论著不应该总是摆出一副极其严肃的面孔,而应该也有诙谐和机智、激情和幽默。第二,史家群体应以博大的胸怀,欢迎非专业的学者加入到史学研究队伍中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现象,即没有受过历史专业训练的非专业学人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史学研究的行列之中。非专业历史学者的历史研究成果不一定符合现有的史学规范,在对历史资料的理解、历史背景的把握、引用材料的是否全面等方面也存在着“无知或荒谬”,但是,他们毕竟给史学研究带来新的研究方法,或者提供新的研究思路、研究课题,其中的一些成果在传统的死气沉沉的史学研究领域起到一石激千层浪的作用,给史学研究带来冲击和活力。对这些非专业学者介入历史科学研究,史学界应持宽容、欢迎、支持的科学态度,以推动史学规范不断调整和更新。第三,应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打破传统的选题思路,将史学研究的视角深入到历史的各个层面和领域。第四,提倡大胆尝试新的研究方法,实现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丰富、充实和改造。第五,提倡宽容精神,欢迎不同学派的对立和争鸣。对立和争鸣是科学发展的前提。在坚持和维护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历史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既欢迎非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讨论和争鸣,也欢迎由于对马克思主义不同的理解而形成的不同学派之间的对立和争鸣。这样,马克思主义史学就会在对立和争鸣中获得生命和活力,并且有助于形成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史学规范。这样的史学规范会更具有促进史学发展和繁荣的内在机制。[19]

李振宏先生的文章发表后,很快引起了历史学者的讨论。钱茂伟先生指出,李振宏先生提出的“史学规范”概念“给人以无限思考与启迪”,他也赞成史学规范的改革,因为“史学规范不改革,史学就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但是,他认为,“不是所有的‘规范’都可以破的。学术就是学术。有些可破,有些万万不能破”。那么,究竟哪些“规范”可破,哪些“规范”万万不能破呢?他说:“作为史学规范,形式、文风、视角、方法可以破”,但是,诸如引文及出处方面的规范,尽管“看似繁琐”,却“不能轻易否定”。[45]

郭世佑先生基本持和钱茂伟先生一致的看法,认为“并非所有的史学规范都需要变革”。他指出:“任何一种学术规范的存在与认同,既是学科本身得以形成的主要标志,也是维系与引导学科建设、开展学术研究的基本纽带。而学术规范的相应变革、调整乃至重构,既是学术创新的一个必然结果,又是确保学科建设繁荣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存在与变革,认同与调整,二者相辅相成……如果没有对史学规范的认同,就谈不上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历史学科的确立;如果缺乏对史学规范的相应突破,一些重要成果就难以脱颖而出。”基于这种对“存在与变革,认同与调整”的关系的认识,他认为,“人们对史学研究的目的、对象、范围、方法、价值体系乃至历史学的学科属性与功能等方面的规范性认识”,以及随之而来的“对某些价值评判标准与思维定势乃至原有话语系统”的规范性认识,随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某些基本的史学规范并不存在过时的问题……例如,关于论从史出、言之有据、既不盲从已有定论又适当尊重前人或同辈劳动成果等学术规范,我们所需要的与其说是变革,不如说是恪守与重申。又如,对某些既成学术问题的质疑与研讨,应当尽可能以学术界现有的学术积累为基础,这其实属于各门学科领域都应共同遵守的学术规范”。[46]

(二) 新时期史学规范建设之路

新型史学规范建设应该如何进行,这也是历史学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杨玉圣先生发表了大量这方面的文章和演讲,对新型史学规范建设之路做了坚持不懈的探索。从他的有关论述来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并把它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加强学者的自律,加强学术评论,是史学规范建设的几条重要途径,而根本的途径是通过各种方式把史学规范落到实处。不能落到实处,任何规范都只是空文。学术规范的主体是学者和正在接受专业训练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因此他特别重视学者自律在学术规范建设中的作用。就学者主体自律而言,他认为,要把规范落到实处,学者在学术实践中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学术要有敬畏之心;第二,一定要有问题意识;第三,一定要有学术史意识;第四,要特别注意学术引证和学术注释。[47](p90~94)

侯旭东先生更为关注他律方面。他认为,史学规范“是指历史研究者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目的乃是约束学者如何去做,并因此设定了学术活动的界限。在实践层面,规范既内化为学者自身学术活动的约束(自律),也通过对学术产品的确认机制,如出版、刊发的审定、评价等体现出来(他律)”。史学规范的“具体内容可形式化为若干规则”,这种形式化的规则具有“通约性”,但是从操作角度来看,“脱离具体的领域、具体的学术脉络是无从把握的”。而从学术规范与学术范式相连的意义上说,“普适的”实质性规范是不存在的。因此,史学规范建设主要是制定形式化的标准,或者说主要通过他律的途径来实现。他律的途径根本的一条是建立同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另一重要途径是学术评论。[48]

在侯旭东先生之前,葛剑雄先生把学术制度和学风作为学术规范的高层次,[22]其实也隐含着对史学规范建设的他律途径的强调。他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光有具体的规范还不够,还应该改善学术界以至整个文教科研界的生存环境,并在制度建设上做出努力,使诸如审稿、评审项目、确定经费、评奖、鉴定、提升职称、论文答辩等活动都能遵循基本的原则”,否则,“具体的学术规范很难维持”。当然,他这样说并不表示他“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他不重视学者自律。[49]

绝大多数历史学者认为,史学规范建设应该自律和他律双管齐下,用杨奎松先生的话来说,就是“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靠管”。他说:“为了使学术研究的规范得到学者的践行……第一,所有老师在指导自己学生时,首先要教育学生懂得必要的学术规范,懂得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使学生从事学术研究之初即树立起学者应有的道德意识和责任心。第二,要加强学术批评,对违规者不妨给予必要的警戒。但个别的批评绝难解决问题。因此,第三,要建立必要的‘警察’制度,即通过有关杂志社和出版社严格把关,来强化学术规范的执行……一句话,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靠管。”[50]显然,在杨奎松先生看来,史学期刊在强化史学规范的执行方面承担着学术“警察”职能。

虽然大多数历史学者认识到史学期刊是史学规范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很少有人从理论上进行阐释。对大变革时期史学期刊在史学规范建设中的作用从理论角度进行比较深入探讨的是李振宏先生。他在2004年4月《史学月刊》编辑部召开的“史学期刊发展研讨会”上所作的主题报告中指出:“今天的史学期刊,除了正常刊出史学研究成果之外,还面临着三大任务,即促成并加快史学范式的转变,培育并确立科学的学术规范,倡导并树立健康的学术风气。”关于第一大任务,他认为,20、21世纪之交,史学范式已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发生了广泛而重大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仍然是不能使人满意的。一方面,对史学范式范畴中所发生的变革,我们还缺乏清醒的自觉的意识,人们没有从促进史学范式转化的角度去进行总结,使这种转化停留在不自觉的自然的状态中;另一方面,在今天的史学研究中,仍然存在着新的史学意识、新的史学表现形式、新的研究角度、新的学术规范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的事情,人们所普遍使用着的史学范式,对新生的史学现象仍然发挥着它的排斥功能”,因此,“促使史学界对史学范式认识的自觉,并为史学范式的根本性转变而努力”,就成为“当代中国史学期刊应该肩负的一项重大的历史使命”。关于第二大任务,他认为,除了史学研究规范中的某些方面史学期刊无能为力之外,其他如历史学者的学术道德规范、史学批评规范、史学论著写作的技术规范,都是可以依靠史学群体内部的努力来确立的。他说:“由于学术研究的散在性,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主要媒体,我们这些学术期刊,就义不容辞地要肩负起建设史学规范的责任。我们提倡什么样的规范,作者们就习惯于遵循什么样的要求。”他主张一方面通过史学期刊对稿件的要求来体现史学期刊对规范性行为的提倡,另一方面国内主要史学期刊通过某种方式的非正规联合,共同协作制定一些史学研究活动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史学论文写作的技术规范,来逐渐达到规范史学发展的目的。关于第三大任务,他认为,面对因经济大潮的冲击和形式主义的泛滥而出现的史学界学术风气严重不正,学术论文粗制滥造,学术垃圾充斥大小期刊、败坏着学术研究声誉的现实,史学期刊在净化学术空气和倡导健康学风方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21]

在史学规范如何建设的探索过程中,历史学者普遍认识到,新时期的史学规范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史学主体(包括史学个体和史家群体)和整个历史学界,而且涉及学术界、教育界、学术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诸多方面。葛剑雄先生曾经指出:“坚持学术创新已经不单是学术规范、学术界的学风和个人操守问题(当然,学者本人应该坚持原则,守住学术规范的底线)[,]但主管部门、学术界和全社会也应该为学者创造有利条件,至少不要起相反作用。”[51](p61~64)因此,史学规范建设,除了加强史学批评,充分发挥史学期刊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制特别是有关后备学术人才史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教育体制,还应该建立学术评价的公平机制,消除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不切实际的学术发展规划和目标。

关于制度性的机制制约,蓝勇先生认为:“进行学术规范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我们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系统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反思,建立一个可与世界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规范机制和学术评价系统,将学术界的不正之风用机制来制约。”他建议,“首先在评价机制上要将‘阳光机制’与‘暗箱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大‘阳光机制’的制约,形成自由批评的文化背景”;其次,要创立“体外海评系统”和“分化评价系统”,而“在学术界建立普遍的‘体外海评系统’尤为重要。所谓‘体外海评体系’,就是要求学者综合成果接受本单位外二级学科内大多数学者的评价认可的制度”。[52](p257~263)

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学术创新,但是,现实情形恰如葛剑雄先生所观察到的,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不切实际的学术或学科发展规划和目标,目前的学术评价体系和以所谓“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内容的评价标准,现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的导向和评审办法等非学术因素,不仅严重干扰和影响着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而且严重妨碍了学术创新。因此,他认为,包括史学规范在内的学术规范建设,必须消除各种非学术因素对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干扰和影响,还学术一个相对清净、自由的发展空间。[51](p61~64)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历史学者对于史学规范应该如何进行适应时代变化的调整的讨论没有取得相对一致的认识。在实践中,作为史学规范核心内容的史学范式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尽管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历史学者对于这种变化的认识却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如果史学范式不能实现转型,正在形成中的新的史学范式不能为历史学者普遍认同,那么史学规范的调整就不会有实质性的意义。史学规范变与不变的争论,生成中的史学范式还在历史学者的异议乃至质疑之中,这表明,传统的史学规范具有顽强的惰性力量,史学规范的变革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历史过程。

相比较而言,历史学者对于史学规范建设之路的探索,认识颇为一致。在加强历史学者自律的同时,加强史学评论,充分发挥史学期刊的引导作用和“警察”功能,从史学后备人才抓起、规范史学研究生的学术训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学术评价机制,消除各种非学术因素对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干扰和影响,这些史学规范建设的途径或具体措施为历史学者所广泛赞同。

五 深化史学规范研究的几点建议

(一) 从史学理论学科体系的高度深化对史学规范的认识和研究

“史学规范”、“史学规范体系”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史学概念,也就是说,史学规范研究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才开始逐渐形成的一个史学研究领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30年来,历史学者发表的关于史学规范和学术规范的文章有数百篇,真正具有深刻见解或较强理论性、值得评述的文章却不多,绝大多数文章不是在重复着大体相同的认识,就是停留于空泛的议论或学界现象观感的感性认识层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历史学者们对于史学规范这一新兴的史学研究领域的归属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没有把它纳入到史学理论学科体系之中,从而把它上升到学科体系理论建设的高度来进行科学的认识和研究。

在现有的史学理论学科体系结构中,虽然存在不同的体系构架,但是除了吴泽先生、瞿林东先生、李振宏先生、赵毅先生、雷戈先生等个别学者把史学评论当做史学理论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或者从史学评论独立学科的高度来认识之外,史学评论在许多“史学概论”或“史学理论与方法”类论著中并不占有一席之地。即便是把史学评论纳入史学理论学科体系的这些学者的史学理论或中国史学史著述,实际上也不是从史学评论规范的角度来论述相关问题的。他们虽然探讨了史学评论的价值标准、史学评论家的主体素质、史学评论的基本原则等理论课题,但对于史学评论方法、被评论者的主体素质要求、甚至史学评论的对象等,却只是略有涉及,而很少有系统而深入的理论分析。至于史学规范体系中的其他内容,如史学论著的技术性规范、历史研究的学术规范(史学范式)、历史学者的学术道德规范等,可以说迄今还没有进入史学理论大厦的殿堂。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系统的史学规范教育的开展,也不利于中国史学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应该把史学规范纳入史学理论的学科体系之中。这样做,不仅可以丰富史学理论学科体系的内容,而且可以增强历史学者对史学规范的自觉意识,使历史学者特别是史学后备人才对史学规范有系统的、全面的和科学的认识。从史学理论学科体系的视野来研究史学规范,今后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史学论著的技术性规范方面,加强史学论著细则性的注释方式和体例的研究。30年来的史学论著技术性规范讨论,已经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取得了明显的共识,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注释方式和体例更为符合历史学的学科特性和要求,仍然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抽象的原则如果不能细化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无论原则多么好,也还是一纸空文,不能真正起到保障史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和科学性的作用。因此,关于史学论著技术性规范的研究,今后的重点应该放在具体的史学注释方式和体例方面,史学期刊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第二,在史学评论规范方面,加强史学评论方法和被评论者的主体素质的研究。史学评论因对象的复杂性,而不可能有统一的评论方法;但是,这不等于说不存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史学评论方法。事实上,在史学评论规范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已经提出学术书评应该对相关的著作做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就是科学的史学评论所采用的一个基本方法,也是中国史学评论发展史上史学评论家常用的一种评论方法。实证历史研究也经常会用到比较研究方法,但是史学评论中的比较研究方法应该不同于实证历史研究的比较研究。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或者说史学评论中的比较研究方法的要求和特点何在,是一个还没有引起史学理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当然,方法论意义上的史学评论方法应该还有其他内容,如从孟子最早明确提出的“知人论世”到章学诚的“临文必敬”、“能为古人设身而处地”,再到陈寅恪的“同情之了解”的历史主义与史家心态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这种评论方法与一般史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历史主义,以及与当今国外思想史学界(如以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英国剑桥学派)和中国社会史学界(如赵世瑜先生、刘志伟先生等)实证历史研究中所采用的“场景”(context)研究方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等,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于被评论者的主体素质要求,目前虽然做了一定的探讨,但基本局限于被评论者的品格和道德修养方面。除此之外,和史学评论家的主体素质要求一样,对于被评论者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高度要求,也需要做细致的探讨。

第三,在历史研究的学术规范(史学范式)方面,加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范式的演变和新型史学范式的研究。30年来关于历史研究的学术规范或史学范式研究是史学规范研究中最为深入的,学者们提出的有关认识也最为深刻;但是,改革开放以来30年中国史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史学范式,还没有人做过系统的总结和概括,而且在一些史学分支学科如中国近代史学科中新的史学范式还面临着被排斥或不被理解的现象。因此,加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范式的演变和新型史学范式的研究,是史学规范研究特别是史学理论研究的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改革开放以前30年中国史学范式的研究。在史学规范研究中虽然已经有学者(如李振宏先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全面的研究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如果缺乏对前30年史学范式的清楚认识,那么史学规范的调整与变革就可能陷于盲目。

简言之,不仅要加强目前还比较薄弱史学规范某些领域的理论研究,而且还应该加强史学规范史尤其是史学范式史的研究。这是史学理论和史学史研究者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的时代任务。

(二) 加强史学规范制约机制和作用方式的研究

任何一种规范都是用来约束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范人们的一定的实践的,一种规范要真正发挥其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实践的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的作用方式或制约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学规范研究,虽然有历史学者探讨过学术规范制约机制问题,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不仅如此,而且在部分历史学者中,对于史学规范和史学规范的约束机制与作用方式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混淆,即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并把后者当做前者最高层次的内容。正确认识史学规范与史学规范的约束机制和作用方式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于后者的研究,这是今后深化史学规范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

要搞清楚史学规范的制约机制和作用方式,首先应该对史学规范体系的内容结构有一个清晰和科学的认识。笔者认为,史学规范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史学形式方面的规范,即史学论著表述或写作的技术性规范,主要是引文处理规则和文献引证标注方法。这是史学规范的基础层次。第二,涉及历史研究过程和内容方面的实质性规范,主要包括历史研究的学术规范(史学范式)和史学评论规范。这是史学规范的核心层次。第三,涉及历史学者主体品德方面的规范,即历史学者的学术道德规范。这是学术规范的共有层次,也是史学规范的底线。

不同层次的规范有其自身的作用方式和制约机制。大体而言:

作为基础的史学形式层次的规范,可以通过历史学者群体努力和史学期刊的协作,制定具体而详明的诸如“史学论著技术处理规定”、“文献引证标注方法的规定”等,对历史学者的史学表述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制约。

作为核心的实质性层次的规范,则不宜采用强制性的方式,而只能通过有意识的引导和提倡来实现规范历史研究过程和调整史学范式的目的;而且,在现实中,实质性层次的史学规范往往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共存的。因此,平等、民主基础上的自由竞争也是这一层次的史学规范发挥其作用的一种有效方式,甚至是主要的作用方式。哪一种史学范式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更能回答时代和社会向历史学者提出的问题,更有利于和更能促进史学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只有通过平等的竞争、历史学者们的自觉抉择,才能见分晓。竞争有可能导致相互融合的结果,但首先出现且必然存在的是相互排斥,这是正常的现象。对于不同史学范式之间相互排斥的史学现象,历史学者应该以宽容的态度来对待。有关的学术管理和学术评奖体制在这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提倡的作用,即把那些严重脱离时代要求、缺乏学术创新性、不利于甚至阻碍史学发展的史学成果排除在课题规划和学术评奖的范围之外。当然,学术管理、学术评奖和学术评审本身也有其规范性要求,但是这些方面的规范不宜纳入史学规范的范畴,它们只是史学规范制约机制和作用方式范畴中的规范。

作为任何一门学科的学者都应该严格遵守的学者品德修养层次上的学术道德规范,其作用方式主要是历史学者的自律,当然也依赖于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学术环境的改善,以及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的刚性约束。经过30年的努力,历史学者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自律意识已经极大地增强,对于学术抄袭剽窃等明显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学者们也已经增强了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学术权益的意识。目前虽然还不能完全消除违背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也越来越没有其生存的学术空间了。

每一层次的史学规范的制约机制和作用方式都是多方面的,并不限于笔者所认识到的上述几个方面。不同层次的史学规范应该通过哪些具体的机制和方式来约束历史学者的史学行为、规范历史学者的史学实践,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这些问题今后都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三) 正确认识国外的学术规范,加强史学规范本土化问题的研究

在学术规范讨论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有趣的、也是悖论性的现象:一方面,不少学者推崇西方的学术规范,并大力引荐美国人文学科的有关规范手册;另一方面,这些主张中国学术向西方看齐、“与国际接轨”的学者却都极力反对借鉴美国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有关规范而制定出来的CAJ—CD规范。而且,有关出版社花费大力气翻译出版的美国现代语言学会制定的《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MLA Style Manual and Guide to Scholarly Publishing),实际上对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学界的学者根本没有起到作用。这种现象的存在表明,如何正确对待西方的学术规范,如何建构中国本土化的学术规范(包括史学规范),还需要做认真和深入的研究。

一般来说,作为一种科学实践,学术是没有国界的。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的精神生产实践,学术是有民族性和“国性”的。一方面,不同的民族和国家虽然同处于一个自然时间段,但并不同在一个社会发展时段和文明发展时段。非平衡性是历史发展的普遍和必然的现象。因此,不同民族和国家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和所承担的时代任务就有非常大的差异。史学实践和任何一种学术实践一样,其存在都是为着解决时代提出的问题,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去创造自己的历史。不同民族和国家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它们的历史研究所要回答的时代问题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各个民族和国家学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的、逻辑的轨迹,在这过程中形成的学术规范无疑也带有难以通约的差异性。

就史学而言,中西方史学虽然都是以叙事史学为发展起点的,但是进入近代以后,西方史学经历了完整而成熟的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发展阶段,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史学范式;20世纪以来,西方史学又经历了多次“转向”和范式转换,到20世纪末又出现了“后现代”趋向和叙事史学复归的思潮。中国史学却一直以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强烈的现实政治关怀特征的叙事史学为发展主流,实证史学虽然有初步的发展(乾嘉史学),但始终没有能够走完其成熟历程;至于科学主义史学,更是一种先天不足、后天缺乏营养,因而发育极不健全的舶来品。因此,当代中国史学的发展,不是要回归到叙事史学和人文情怀的关照,相反,是必须摆脱叙事史学的缠绕,克服人文情怀过剩,补实证主义史学和科学主义史学之不足。中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相异,形成了两种特色鲜明的史学规范:西方史学规范以实证性、批判—分析性为基础,以学术为本位,以求真和知识创新为原则;中国史学规范则以描述性或叙事性为基础,以特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伦理为本位,以求善和经世致用为原则。近代以来中国史学发展虽然深受西学的冲击和影响,但是在实质上中国的史学规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样两种风格迥异、特色鲜明的史学规范的融合,自然不是一件容易之事。美国现代语言学会的《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和“不中不西”其实是“既中又西”的CAJ—CD规范在中国学界的现实命运已经表明,即便是形式层次上的西方史学规范,也并不那么容易在中国的学术土壤里扎根,更难以期望它会结出什么硕果。“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这种历史剧自西学东渐以来在中国的学术发展史上已经重演过多次了。至于以史学范式为核心的实质性层次的史学规范要实现“国际接轨”,更是如同“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悲观一点说,几同于痴人说梦。

事实上,在史学领域,无论是中国的历史学家还是国外的历史学家,都不止一次观察到并体会到真正的和实质性的学术对话的困难,因为即便在同样的资料基础上的历史研究,中国学者和国外学者所关注的课题也是差异非常显著的。其中的原因可以列举出很多,但在笔者看来,中西方史学规范特别是其中史学范式的本质性差异应该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深层的原因。例如,关于美国早期史研究,美国学者阿伦·库利科夫在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授课期间就敏锐地发现,中国学者在原始资料的阅读和分析方面和美国的历史学家所做虽然并无二致,但是在研究路径特别是选题取向方面却大相径庭:美国历史学家关注的是社会史、文化史和新政治史等领域的课题,而中国学者所关注的则是宏大的和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和国家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喜欢采取把这些问题与中国当前的问题联系起来的方式,比如关于美国商业公司起源的研究;又比如,同样是研究效忠派,中国学者研究的是纽约州的效忠派,而不是纽约城的效忠派;同样是研究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清教,中国学者讨论的是新英格兰的清教,而不是安妮·哈钦森的神学思想。[53]

这些情况表明,新时期中国史学规范的建构虽然可以利用域外的史学规范资源,然而其作用和意义其实远不如学者们所想象的那样重要。中国的史学规范只能是植根于我们自己民族文化和历史土壤的本土化的规范,这是中国学术的“国情”和“族情”所决定的。因此,充分挖掘中国史学文化中的传统规范资源并使其实现时代转型,科学地、及时地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史学规范新因素,才是建构适应我们时代需要的新型史学规范的现实之路。这方面的研究目前都还没有很好地展开,有志于史学规范理论研究的历史学者可以在这个领域作出贡献。

注释:

①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变革时期,历史学者参与讨论较多的是学术规范建设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评述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学规范研究时,一方面重点关注历史学者发表的关于史学规范方面的论述,另一方面也把考察的范围扩大到历史学者对于学术规范的认识。本文是一种以综述为基础的评论性文章,在谈到每个问题时,不可能把有关的研究全部征引或予以反映,仅侧重于最早提出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和最有深度的观点等几个方面。此外,笔者也是其中许多讨论的参与者、甚至是个别论争中的一方,因此,本着客观性原则,也对自己的有关看法做客观的介绍。

②该“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历史研究》从2002年第1期开始执行(《<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181~185页)。2004年10月,《历史研究》编辑部对该规定进行了新的修订,并从2005年第1期开始执行(《关于<历史研究>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第184~186页)。《近代史研究》在执行《历史研究》编辑部制定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的同时,还制定了更为细化的“若干技术处理的规定”(详见《关于本刊若干技术处理的规定》,《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6期,第255~262页;1995年第1期,第311~318页;1996年第3期,第310~317页。《关于<近代史研究>杂志若干技术处理的规定》,《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303~313页)。《近代史研究》的“若干技术处理的规定”包括文内数字的用法、文内注释号的用法、文内括号的用法、注释格式四大部分,内容要比“《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全面和具体得多。

③例如,白云先生在论述新时期史学规范建构问题时,就直接采用了李振宏先生的定义。(白云:《史学批评与史学发展》,《学术论坛》2000年第2期,第114~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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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史学的“常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史学规范研究_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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