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顿与克里科特的荒野论战及其反思_土著人论文

罗尔斯顿与克里科特的荒野论战及其反思_土著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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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3)02-0135-06

在美国的环境保护思想中,存在着资源保护和荒野保存两种路线。这两种路线的分歧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针对当时官方的功利主义资源保护思想,约翰·缪尔提出了荒野保存思想。他反对仅仅从人类利益出发对荒野进行“科学管理、明智利用”,而是强调荒野的精神价值。因此缪尔坚决反对在荒野区从事有经济目的的活动,并强烈谴责人类破坏荒野的行径,认为荒野自然就应该让它保持其野性[1]。缪尔的荒野保存思想与美国既存荒野观密切相关。在美国文化传统中,从第一批新教徒初登北美大陆开始,荒野就被理解为“无人居住”的原始自然。而1964年的《荒野法案》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荒野这一含义:“与那些已经由人和人造物占主要地位的区域相比,荒野通常被认为是这样一种区域,它所拥有的土地和生物群落没有受到人们所强加给它们的影响,在那里人们是访客而不能长久停留居住。”

美国既存荒野观与荒野保存思想,被环境伦理学的重要流派之一——深层生态学继承和发展。但当深生态运动将美国荒野观念和荒野保存思想推广到第三世界时,却导致了对穷人和土著人的环境不正义问题。印度学者古哈认为,荒野保存致使自然资源从穷人手中直接转移到富人手里,使穷人、失去土地农民、妇女和原始部落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全球生态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城市特权阶层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费[2]。。克里考特接受第三世界的批判,在反思美国既存荒野观的基础上,发展了功利主义资源保护思想,将土著人纳入其荒野保护模式——生物多样性保留区中并允许人类在相关区域内从事符合生态规律的活动。但罗尔斯顿坚决捍卫既有的“无人”荒野观和荒野保存思想,并从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中找到了环境不正义的根源。

一、克氏与罗氏的荒野论争

克里考特与罗尔斯顿的荒野论争,主要体现在荒野观和荒野保护路线上。而这种差异,源于二者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

(一)美国荒野观有“先天缺陷”吗?

克氏认同古哈的观点,从人与自然相互联系这一视角出发,批判美国既有的荒野观。他指出,美国的荒野观和荒野理想是关于野生群落的,人只是荒野访客而不能居住。这一荒野观念具有“先天缺陷”,体现为三点:其一,美国既有荒野观将人与自然二分,是形而上的、不科学的。人是“一个自然的、野生的、进化的物种”[3]241,在这方面与其他存在物没有显著不同,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其二,美国荒野观念是种族中心主义的,没有认识到整个世界的生态系统事实上都被土著人改变了,不存在“真实”的自然。且美国这种“无人”的荒野观,掩盖了美国白人对印第安人进行种族屠杀的历史。其三,美国的荒野观念是静态的,忽略了时间中的变化[3]235-247。

罗氏不同意克氏的看法,他从人类文化区别于自然这一视角坚决捍卫既有的荒野观念。罗氏认为,传统以来只把荒野视为资源的主张是错误的,荒野是生命与精神之根源,更是人类的体验与价值之源[4]。文化源于自然,但人类文化中的创新使得文化与荒野自然显著不同。动物只是适应环境,人却能自由选择,让环境服务其需要,也能调节自己以适应自然。人是自然中唯一具有良知的存在,他能理解外在于他的自然,能理解其中存在物的自我利益和内在价值。恰恰因为人类存在是彻底不同的,所以人类应从自然中撤退,使其自然而然。将人类文化与自然区别开来,“不是混乱的形而上的二分,而是价值论的真理”[3]371。其二,在美国人到达北美大陆前,土著人就一直在那里生活。但土著人的谋生方式是简单的,他们靠的是双脚、肌肉、弓箭、矛和火。土著人的文化改变了环境,但与白人相比,土著人对环境改变的程度是相当小的。因而,荒野并没有被土著人大幅改观或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从而导致荒野保存不可能。恰如《荒野法案》中的定义,荒野不是“人和人造物占主要地位的区域”。其三,克里考特认为美国既有的荒野观是静止的,罗氏指出,这一观点是一个奇怪的指责。在荒野中,变化无处不在,日出日落、四季轮回、万物生长,河水流动、风儿吹拂、岩石腐蚀……人最容易感受到地质学上的时间。但是,自然进化的过程是缓慢的,文化的变化与自然变化往往是不平衡的。荒野保存并不是要阻碍自然的变化,而是要保护自然过程[5]370-377。

克氏与罗氏从不同视角审视美国既有的荒野观念,因而得出了不同结论。克氏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认识到土著人引发了自然变化,认识到“无人”荒野概念对印第安人的不公正,这是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的确,为保存“无人”的荒野,印第安人被白人大批杀戮,被驱逐进固定的保留地这对于印第安人来说无异于灭种之灾。由于离开了传统生活方式,当年武士无仗可打,便借酒浇愁,成为“醉印第安人”。与此同时,犯罪率上升,社会问题严重。克氏从历史视角揭示了美国荒野观念的不合理性,是深刻的。不可否认,被土著人改变的自然,依旧是一个真实、原始的自然,因为土著人对荒野的改变程度是有限的,无论从规模还是速度上都无法与现代文明相比。在被改变的自然中依旧是自然规律在发挥着主要作用。克氏仅仅从生物学角度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而罗氏从文化与自然的差异出发,对美国既有荒野概念的辩护是合理的。

(二)生物多样性保留区,还是荒野保存?

克氏批判美国既有荒野观的目的就是要重建一种新的自然保护模式——生物多样性保留区。他认为,美国传统的资源保护和荒野保存,都是以人与自然二分的二元论为基础的,前者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后者则是以自然利益为中心的。但在全世界人口不断增长的21世纪,环保必须遵循能满足人类需求的原则,环保哲学应是双赢的。我们应如利奥波德所言,给生态进化过程中的“同伴”提供栖息地,让它们与我们一起分享地球上的所有资源,因为“不仅人类拥有内在价值及生存权,其他生物也同样拥有这些权利”,所以“荒野保存的保育哲学必须变成生物多样性的保存”[6]33。

生物多样性保留区的理论依据是保护生物学,这是在生物学里发展出来的一门新学科,是在进化生态学的基础上建立的,其目标就是保存稀有的、濒危的物种。因此,生物多样性保留区,不一定是景观雄伟或美丽的地方,而是稀有、濒危、或无法与人类和平共存的物种如狼、狮、熊等物种的栖息地。比如巴西的热带雨林、美国的大草原、沙漠地带、湿地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或者是因物种多样而被称为热点的地区。

克氏以联合国生物圈保留区模型为标准,提出生物多样性保留区模型,保留区包括保护核心区、缓冲区和过渡区三部分。与荒野保存不同的是,在保护核心区,原住民可继续以原有生活方式留在里面,这样就不会威胁到原住民生存而导致环境不正义问题。且在不同保护中心之间设有生态走廊以使它们彼此连接,让各区生物间交流互动;在缓冲区里人类可从事一些经济活动,但必须是那些不破坏保护核心区生态完整性的、与保护核心区生态系统相容的经济活动。如通过法律严格规范游客狩猎活动、林木砍伐及生态旅游等;在过渡区里可以允许从事一些限制不是很严格的经济活动,如可持续性农业、较为密集的林业及适度放牧、采摘等。克氏强调人类经济活动必须以生态系统正常运作为标准,具体指标包括土壤的稳定性、水流量的平稳性和土壤养分的保持。克氏认为,从进化生态学观点看,生态系统的重点是过程和作用,而不是有机体个体。因此,他主张在不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前提下,“以一个比较合乎经济效益的物种来取代另一个物种”[6]37,而这恐怕是荒野保存拥护者们最难以接受的。

克氏希望,生物多样性保留区是双赢的,一方面要成为生物多样性的栖息地,另一方面要让人类依赖土地实现可持续的生活。可持续的生活与可持续发展是不同的。可持续发展强调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这一定义未对“需要”作具体分析。我们的目标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是实现可持续的生活:强调要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包括公民健康、受教育机会以及生活在清洁的环境中的机会等,而非仅仅积累金钱财富。

罗氏不同意克氏的这种做法,他认为,“荒野观念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保护是连贯一致的,并且对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5]370,“从普遍性的视角出发,环境伦理学将高度重视自然力、自然趋势或典型的物种标本。保护残存荒野地的一个理由是,它们是自然进化过程的活的博物馆;这一理由适用于所有那些被保存下来的独特的荒野区”[7]467。而且保存荒野,就是保存认识我们自己及我们的道德的那些重要价值。只有适当地评价荒野,“才能够直接实现我们的价值”[5]370,我们人类是“智人”,是所有存在物中唯一拥有自己的文化的存在,能够调节自己以适应自然环境。从目前来看,“有三类环境——城市、农村与荒野,提供了三种人类的追求——文化、农业与自然”[8]58。城市是人为建造的,是我们的“生境”,是我们发展文化之所;乡村环境是“指被人类驯化、用于支撑人类生活的自然”[8]59,是“人与自然共生”的地方,在这里,“我们是通过服从自然而控制自然”;而荒野是我们“最缺少的环境”,正面临着灭绝的危险。因而,我们需要通过持续的努力来防止自然领域完全沦为文化领域。“虽说我们在自然中有着独特的文化属性,在很大程度上能统治自然,但真正的、荒野的自然是自己在运行着,不在我们的掌握之中。”[8]65作为“具有独立于人类价值的一个领域”,“荒野自然有着一种完整性,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和享受这种完整性,那我们就少了一些东西”[8]64,因此,我们到荒野中,“不是要对自然采取什么行动,而是要对她进行沉思;是让自己纳入到自然的秩序中,而不是将自然纳入我们的秩序”[8]64。

罗氏反对人为管理荒野,认为人类有意地管理荒野自然,虽意图良好但却会打断自发进化和生态过程。因为这种有意是人为而非自然的。有意是野性的反题,文化是荒野的反题。当文化想要改善自然时,管理目的却破坏了自然野性。荒野管理在逻辑和经验上是自相矛盾的,就像“野生动物园”一样是一个自相矛盾术语。我们应建立可持续文化,以适应持续的生态过程,而不是像克里考特那样力图去改善自然。克氏主张“与其他物种重建一个积极的共生的关系,并在进化过程的演变中发挥积极发用”,这不是一个坏建议,但却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建议[5]371-372。

罗氏坚决反对开垦荒野,反对克氏留出缓冲区和过渡区让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做法。“解决温饱问题的一个方法是重新分配私有土地生产出来的粮食,而不是开垦已经为数不多的公共荒野地。”[7]383开垦荒野地只能使少数人获得稳定的工作,但这些人在强大的美国经济中可找到其他生存机会。即使牺牲荒野,美国自由经济体制也不能保证获得的利益转移到穷人手中。在其他国家也是如此,“不公正的社会结构也常常使得穷人难以分享那些通过牺牲荒野地而获得的利益。”因此,无论在哪个国家,解决温饱问题的做法不是牺牲荒野地,而是建立公正的制度。“如果社会制度是公正的,那么所有人的基本需要都会得到满足。”否则“牺牲荒野地以拯救穷人”就会成为权势集团保护既得利益的幌子,从而延误必要的社会变革,使社会的不公正(一种社会性的负价值)延续下去。同时,也会牺牲荒野的价值。在美国荒野地只占国土2%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还试图靠牺牲非人类存在物(生态系统、物种)的方法来解决人际内部的分配问题(源于不公正、特权、政府机制的无能、社会的麻木不仁),那我们就既对不起非人类存在物,也对不起那些欣赏大自然的人”[7]384。贫困问题应由主要经济部门来解决,而不应转移到牺牲荒野上。

罗氏还指出,可以设立荒野区来保护生物多样性,但生物多样性能否被土著人保护是令人怀疑的。克氏认为,墨西哥的基托瓦克虽有原住民在那里生活,但鸟的种类繁多,物种多样性保存得很好。罗氏认为,物种数量不能告诉我们什么,生物学家考察生态系统是否健康的因素很多,如栖息地多样性、动植物群落多样性等。基托瓦克原住民以前只用了当地耕地和果园面积的10%,但在关于这里的调查结束前已有125公顷土地被用于高密集农业,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因此罗尔斯顿坚持荒野保存,而不是克里考特的包括原住民在内的生物多样性保留区[5]372-373。他还反对克氏把可持续发展与荒野保存对立起来做法,认为农业土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并没有损害对荒野的需要,荒野区的设立也没有损害可持续发展。主张可持续发展,并不是要否认荒野保存。二者并不矛盾。但GNP的增长只能到非荒野地上去搞,而不能建立在对残存荒野地的开发上,“我们需要在残存的荒野地周围画上一道边界说:以此为界,经济不能进一步扩张了”[8]。

综上所述,克里考特主张建立生物多样性保留区,而罗尔斯顿主张荒野保存。荒野保存遭到了学界的批判,被指会导致环境不正义。但罗尔斯顿担心生物多样性保留区会破坏自然,因此坚决反对。那么我们究竟该何去何从?

二、罗氏与克氏荒野论争之反思

(一)生物多样性保留区导致对荒野破坏?

罗氏担心生物多样性保留区会导致对荒野的破坏,这种担心是否多余呢?我们首先来看生物多样性保留区的核心区,克氏主张原住民可以继续在核心区生活。但克氏这里也犯了一个错误,即从静止角度来理解土著人。他没有认识到土著人在与西方文明遭遇之后,发生了很多变化。比如美国历史上的保留地制度,使印第安人迁移异乡,丧失了土地和家园,但对于这巨大的变迁,美国印第安人的五大文明部落,即切罗基族、乔克托族、奇卡索族、克里克族和塞米诺尔族,不仅没有被白人文明击垮,反而向白人学习。他们也和白人一样,发展了畜牧业、采矿业、对外贸易等等,在吃、穿、住等方面和白人非常相近,创造了印第安人中最辉煌的文化[9]。假设让这五大文明部落生活于生物多样性保留区的核心,由于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已被白人所同化,那么又怎么可能不造成对荒野的破坏呢?因此对于“原住民”,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如果他们依旧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未被现代文明所同化,而且,由于其免疫力极低,无法适应现代文明,如果将其迁移出来可能导致他们的灭绝,那么,就应该让他们继续生活在荒野之中,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荒野的一部分,他们有权利留在属于他们的自然之中。

对于生物多样性保留区的缓冲区和过渡区,如果按照克氏设想的,允许人们从事与生态系统相容的经济活动,如狩猎、生态旅游、可持续性的农业等,那么就难免会破坏荒野。因为荒野之所以成为荒野,就是因为它的不可再造性,因为它的原始野性。而现代人是生活于现代文明之中的,现代文明本身就是与荒野自然相对立的。而且,从目前的情况看,人类不断扩张,荒野不断隐退,荒野地日益减少,即使在具有荒野文化传统的美国,荒野地也仅仅占整个国土面积的2%。正如利奥波德所指出的:“荒野是一种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资源。侵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阻挡或减弱,以便维护荒野为休闲、为科学、为野生动物而用的能力;但从总的意义上来说,要创造新的荒野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荒野计划都不过是一种自卫性的退却行动,尽管它所能退却的地方已经所剩无几了。”[10]所以,如果没有自然观和价值观的根本改变,没有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改变,或者说,没有文明或文化的根本转型,就应该禁止现代人在缓冲区和过渡区从事经济活动。虽然地球人口越来越多,但是,如罗尔斯顿所言,开发荒野并不能解决贫困和温饱问题,贫困和温饱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而不在于荒野保存。只有通过变革不公正的社会制度,才能解决温饱问题。

(二)荒野保存必然导致环境不正义?

对此,上文罗氏已经给出答案,荒野保存并不会导致环境不正义,贫困问题是不正义的社会结构所导致的。荒野保存之所以导致环境不正义问题,是因为这种在美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孕育出来的环保模式被普遍推广应用到了世界范围,而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情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上,罗氏在提出关于荒野、濒危物种和重大决策的环境政策价值论模型时就强调:“这里所描述的模型主要限于美国,尽管人本主义的价值关怀适用于全球,而这个模型一般来说也适用于发达国家。”[7]351如果我们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荒野保存模式,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借鉴,就可以避免环境不正义问题。

罗尔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条件下论证其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可见,罗尔斯正义论不仅仅要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平等机会,更要保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让他们在分配过程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正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体现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独特之处。“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12]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作为推广荒野模式的基本原则。当然这需要超越罗尔斯把正义限制于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做法,把所有的国家、所有成员都包括在内。发展中国家、穷人、有色人种、土著人等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最基本利益就是生存,因此荒野保存的首要原则就是生存原则。荒野保存是美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代表的是美国中产阶级和富人的利益。但在此之外,美国还存在着穷人、有色人种、土著人等,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之外,还存在着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发展中国家的弱势群体。如果要把荒野保存模式应用到其他国家,就必须从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的视角,从当地与荒野密切相关的“人”的视角来思考荒野保护问题。要弄清楚荒野保存涉及的是谁的利益——谁会因此受益,谁会因此受损,要弄清楚荒野保存涉及的是谁的什么利益——基本的生存利益还是非基本利益。要优先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即使以环境保护为名,也不得损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利益。

第二是基于罗尔斯平等的自由原则推出的,即尊重文化差异和环境权利原则。自由意味着自主,意味着主体能够在几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任意而为,而是受到客观环境的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而言,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选择不同于美国荒野保存模式的环保道路,发达国家和强势群体,应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承认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平等的环境权利。因为,美国荒野观是植根于美国的荒野文化和超验主义运动之中的,是建立在生态科学基础之上的。它体现了自视具有“理性”的美国白人对荒野的看法[13]。但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的地区和群体,尤其是曾被西方人视为“非理性的人”的土著人,有着自己独特文化传统和自然观念,如土著人认为,土地和森林对于我们来说不只是一种经济资源。对于我们来说,它们是生命本身,对于我们的社区有一种整体的、精神的价值。它们是我们作为濒危人群的社会、文化、精神、经济和政治生存的基础。土著人的生活、生产方式与“自然”是和谐一体的,土著文化与美国文化是截然不同的。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建立荒野区,将土著民从荒野地上驱赶进固定的保留地,对他们而言是致命的打击,美国印第安人的历史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环境保护模式,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群体,应该尊重文化差异,尊重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利,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不能以杀戮、剥夺生存资料等方式强行推行荒野保存模式。

第三是公正原则(含补偿正义原则)。即要求发达国家、强势群体与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公平并不等于所有人都承担同等责任,而是要求环境污染者(往往是环保受益者)、资源开发者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受害方作出补偿。克氏指出,为了挽救森林里的濒危物种,政府会严格禁止砍伐,但这就会使许多以伐木为生的工人失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由政府设法补偿工人的损失或以其他方法来帮助这些工人转业,以保存这些濒危物种。这样的做法并不代表我们不关心人,而是在存留物种的同时,以替代的方法来解决工人的困难。物种消失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它应占优先被考量的地位,工人的失业问题本身只是经济结构上的一些不同处置就可以解决,这不是法西斯主义”[7]49。再比如,热带雨林栖息着地球一半以上的物种,而且热带雨林对于净化空气、维持地球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既是“生命的子宫”,又是“地球之肺”。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保护热带雨林,停止砍伐,但砍伐森林却是当地居民维持生存的重要手段。而且,正是由于发达国家的需求,才导致了热带雨林的大量砍伐。如日本,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从东南亚大量进口木材,而日本本国的森林覆盖率却高达70%以上,这直接造成了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热带雨林面积大幅减少。因此在热带雨林的保护问题上,发达国家不仅仅是破坏者,而且是受益者,他们理应为此付费,为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提供补偿。

总之,罗尔斯顿与克里考特的荒野论争,使我们认识到,“荒野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自然维度意义上,同时也突出在生态伦理层面上的重新评估,遵循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实践更是目前人类社会所应倡导的道德义务”[14]。对罗氏与克氏的荒野论争进行反思,对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实现环境正义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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