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课的社会学意义_社会分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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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阶层的社会学含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阶层论文,企业家论文,含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通过对社会学的社会分层理论和关于企业家概念的简要回顾和综述,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企业家阶层进行了重新探讨,认为企业家阶层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分层概念,而是市场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体制制度安排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行为主体。企业家阶层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功能表现,又是市场经济所创生的并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资源,因而企业家阶层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理想类型”。

关于企业家的研究,涉及的领域和概念十分广泛,诸如企业家的素质、企业家的身份、企业家的功能等,研究者也常常提及企业家阶层。面对企业家这个既具体又抽象、既熟悉又难于把握的特殊群体,对其如何识别和定位,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上的意义,而且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是必要的。

一、关于社会分层的标准

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是不同质的,因而存在着社会差别,广义的“社会差别”指个人或群体间的任何差别,如生理上的、心理上的,也包括社会文化关系上。正是这些差别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出现,而“社会不平等”的概念则表征了个人或群体之间的任何可以评价出其价值高低的社会差异,即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之间存在着等级,其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得到了更多的令人渴望的东西。由此可见,社会不平等是根源于社会差别之上的,当对社会差别予以价值评价时便出现不平等。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一旦社会不平等形成了结构或制度化后,便出现社会分层。“社会分层”的涵义是指建立在法律或规则(rule)和结构基础上的、已经制度化的、比较持久的社会不平等的体系。[1]历史表明,社会分层制度化后,社会不平等就有了一个被不断生产出来的社会机制。

社会分层也常常用“结构不平等”(Structured Inequality)来代替,对于结构这个概念,赫勒作了如下规定:“结构(Structure)是指要素之间的排列,即在这里,不平等已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遵循着一定的模式(Pattern),它显示出了相当的持久与稳定性,并且以法律化了的、为之辩护的观点为后盾。”[2]

在社会分层的研究中,“阶级”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引起争议最多的概念。在社会学术语中,阶级与分层属于同等范畴,社会学家对两者常常不作严格区分,不仅如此,社会学还将阶级、分层的研究视为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研究。显然,不平等有诸种不同的侧面,而每一种阶级理论都是从某一特定的侧面反映着不平等现象,如收入、权力、声望、知识、教育、职业等方面的不平等。

社会学中的阶层理论十分庞杂,李强在其所著的《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一书中对社会分层的划分方式做了归纳,指出有名义阶层观与真实阶层观、等级的阶层概念与关系的阶层概念、市场关系的阶层概念和生产关系的阶层概念、分工的阶层概念、权力的阶层概念,也有综合的阶层概念。在这些划分中,我们认为真实的阶层概念、分工的阶层概念和综合的阶层概念对于分析企业家阶层是有帮助的。

真实阶层观视阶层为一种真实的位置("Realist" Position),对阶层的定义是一群有着相似的经济状况,在社会互动中产生于相似的生活方式,保持排外的界限,具有共同的阶层意识等的特殊群体。真实阶层的划分标准为:①阶层在经济状况、生活方式、行为、态度上均具有区别于其他阶层的特征;②各种相互区别的阶层,其阶层意识均得到一定发展;③阶层具有排外的界限,它对于社会互动、通婚、社会流动均构成界限。这种划分标准具有的特征是:①垂直的等级分层;②长久的、特殊的阶层利益;③阶层意识;④阶层之间的社会距离。[3]绝大多数经典作家,如马克思(K.Marx)、韦伯(M.Weber)、熊彼特(J.A.Schumpter)都是接受真实阶层划分的。

分工的阶层概念视阶层为劳动分工或职业体系。西方社会流行的一种看法是将蓝领劳动者视为工人阶层,将白领人员视为中产阶级,这实际上将分工与职业特征当成了划分阶层的标准。布劳与邓肯提出了以职业地位为基础的阶层模式,他们认为:“阶层虽然可以根据经济资源与利益来定义,但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决定这些的首要因素是其职业地位。……马克思曾用雇佣与被雇佣作为划分阶层的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已不再适用了,因为在今天大公司掌权的经理本人也成了公司的雇员。在当代社会中,如果阶层是指人们所占据的经济角色以及他们对企业经营上发挥的作用,那么这些更精确地反映在他们的特定职业上而非雇佣地位上。……虽然职业并非包含了阶层概念的一切方面。但它是阶层的最好的单独指标。”[4]因此,一个人的职业地位越高,声望越大,其阶层地位越高,反之,则阶层地位越低。

综合的阶层观不是遵循一种模式、一个视角来定义阶层,而是用综合指标来衡量阶层的划分的。哈罗德·克尔伯在其所著《社会分层与不平等:阶级冲突在美国》一书中指出:区分阶层应有三条主要的标准:①一个人在职业结构体系中的位置;②一个人在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位置;③一个人对于财产的所有权(特别是对那些能生利资财的占有)。即从职业、权力、财产这三个标准来划分阶层。按照这一标准,他将美国社会分为五个阶层:①顶级阶层;②社团首长与企业主阶层;③中间阶层;④劳动者阶层;⑤下层阶层。

马克思虽然用阶级概念来划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层划分,但马克思本人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其他划分标准。如他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一文中,就提到生活方式、利益关系、教养水平、各种经济的生存条件、各种社会关系、前代人的传统等,进而也注意到了自然条件、种族关系以及外部的历史性影响等。可以说,阶层是一种社会性范畴,是截然不同于单纯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的社会集团。它的存在形态,是由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有时甚至由自然的、种族和氏族性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二、关于企业家的论述

关于企业家的作用,传统上一直是经济学分析的领域。最早关于企业家在功能上的论述出现在萨伊(J·D·Say)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即企业家是将劳动、资本、土地这三项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进行生产的第四项生产要素。他认为:“把经济资源从生产率较低、产量较少的领域转到生产率较高、产量更大的领域的人,便是企业家”。[5]

马歇尔(A·Marshall)在其流传甚广的《经济学原理》中认为,在市场交易中,因买卖双方无法准确知道未来势况,所以在暂时的市场均衡背后,总孕育着潜在的不均衡。马歇尔指出,商人对消除这种不均衡起了特殊的作用,而所谓商人的作用,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是说明市场结构中企业家作用的关键。[6]企业家真正的作用,就在于发现和消除经济中的不均衡现象。马歇尔的企业家形象内生于市场结构中,是作为中间人的商人式的企业家。

继马歇尔之后,奈特(F·Knight)、彭罗斯(E·Penrose)、莱本斯坦(H·Leibenstein)、柯斯纳(I·M·Kirzner)、卡森(M·Casson)也都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丰富和细化了萨伊和马歇尔所奠定的企业家理论。奈特认为企业家是在高度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进行决策并承担决策风险的人,“其首要的问题或职能是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去干。”[7]彭罗斯把发现企业生产机会的行为称为“企业家服务”,并认为企业家机能是有效组织企业内部资源的内在机能与使生产活动适应市场环境的外在机能的统一,其核心就是预见未来和发现生产机会。[8]莱本斯坦则从组织管理的视角界定企业家是克服组织“X—非效率”而使其达到组织潜在的可能效率的人。[9]柯斯纳确信企业家是推动市场结构的主体,是“经济机会的发现者”,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及时发现在投入产出的相对关系中潜在的、尚未被利用的机会,并对其充分利用以创造利润。[10]他强调,使企业家分离出来的是他的“悟性”和“特殊知识”。卡森则把这些企业家概念给予综合和扩展。他的定义是“企业家是善于对稀缺资源的协调利用作出明智决断的人。”强调企业家是一个“市场的制造者。”[11]与这一理论方向相近,日本经济学家池本正纯指出,“所谓企业家,就是统筹、调整市场交易中已经发挥作用的领域与尚未发挥作用的领域之间的关系,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调节人’”。[12]

与上述这些学者的研究视角不同,经济大师熊彼特笔下的企业家形象是超然于市场结构之上的,但熊彼特本人并未完全否定作为“经济学大宪章”的一般均衡理论。他同样视一般均衡为常态(这与马歇尔视不均衡为常态正好相反)。他的企业家理论完全依据于自动的、非人格的、作为“反应装置”的市场均衡结构。而市场均衡结构却容不下具有某些创造性的主体。所以熊彼特说企业家是一般均衡的破坏者和经济增长的原动者,即企业家是外主于市场结构的。他在《经济发展理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主义》中视企业家为创新者,即“企业家是有远见、有信心、有胆量、有组织能力的创新者”。“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一旦当他建立起他的企业以后,也就是当他安定下来经营这个企业,就象其他的人经营他们的企业一样的时候,他就失去了这种资格”,并且“企业家的职能本身是不能继承的”。[13]由此看来,熊彼特式的企业家绝不是“经营者”。

由上所述,关于企业家的概念同社会分层的划分标准一样,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权威理论。归纳起来,这些企业家理论主要分马歇尔流派与熊彼特流派。二者的本质性的区别在于,熊彼特的理论是用超越市场结构的形式展现企业家的形象;而马歇尔的理论则是用市场结构中潜在的形式来描绘企业家形象的。因此,马歇尔的企业家形象很容易被日常的市场经济活动所湮没,而熊彼特的企业家形象给人以强烈的、超越于市场经济这一世俗领域而傲然存在的深刻印象。另外,二者在理论上的立足点恰恰是相反的,熊氏视市场均衡为常态,企业家则是一般均衡的创造性的破坏者;而马氏则持不均衡为常态的观点,企业家是发现不均衡,进而消除不均衡的人。由此看来,熊氏企业家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职位,是常人难以企及的。相比之下,马歇尔式的企业家则更具现实性,他给出的是生产要素卖方和产品买方中间人(Middeman)式、商人式的企业家形象,是创造效用的企业家形象。不但完成新组合的创新者是企业家,那些追随者和模仿者也归于企业家之列,因为他们发现了不均衡并支持了市场的再均衡过程。

关于企业家的概念,厉以宁先生也做了总结和概括:①认为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是在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资本主义社会继承下来的一种社会遗产。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得以分离,起着企业家作用和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资本家,而是正在崛起的经理阶层。③至今为止企业家已历经三代:第一代是最早富于首创精神,敢于冒险的创业者,第二代是最早进行大规模经营,庞大经济王国的缔造者,第三代是以管理为己任的职业化经理。④发展中国家缺乏企业家,因此由国家官员作为“虚拟的企业家”来行使企业家职能,一旦真正的企业家随着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时,国家应予放权让位,并将注意力转到其他方面去。

三、从社会变迁的角度透视企业家阶层

如果接照现有的社会分层理论来划分企业家阶层,我们遇到的理论障碍是巨大的。首先,以职业收入的标准来看,大公司的总裁、总经理、董事长的收入所得要远远大于小型业主的收入,而如此巨大的收入级差几乎不可能把他们归于一个阶层内。就目前中国社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经理、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他们之间的收入级差也大得很难把他们归入一个阶层。其次,从企业家们获得的权力和声望来看,他们之间的差别可能更大,这方面的不均衡性可能比收入上的不均衡性还大。再次,企业家群体是否构成了一个阶层要考虑企业家们是否存在持久的阶层利益以及是否形成了阶层意识,这一点也很难得到一个满意的回答,因为处于社会不同位置上的企业家们,其阶层意识很难是共同的。那么,分析企业家阶层的理论起点是什么呢?

不论是主流经济学的企业家的概念,还是非主流经济学的企业家观,虽然都把活生生的企业家群体抽象掉了,但其对企业家的功能、作用和资格的阐述,却为我们在这一方向的研究开拓了思路。纵观西方主流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理论中对企业家概念的揭示,有两点我们应注意到:第一,他们对企业家功能的论述几乎都是站在市场经济这个制度框架之内,而缺少整体的企业家阶层与制度,特别是与制度变迁要素的联系与互动。第二,只是从经济学的功能角度来分析企业家的职能,而缺少对其社会学含义的分析。而这两点恰恰是我们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时期最需要解决的现实需求。

经济史学家诺思曾经指出过:“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14]因此,对企业家阶层这一群体的研究就不能脱离企业家产生的特殊制度前提——市场经济。即我们首先要回答的是为什么企业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封建社会?为什么企业家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中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中?

如果我们从经济发展阶段的历史来考查,企业家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封建主义社会,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这两种社会的经济运行的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企业家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者出现的,也可以说企业家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这一点可以用传统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的比较来说明,如果说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是由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来操作的,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则是由各级政府官员(即“虚拟企业家)来操作的。由于操作的主体不同而导致主体之间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企业的领导组织生产过程是根据任务而不是市场订单,追求的是产值而不是利润,承担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市场风险,这也正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继续维持的根本原因。

正是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讲,我们说企业家是制度安排的结果,是指企业家是市场经济创造的一种资源,反过来这种资源又在为市场经济服务。因此,企业家阶层的概念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中的意义就特别重要。我们的企业家既是创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在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活的资源,即能够配置其他资源的资源,能够活化其他资源的资源,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格化的代表。如果说企业家阶层存在的话,则这一阶层的划分只是在功能上或作用上,而这一阶层没有特殊的利益诉求,因为这一阶层或群体的出现是制度安排的产物,企业家的利益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紧密相联的,如果没有这种制度,自然就没有这一群体,也就谈不上这一特殊的阶层。因此,关于“企业家阶层”的划分不是一种利益共同体的划分(如农民阶层、工人阶层),也不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划分(如剥削阶级、被剥削阶级),同时也不是一种职业的划分。它是一种制度的标识,因此是一个概念化的阶层,即企业家阶层指这一群体拥有某种才能,这种才能是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的一种特殊资源,这种资源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某种职能。

企业家与其说是经济学概念,不如说是社会学概念,因为它是制度变迁的产物,是制度安排的结果,是新体制的标识,是新时代的精神,正如德鲁克所指出的:“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富于企业家精神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创新和企业家精神是正常的、稳定的和连续不断的需要”。[15]正是在社会学描述的意义上,企业家概念实际上是韦伯所规范的“理想类型”,正如市场经济是一个建设进程一样,企业家阶层也是一个不断发育的过程。我们说某某人是企业家,这是一个日常中很具体的概念,但企业家阶层却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中,所谓企业家是受到委托的经营者,这种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委托,而不仅仅是来自于股东的委托,委托包括市场的委托、雇员的委托,从消费者主权理论来看,企业家还受到消费者的委托。雇员选择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的选择),实际上也是把一种权力让渡给企业的经营者,即企业家。因为只有制度的委托才存在对企业家行为的约束,同时也赋予了企业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企业家阶层同时也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就职业属性来讲,它不像专业人员(如医生、工程师)存在专业壁垒,艺术家、作家、学者、农民等任何一个身份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家。谁能当企业家,谁不能胜任企业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格认定,只能由市场来筛选,从这一意义上看企业家也是一个受托角色。一个有工商管理学位的人,不一定能进入企业家阶层,而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人可能在行使自己的企业家职能,只是处在企业家阶层不同位置的人在对资源的支配能力和影响的不同而已。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家阶层是泛社会化的。也可以说,关于企业家阶层的划分,不是一个真实的分层概念,而是一种反映某种制度安排的功能表现,即只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才有企业家的概念,而非市场经济的体制中,即使有企业也不存在企业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但生产企业要由企业家来运作,就是非生产性的机构或组织(如研究机构、大学、公共服务机构)也要有企业家式的操作意识,这就是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的企业家精神的表现。

注释:

[1] 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 赫勒:《社会不平等的结构》,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69年,第4页。

[3] 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4] 彼得·M·布劳,奥蒂斯·邓肯:《美国职业结构》,纽约威列公司,1974年,第6页。

[5] 萨伊著,陈福生译:《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3页。

[6] 马歇尔著,陈良壁译:《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54年版,第259—288页。

[7] 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21年,第37页。

[8] 彭罗斯:《企业发展的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1959年,第84~86页。

[9] 莱本斯坦:《企业家与发展》,载《美国经济评论》,1968年第58卷。

[10] 柯斯纳:《竞争和企业家精神》,芝加哥出版社,芝加哥,1973年,第65—67页。

[11] 卡森:《企业家:一种经济理论》,马丁·罗伯森出版公司,牛津,1982年,第77页。

[12] 池本正纯著,赵士生译:《企业家秘密》,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13]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哈伯与敖出版社,纽约,1975年,第167页。

[14] 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页。

[15] 〔美〕彼得·德鲁克:《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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