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优势理论与我国第三部门研究_第三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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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仅是企业改革和经济增长的事。当我们的经济增长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的时候,就必然会对其他领域,尤其是社会领域产生影响。如果社会领域的改革跟不上,具体而言,就是老百姓在社会领域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或曰老百姓的社会权利不能实现的时候,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结果很可能会异化甚至走向其反面。

要在社会领域产生与经济增长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积极变化,就必须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社会改革。从国际上社会政策理论的近期发展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也从中国20多年的改革实践看,一个能够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社会领域”,可能也应该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部门”。于是,在作“十一五”规划时,一个崭新的概念,“政社分开”被推出。

虽然这个概念目前也许并没有被中国政府和社会普遍接受,但其旺盛的生命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一个独立的“市场”部门终于站起来了,这可能是中国经济能够快速增长的一个深层次的“秘诀”。作一个理论假设,如果有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第三部门)也能够站起来,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是否也会有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发展速度呢?为此我们进行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大部门

在欧洲,第三部门发展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学者德勒兹(G.Deleuze)认为,当时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外已经形成了一个“社会领域”,“它在家庭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必要的权衡机制,既可以防止家庭功能的丧失,又使过度的国家干预得到抵御。”①

然而,“第三部门”这个概念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才第一次出现,由美国学者利维特(T.Levitt)提出:“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利维特认为这种划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利维特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②。

在中国,在以市场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大背景下,因为一度出现以GDP为中心的认识误区,社会领域的“地位边缘化”和“管理真空化”,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使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众口一词的社会共识。于是,在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时,第三部门的发展同样引起了学界的兴趣。从80年代中期开始,首先进入的是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学的研究者,接着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者纷纷加入,使这个研究领域呈现出一派百花齐放的大好形势。

(一)二分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大权力部门

传统的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两大权力部门,即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和代表私人权力的企业部门(或市场部门),前者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后者则以“经济实力(资本)”为基础。

在国内研究第三部门的文献中,秦晖的研究无疑是最有理论想象力的。他在《全球化进程与入世后的中国第三部门》③ 一文中说: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存在着一种既有分工又可互补的关系。他认为:“市场失灵”通常是指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失灵。这是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因此在公共领域的投资与回报是无法对应的。如果靠“利益最大化”作为驱动力,就会造成“搭便车”或“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窘境。“政府失灵”通常是指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方面的失灵,譬如政府办企业不仅没有效率,还往往导致权力“寻租”,形成腐败。最终,公共物品(公益)靠政府,私人物品(私益)靠市场便成了一般共识。秦晖还指出:“这种意义上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互为解决的,即市场失灵之处可以指望政府,政府失灵之处可以指望市场。”

图1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两大权利部门

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的“福利国家”制度基本上就是建立在这种关于权力部门“二元结构”的理论建构和概念框架之上的,以此为基础的政策设计据说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能使个人(或公民,或消赞者)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左右逢源。

(二)三分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大部门

以上所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秦晖的文章中被称为“第一种失灵”。而“第二种失灵”。秦晖说是:市场在提供私人物品时也有一些功能缺陷。例如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有效地识别商品品质,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了单靠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公共事务方面也有失灵之处。例如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同时,即使政府能够提供服务也有个效率与成本问题。政府具有官僚组织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由第二种市场失灵,秦晖导出了“需要有‘消协’这类组织存在”的结论。由第二种政府失灵,秦晖导出了需要“有特殊的热情而不是冷冰冰的‘公事公办’,成本也较政府要低”的“志愿组织的介入”的结论。他指出:追求理想的先锋式的“社会实验”,也是由志愿组织担纲为好,成功了全社会受益,失败了其影响一般也有限。在上述语境下,在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外的新的部门的存在和发展便顺理成章了。

图2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大权利部门

这个新的部门就是我们在这个课题中要研究的“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按国际惯例,一般的排序为:政府是第一部门,市场(或企业)是第二部门,如果用排除法来下定义,那么其余的就都是第三部门了。

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定义是:针对第一部门,即政府部门,第三部门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针对第二部门,即企业(市场)部门,第三部门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这应该是用排除法定义第三部门的结果。第三部门还有其他名称: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这是法国学者托克维尔(D.Tocquevill)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的还有社会中介组织,这是基于涂尔干(E.Durkheim)在其著作《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的建议,即在发展社会福利方面,可以用“中介协会”(Intermediary Associations)取代地方行政机构,发挥其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方面重要的福利功能④。

当然在理论上,还有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更为宽泛的相关概念就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何增科的研究指出:在西方,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但近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的概念再度得到重视。80年代后,相关的讨论在欧美日益增多,并在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90年代后,公民社会的研究热潮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⑤。

起初,第三部门的研究和公民社会理论关系并不密切。这是因为当时公民社会主要是在政治哲学的层面展开讨论,而第三部门的研究则偏重于组织理论和行政管理理论。进入90年代,公民社会的研究者开始采用政治社会学的视角进行实证研究,而第三部门的研究者也开始关注宏观层面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双方开始找到理论的契合点,随即出现了合流的趋势。

公民社会的定义也有“两分法(国家—社会)”和“三分法(国家—市场—社会)”的区别,但现在“三分法”更为大多数研究者所接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高登(W.Gordon)的定义: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⑥。按高登所述:公民社会的涵义可以说与第三部门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差异了。

综上所述,关于市场经济下的权力部门的划分,就逐渐从楚河汉界的分疆而治演变为鼎足而立的三国演义。三个独立部门的划分对现实的解释力是否更强了呢?我们发现,当前有一些研究者对此提出了疑问。

二、三个独立部门划分的解释力受到质疑

用排除法定义第三部门,似乎不合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社会科学研究最基本的逻辑方法就是首先要给予研究对象一个明确的定义,要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将研究对象界定清楚。这样,接下去讨论的展开就有了一个概念化的基础。通常认为,这样做可以避免在以后的讨论中产生很多歧义。但是,排除法只是告诉了我们第三部门不是什么,而没有告诉我们第三部门是什么,所以,这样的定义方法明显不合常规。于是,就有很多研究者尝试正面回答“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个命题,提出了他们关于第三部门“特点”的一些概括。

(一)“正面”定义第三部门之尝试

王绍光在《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⑦ 一书中概括了国际上“正面”定义第三部门的几种说法:

其一,给出法律上的定义。如在美国,税法中有三条与“免税组织”相关的规定:①机构运作的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②机构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③机构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选举。

其二,根据经费来源给出定义。譬如,根据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标准,如果一个组织的一半以上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就是营利部门;如果一个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资助则是政府部门;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

其三,根据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给出定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萨拉蒙以“结构一运行”为标志提出的界定非营利组织的5个基本条件:①组织性,即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②民间性,即组织在制度上与政府相分离。③非营利性,即组织不向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④自治性,即组织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享有相当的自治。⑤志愿性,即成员基于志愿参与⑧。

另外,沃尔夫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5个特征:①有服务大众的宗旨;②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③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④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⑤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在以上三种定义第三部门的方法中,很明显,前面两种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

显而易见,第一种定义是为一个组织能否得到“免税”待遇而在法律上设定的门槛,虽然王绍光引用佛斯顿伯格的说法:“能够享受免税资格的组织便是第三部门组织”。这样说,在美国可能是合适的,但在其他国家,譬如中国,就有可能出现例外。就广义的国际比较而言,这显然不是定义第三部门的最好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联合国专为“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而设定的“标准”,恐怕其在统计学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其实践意义。为了统计的需要,就必须设定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但这个数量标准要将在实际生活中本来是很模糊的事物精确化,所以非常可能导致“标准”本身与实际情况的差别极大。据了解,香港非营利组织的经费80%来源于政府资助⑨;而在荷兰,这个比例高达90%⑩,所以用这种方法用来界定第三部门,肯定不是一个好主意。

最后一种界定方法,也是在学术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除了前文中提出的两组特点之外,王绍光也提出了他所概括的“民间组织”的6个“共同特点”:①组织性:它们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态,不是一次性、随意性或临时性的集合。②志愿性:这些组织的成员参与其活动是建立在志愿基础上的。③非营利性:它们的活动要么根本不营利,即使有营利也只能用于组织的既定使命,小能在组织成员间分配利润。这是此类组织与其它私营机构的最大差别所在。④民间性:它们属非政府性质,不是政府的分支机构。⑤自治性:它们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营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非营利组织。⑥非政治性:它们从事的活动集中在公益服务和互惠行为上,不参与政治性活动。最后,王绍光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体构成了“相对于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而言的第三部门。

为了更好地对萨拉蒙、沃尔夫和王绍光所列出的第三部门的诸多“特点”进行比较,我们用一张表格将这3组“特点”放到了一起。

从上述三者勾勒的“特点”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他们的意见有相同但也有差异。这使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用这种方法能否穷尽第三部门的所有“特点”?或者说,研究者是否有可能穷尽第三部门的所有“特点”?答案似乎应该是否定的。

贾西津在《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建设与社会角色》(11) 一文中也引述了萨拉蒙以“结构—运作”方法概括的5个特点,但她指出,萨拉蒙后来又加上了“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而且在同一篇文章中,贾西津又一口气增添了“使命感、参与性、多元性、公开性和开放性”等诸多特点。

但是,我们似乎依然可以继续提出疑问:特点……还有吗?其实,除了难以穷尽的缺陷之外,用这种方法界定第三部门,还可能给研究者增添另外一种更为棘手的麻烦。这就是实际生活中涉及到第三部门具体的组织或机构时,其“结构一运作”可能具备上述一部分特点,但却不符合另一部分。这也许是常常发生的事情,这时,研究者如何来认定这些组织的性质呢?

(二)抽象定义第三部门之尝试

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一部分研究者索性另辟蹊径,用更为抽象的理论模式来界定第三部门:在秦晖的研究中,他绘出了一幅以纵轴(公益、私益)和横轴(强制、志愿)划分出4个象限的二维结构图:

图3 四个象限与三大部门

秦晖把第一象限,即代表“公益”和“强制”的这一象限中给了第一部门,亦即政府部门——意为“政府以强制机制提供公共物品”;把第三象限,即代表“私益”和“自愿”(12) 的这一象限给了第二部门,亦即企业(市场)部门——意为“企业(市场)以自愿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第三象限,代表的是“公益”和“志愿”,这当然应该归属于第三部门,亦即非政府、非营利的志愿机构——意为“第三部门以志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第四象限,代表的是“私益”和“强制”,这应该归属于哪个部门?秦晖打了个问号,——意为“?(部门)通过强制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然后填上了“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

我们再用国际上很多研究者常用的表格方式来对秦晖表达的意思作一归纳:

在后面的文字中,秦晖对他打上问号的第四象限特意作出了解释。他认为,“通过强制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的第四象限“在当代第三部门理论中是没人提到的,因为这个问题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他认为:“在民主制下,由公众授权的强制机制只能用于公益;而在法治下的规范市场中,私人物品只能通过自愿交易获取。无论哪种情况,强制机制原则上都不能用于私益。”因此,秦晖认为,“所谓现代化过程,就是要消除这个‘第四部门’,即一方面通过民主化进程使强制机制只能用于提供公共物品,……从而形成第一部门——现代政府组织;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进程使私人物品只能通过自由交易来提供,……从而形成第二部门——现代企业组织。只有在这两者产生之后,‘第三部门’才能有真正的社会基础。那时第一、第二部门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试图通过第三部门来解决。”

秦晖阐述的四象限理论就秦晖要表达的意思本身来说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他对第四象限的解释总让人感到有些牵强,有些“醉翁之意不在酒”。他所抨击的“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虽然他没有明说,但从其选择的用词来看,显然针对的是中国的“特殊国情”,或者最多可以将范围扩大到曾有过“计划经济”历史的“转型国家”。如果仅从这个角度看,这说法也没有错。

然而,当他作出“这个问题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问题”的判断时,我们不得不指出,他可能犯了一个与历史有关的错误,因为他的说法至少不符合近60多年来的史实。譬如在欧洲,“民主制”之下的“福利国家”,却也犯了他所认为的“强制机制不能用于私益”的“大忌”。否则,批评福利国家制度的学者哈耶克为什么要把他的论著标题定为“通向奴役之路”呢(13)?

秦晖的解释之勉强,使我们感觉到,他所作的四象限图本身是否会有问题呢?仔细推敲,发现作为横轴两端所用的概念“强制”和“自愿”——可能是有问题的。譬如,政府行为就一定是“强制”的吗?市场行为就一定是“自愿”的吗?还有,在政府行为中是否还包含了其他通常被认为是负面的因素呢?回答是肯定的,譬如官僚主义,效率低下,这些似乎都与“强制”没有多大的关系。同样,市场行为中也包含了其他通常被认为是负面的因素,譬如信息不对称,这也与自愿没有多大关系。

如果我们用更中性而且更模糊的词,譬如用“行政化”和“市场化”,来取代上述两个使人感到有些绝对的词,再来看看四象限图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呢?

在上图中,对于第一象限和第二象限的解释都不必改动,第三象限可能会有一点歧义,而第四象限却变得不那么使人反感了。实际上,通常所认为的“第三部门”所提供“人类服务”或“社会服务”(国际通用的概念)或社会福利服务(中国的概念),可能要包括两大块。即以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在图中处于第二象限的“第三部门”——其中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募捐”本身是一个大市场。还有就是以行政化手段提供私人产品的在图中处于第四象限的“第四部门”,这个部门在欧美国家通常也会被称为“政府的人类服务(或社会服务)机构”,有时还包括“有政府背景的非政府机构(GONGO)”,在中国他们则有正式的名称,“事业单位”,有时也包括“群众团体”——工、青、妇。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如果用公共经济学或公共管理学中“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三个特点来衡量,诸如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从本质上说,可能并非纯公共物品或纯公共服务,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务的性质,通常后者还大于前者。这对国内经济学界和公共管理学界的一般认识是个很大的挑战,但在国际上却已被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同。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举比尔斯(D.Billis)和格伦内斯特(H.Glennerster)在《人类服务与志愿部门:比较优势理论探索》一文中所述为例:“我们所关注的人类服务虽然也带有一些公共产品的特征,但基本上还是属于私人产品。”(14)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的观点是,对于第四象限,不必人为地将其“打入另册”。事实上,这个“第四域”也客观存在。我们不妨采取更为开放的心态,将其纳入我们的理论体系中。

然而,这一纳入,又引出了新的问题:既然“行政化”+“私益”的“第四域”可以被认可,那么现在常被提起的“社会企业”又将放在哪一个象限呢?虽然“社会企业”和“志愿组织”都可以被纳入“市场化”十“公益”的第二象限,但他们所代表的“市场化”的含义却迥然不同:前者的市场化的核心是“企业经营”,后者的市场化的核心是“社会募捐”;而且前者一般不寻求税收上的优惠,而后者却离不开减免税。由此而推论,是不是还应该有个“第五部门”,或称“第五域”呢?如果承认了第五域,却又可能再次引出更大的问题:是否这样的探究能够到此为止,而不会再出现“第六域”、“第七域”……二维的四象限图显然已经不能解释上述乱象,现在是否应该将我们的形象思维引向三维立体的构图?

三、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的“比较优势理论”

当我们的思路陷入困境时,想起了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提出的一个问题:“志愿部门的人类服务机构,是否具有一些可以保证其对某些类型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比盈利性部门和公共部门更具比较优势的特点?”答案是:“我们提出的观点是,与其他部门的机构相比,志愿机构的比较优势在于,它们特别含糊且混合的结构使其能够克服由主权一代理关系错位,中间选民不愿意,政治家发给下属的信息不明确,市场缺乏兴趣等因素造成的问题”。概括起来,所谓“比较优势”居然在于“特别含糊且混合的结构”,这似乎与组织社会学的一般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周雪光在《组织社会学》一书中,对“模糊性”作出了定义:“模糊性指同样信息条件下人们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而这些不同的解释不因信息的增加而改变”。他还把“这种模糊性”概括为4个方面,即目标的模糊性、历史事件的模糊性、理解及解释的模糊性和组织过程的模糊性[15]。

所谓的模糊性一般是作为组织决策中的问题提出来的,而在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的笔下,第三部门的模糊性却成了正面的影响因素,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用一张表格进一步阐述了他们的观点:

在这张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驱动者”、。“结构”、“核心财源”和“工作人员”等四个方面,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都有清晰的、确定的相关因素,而志愿部门却没有,其相关因素几乎都是模糊的和不确定的。

从驱动者看,公共部门,即政府部门在乎的是“中间选民”——“中间选民理论是任何当选政府所不能长期忽视的因素”(16)——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下一届选举中自己能获胜;私人部门,即市场部门则服务于股东,要实现的目标是使利润最大化;而志愿机构,即第三部门却要周旋在“多种利益相关者”之间——“传统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取薪职员、消费者或用户,在志愿机构里由一些错综复杂的角色所取代。”他们要实现的目标自然也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随机应变的。

从结构看,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市场部门)都是“官僚的”,在英文中,“官僚主义”与“科层制”是同一个词——Bureaucracy;而志愿机构(第三部门)是“模糊的”。从核心财源看,公共部门(政府部门)是“税收”,私人部门(市场部门)是“销售收入”,而志愿部门(第三部门)则四处伸手,税收(政府资助)、捐款(私人捐款、企业捐款)和收费(服务收费)全占上了。从工作人员看,公共部门(政府部门)主要是有偿的受薪人员,有时也用一些无偿的志愿者,私人部门(市场部门)则全部是有偿的受薪人员,而志愿部门(第三部门)名正言顺地使用无偿的志愿者,但也不乏有偿的受薪人员。

由此看来,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的这种模糊性是全方位的。同时,它又是在与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的比较中才显示出来的。更具特点的是,这种模糊性具有一种“大拿”或“全包括”的性质,即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有的我全有,政府部门或市场部门没有的我也有。但是在具体的组织行为过程中,这些相关的结构或手段怎么运用,却是很有弹性的,所以也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就造成了周雪光所说的4个方面的模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理解及解释的模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糊性也许还是故意的。

这种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认识格局,其实是给我们空间以发挥我们的理论想象力,因此,我们再度回到以图示来建构三个部门关系的起点上。这一次,我们并没有试图用更多的维度来建构我们的理论框架,而是选择了后退,从二维的构图退回到一维的线性关系上。

图4 三大部门的行为模式图

首先,我们作一个假设,即前文秦晖在论述权力部门的“两分法”时提出的思路——强调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社会行为上的两极化,譬如,“强制”—“自愿”,“公益”—“私益”,等等,即将通常代表政府行为的“行政化”和通常代表企业行为“市场化”表述为两个具有对立意义的“极端”,同时忽视他们之间的一些共同点,譬如管理的层次架构的官僚化,工作人员的非志愿化,等等。

从这个假设出发,我们绘出一个线段来表示三大部门的行为模式,线段的两端分别代表纯粹的行政化模式和纯粹的市场化模式,它们是两个对立的极端;而线的中点则是一个零点,即绝对的非行政化和绝对的非市场化,这也就是理论上的“纯粹的”第三部门。这样,从市场化到行政化就成为一个连续的数列。

一般而言,第一部门(或政府部门)和第二部门(或市场部门)都会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限定,所以它们的行为模式是确定的或者说是刻板的、固化的。当然不能说没有一点弹性,但可以“灵活”一下的范围应该很小。所以,从理论上说,它们之间是被严格地划地为牢式地区隔开来的。但第三部门的出现填补了它们之间的“空白”。所以,第三部门的行为模式可以表述为,从比较接近行政化到非行政化,从比较接近市场化到非市场化,其弹性的范围很大。这就是所谓的第三部门的“模糊性”所在。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三大部门事实上也的确有个基本的划分。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认为:“由股东所有的必须盈利的机构与不必盈利的机构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按照法令建立的须对选民负责的机构与不必对选民负责的机构也明显不同”。而第三部门“在边缘地带有些含糊,但其核心是一个在法律、财政和组织上都很独特的部门(17)。

但是,如前所述,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由于受到一定的法律法规上的确定性的限制,有些事情会非常难办。譬如,遇到以下情况:①主权—代理关系错位,②中间选民不情愿,③政治家发给下属的信息不明确,④市场兴趣缺乏(18);前三条与政府部门的“确定性”相关,后一条与市场部门的“确定性”相关,这时,处在“中段”的,边缘模糊的、不确定的第三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的优势就出来了。

图5 三个部门之间边缘的模糊性

首先,由于“利益相关者”的模糊性,第三部门代表谁都可以。通常,他们扮演的角色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但是,有时他们也能代表政府(譬如,当政府向他们授权或购买服务时),有时他们也能代表企业(譬如,在接受企业捐款时),所以,对于第三部门来说,不存在“主权—代理关系错位”的问题,甚至根本没有确定的“主权—代理关系”。

其次,与政府部门不同的是,遇到某些问题,第三部门通常可以把自己放在“私人的”或“民间的”立场上,因而对于选民的意见,他们根本可以不在乎、不理会。

再次,在政治家发出的信息含糊不清时,第三部门通常也可以以自己“私人的”或“民间的”立场,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去办事,甚至完全对政治家的意见置之不顾。如果办得好,通常政治家乃至政府机构都会很快地在这个问题上与第三部门“取得一致”。如果没有办好,第三部门还有一个普遍认可的社会功能,即在“开发新的服务种类以满足新的需求”(19) 方面充当先锋,既然如此,失败也是可以被容忍的。

最后,第三部门的最响亮的口号之一就是“非营利”,在这个领域中根本就没有为着利润最大化才来投资的“股东”,因此也就可以说根本不存在营利的动机,所以“市场兴趣”对他们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被夹在中间的第三部门,反而感受不到来自两端——政治权力和资本权力的压力。但是,在三个部门的交接处,第三部门的理念却有一定的“扩张性”,它的某些“触手”常常会主动伸到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的“传统领域”中,并成功地从最初的越俎代庖,逐渐扩张,到最终成为既成事实——这种成功扩张的例子有两类:靠近政府部门这一边的有政府的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靠近企业这一边的则有近年来时髦起来的“社会企业”。

图6 第三部门的扩张性

四、比较优势理论与中国的本土性知识

“第三部门”的概念以及“比较优势理论”都源于西方,因此,以上的讨论也都建立在与这个问题相关的西方理论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但是,如果我们要将这些理论和观念应用于中国的具体实践,恐怕就要按照中国的特殊国情对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要研究中国的第三部门,“本土性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就连对最基本的概念的称呼在中国也会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譬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其实与“非营利”的含义非常接近;再如“民间组织”,其实与“非政府”的含义也非常接近。

在这种可能是人为造成的特殊语境中讨论问题,就更需要通过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以了解和理解中国的“特殊国情”或曰“本土性知识”。对此,根据我们平常的观察和经验,我们作出了一些理论假设,概括地说,大致上可以包括以下6个方面(见图7)。

图7 中国三大部门之现状

其一,在中国,近年来,关于政企分开的法律法规可能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在实践中.政企不分仍然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如图7所示,政府与市场之间并没有截然分开,而是会通过某种特殊的方式和渠道直接沟通。所以,第三部门的中介作用在这些方面就很难体现出来,其活动空间被压缩也就成为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其二,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是靠的最近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事业单位是直接从某项政府职责中派生出来的,因而天生地就具有一种“依附性”,常常有研究者将这种关系比作“父子关系”。所以,对事业单位来说,政府某部门就是可以直接对其发号施令,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也常常是一种指令性的直接管理。这样,如图7所示,真正的民间性质的第三部门的活动空间就再次受到压缩。

其三,当前的事业单位改革,最主要的对策就是要将其“产业化”,换句话说,就是要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于是,改革的结果会使事业单位变成一种非常特殊的“官办社会企业”——在面对消费者时,市场化的营利因素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面对政府时,又可以名正言顺地像非营利组织一样得到政府的投入和社会的捐赠。如图7所示,事业单位的左右逢源再次压缩了真正的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

其四,真正意义上完全属于第三领域的独立的民间机构,如图7所示,其“地盘”已经被压缩得很小,而且与市场和政府的联系都被“阻隔”。政府的资助和企业的捐助对它们来说不能说没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只具有“道义上的意义”,而不能获得实质性的帮助。最终,它们只能完全靠自己去一个很不规范的市场上“打拼”。政府对此也常常采取的是隔岸观火的态度,由着其自生自灭。

其五,在得不到政府足够支持的情况下,如图7所示,第三部门也只能更偏重于与市场接轨。所以,很多第三领域的服务机构实际上也在向社会企业靠拢,能够自负盈亏,能够勉强地完成其社会职责(譬如提供老年福利服务,譬如提供就业岗位,等等)并生存下来就算万事大吉。至于发展,那就是非常理想主义的憧憬了。

其六,一部分第三领域的服务机构最初是市场取向的,也就是说,投资者的目标是奔着营利而来的。但是,在运营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在福利服务领域营利的可能性极小,但退出则意味着更大的损失。于是,如图7所示,它们便调整目标走向社会企业或者是完全的非营利机构,亦即无可奈何地接受了非营利(不能营利)的现状。

总而言之,一片混沌之中的中国第三部门的现状,用“模糊性”来进行概括是最确切不过的了。这也许,出乎欧美同行的预料,这种模糊性可能远远超出他们的认识范围。我们能否把这种“本土化”或“符合中国国情”的“说法”称为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的比较优势理论的中国版本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现状的。

注释:

① 转引自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北京]《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② 转引自主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③ 秦晖:《全球化进程与入世后的中国第三部门》,[广州]《南方周末》2002年8月29日。

④ 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北京]《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⑤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导论》,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⑥ 转引自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导论》,收入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⑦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的国际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⑧ 关于萨拉蒙给定的第三部门的“特点”,这里综合了王绍光和贾西津两个人的说法。贾西津的说法见《国际比较视野中的非营利部门》,[北京]《管理世界》2002年第11期。

⑨ 杨团:《沪港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报告》,社会政策网(http://www.chinasocialpolicy.org)。

⑩ 邓国胜:《中国第三部门的界定》,社会政策网(http://www.chinasocialpolicy.org)。

(11) 贾西津:《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建设与社会角色》,深圳慈善公益网(http://www.4343.net)

(12) 在这篇文章里,秦晖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自愿”和“志愿”这两个词,但“志愿”一定是与第三部门配合使用的,在其他场合则用“自愿”。

(13) 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17)(18)(19) 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人类服务与志愿部门——比较优势理论探索》,收入格伦内斯特《英国社会政策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5) 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6) 转引自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人类服务与志愿部门——比较优势理论探索》,收入格伦内斯特《英国社会政策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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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理论与我国第三部门研究_第三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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