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优势”: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判断标准_三个有利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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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有利于”: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判断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标准,科学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时至今日,干部群众中乃至理论界,还有些同志对“三个有利于”标准存在一些误解、疑问或模糊认识,最突出的是把它理解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其实,“三个有利于”不是性质判断依据而是价值判断标准,把它解释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将导致理论和实践的混乱。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个问题决不是无谓的争论,它关系到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运用“三个有利于”标准,这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个有利于”是针对凡事先问姓“社”姓“资”的思维定式提出来的,它实现的是价值判断标准的转换而不是性质判断标准的转换

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判断标准是过去革命导师们未解决好的问题。但必须提到的是,早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同志曾尖锐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P1079)这是一个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精神的“是非标准”。可惜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后,这个标准没得到很好的坚持。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左”的影响,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原则教条式理解,我们一味追求生产关系的“一大二公三纯”,搞超越现实生产力水平的“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文革”期间这种状况发展到极端。那时人们毫无疑问地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彻底地坚持社会主义,从而才是正确的。这实际上是把姓“社”姓“资”当作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标准。这种脱离生产力水平,把理论原则抽象地教条化地加以固守和强化,凡事先问姓“社”姓“资”而后决定其取舍的思维定式,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严重危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路线的转变和工作中心的转移,从此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应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例如,对以往过于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和结构进行调整,把那些被人为拔高了的生产关系“还原”,把割掉了的个体、私营经济“尾巴”恢复并鼓励它们发展。再如,设立了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和开放区,吸收和鼓励外商来投资办企业。随着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评判我们实践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应当随之转换。因为上述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如果用过去姓“社”姓“资”标准来衡量,是“离经叛道”的。现实情况也是:由于长期“左”的影响,凡事先问姓“社”姓“资”的思维定式在人们脑子里根深蒂固,改革开放每前进一步,几乎都要遇到姓“社”姓“资”问题的困扰,因而招来种种责难和非议。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这样一个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科学的解答,究竟应当以什么作为是非得失的评判标准?

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先后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作了论述。早在1978年9月16日他就指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2](P128)同年12月13日他说:“今后,政治路线已经解决了,看一个经济部门的党委善不善于领导,领导得好不好,应该主要看这个经济部门实行了先进的管理方法没有,技术革新进行得怎么样,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多少,利润增长了多少,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集体福利增加了多少。各条战线的各级党委的领导,也都要用类似这样的标准来衡量”。[2](P150)1979年10月30日他指出:“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2](P209)1980年5月5日他说:“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P314)1983年1月12日他强调:“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3](P23)1987年3月27日他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3](P213)最后,在1992年春的南方谈话中,他用鲜明语言概括了“三个有利于”标准,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3](P372)

邓小平同志关于“标准”问题的这一系列论述,虽然角度不同,并经历了从比较具体、不尽完善到科学完善的发展过程。总体看,他在一系列论述中提出的价值评判标准的基本要素,就是后来他在南方谈话中概括的“三个有利于”,从而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评判标准。

综上所述,“三个有利于”标准是针对以姓“社”姓“资”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提出来的,这里实现的是价值评判标准的转换而不是性质判断标准的转换。换句话说,确立“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是要用它来判断姓“社”姓“资”的。

二、确立“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思想路线转变和对社会主义重新认识的必然结果,它是社会主义原则及其本质在实践中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仍然有的同志对“三个有利于”标准作出简单化的片面的理解:“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说法,今后就是不要再管什么主义了,不要再问什么方向了,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就行”。这些问题和说法角度不同,但基本点是相通的:坚持“三个有利于”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是什么关系?它们是不是对立的矛盾的?不用“三个有利于”来判断姓“社”姓“资”是否就等于不要管方向原则了?

首先,“三个有利于”标准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延伸。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就针对当时党内思想僵化、迷信盛行状况尖锐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2](P143)凡事先问姓“社”姓“资”的思维定式,正是邓小平同志尖锐批评的“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的表现,继续沿用这样的是非标准和思维方式,我们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必须摒弃这种是非标准和思维方式,而把实践的成果的作为检验我们各项方针政策是非得失的标准。社会主义实践成果的大小和好坏,具体的就表现在社会生产力能否以比资本主义更快的速度发展,国家综合实力能否较快增长,人民生活水平能否较大幅度地提高。

其次,邓小平同志把“三个有利于”作为社会主义实践是非得失的评判标准,是与他对建国后历史经验的深刻反思,对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优越性的深入思考相联系的。1980年4月21日他说:“我们正在总结建国三十年的经验,总起来说,第一,不要离开现实和超越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我们过去就是吃‘左’的亏。第二,不管你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2](P312)就是应当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是非标准。他多次批判林彪、四人帮的“宁要资本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使生产力尽快发展,使国家和人民尽快富裕起来。由此我们不难理解邓小平同志的思路: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的目的都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能使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那么我们就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改革和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上述这样一种思路,是完全科学和合乎逻辑的:人们一旦确定了奋斗目标和任务,自然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目标任务作为判别自己一切行为是非得失的标准。中国人民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就要把是否体现它的优越性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

再次,邓小平同志对是非标准问题的科学回答,是建立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深入探索,是以对社会主义本质科学概括为基础的。这是因为,无论怎么说,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过去我们脱离生产力水平抽象谈论社会主义原则固然不对,但是我们从事的是社会主义事业,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行为也肯定不能说是正确的。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要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应坚持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原则?我们要建设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我们应当怎样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所以,要彻底地科学地解决是非标准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邓小平同志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及其原则的思考和回答的几方面概述如下:第一,社会主义首先是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但是从我国现实生产力状况出发,我们只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使我国社会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制度前提;第二,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3](P264-265)。这里强调的是发展生产力创造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第三,实现共同富裕。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迅速发展生产力,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3](P123)。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第四,应当把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法区分开,“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2](250)。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但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法则应当从本国的实际出发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在他看来,改革开放及其一系列方针政策,如发展商品经济、搞市场经济、设立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区、乃至包括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发展等,都是与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在这些思考的基础上,他于1992年春南方谈话中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P373)同时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并再次语重心长地嘱咐我们一定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社会主义本质论是邓小平同志重新认识和深刻探索社会主义得出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涵括了社会主义的目的、根本任务以及它的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的最基本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价值并为“三个有利于”标准奠定了理论前提。从根本上说,人们所以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因为它的性质,而是因为它的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或者说,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不能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说明,而要用它的本质来说明。因而,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评判标准,也不能看它是姓“社”姓“资”即抽象的理论原则,而应当是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标准。

现在,我们把“三个有利于”同上述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本质作个对照。首先,发展生产力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最终消灭一切剥削、贫困现象和实现共同富裕,都离不开发展生产力。所以,是否有利于发展我们社会生产力就应当成为首要的根本的标准。其次,我们不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在现阶段首先要使国家和人民摆脱贫穷,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步骤。这样,是否有利于增强我们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应当成为重要的标准。这里,增强综合国力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保证。对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是这样说的:社会主义“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国家拿的这一部分,也是为了人民,搞点国防,更大部分是用来发展经济,发展教育科学,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文化水平”[3](P123)。可见,“三个有利于”标准并不否认社会主义的方向和原则,恰恰相反,它们是社会主义原则和本质的生动体现,是“社会主义本质论”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运用。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2](P313)。这段话也就是说,判断我们各项方针政策是否正确,不应当去抽象地争论它们是姓“社”姓“资”,而应当看它们是否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可见,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唯物史观及其方法论的一大特点,即他特别突出和强调发展生产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确立,使我们党最终跳出了用抽象理论原则评判是非得失、凡事先问姓“社”姓“资”的思维框框,进一步解决了在当代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重大课题。这个重大课题可以分为互相联系的两方面:一是在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20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二是我们制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对不对,这些路线和方针政策在今后实践中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有一套科学的“标准体系”来检验。“三个有利于”就是这样一套标准体系。说这套标准体系是科学的,是因为它们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践中的延伸,是建立在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尤其是其本质的基础上的。所谓“体系”,指的是标准不是一个而是三个,它们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发展生产力是首要的根本的标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增强综合国力是这两个方面的“中介”。这样,我们就比较完整地体会到了邓小平同志是如何科学地解决是非标准问题的。

三、用“三个有利于”来判断姓“社”姓“资”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可能导致实践的重大混乱

现在我们集中讨论一下,“三个有利于”能不能用来判断姓“社”姓“资”?有的同志认为,邓小平同志讲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过去没搞清楚,现在他提出“三个有利于”就是要用来判断姓“社”姓“资”的,或者至少也包括对姓“社”姓“资”的判断。这些同志说,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就是社会主义的,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其中有的同志还举例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利于发展我们社会生产力,符合“三个有利于”,因而它们也是社会主义的;还有一种同上述误解相类似的笼统说法,认为“三个有利于”不仅是判断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我们判断社会主义的根本的必要标准。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说,由于“三个有利于”具体揭示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因而也就使它必然成为判断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标准。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后一种观点必须加以分析和明确界定。

上述误解和笼统说法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把价值评判标准等同于性质判断根据。对事物的经济或社会性质作判断,比如对姓“社”姓“资”的判断,我们称为性质判断。对事物的功过是非、得失成败作评判,我们称为价值判断。不同判断序列有它们各自适用的标准而不能混同。比如大家知道的,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这里讲的是认识论中的“真理标准”。至于实践是对是错,是成功还是失败,还要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即价值判断标准,它是以实践的效果为根据的。社会主义实践必须通过建立一定的经济社会制度和体制、确定并实施一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等来进行,评判它们是否正确的标准是什么?过去我们是看姓“社”姓“资”即以性质作为标准,现在我们以实际效果即“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包括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改革开放和进行经济建设的各项工作以及相应的一整套路线、方针、政策,究竟是对是错是得是失,是功是过是利是弊,从而这些事情该不该做,最终都要以“三个有利于”来衡量。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因而是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鼓励和欢迎的,至少是应当允许的。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就是我们要抵制、摒弃或加以改革的。但是必须指出,由于我们社会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因而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东西就它们的性质而言未必都是社会主义的,这一点我们从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三个有利于”来判断是非得失的三种情况可以看出:一是有些事物是姓“社”的,又符合“三个有利于”(如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我们就要坚持。有些事物虽然姓“社”但不能较好体现“三个有利于”(如过去的“一大二公”),我们就要变革或摒弃它;二是有些事物既不姓“社”也不姓“资”,既可为我所用亦可为资本主义所用,我们可以先进行试验,其中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如股份制、市场经济)我们就大胆用,如果弊大于利即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我们不用就是了(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中谈到股市问题就是这种态度);三是有些事物虽然姓“资”(如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们对发展我们社会生产力是有利的,我们就鼓励和欢迎。而那些既是姓“资”又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东西(如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没落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就要坚决抵制。

马克思说过,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时代,蒸汽磨产生的是资本家的社会,这就是说可以用生产力来判别经济社会性质。“三个有利于”标准首先是生产力标准,因而可以用来判别姓“社”姓“资”。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马克思说这个话,主要是在阐述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他在这里把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同在它的生产关系中成熟起来的生产力对应起来,是要强调说明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但是,生产力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非生产的社会性质,因而除了把每个社会较为典型形态的生产力相比较外,其他情况下是难以用它来判别社会经济性质的。这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个循序渐进的积累过程,在新旧社会交替时,新的社会制度所拥有的物质技术基础,只能是它借以产生出来的那个旧社会所创造的生产力(就当今世界来说,社会主义拥有的生产力同一些不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差不多的),这时根据生产力水平是难以把新旧社会制度判断清楚的。这时如果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来判断呢?不是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吗?是的,这是就不同社会制度各自的优越性相比较而言的。但如果仅就一个社会(比如当代中国,或其他哪一个国家)内部来看,由于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它们各自要求的相应的生产关系都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因而也是难以作如上判断的。

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直接体现生产的社会性质,它是一个社会制度的基础,其中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即所有制是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最能体现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特征的东西,因而是判别经济社会性质的首要根据。我们说一个企业是资本主义的,就是因为它是资本家私人占有的,说我们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因为我们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0几年来,邓小平同志倡导解放思想,“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2](P312),他还多次讲到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2](P312),现在要搞清楚。然而,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上,他从来没有含糊过。他每当谈到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时,总是强调要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1979年3月理论工作务虚会上他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讲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时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2](P167)1985年8月28日他会见外宾时又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3](P138)这些说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特征,邓小平同志始终是清楚的,因而他也就不可能提出用“三个有利于”来判断姓“社”姓“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首先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否则四项基本原则无从谈起。在这个问题上容不得丝毫怀疑和动摇,不存在着“解放思想”的问题,也就是不存在用“三个有利于”来判断其性质而决定取舍的问题。那么邓小平同志是在什么意义讲“要解放思想”要“弄清楚”呢?这指的是:在长期“左”的影响下,我们把一些本是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如大力发展生产力)淡忘丢弃了;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原则教条式理解或误解,把一些本来不是社会主义属性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原则来固守;特别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一直没有弄清楚。而不把这些问题弄清楚,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所以每当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总是特别强调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尤其是社会主义本质。他在1980年5月5日的那次谈话中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如果搞不好,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3](P313)1987年4月26日他会见外宾时说:“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3](P225)1989年9月4日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又说:“中国要真正按计划实现第二个翻番,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成功。到下个世纪五十年,如果我们基本上实现现代化,那就可以进一步断言社会主义成功。”[3](P320)总之,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我们社会主义及其实践是否正确“合格”成功,要看它是否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三个有利于”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生动体现,则是判定我们社会主义实践是否正确、“合格”、成功的具体标准。我们说过去搞的那套社会主义不够理想不很成功,就是因为它的许多方面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不符合“三个有利于”,但不能因此就说过去我们不是在搞社会主义。在上述这样一些界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同意“三个有利于”是判断社会主义的根本的必要标准的说法,但“社会主义”后面应加上“及其实践是否正确、合格和成功”才是准确的。

对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中关于“三个有利于”标准那段话理解上的偏差,是产生上述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把这段话同邓小平同志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思考,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联系起来,就能体会到他的一个战略性思想:只要在全社会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我们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既定前提”我们是明确了的,是坚定不移的;在这个前提下,各种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方法,包括发展私营外资经济,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是有益的。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经济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应当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先考虑的位置上,而不必在抽象的理论原则上作无谓的争论,担心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多了是否走了资本主义道路。可见,确立“三个有利于”标准就是为了解除所谓“恐资症”的,我们一些同志却要用它来判断姓“社”姓“资”,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他们姓“社”姓“资”的“情结”还没解开,或尚未跳出凡事先问姓“社”姓“资”的思维框框,是思想不解放的一种表现。

“三个有利于”作为评判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用邓小平同志的语言表述,是“归根到底”的、“最根本”的标准,各个领域和部门还应根据它的要求和自己工作实际确定相应的“直接标准”,而不要把“根本标准”与“直接标准”等同起来和简单套用。因为,有些部门尤其是思想文化部门的工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经过多道环节才能实现,因而对其工作成效是难以直接地用“三个有利于”来衡量的,简单的套用还可能导致其中一些部门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即使是经济部门乃至各企业,也应根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直接标准”。但是,各部门各单位确定具体“直接标准”时,不能忘记更不能背离“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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