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比较与政策建议_银行论文

大中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比较与政策建议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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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这一战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与大公司、大集团的债务重组息息相关。目前,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十分沉重,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数据,我国国有资产总额现有41370亿元,负债31049亿元,负债率为75.1%。如果考虑到资产损失和亏损挂帐,实际资产负债率将在83%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状况也基本如此。据国家经贸委对国务院确定的100家试点企业中的70家所做的调查,70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6.9%,其中在60—80%的占45.7%,80%以上的占24.3%,有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100%。当然,如果考虑到资产方面可能存在的低估,包括土地价值和无形资产,实际资产负债率不一定有这么高。但无论如何,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偏高是肯定的。本文将对目前关于债务重组的几种理论方案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主要针对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总结和提出一些关于债务重组的政策建议。

一、债务重组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目前,经济理论界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银行为主体,通过银行重组企业债务,二是以财政为主体,通过财政解决;三是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由中介机构发行债券、持股解决。

方案1:以银行为主体的方案

这一方案的中心思路是发挥银行在债务重组中的作用,通过银行与企业的债权——股权转换,构筑中国的主银行体制(“总体设计”课题组,1993a,b;周小川等,1994a,b)。

方案1的具体实施分三个步骤。第一步,将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企业的过度贷款转变成银行股本。过度贷款包括沉淀性的固定资产贷款和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贷款。属于破产范围的企业,其债务应予以核销。第一步重组行动将给银行带来三个问题,(1)银行持股加大了银行的资产风险,资产质量下降;(2)核销使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3)与中国中央银行设想的分业经营相冲突。为此,需要采取的第二步行动,即重组和调整银行内部机构。把专业银行分为两部分,即商业银行部和投资银行部。其中,投资银行可以经营直接投资业务,发行自己的投资银行债券,以债券收入购买企业股权;商业银行可持有投资银行债券,不再持有企业股权。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资产质量,还要进行第三步工作,就是国家发给投资银行股权认购券(voucher),投资银行以之购买部分经营绩效好的企业的股票。这种股权认购券是国家向投资银行注入的资本金。就是说,国家对投资银行的注资不采用货币形式。

方案2:以财政为主体的方案

方案2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方案,为叙述方便,分别记为方案2.1和方案2.2。

方案2.1的中心内容是以企业、专业银行、中央银行和财政的帐户重整为主体,进行多种方式的债务重组(郭树清,1994)。方案2.2是设想财政出面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交给企业,企业归还向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的借款,专业银行再归还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吴晓灵、谢平,1994;吴晓灵,1995a,1995b)。

方案2.1认为,债务重组主要针对历史形成的包袱,绝大部分债务仍需要企业继续承担偿还责任,即使对于需要债务重组的企业,也要严格逐一审核企业具体状况,以免发生滥减免。方案2.1的实施内容包括:第一,调整企业、专业银行、中央银行和财政的帐户,核销部分银行呆账(可以是贷款总额的15%)。就是说,专业银行对企业核销呆账(现在是专业银行的资产),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核减相同数量的再贷款(现在是中央银行的资产),中央银行资产项中这部分再贷款改记为特种国债。第二,对于债务负担重、但将来有偿还可能的企业,重新安排其还款时间表。第三,企业间的债务可自愿转为股权,银行贷款的一部分也可以转为银行股权。第四,国家的“拨改贷”部分转为“贷改投”。

方案2.2把企业负债分为财政性负债和过度负债,财政性负债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债务,由财政解决。这包括:因价格管制产生、但财政未予补偿所带来的政策性亏损,社会福利负担;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项目经营决策失误和宏观政策变化等引起的企业负债增加。所谓过度负债,是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时完全靠贷款产生的债务。方案认为,进入债务重组范围的只是企业的过度负债,而不包括财政性负债。财政性负债的解决办法可以是财政拨钱弥补、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或把企业债变成财政债。

方案2.2的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确定国有企业的存在范围,退出某些领域,在剩下来的企业中选择除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状况极好或极差的企业之外的部分进行债务重组。把这些企业分成部属(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第二,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务重组(不是由财政直接面对企业)。中央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中央企业,地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地方企业。国家或地方根据抽样调查企业的状况,大致测算出向一个企业的注资额,然后分别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注入资金,中央部分的注资来源是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地方部分的注资来源是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不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向资产经营公司注资后,分别形成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的股权。第三,资产经营公司会同银行对其针对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负债和绩效分析,决定需要债务重组的企业,对需要注资的企业,将其资产负债表分别新旧帐户,银行也将资产负债表分为两个帐户,让企业和银行在新帐的基础上运行,旧帐停止收息、计税。在确定企业的旧帐形成的性质后,核准一定比例用新帐收益弥补,其余由企业所有者按份额核销。

方案3: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方案

方案3的中心思路是设立一种中介机构,由它承担企业债务,负债债务重组。这类方案中有比较详细实施步骤的是刘遵义、钱颖一(1994)提出的建议,所以,以下主要叙述和分析他们提供的方案。

方案建议成立一个专门解决债务问题的信托基金,即“企业银行重建基金”。基金的职能是,作为解决存量问题的第一步,向银行发行债券,以冲减呆帐损失;作为解决政策性贷款的办法,将全部政策性贷款从专业银行中转出来,改由基金向困难企业发放财政性债券作为补贴,弥补经营性亏损。

重组过程首先从银行财务重组开始。先解决银行的问题,银行在重组后再帮助企业重组。基金发行的债券虽然可以解决部分存量,但结果会是基金不太可能收回贷款,银行资本也没有实质性增加。为了减少债务重组规模,充实银行资本实力,可以(1)对银行资产负债“按市场价值”重估,(2)银行向公众发行优先股,也可向重建基金发行部分普通股,以筹集资金。

企业的财务重组分四个步骤。(1)在银行的监督下,重新编报企业年度财务帐目。包括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市场重估,说明企业核心业务的盈利可能性。(2)根据重新编报的资本净值(存量)和营业净利润(流量)为正或为负的组合把企业分为四类,两项皆为正数及资本净值为负数、营业净利润为正数的企业属于“可正常化的企业”。对于资产净值为正数、营业净利润为负数的企业,应调整投资方向。对于两项皆为负数的企业,政府仍应继续补贴使之生存,但要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借款能力。这类企业并非全都实施破产,有些重整后即可成为正常企业。(3)处理资产负债表,银行与企业共同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4)处理年度净亏损,由重建基金提供政策性贷款,进行定期补贴,使之不立即解雇大批人员,并限期改善。

三类方案的共同特点或优点是:第一,都强调债务重组必须纳入企业改革的总体框架,不能独立进行。在企业基本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框架,有了一个体制性基础以后,为使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地正常进行,或企业先拿出转轨改制的方案,才谈得上清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重整财务。债务重组只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一个后续工作。如果倒置过来,不对企业进行根本改革,就急于着手核销企业债务、利息挂帐、注入资本,实际上就与过去的让利没有什么差别,结果将很可能是治标不治本,以后还发生过度负债问题,而形不成“最后的晚餐”。甚至起消极作用,刺激企业的不良行为发生。鉴于目前国有企业欠债主要是欠银行债务,企业债务重组必然涉及到银行改革,所以,几种方案还都强调将企业改革与其他改革,特别是金融改革密切联系起来。

第二,界定了需要重组的债务规模,但各自的涵概范围有差异。方案1认为债务重组应针对过度贷款,包括沉淀性的固定资产贷款和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贷款。方案2.1认为债务重组不是豁免全部债务,主要是卸掉历史形成的包袱,绝大部分债务仍需要由企业承担偿还职责。方案2.2则认为债务重组主要针对过度负债,这里是指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时完全靠贷款产生的债务;历史性债务属于财政负债,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方案3是将企业分类,区别出需要重组的债务,并实行市场评估。除债务分类以外,几种方案还对企业进行了分类,区别出了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范围。这种区别非常重要,债务重组不能搞成“一刀切”,使企业产生逃债倾向。

第三,都强调要有一个负责债务重组的机构,区别在于方案1主张由银行承担,方案2主张由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方案3主张由一个中介机构承担。对于这一点的意义,后面还要谈到。

第四,几种方案设计的重组一般不需要再大规模重新注入资金,这就有可能避免通货膨胀压力。

另外,方案1和方案2.1设计的银行持股比较有积极意义。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银行对企业的关系基本分为三类,一类是银行不参与股票业务,典型国家是美国,一类是银行参与股票业务,没有法律限制,典型的是德国的全能银行体制,还有一类是银行参与股票业务,但有法律限制一个最高额,如日本。银行参与能使银行充分利用自己在贷款、资金往来等方面的便利,及时了解并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经济发展的实际成就,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都证实了日德的银企关系更利于企业长期经营,更富有国际竞争力(波特,1993;另参见,银温泉,1994)。美国朝野目前正在酝酿修改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鼓励商业银行投资于企业。我们在设计银行模式时,应重视这种历史经验和潮流,为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我认为,几种方案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共性表现在,第一,没有考虑进行债务重组的时间安排和企业优先序列。债务重组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日本战后债务重组的经历说明了这一点(关于日本案例,参见,星武雄,1995)。日本战后的债务是由战争造成,是一次性的,政府拒付所涉及到的主要是银行与企业,居民作为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在重组中得到了照顾,损失较小。再加上盟军占领这一特殊情况。社会不安定性因此较小,即使有,也可推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处理。结果,初步重组在银行和企业用了3—4年时间,如加上协调帐户运作,直至新、旧帐户合并,日本用了13年的时间。而在我国,一是因为债务成因复杂,债务不仅仅是资本金和流动资金拨付不足造成的,还要加上政府管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对企业职工的欠债(养老保险等方面)。政府对此不可能一推了之,而要承担下来。这既需政府作出支出承诺,又需改革社会保障体制等。同时还要看到,中日两国的体制基础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单单从日本的战争统制经济看,它与中国的传统体制即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差异不太大。但是,日本的战时统制经济是一暂时的体制。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之前,尽管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有很大影响,日本的商界、特别是财阀与政府联系密切,但政府决非干扰微观经济活动,日本经济基本上是一种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日本的企业(包括银行)基本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甚至从未达到过中国历史上的官督商办程度。战时体制只是暂时干扰了企业与银行的市场经营活动。一旦解除管制,恢复企业与银行的自主活动,企业就能恢复其主动反应于市场的行为,银行也重新回到其商业化经营中去。而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就建立的,这是一种按照“社会大工厂”体制模式设立的制度,企业的经理人员从未有过市场行为,体制改革也不可能使其立即产生市场行为。因此毫不奇怪,甚至到1985年,“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的判断(小宫隆太郎,1985),仍得到中国经济学界的认同。甚至在改革进行到目前阶段,中国已经进行了几大宏观改革,初步完成了市场化,企业改革也已进入制度创新时期,有关政府部门和经济学术界仍不得不承认,中国的国有企业缺乏一个良性发展机制,国有企业或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行为仍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如果再加上企业制度创新、体制转轨的艰巨任务,债务重组过程将变得更复杂,也势必拉长时间。同时,债务重组也不可能在所有企业同时进行。可以预计,我国的债务重组将是有阶段地分批进行。

第二,几种债务重组方案考虑到避免债务重组对通货膨胀产生不利影响,但没有考虑到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债务重组、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财务基础,将有利于经济发展。不过,在反通胀政策约束不变时,债务重组过程在短期内有可能延缓经济发展步伐。这是因为,(1)庞大的债务规模、银行与企业资产质量差、注资不足,将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财政资源,作为支持重组工作的资金和补偿。财政现状制约了政府的出资规模,债务重组可能会吸纳政府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资金投入;(2)呆帐的部分核销将冲减银行的资本,使银行不得不减少对企业的贷款;(3)债务重组将同时要求严格财经纪律,硬化企业的财政、金融约束,企业投资、消费扩张势头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在这种情况下,稍微放慢经济增长速度,腾出部分资源支持债务重组,也许是我们不得不选择的政策。否则,反通货膨胀政策将要受到损害。

另外,就方案1来说,方案设想不用财政注资,只以效益好的企业的股票(通过股权认购证方式)转给投资银行,即可解决投资银行资本不足问题的做法,如果可行,当然非常好。但问题在于,经过债务核销冲击的银行能不能只通过股权认购证注资就达到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要求。如果达不到,银行注资由谁来承担?方案2.1没有涉及对银行注资,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方案2.2把债务划分为财政性负债和过度负债的做法操作难度将会很大。一是政策亏损和经营亏损将很难区分,二是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引起亏损的责任也不应该全在政府,企业经营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这要靠企业经营者多谋善断、运筹帷幄,了解和把握市场变化规律。而且,这一方案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方案认为财政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可以用中央银行向财政的利润上缴冲抵,因而财政等于一分钱不花。实际上,如果考虑到银行资产的质量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银行本身都可能需要重新注资,结果很可能是财政净负债增加。如果地方政府负责一部分企业的债务重组,虽然会缓解中央财政的压力,却使地方财政面临难以承受的压力。地方财力在改革开放以来状况一直在增强,但能承担多大的出资也是大可疑问的。举例来说,据了解,重庆市政府为解决重庆钢铁集团公司的债务,实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将“拨改贷”的贷款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减税(所得税)让利(增加利润留利、加速折旧及返还折旧资金)等,固然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也使重庆市财政捉襟见肘,难有余力继续做类似的工作。方案3设计者似乎把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重组只看成是一种会计做法,认为重组后再进行企业改革、企业破产。这种在企业机制未理顺时进行的债务重组怎样防止企业与银行再次出现大量呆帐,政府如何实现如设计者所强调的重组只此一次的可信承诺。另外,新设立的企业银行重建基金进行债务重组的动力问题似乎也没有解决。

二、关于债务重组的补充意见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几种债务重组理论方案的分析,我们认为除以上分析的几种方案的共同特点或优点、特别是强调改制转轨先值得重视外,还需要考虑到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债务重组同整个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与布局的调整结合起来。目前,国有经济无所不在,这可能使具有有限能力的政府或其他代表机构难以管理,应当调整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布局,将国有经济无处不在变为有重点、有选择地存在。在产业分布上,国有经济将主要限于基础产业和基础部门,以及初始投资要求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企业组织结构上,主要限于特大型及大型企业。这样,国家应有意识地逐渐退出某些领域和企业。债务重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1)所有权多元化,通过公司股票上市或定向募集吸引非国有成份向原国有企业注入资金,同时增强这些非国有当事人在重组后企业中的影响作用;(2)拍卖债权,通过债权购买者影响企业重整;(3)拍卖、出租国有企业。所有权多元化、非国有成分的介入将不仅能够推动国有资产配置格局的调整,而且能够通过企业重组过程,实现市场化的存量配置,起到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

其次,债务重组过程需要顾及经济发展和反通货膨胀政策。减少上述债务重组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这里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1)合理确定和选择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内债务重组的规模、范围。一定时期规模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这也意味着应有意识地拉长重组时间。(2)深化金融改革,银行发行股票,主要是优先股,同时逐渐开放企业的债券市场,扩大企业融资权限。

第三,债务重组应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程序,这包括(1)建立一个权威的负责机构,全盘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为以后长期发展奠定制度基础。目前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负责债务重组的做法值得改进。政府部门对债务重组企业的选择、实施等,应变成由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机构(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商业银行,统一负责或分别负责。这既利于实行政企分开,又利于为以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建立和运转创造条件,奠定制度性的基础,鉴于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及银行可利用资金往来等手段熟悉企业情况,监督企业活动,鉴于国际上银企关系变动的潮流趋向,我们赞成应主要由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负责债务重组过程。(2)划分新、旧帐户。在某一时点宣布开始重组,划分新、旧帐户。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区分债务存量和流量,在清理存量时,防止企业趁机“搭车”,增加有问题贷款(流量),激励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继续有效运营。(3)有计划地确定债务重组规模和时间安排,根据需要重组的债务规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具体状况,安排譬如说每年重组15-20%。(4)债务重组采取多种方式。在做出上述帐户分离和时间安排后,对银行与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理,包括债务核销、资产出售、财政重新注资、股票上市、债务股本转换、中介机构持股,等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银行企业相互持股都可以考虑。某些债务也可以拍卖处理。

第四,债务重组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密切配合起来,在大公司、大集团首先取得突破。目前,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抓住关键的少数,基本属于经济学界和有关政府权威部门的共识。在债务重组中,我们建议应配合这一战略实施,从大公司、大集团着手解决,探索经验,再寻求全面推进。我们这一建议的基本考虑是,(1)庞大的债务规模决定了债务重组所需要的财政资源和金融资源是非常巨大的,也不是短期所能解决的。体制转轨的要求更增大了债务重组的复杂程度。这要求我们应有选择、分阶段地进行重组,“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将有限的财政资源与金融资源集中使用。(2)大公司、大集团数量少、影响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极为重要的位置。而且,大公司、大集团一般拥有为数众多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幅射力强,影响面大,把大公司、大集团搞好了,能影响和带动大量企业。也可以以他们为依托,对相关联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务重组。(3)债务重组过程将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因此很可能导致出现一个企业兼并合并浪潮。大公司、大集团由于实力雄厚,也由于政府要有意识地培养产业主力军——大公司、大集团,他们在兼并合并过程中将充当主角。综合这些考虑,可以认为,数量少、地位重要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可以、也应当作为债务重组实施的突破口和首先选择的试点企业。其中与债务重组有关的工作主要是:(1)改革和完善现行投融资体制,逐步使大企业、大集团真正成为投资主体和融资主体;应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积极调整国有大公司、企业集团的资本负债结构。大公司、大的企业集团一般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在充分论证筹资成本的前提下,可考虑这些企业优先进入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债券,推动定向募股和股票上市,从其他机构、企业和公众那里融资,并在适当条件下向国外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2)巩固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完善其职能,拓展其业务范围,并将有条件的财务公司逐渐发展成为银行,从而强化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资金联系,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3)完善授权经营办法,合理确定被授权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水平,推进企业集团成为授权投资机构的改革进程。

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将涉及企业收购与兼并,因此需要注意对企业之间因兼并等形式涉及的债务重组做出恰当的债务处理安排。目前的收购和兼并主要是由效益好的企业或外资企业接管效益差的企业。收购可以整体进行,也可以收购一部分(如车间或生产线)。在这种收购中,一方面要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采取适当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好企业对不良企业的重组,特别是对国有企业之间的收购。政府必须抛弃过去那种平均主义、抽肥补瘦的观念,避免“死”企业把好企业拖垮,国家要把应负担的承担起来,或通过其他形式如税收、贷款等对兼并者给予补偿。如果一味强调收购方承担收购对象的全部负债、职工安置,结果可能使收购方望而却步,延误资产重组工作,或可能使收购方陷入沉重负担,被拖住发展后腿。例如,据报道(华灿,1995),以生产“三枪”牌内衣闻名的上海针织九厂相继兼并了4家亏损企业,为被兼并企业归还了大量债务,安置了数千名职工。这种兼并虽然使“三枪”牌内衣的产量和销售大幅度增加,但针织九厂也因用自己的利润为被兼并企业还债、付息、弥补亏损,在清产核资中用自己的资本金冲抵了被兼并企业的一部分潜亏,使自己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8%。资本金和自有资金的大量减少,非常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资产负债率过高,其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差的大公司、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处理。一些大公司、大的企业集团长期以来上缴利税过多,留利太少,国家又未能及时增补资本金,企业目前已失去发展后劲,也没有设备更新改造和资产重置的财力。此时,如果整体上处理债务关系,可能十分困难。比较好的办法可能是把企业拆开,分块处理,各谋生路。一些大公司、企业集团的一个车间、分厂或子公司的实力实际上仍然能达到大中型企业的规模,他们完全可以参照如上所述的各种方式,独立重组债务关系。这种办法对国家和银行的要求是:(1)对历史债务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处理办法,不宜一概坚持全由企业承担,否则,捆在一起可能死路一条,连一线生机都错过去。(2)通过国家的部分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处理好老龄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3)银行在业务审核基础上,对有盈利潜力或有望改造好的独立出来的企业,增加贷款,给予支持。国家也应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财力支持。

第五,以债务处理为契机,围绕大公司、企业集团,重塑银企关系。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债务都是欠银行的,银行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的债权人,在国有企业中拥有很重要的利益。债务重组必须考虑到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在银行与企业之间构造正常运转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过程中,应积极发挥银行作用。银行在持股较多或持有债权较多的企业的董事会中派驻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同时,通过与企业的资金往来、贷款审查等方式,随时了解与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以防患于未然。考虑到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在实行债权—股权转换,把一部分债务转换为银行持股时,应首先选择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由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般符合这种条件,所以,我们建议在企业集团首先突破,实行银行参股,建立银行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当然,允许银行参与企业决策、持有企业股票也需要一个条件,就是银行自身必须改革,商业银行真正摆脱政策性贷款,实现公司化、商业化。但也不应因噎废食,以银行未商业化为借口,禁止银行持股。为了防止银行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另外的方式,如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在目前,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已经颁布实施,可考虑在大的商业银行下设立信托部,以及允许一些较小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股,等等。

银行对企业负债的处理除转换成股权等方式以外,还可以考虑成立清算公司之类的机构。银行将债权以一定折扣出售给这种机构,由他(们)处理债务。在这方面,日本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做法。1992年日本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为8.3%,刚高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1993年上升到10.1%。1994年,日本银行总裁承认日本的银行呆滞贷款为14万亿日元(当时折合1360亿美元),占银行资产组合总额(totalp-ortfolio)的3%。但加上潜在呆帐,据估计可占6%。为了处理呆帐问题,160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经大藏省允许)在1993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合作信贷购买公司(CCPC)。银行把那些已被取消赎取权的抵押财产或呆帐折价出售给这一公司。从1993年3月到1994年1月,银行向CCPC出售的呆帐为2.4万亿日元,折价45.2%,银行损失1.1万亿日元。银行损失用利润冲减,纳税相应减少。此间政府税收因此减少5500亿日元。CCPC清算债务的方式是将呆帐再出售给私人投资者。另外,政府还鼓励银行将债权折价出售给其他一些非金融公司,鼓励银行发行优先股,等等。据标准普尔公司当时估计,通过这些方式,日本的银行在5至10年的时间可清理好这些呆帐。当然,如果CCPC对持有的财产找不到第三方买主,银行和保险公司最后只能再买回去。日本股票价格和土地价格的持续下跌非常不利于这种销售。到目前为止,CCPC再出售的部分仅为这些贷款的12%。这也说明,用这种方式处理呆帐需要一个稳定运转的证券市场。

第六,注资要求和注资手段要求应当视国情而定。这是日本战后债务重组的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当时,在注资要求方面,盟军最高统帅部最初命令银行将风险资产比率提到5%,并要求最终提高到10%(风险资产比率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风险资产为总资产减去政府债券、现金、在日本银行即日本中央银行的存款);也为企业制定了关于充实固定资产与流动资本的硬性标准。大藏省考虑到股票销售的困难,就同盟军最高统帅部协商将银行初始目标定为3%,将企业重组标准改为“尽可能重新注入更多的资本”。后来的结果表明,城市银行总体上从未达到最高统帅部设定的5%的目标,更不用说10%了。而且,甚至在日本进入高速增长直至以后,具体说是直到1988年《巴塞尔协议》生效后,核心资本充足率也从未成为日本的银行规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注资手段方面,主要是股本筹资,盟军最高统帅部出于抑制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目的,也出于将美国银行法植根于日本的目的,最初不允许日本企业相互持股和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包括债务股本转换),但1949年年中股市的崩溃使日本政府看到公开上市筹资的困难,于是力图与最高统帅部协商,使之放松了限制。这说明,如果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状况不利于银行与企业融资,那么,执行过份严格的金融规制就不可行,硬性实施很可能妨碍经济发展。

三、总结性的结论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配套的后续工作,不能独立进行。由于需要重组的债务规模庞大,原因复杂,受到财政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约束,特别是,要使债务重组成为一次性的,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的晚餐”,就需要银行和企业都进行体制改革,所以,中国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很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实行规范化局部性的、有重点的突破,在银行体制改革的同时,以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为重点,发展银行持股,或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参与作用,重构银企关系。解决债务问题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家(财政)、地方政府、银行、企业各个方面的利益与承受能力,实行负担分担,并将部分债务负担分流到社会,也就是调整国有资产配置战略,收缩国有经济战线,实行所有权多元化。债务问题的处理应当规范化,并有助于形成一个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或首先大致形成一个健康的制度框架。债务重组不仅要顾及改革的方方面面,还要考虑到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方面,应制定相互较为逻辑一贯的配套政策,减少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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