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医生注意义务论文_郑红艳

产前超声检查医生注意义务论文_郑红艳

(成都温江圣母妇产科医院 四川成都 611130)
随着科学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医学技术日益先进。愈发多的患者出于对医生和现代医学的信任选择前往医院接受诊治。在我国“优生优育”的政策影响下,怀孕妇女也不例外,在分娩前通常会多次前往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包括超声检查在内的一系列检查,检查胎儿的发育情况并以此为依据来判断是否生育;而由于超声检查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医生牢记职业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因违反检查注意义务而使孕妇及其配偶产下不愿生育的孩子而引起的医患矛盾,是现代医学中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1 医生注意义务妇产科检查对超声检查存在较大的依赖性,对于诊断的准确性有较大的影响,决定了在检查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如何做好这份工作、避免工作中的疏忽和遗漏、尽到职业所赋予的义务责任成了妇产科检查工作人员的固定话题,优势产前超声检查中医生注意义务所在。首先,医护工作人员作为检查的操作人员,是确保孕妇和胎儿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决定了检查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病理学和解剖学理论知识,可以对超声检查所呈现出的影响资料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这也就要求超声检查者具备熟练操控仪器的能力,避免因对机器的不熟悉而造成漏查、误诊、甚至是损毁仪器的事件发生。关于超声检查,国家以及各个省市出台了多种有关诊断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掌握这些必要的超声检查规范是每一个超声检查者都应该做到的,在检查过程中应该以此类规范为标准进行,不能做违背规范或职业操守的违规操作,检查中应该有一定的顺序性和目的性,避免遗漏检查或降低效率。针对不同孕期的孕妇检查目的也应不同:早期检查较为简单,确定胚胎是否着床,有无宫外孕风险;中期则侧重对胎儿发育情况、有无畸形或先天病的检查,检查内容应该包括头部、脊柱、四肢、胸部、心内和腹部;后期的观察要以评估分娩风险确保正常分娩为目的,观察羊水、胎盘和脐带的情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经产前检查,医生发现或怀疑胎儿存在异常的,应当对怀孕妇女进行产诊断。”也就是说,医护工作人员在知道胎儿出现异常后应主动提出怀疑,履行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孕妇及其家人的知情权受到保障,并提出作进一步产前诊断的建议,以医护工作人员的身份降低孕妇分娩缺陷儿的可能性。对于产前超声检查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因个人疏忽而给孕妇及其家属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失,造成分娩后幼儿有畸形、残疾、功能不健全等现象,检查医生和医院应当负有的必要谨慎和注意,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其行为应该表现出自身对于所在领域的专业性,而且应当在诊疗活动当中承担较其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可以概括为在医疗过程中,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精湛技术去减少患者(孕妇)及其家人所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确保患者(孕妇)的安全得到保障,负担作为专业人士所需承担的较高的必要谨慎和注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医生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在孕妇及其家人前往医院接受超声检查即视为与医院签订了服务合同,基于这种服务合同,医生对怀孕妇女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技术运用义务,此类义务属于作为义务范畴,即义务人应该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也被叫做积极义务。即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前提下,医生应当为怀孕妇女和胎儿提供防止危险损害的作为义务,这类服务应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或检查后医生违背了这类积极义务,存在检查遗漏、疏忽的过错,危害了孕妇及胎儿的利益,即违背了医生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并予以损害方补偿。2 总结本文简单概述了超声检查在妊娠检查方面的应用及重要性,在检查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操作超声仪的技术;在检查过程中要有明确的检查和诊断思路,具有一定顺序;检查应该全面细致。同时医护人员应从专业人士角度对检查报以极高的专注度和责任心,确保待产儿的发育完整和体质健康,避免因孕妇产下缺陷儿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出现,医护工作人员应吸取之前教训中的经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论文作者:郑红艳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保健营养》2019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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