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若干理论问题_法律论文

罗马法的若干理论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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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自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 也包括优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位西方学者曾指出:“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注:Hans Julius Wolff,Roman Law,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P.3.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Norman,1951.)的确,罗马人创造出的辉煌的法律文化成就,影响了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的历史,推动了整个文明世界的进步,分析这一成果将会使我们获得诸多的启迪。

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走进罗马法的世界,阅读其丰富的内容,领略其严谨的体系,再观看其浩瀚的法学论著、规模宏大的成文法典,不能不赞叹罗马人创造出的发达的法律文化成果。分析这一成果,感到罗马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私法极为发达,而公法却相对滞后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但相比而言,罗马私法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监护与保佐、物权、继承、债权等详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且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也几乎全是私法。而罗马国家的公法在其法制建设中虽然也受到重视,却始终未能像私法那样得到充分发展,因而对后世的影响显得格外逊色。这不仅与许多古代国家不同,也与近代国家有所区别。纵观古代法制史,很多国家首先发展起来的是以惩治犯罪为核心内容的刑事法律制度,近代法制虽也以私法为主要内容,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法律制度等也都同私法并驾齐驱,而唯独罗马却如此热衷于发展它的私法。究其缘由,绝非偶然,一方面这是由于罗马飞速发展的商品经济,为私法的发达提供了根本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作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和由此而发生的各种复杂关系,给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提出了许多急待解决的法律课题,这是导致其私法繁荣兴盛的根本原因。

(二)立法形式灵活简捷,符合实际

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来进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的。如最高裁判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公平”、“正义”的标准,结合社会实际颁布的“告示”(Edicta),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形式,其内容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形式能及时迅速地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同时也促进了罗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罗马法的内容和体系不断革新与完善。

(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罗马帝国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学说异彩纷呈,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罗马法取得的辉煌成就与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法学思想成果,进一步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与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使法学学科得以建立,特别是他们还将法学研究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使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成熟的理论基础。他们不仅积极从事法学研究,开展学术争鸣,普及法律教育,写出大量不同类型的法律著作,包括教材、学术论争、法律解答、法律汇编、法学专著等,而且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或担任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要职或充当立法者与裁判官的顾问,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的著述与解答还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学家独特的地位与作用,客观上使罗马法的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不断升华,成为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使后世国家难以对它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与法学的贡献,还表现在它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立了诸多科学的概念和术语。例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债权,时效,私犯等制度;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以及关于先占,添附,善意,过失,违约金,定金,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都为后世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五)规模宏大、卷轶浩瀚的法律编纂

帝国时期,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罗马统治者以及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和法学家,对法制建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因而出现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活动,将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汇集,被称之为“法典”(codices)。

最初这些“法典”还是私人的作品,以其编纂者的名字而命名,其中第一部为《格利哥里安法典》(Codex Gregorianus), 约公布于公元291年,主要内容包括从哈德良皇帝到戴克利先皇帝的敕令。 第二部为《格尔摩格尼安法典》(Codex Hermogenianus ), 约公布于公元314~324年间,其主要内容是从公元294~324年包括君士坦丁和李奇安皇帝共同执政时期的敕令,实际上是《格利哥里安法典》的续编。后来,才由官方出面,从事此项编纂工作。

第一部官方法律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公元429年狄奥多西二世任命了一个由7名官员和一名法学家组成的8 人委员会,以上述两部“法典”为样版,不仅对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的敕令进行汇编,而且把法学家的著作也包括在内, 后来没有成功。 到公元435年又成立一个新的委员会,仅对敕令进行汇编,结果于公元438年编成,内容包括自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的敕令3000多种。

公元4世纪末和5世纪初,还出现了一些皇帝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如公元1321年在梵蒂冈图书馆发现的《梵蒂冈残片》(全书共232页, 但只发现28页,因而得名为“残片”);《摩西律法和罗马法对照》,也是4世纪末5世纪初编成的,其中包括一些皇帝的敕令和 5 大法学家的著作选段。此外,还有《叙利亚——罗马法汇编》,《保罗士格言》等,都是皇帝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

正是在上述这些法典和合集的基础上,后来的优士丁尼皇帝才编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

二、罗马法发达完善的原因解析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3页。 )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其辉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特别是在世界民法史苑内树起了一座史无先例的丰碑,“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之说,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作为古代社会的一支法律体系,罗马法何以能达到如此发达完善的程度,并能对后世国家产生经久不衰的历史性与世界性影响,我一直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学术研究课题。我认为,罗马法的发达与完善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

(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

罗马法走上发达之路,应当说是始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 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罗马统治阶级积极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通过征服战争不仅攫取了巨额财富,还把数以万计战败国家的居民沦为奴隶,从而获得大量的劳动力和物质资源,刺激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公元前3世纪,罗马国家就已成为古代欧洲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心。 国土的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形成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使先进的轮耕制和生产工具得以推行和普及,也使奴隶劳动从家庭生产转入社会生产和各个领域。此外,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也带来了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型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工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凭、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奴隶的买卖等已广为流行,公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已愈演愈烈。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也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将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了规定,使具有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无可置疑,罗马国家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正是促成其法律与法学发达完善的最根本原因。

(二)世界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

共和国后期,伴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与国势的强盛,罗马统治者已不甘心于拉丁平原上一个小国的地位,为扩张疆域,发动了一系列征服战争。先是打败意大利半岛的其他国家,成为意大利半岛的唯一统治者,尔后,又通过多年的侵略战争,征服了地中海沿岸各国,最终成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帝国。

对于罗马统治者来说,世界帝国的赢得固然可引以为傲,但巩固其统治地位却绝非易事,因为在庞大的帝国之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奴隶主与奴隶、公民与非公民等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交织一起,错综复杂,而各征服地区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不统一,对国家的政治统治也造成极大威胁。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政治背景,罗马统治阶级选择了“武力+法治”的统治方式,即所谓“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注:[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序言。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也引述塞维尔皇帝和安多宁皇帝的批复写道:“虽然朕不受法律束缚,可是朕是遵照法律而生活的。”(注: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可见,弘扬法治精神,依靠法制管理国家,已成为罗马统治者的一项基本国策。正是有了这种选择,我们看到,自共和国后期开始,罗马国家的法律建设受到统治者的格外重视,法律变革接踵而来,对法律的尊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如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审判实践,突破成旧的、古老的市民法关于转移财产权的种种羁绊,创建了充满活力,适应和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万民法体系;通过颁发皇帝敕令,确认权威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他们提出的一些法学理论和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进行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工作;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等等。而公元6世纪, 由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纂的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的面世,正是这种法治传统的集中体现。总之,崇尚法治无疑是促进罗马法发达完善的重要原因。

(三)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法律文化成果

法是有继承性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如果不吸取前人的成果,不借鉴前人的经验,是很难革新和前进的。罗马国家也是在直接或间接继承、借鉴古东方和古希腊法律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概念、原则、制度和体系的。

罗马法中作为调整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法理论,正是来源于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学说,只不过务实的罗马法学家没有停留在抽象的正义观的理念上,而是将其运用于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正因如此,才创立了人格的理论,从而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与法人学说的基础。此外,罗马法中关于债的起因的界定,也来源于希腊亚里斯多德的《尼科马赫伦理学》,其他诸如遗嘱继承、财产权的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抵押等,也都来自雅典法。

(四)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

罗马法的成就与罗马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特点分不开。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靠特定的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进行,虽设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和严格的立法程序,但大多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罗马的最高裁判官多半通晓法律,并有专门的法学家为他们审理案件提供咨询,因而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及时迅速地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进行法律调整,从而增强了法的适应性。此外,国家赋予某些法学家的解答及著述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一种灵活便通的方法,这一方面丰富了立法形式,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罗马法内容和体系的不断更新,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罗马国家的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是任何古代国家无法比拟的。其确立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以及原则和制度,不仅以精湛的理论为依据,而且用语准确、结构严谨、逻辑性强。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私法体系的分类,对后世西方民法学说产生了巨大影响。

(五)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法学家不仅从事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而且著书立说,开展法学研究和从事法学教育活动。公元前1世纪以后,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学研究越发活跃,法学家的作用也更为突出,更多地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活动,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被国家授予了解释法律的特权,确认他们对法律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公元2~3世纪,荣获5 大法学家盛誉的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倍受统治者的推崇,享有极大的权威。正是由于拥有这样一支将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法学家队伍,才使罗马国家的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也才使罗马法在系统性、完备性方面不断升华,最终成为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罗马得以确立,且在学理上达到极其深的程度。

三、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与近代罗马法的继受

公元476年,英勇善战的日耳曼人乘西罗马帝国奴隶制发生危机, 大举入侵西罗马帝国,西欧社会从此进入封建时代。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近600年之久。咋看起来, 就文明程度而言,刚刚走出氏族社会的日耳曼人对创造出了古代最辉煌成就的罗马人的征服,是一道令人困惑难解的历史难题,但落后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新取代了先进的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却是铁一般的事实。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条件下,被罗马人蔑称为“蛮族”领袖的日耳曼统治者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以调整私有制经济关系为目的、强调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意志自由的罗马法在精神和原则,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领悟到罗马法的价值,从而自觉地选择罗马法作为统治国家的国法。这样,罗马法几百年的沉寂也就是合乎情理、顺乎自然的了!然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有着上千年发展历史、集人类古代法律文化之大成、对调整商品经济达到十分完备程度的罗马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所谓“罗马法的黑暗时期”,只是一个时间上等待的问题,伴随着西欧社会商品经济的复苏,罗马法的复兴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

事实上,即使在“黑暗”时期,罗马法的影响也从未中断过。

中世纪初期,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7~9世纪之间,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影响至斯拉夫人国家和俄罗斯的法律。在西欧,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各“蛮族国家”在推行日耳曼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同时,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3页。 )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尔后,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4页。)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亚马菲城(Amalfi)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但这种说法其实并不确切。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 )在其所著的《中世纪罗马法史》(History of Roman Law in the Middle Age)一书中认为,所有西欧大陆各国教会藏书库中均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典的原本,并被教会中学者引用。(注:参见[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61页。 )意大利波伦那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欧洲各国的学生到这里研习罗马法的达万人。学者们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主要代表人物还有阿佐、亚库修斯等。该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

法国也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自12世纪开始,便有大批法国学者到波伦那大学学习罗马法。一般来说,在12~16世纪以前,法国对罗马法的研究,深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并仿效意大利成立了不少大学,如巴黎大学、图卢兹大学、奥尔良大学等。这些大学均设有法律系,并以罗马法为主课。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后,改变了这种情况,法国转而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并且在实践中推动了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对罗马法的接受,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法国南部为成文法区,罗马法的影响较大,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使罗马法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适用范围更加深广。法国北部为习惯法区,日耳曼地方习惯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此时,经过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努力,罗马法的理论、原则得到了承认和接受。不过,与南部地区不同,法国北部地区始终不直接承认罗马法的法律效力,直至近代法律确立后才改变这种状况。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成为法律史上弘扬罗马法的杰作,也成为罗马法复兴之后最重要的一部继承罗马法的文献。

在德国,德意志民族始终认为自己的国家是罗马帝国的延续,从10世纪起就自称“神圣罗马帝国”,因而对罗马法的接受更有一股民族感情的推动力,在继承罗马法的问题上也更显得格外积极。早在13世纪,德国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至15世纪末叶,各大学已将罗马法列为必修课程,并且,以《学说汇纂》为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普通法”也已适用于全帝国。17世纪末,从帝国法院到地方普通法院,对罗马法的适用已不限于个别条文而是基本内容。18世纪是德国研究和继承罗马法的极盛时期,“潘德克顿”(即《学说汇纂》德文“Pandekten ”的音译)学派兴起,罗马法以更广泛的方式适用于德国。特别是一些法学家和法律实务者还巧妙地将罗马法与德国地方法、习惯法甚至教会法融为一体,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其中,巴伐利亚邦和普普士邦最为典型。但最能证明德国法传统与罗马法紧密相联的自然还是德国统一后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是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部借鉴罗马法的杰作。

在西班牙,对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同样受到重视。西班牙的拉伐尔与巴塞罗那,因与意大利和法国接壤,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拉伐尔所适用的罗马法是附有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的罗马法。巴塞罗那的法学家公认《优士丁尼法典》有补充法律的效力,并称本地法为“国内法”,称罗马法为“普通法”。 巴塞罗那实施的名叫“优沙提西”(Usatici)的地方习惯法中,有不少内容直接引自《学说汇纂》原文,也有不少章节取材于罗马法其他文献资料。西班牙也曾派许多学者去意大利学习罗马法,并聘请意大利法学家到西班牙讲授罗马法。此外,卡士提利亚王国的斐迪南三世及其继承人阿方索十世都聘任罗马法学家在国王参事室和王室法院任职。罗马法学家吸收了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原则和精神,为王室编纂了《国王法典》,并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诏书和议会法规。阿方索十世在1265年颁布的《七编法典》(Code of sevenparts),包含了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作为普通法在全国实施。 后来这部法典还成为大学指定的教科书。

位于不列颠岛上的英国,虽然因其特殊的政治历史条件,自11世纪后期,法律的发展便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欧大陆国家的独特道路,没有经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洗礼,但其法律与法学也没有排除罗马法的影响,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借鉴了罗马法诸多原则和制度。如14世纪形成的英国“衡平法”便是借鉴了罗马裁判官以所谓“公平”、“正义”原则判案的经验,其信托制也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信托遗嘱的经验。此外,英国的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诈欺、抵押以及未成年和神智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英国在这个时期发表的很多法律著作,如格兰威尔在12世纪末面世的《法律论》,布拉克顿约于1259年发表的《英国法律与习惯》等,均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罗马法的原理。当然,与西欧大陆国家相比,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毕竟要小得多。如果说西欧大陆国家是从形式到内容全盘继承了罗马法,那么英国则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理和思想。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是重实质而轻形式。正如日本学者宫本正雄所言:“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注:[日]宫本正雄:《英吉利法研究》,商务印书馆,第111页。)

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很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的划分,为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的借鉴与吸收。如前所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五分制”体系。法、德两国的私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等。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它所创立的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理论,所有权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界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遗赠,时效等概念术语,多为后世立法所继承。

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学说,占有理论,契约效力理论等,已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后世法学极其丰富的珍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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