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务会计的供求--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_会计法论文

论国际法务会计的供求--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_会计法论文

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务论文,会计论文,会计法论文,需求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然而,要正确贯彻新《会计法》,还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作出诸多努力,如培养企业领导人的法制意识,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加强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等,然而,作为贯彻新《会计法》的一个重要工具——法务会计,目前却少有人问津,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至甚少,这对我国正确实施新《会计法》将带来不少障碍。

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件十分简单明了的事情。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就更成为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根源。而在法律纠纷中,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不管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没有作出审判之前,都作无罪推定,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都不能由某一方来作出简单的结论,特别是与此案有关的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法律上的会计解释冲突,就成为实施新《会计法》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由一个独立的专业人士,从专业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一个专业鉴定,其可靠性与公允性就比较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国际发展

法务会计在国际上发展得相当快。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的追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中的20种“热门职业”。这些职业的排列顺序为:(1)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2)广告业中的“媒体规划”,(3)娱乐业中的“制作人”,(4)顾问业中的“管理顾问师”,等等。(注:陶德言编著,《知识经济浪潮》,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P24)

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在这些文章与研讨会中,他们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注:G·Jack Bologna,Gobert J,Lindquist and Joseph T.Wells.The Accountant'sHandbook of Fraud and Commercial Crime.NewYork:John Wiley & SonsInc.1993:p232.)在解释这一定义时,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汶(Jonathan Lovell)这样说: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和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注:Jonathan Lovell.KPMG Presentation No1--the Seminar on Fraud & Forensic Accounting.4 March 1998:p8)

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的解释较为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注:G.JackBologna & Robert J.Lindquist.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Accounting-New Tools and Techniques.Second Edition:p42)

还有一种更为简明扼要的解释是:法务会计就是会计、审计和调查技术的结合。法务会计向法庭提供会计分析基础,用于讨论、辩论,以最后解决问题。(注:http//www.forensicaccounting.com)

除此之外,还有人将法务会计行业称为“将经济事实和法律问题相联系和运用的行业”。(注:Norman Inkster.forensic accounting.CMA magazine.1996,Apr:p11-13)

综合以上几种观点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首先必须具备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一个企业经济事项的基础。看不懂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根本无法胜任法务会计这一工作。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必须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缺乏这两项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所涉及的问题,也不可能在发现疑点以后进行深入调查,把企业存在问题的根源挖掘出来。再次,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法务会计人员才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发现在法庭上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客户的利益。

2.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会计的产生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从最初的簿记发展到传统的会计,再到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各司其职,出现审计对会计的成果进行监督,一直发展到现在的法务会计,自始至终都在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法务会计就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确定责任人和情况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成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法务会计根据调查的结果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来确定嫌疑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除此之外,在互联网的法务会计网站上,除了法务会计之外,还有法务调查(Forensic Investigation)、法务审计(Forensic Audit)、法律支持(Litigation Support)、调查会计(Investigative Accounting)等概念。(注:http//www.forensicaccounting.com)这些概念实质上都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如法务调查指的是利用特定的调查技术进行咨询盘问,得出对法庭有所帮助的最终结果,法务调查主要牵涉到会计、医药、工程以及其他一些领域。法务审计是指对证据进行检查,以确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庭的标准,例如对销售记录进行法务审计来确定租赁协议未付的销售额,而这一销售额正是法律案件的标的。所谓法律支持是指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提供帮助,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最为传统的法律支持指的是计算违约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调查会计则经常与犯罪事件相联系。最为普遍的调查会计任务是对雇员偷窃的调查,其他则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和回扣等。

我们认为,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法律支持,另一部分是舞弊审计。在这里,我们将法务会计视为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审计、法律领域的了解,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舞弊审计是指由于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或者律师的聘请,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检查,和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面谈,研究舞弊的严重程度以及尽可能地追回损失。这里的舞弊主要包括管理阶层舞弊、雇员舞弊、供应商舞弊等。法律支持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向客户提供的除舞弊以外的其它相关法务会计服务,包括资产追踪、损失计算等。这种划分的主要原因在于舞弊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舞弊审计是法务会计业务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注册会计师业务中占了主导性的地位,法务会计的产生、发展都与其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法务会计的主要作用是在法庭上作证,作为专家证人提供相关证词;其他业务都不能排除在外。因此,将舞弊调查以外其他性质的业务都放在法律支持这一部分内。

三、法务会计的社会需求

与其他行业的服务一样,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对其需求的基础上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法务会计在需求上得到充分的发展,这种需求,是由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

1.政府

现代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一类舞弊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账簿作假来实现的,一笔资金通过若干次流转,就成为了若干笔资金,通过资金的虚假增长,达到向外部投资者融资的目的。这种泡沫资金一旦遇到考验,就会暴露出其实质,使投资人遭受损失,而社会公众也会对经济秩序失去信心。政府为了加强经济秩序,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必然对这些大型经济丑闻进行调查,调查的最重要的线索就在于企业的会计账簿和有关凭证。而能够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追索的无疑是会计的专业人士——法务会计人员。在这一时期发生的重大舞弊案件中,政府大量聘用法务会计人员,重建亏损机构的账簿并指出问题所在。

2.警方

一些小型的舞弊案件可能并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但是一旦发现问题,企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会将案件报告给警方。对于警方来说,由于缺乏足够的警力,无法对案件性质(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进行详细充分的调查;另一方面,警方对经济、管理、企业经营运作方面也缺乏一定的认识,在对案件的初步调查中可能无法起到预期的作用。于是他们决定将企业界所存在的这种问题交给熟悉企业界运作的人来处理。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专业人士介入调查,也将会减少嫌疑人的抵抗力,并加强和证人之间的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私家侦探

如果公司不报告警方,而是想私下进行调查处理,那么最初介入这一案件的就是侦探。很明显,侦探侧重于财产的追踪,人物的寻找,而对于公司舞弊这样由舞弊人员精心操作的经济性犯罪,往往无法直接通过账簿来了解其中所隐含的经济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侦探等调查人员也会聘请法务会计师介入调查,充分发挥其长处,配合工作。

4.律师

警方对与舞弊相关的丑闻进行初步调查之后,毫无疑问将由律师来进行指控,将案件诉诸法庭。律师在法律上极为精通,但法律和企业会计还是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律师对企业的运作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不可质疑,律师不可能了解企业具体作证的全过程,不可能了解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对企业舞弊的手段、方式也不够熟悉。而在审计行业发展的注册会计师在这一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时,律师对法务会计产生了需求。

5.其他方面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往往会遇到各种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而法务会计人员在舞弊案件中显示出来的才能也大大地受到了法律界的重视。离婚案件中财产的隐匿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显著的例子。在舞弊案件中,法务会计人员除了要研究账簿,明确问题的所在,很大程度上也要求追回财产资金,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那么将这一技术应用于财产的追踪方面或其他方面都构成了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四、法务会计的社会供给

法务会计的需求确定以后,必定会有这样的一种社会团体力量来满足社会的需求,即由某一专业团体来提供这一服务。由于这一业务的特殊性以及注册会计师所特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社会经济的发展将这一责任交给了注册会计师执业人员及新兴团体——注册舞弊审计师。除了实务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全力发展这一业务以外,还有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一些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他们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该业务打下了基础。如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侧重于舞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舞弊的调查,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则更侧重于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的培训和行为准则的制订。这些无疑增强了法务会计的供给,从而较好地满足了市场对法务会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了法务会计的快速发展。这些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在为法务会计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基础

毫无疑问,随着社会对舞弊事件的重视,会计师事务所也日益加强了对法务会计的重视,积极发展自身的法务会计部门,业务由原来的审计发展到对公司内部存在的舞弊案件提供咨询,直至到法庭上作证。

以“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各大会计公司都在竭力发展这一业务以跟上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步伐。1995年到1997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的各大城市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并且雇用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前任首席财务官来支持华盛顿的法务会计实务。在这两年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近90%,但其仍然宣称没有雇用足够的调查人员,并将继续增加财务调查人员。1997年,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0%的法务会计。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预计法务会计收入将由原来的20%增长为30%,并且希望在下一世纪仍然保持同一增长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五大”会计事务所都在积极持续发展法务会计实务。

由于法务会计和法律结合的紧密性,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都非常重视这一问题。根据1997年8月统计,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全世界14个国家大约有1000个律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40多个国家拥有大约1170个律师。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则与拥有1500个律师的30多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有联系。在美国,这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就雇用了2300个律师。这些律师毫无疑问大大加强了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务会计精力上的工作能力。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在积极发展开拓法务会计业务。在美国,许多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注重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由于其规模小,处事灵活,因此业务量比较大。很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还聘用了原来在“五大”中工作过的退休合伙人,以增强这方面的力量。因此,他们在法务会计这个市场上也占有较大的比重。

另外,世界上最大的侦探事务所Kroll公司,由于发现法务会计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也在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合作事宜,希望发展探索双方共同进步的新领域。

2.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促进了法务会计的供给

1988年,美国成立以注册会计师为骨干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专门调查舞弊事件、培养专职的舞弊调查人员、积极发展和其他组织结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到目前为止,该协会已经有了很大的成长,对舞弊的调查有了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该协会的成员在实务界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这一协会也是迄今为止全球唯一一个专门对舞弊予以查核的专业性行会组织。

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进行调查研究,随时了解舞弊的最新动态以及最新的舞弊技术。1996年,通过对2608家舞弊的研究分析,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确定了三种类型的舞弊:资产挪用、贪污、财务报表舞弊。与此同时,舞弊调查发现:内部舞弊问题不断增长,使得美国损失了将近4千亿美元,但是实际发生的可能大大高于这个数字。这些调查结果使得社会公众加倍重视舞弊案件的发生,加强了公司和各种机构对舞弊的防范意识。

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极为重视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法务会计领域实务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和各种技巧技能。该协会向世界各地的会员以及非会员提供有关舞弊的各种资料和服务,主要由注册舞弊审核师进行教育以及提供培训书籍、信息沟通。许多注册会计师除了加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外,还会加入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以使自身能够跟上社会发展前进的步伐,随时掌握法务会计中的最新技术和信息。

3.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法务会计发展的推动

作为法务会计业务重要内容的舞弊审计和法律支持都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而执行这两项业务的主要成员是注册会计师。毫无疑问,作为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组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法务会计业务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的目的是要加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团结,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执业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法务会计涉及到的管理咨询准则、审计准则、道德守则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对法务会计人员执行业务的技术、道德提出了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后续教育培训,大大提高了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人员素质。可以说,法务会计发展的每一步都不能离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影响。

4.相关守则对法务会计服务供给的影响

由于法务会计的产生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演变标志着法务会计这一行业的产生、发展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鉴证准则以及会计复核准则的分析来确定它们对法务会计的影响。

(1)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标准。如在审计准则公告第82号中,就告诫法务会计人员应如何对企业舞弊进行审核,在该准则中,就以下内容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1)对审计不同类型的舞弊风险进行定义;(2)详细讨论法务会计人员应如何评估舞弊风险;(3)舞弊发现时,就沟通上的技巧提供指导。通过这一准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而应挖掘得更深,从数字、凭证、账簿的表面现象中找出问题的实质。

审计准则的制定和不断修订大大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审核技术。一旦发现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可疑的情况,就立即追踪调查。即使报表和账簿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根据职业经验来判断这种报表与准则的一致是否偏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这一表面上的符合隐含着管理当局或者有关人员的利益所在,就应挖掘出这一表面现象下的实质含义。

(2)管理咨询服务准则

在管理咨询服务准则中,将咨询服务定义如下:即注册会计师向特定客户交易提供的某种服务,且这种服务又往往涉及到第三者的业务。这种服务包括破产服务、价值评估服务、财务信息编制、潜在合并和购并的分析以及法务会计。由此可见,管理咨询服务准则最符合法务会计的要求。因为,法务会计本身就是咨询服务的一部分。

咨询准则公告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201条的规定:职业胜任能力、合理职业谨慎、计划和监督以及足够的相关信息。同样,咨询准则公告还要求遵守以下准则:客户利益、与客户的理解以及与客户的沟通。

在法务会计业务中代表客户的利益,指的是在案例中对客户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正如客户利益准则中所说明的,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表客户的利益是合理的,但法务会计不应误导他人。这一警告并非指在作证时宣告投降或屈服于对方。对方的律师将会利用注册会计师说出对自身有利的证词,或者想方设法减少注册会计师的证词的作用。客户利益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维护客户的利益。

在法务会计业务中,理解客户的准则和在其他业务中同样重要。例如,不同的法庭对报告是否合适的要求以及其他证据和表格的要求各不相同。但重要的是,律师必须要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相关的数据。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遵守制定的策略,并将调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可以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决不能限制在程度上,应不断挖掘,以期发现问题所在。

咨询业务的第三个准则,与客户的沟通,具有如下三个重要因素:

一是利益的冲突。真正的利益冲突将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但是尽管不会出现真正的利益冲突,一些原因会使得律师不再雇用法务会计人员。一些律师认为:如果法务会计人员对任何一方的关系人曾经提供过或正在提供审计、复核性测试或税务服务,那么法务会计人员的立场可能会有所偏倚。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向律师说明与客户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

二是重要保留事项的披露。在填写专家意见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考虑所有的证据性事项,包括正方以及反方的所有事项。如果能够解释反方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也能说明法务会计人员的观点。如果无法解释,那么就会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证词产生严重威胁。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告诉律师对于作证没有信心的部分,这样律师就可以衡量寻找对法务会计人员有利的证据,否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将会以失败而告终。

三是业务报告(表达意见)。信息沟通非常重要,但法务会计人员清晰可靠表达信息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庭上,法务会计人员接受讯问的能力。审判的最后不仅仅是法务会计人员的意见发挥作用,而且其表达的效果也起到作用。

(3)鉴证准则

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准则”,鉴证准则适用于“对另一方所写报告的可靠性得出一个书面的结论。”这和一般的法务会计业务有所不同,在法务会计中,是由法务会计人员来做这种报告。进一步说,除非法务会计人员专门从事这一方面的业务,否则鉴证准则并不适用于法务会计。在法务会计环境中,尽管有可能存在鉴证服务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并非很大。法务会计专家作证可以作为一种具有专门知识、培训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由法庭或者法官来决定这些回答的正确与否。

鉴证准则也可用于商定程序。但这种服务需求非常少,除非律师同意这一程序准则,否则法务会计业务并不采用这一准则。

(4)会计和复核服务准则

这些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准则相类似。但是,会计和复核服务准则对法务会计业务没有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时,在损失计算和经营评估等方面,可以不参考会计和复核服务准则。

美国的四大职业准则对法务会计的影响各不相同。由于法务会计从审计业务脱胎而来,比较接近管理咨询服务,因此管理咨询服务准则对法务会计业务的约束力最大。至于审计准则,其中涉及到的大量技术守则,对法务会计具体执行业务起着很好的指导作用。对鉴证服务准则而言,在法务会计环境中有适用的可能性,但是可能性不是很大。而会计和复核服务准则基本上不适用于法务会计业务。

五、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人员所需具备的素质

影响法务会计供给的因素无疑非常多,但要真正满足社会需求,还是要依靠一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那么,什么样的法务会计人员才算合格的呢?我们认为,主要从技术和职业道德这两方面予以判断。

1.法务会计人员所需具备的技术要求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就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可以分为以下七大类:

(1)会计和审计知识

会计和审计知识的培训不仅提供了会计和审计知识本身,同时可使法务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如什么是企业经营、财务、公司结构等,这是因为,会计是一门商业语言,是描述企业经营状况的工具。精通会计语言是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必备知识之一。

审计技巧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基础。由于涉及的工作极为敏感,法务会计必须对涉及某一特定事件的所有文件进行100%的重要性测试。

与审计技术相关的是对文件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意味着审计必须能够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检索。有关信息不能直接获得,那么他们能够确定信息的来源,通过自身的寻找和努力,来发现、获得并加以利用。具有会计和审计上的知识以后,会计师就能够获得、寻找、确定文件——不论是最初获得的,还是调查过程中获得的——重要的是要和调查的问题相关。

对大部分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审计经验包括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并涉及到企业经营和运作的大部分业务,对企业的熟悉是法务会计在进行企业舞弊和类似事件调查时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

(2)辨别舞弊知识

除了会计和审计的职业培训外,法务会计技术的重要部分就是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其知识。这就要求会计师确认“警戒标志”,并与舞弊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作为其经验基础。

法务会计不仅仅限于舞弊计算,而且也进行舞弊分析。分析程序并不简单,尤其是每个案例都非常独特,要求法务会计运用经验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法务会计必须能够确认会计中的舞弊领域,并对调查的关键进行适当的定义。通常,在向法庭提供帮助时,问题往往集中在调查方面,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同时,法务会计必须能够通过文件来理解舞弊的实质和基础,并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有时,有效的调查计划,往往决定着调查的最终效果。知道什么时候、对谁进行面谈,如何在报告中和客户进行交流以及符合必要的法庭程序,亦是解决舞弊问题的关键。

(3)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

法务会计必须了解刑法和民法,因为这些法律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法务会计必须理解刑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以确认可能的问题。同时也有必要理解证据规则,以保证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对法务会计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如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如何将证据呈上法庭?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如何上交法庭,并由法庭决定由谁对发生的事件负责?等等。

为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关舞弊事件的相关帮助,法务会计必须了解法官以及法庭是如何确认舞弊的。法务会计必须知道法庭是如何测试舞弊的,例如,在罪犯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不忠实的意图,或者在行动发生时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法务会计必须复核、分析会计记录,并确认特殊行为和行为方式,这种行为可能代表着一种不良意图,如剥夺了资产所有人的权益。

(4)调查的精神状态以及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

法务会计必须具有调查者的眼光,侦探的坚韧以及确认舞弊标志的能力。这些品质可以定义为调查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确定和分析数据并进行面谈,以确定在实际交易中发生的相关事项,而不仅仅将目光集中在表面现象上。

调查的精神状态有时可以定义为“嗅觉测试”——对相关的交易和事项进行评价的能力,以确定合理性和精确程度。换而言之,在所知的事实中,是否某一行为合理并具有逻辑性?在现在的环境中,这一行为以及行为方式是否值得称道,或者是否有其他疑点值得进一步的调查。

调查的精神状态必需符合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这并不是一种屡试不成的方式,而是一种独特且又精确的判断程序。如允许法务会计确认并评价数据,得出有效的假说。对这些假设可以进一步地调查,并随着调查进程进行广泛的测试。法务会计不应在调查的表面追寻问题,只有在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检查以后才能确定相关数据的有效性,以确认该证据是否和手头的问题相关。

(5)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

法务会计的另外一个技术就是对人的因素的理解。根据舞弊理论,舞弊的产生,其关键还是人的因素,法务会计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理解进行舞弊的个人的动机和品质。这种理解力应该成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技术。因此,法务会计不仅仅是简单的会计复核,还应重视人的心理因素。如根据舞弊理论,个人需求的膨涨往往是舞弊发生的起因。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懂得个人需求的存在,一个雇员是否需要更高的收入以维持自身奢侈的生活,或者销售经理必须保持良好的销售记录以保证能够继续被聘用。这种需求为舞弊动机提供了原因。一旦原因存在,企业又提供了一定的机会,那么就可能出现舞弊。

(6)沟通技巧

法务会计最重要的工具是面谈程序,以一个简单而且精确的方式获得非文件证据。证据的可验证性非常重要,这样解释就可以无偏差地进行评价。法务会计必须能够缓解个人的紧张情绪,因为紧张情绪往往导致非精确的解释。

法务会计必须能够控制或者指导面谈过程,并从中得到进一步的信息,从具有敌意或者站在对立面的人获得有用的资料。

法务会计人员作为在法庭上事实的陈述人,必须要有能力对事实进行清晰的表达,这不仅指采用会计方案、表格以及图表等,还要对会计证据进行无偏差的描述。法务会计人员必须能够对工作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工作中的报表向其他人进行描述,这样其工作才能在法庭和其他任何情况下得到理解。

法务会计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进行测试时,必须对程序、分析以及报告进行解释,使事实以及专家意见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庭的理解和认同。对现有证据的认识和对事件可能性的不同解释应尽可能的完整,以保证其报表不在交互检查时受到怀疑,价值被贬低。

(7)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

昨天的手工记帐已经被今天的计算机记帐所代替,在舞弊调查中,舞弊调查技术必须和犯罪技术同步发展。计算机技术不仅向罪犯提供了舞弊的新方式,也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对舞弊进行调查的新方式。

计算机图表非常有用。法务会计人员的报表通常包括量化分析,可以采用图表的形式进行描述和总结有关信息。常见的图表和表格包括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以及用图表对资产的流动进行充分描述。

最近几年,计算机软件设计用于复杂的调查非常之多。调查软件可以用于数据被保留在计算机内的程序中,并进行分析,例如确认不同文件的来源或者参考资料。

不同数据库软件可用于保留各种证据信息。这些软件使信息可以快速得到处理,并且允许选择、比较、分析这种信息的不同领域,并用于调查。

2.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

法务会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与注册会计师一样,法务会计人员的技术在某些环境下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成本效益原则就限制了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法务会计人员因技术限制无法得出精确结论时,良好的职业道德会使社会理解其确实已尽了职,只是客观原因使其无法避免一些差错。否则,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基础,那么毫无疑问,所有不正确的结论都会被社会理解为法务会计人员的主观错误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公正、公平的职业人员的形象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目前基本上秉承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这些职业道德基本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1)职业胜任能力

正如道德解释中所规定的那样,“胜任能力与职业准则、技术、审计事项相关的知识以及在进行执业时运用这种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相关。”在法务会计中,有必要了解审讯程序和与纠纷有关的特定标的。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了解证据规则,并区分事实证人、专家证人的不同。在特定标的问题上,也涉及多个方面,例如损失研究的费用节约,企业评估中的折价确定等。在进行损失计算的时候,必须了解产生损失的因果关系。

(2)合理职业谨慎

这和注册会计师工作完成的质量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作相应的职业谨慎态度。这包括将合理的时间用于寻找不同的文件和其他数据。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数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那么就应拒绝这一业务。

(3)计划和监督

作证程序和盘查程序需要掌握大量的事实,而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案件发展时保持参与。通常,这要求作证的专家进入业务的计划和监督程序,并且采取一种平行的管理模式。

(4)足够相关数据

在法务会计中,在某一问题上,有可能数据之间不关联或者根本无数据。因此,有必要进行假设,并且采取对客户有利的假设。这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利用足够的相关数据做出职业判断,不要在客户面前丧失客观公正的形象。

(5)其他行为准则

除了一般准则以外,必须考虑其他守则,如独立、客观和公正准则。这些守则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独立指的是独立于所有的关系方,那么只适用于鉴证服务;而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不卷入利益冲突的公正和客观守则同样适用于所有的业务领域。

守则要求必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如果在形式上存在任何不独立的地方,那就有必要解释这一关系,并取得关联方同意方可执行业务。在法务会计业务中,主要是必须取得客户的同意,而非反对方的同意。但是,专家作证服务并不代表无原则地赞成客户的立场。

独立性和客观性是法务会计人员道德培训的内在概念。法务会计并非是客户行为无原则的赞成者,而是提供了独立专家的技巧和能力。即使是在面对单独、小型事物,或者实际、潜在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也应尽量客观地对这一事件进行报告。

(6)会计原则

在进行法务会计时必须遵守会计原则。一句话,法务会计人员不能在财务信息违反一般公认会计准则时说客户遵守会计原则。但是遵守会计原则并非是法务会计业务的焦点所在。问题的关键一般在于经济问题。换句话说,在法务会计业务中涉及的财务报表存在问题需要一定的调整以反映相关因素时,只要注册会计师不声明这类财务报表违反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就不属于违反这一原则。

对方律师可能会提问法务会计人员的文件是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如果回答说不,则会遭到质疑,并暗示这文件存在错误和偏差。这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了解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有偏差的地方,并且说明为何自己认为采用的会计原则更为适合这一情况。如果法务会计人员认为根据职业判断或者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所采用的会计原则更为适合目前现实,那么就不能算违反会计原则。

(7)客户信息保密

如果直接雇用或者通过律师雇用法务会计人员的客户和法务会计人员以前不存在业务关系,而且法务会计人员也从未曾卷入到纠纷中去,所有相关信息都是在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那么这就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法务会计人员以前曾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且获得有关纠纷的信息,那么就会对法务会计人员承接业务产生影响。这可能包括从第三方取得机密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仔细评价所获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拥有这类信息是否可能会丧失这一业务。

调查人员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所收集的信息涉及到道德和法律。因此,必须注意的是,在收集信息时,个人应该能够代表自身,并且收集信息的程序也不存在误用的地方。最重要的是个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

(8)或有收费

如果法务会计人员向客户提供需要独立性的业务时,就不能收取或有费用。进一步来说,根据所发表的意见进行收费代表着一种利益上的冲突。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根据法律结果进行咨询或者提供管理服务,这就代表着一种或有收费。

六、小结

国际法务会计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启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人们经济关系的往往是法律规范而不是行政手段。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天生的经济后果性,因此,人们在经济利益上发生矛盾时,会计信息的解释就成为关键。我国制定新《会计法》的根本初衷,就是想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利用会计信息造成不公平利益分配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然而,由于缺乏有效手段,要全面贯彻新《会计法》,还需要付出努力。国际上法务会计的产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当社会需求产生之后,我们应如何满足这一要求。发展法务会计,建立相关的理论及准则,应成为我国正确贯彻新《会计法》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我国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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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务会计的供求--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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