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宏控件的名称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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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6)01—0086—07

宏观调控是一个在经济学论著和经济文献中出现频率极高的重要概念,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决定经济平稳持续增长的关键措施。然而对于宏观调控的含义,似乎尚缺乏清晰一致的理解。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前不久,国家机构的几位学者依据政府2004年对宏观经济调控的经验和措施,对市场经济基本范畴作出新的诠释,提出要“为宏观调控正名”。本文也是为“正名”而写,不过看法并不相同。

一、我国宏观调控实践的特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总量,不管是价值量还是物质量,以及它们之间的平衡,都是政府按计划安排的。在那里,并不存在市场经济引发的价值形态的经济总量失衡的问题,因而也不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一段时期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才开始出现。下面简要地回顾一下经历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开始到1997年中的20年间。这段时期,特别是1992年以前,由于才开始向市场取向转变,因而基本上还是计划调节时期。这段时期经济形势的基本特征是:需求过旺,通货膨胀。其形成原因与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不同,而是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所造成的供给严重不足的结果。因而,我国政府没有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实现总供求的均衡,而只是在出现高通货膨胀率时进行阶段性的抑制,总的思路是着力于发展生产,扩大供给,通过较长时期的发展,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总供求的均衡。

第二阶段:从1997年第3季度开始到2002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从需求过旺变为需求不足,从通货膨胀转到通货紧缩,从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并进而出现过剩经济。这些建国后从未出现过的新现象,虽然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说,是20年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力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产物。简单地说,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不会出现需求不足;没有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或者说,没有经济体制上的重大缺陷,就不会长期存在需求不足。这个阶段采取积极的即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通过政府用国债投资来扩大内需,才逐渐走出困境的。缺陷是:民间投资和消费需求启动迟缓,政府配置资源的职能被强化,或者说,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被削弱。[1]

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经济形势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热;投资领域十分集中,主要在房地产开发、钢铁、电力、水泥、化工五个行业;货币和贷款增加。由此造成煤电油运紧张和耕地大量被占用。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职能错位、金融改革滞后、土地产权不清及缺乏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由于这些体制性的障碍,仅仅使用市场调节方法是达不到目的的。因此,中央政府在采取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等市场体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的同时,又使用加强审批权(清理和审批建设项目)、控制土地供给以及通过财政和贷款对不同行业实行有保有压等行政手段来进行调控。经过半年时间,缓解了投资过热,不仅未引发通货膨胀,还保持了9%以上的增长速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如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所说的,“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尚未根本解决,……特别是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仍很突出。”固定资产投资还有可能反弹。因此,根本出路是要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也就是要继续推进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起基础作用。

第三阶段政府干预经济的具体措施,虽然与前一个阶段有所不同。但是,从总体看,有一个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在运用宏观调控政策的同时,都不得不保留计划体制下的某些职能和采用与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其原因就在于,在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作用力度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不辅之以非市场的手段。对此,一方面,应该承认它在现阶段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在现阶段,不承认前者,会在实践上碰壁;看不到后者,把非市场的过渡性措施加以固定化、长期化,并上升为市场经济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这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上会迷失方向。

二、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中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

在市场经济体制内,即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运行方式内,政府在宏观上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中的总量,主要是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在西方国家,把对宏观经济总量的调节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提供理论依据的。

在经济学史上,古典经济学最早探讨了资源配置的内在机制。亚当·斯密提出社会需求和社会供给的平衡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即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来实现的。萨伊把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归结为物物交换,认为商品既然是以商品来购买的,一种商品的出售(供给)也就是对另一种商品的购买(需求),就是说,供给会创造需求。后来,这个论断被推演为总供给和总需求是恒等的“定律”。既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始终能保证社会总产品的供求平衡,那么,最好最自然的制度,就是国家不要干预经济的自由竞争制度。古典经济学这一经济自由主义成为欧洲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依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1929—1934年间,在全世界爆发了一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持久、破坏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这次危机震撼了资本主义制度,也动摇了经济自由主义。在危机中,大量设备被闲置,成批物资被销毁,三千万人被迫失业。如此众多的生产资源得不到应用,证实了自由竞争的结果,不仅总需求不是恒等于总供给,而且两者会形成严重失衡。凯恩斯依此否定了“萨伊定律”,以“需求不足”来解释危机,认为要填补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缺口,使两者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必须由国家干预经济,增加总需求。他主张,“对于消费倾向,国家要部分通过赋税制度,部分通过利息率的涨落,和部分通过其他手段来施加引导的作用。”对于投资诱导,除了利息率外,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全面的投资社会化”,即扩大政府投资。不难看出,在凯恩斯那里,作为宏观调控的国家干预,实际上被归结为由于经济总量失衡而产生的政府(主要是指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

凯恩斯强调政府调控经济总量的必要性,认为只有国家的积极干预,才能摆脱危机,使资本主义不致在危机中灭亡。同时,他也一再声明,他并不否认古典学派市场配置资源的理论。“我们不反对它所分析的私人的利己动机如何决定生产何种产品,以何种比例的生产要素来进行生产,以及如何把产品的价值在生产要素之间加以分配。”他总结与古典学派的异同时说:“除了由中央控制的必要性来实现消费倾向和投资诱导之间的协调以外,我们没有比过去提出更多的理由使经济生活社会化。”[2] (P391,392)可见,正是凯恩斯把政府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引入市场经济中,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形成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对宏观经济总量的调节,有可能对不同产业、部门产生程度不等的影响,但是,它的目的并不是针对某些产业或部门,并不是要支持或抑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当总供求失衡时,如总需求大大小于总供给时,就会有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内的大量商品不能实现,不能作为生产资源为市场所配置。所以,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至于这些资源如何按社会需要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则是由市场来调节。宏观调控并不是代替市场调节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只是使现有资源都能进入市场实现有效配置,只是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创建总供求平衡的条件。

宏观调控是从价值量上调节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均衡。因此,它所采用的是调节价值额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两者按照一定的力度和强度,交叉互用或搭配使用。一般来说,在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它会造成实际增长率低于潜在增长率,或出现较大程度的通货紧缩)时,采用“松”的即扩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它会造成实际增长率高于潜在增长率,或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采用“紧”的即缩小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当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均衡时,即在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基本不存在时,就没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这时也就不再存在宏观调控。所以,在实行宏观调控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宏观调控政策要么是紧缩的要么是扩张的。换句话说,宏观调控政策只有两种:一种是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另一种是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

以上论述说明,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不管从理论史和这个职能的形成来看,还是从调控对象、使用手段、实现目标来看,都是一个市场经济理论中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而不是泛指政府对涉及全局经济问题的干预。

应该指出,在凯恩斯之前半个多世纪,马克思在研究生产过剩危机时,就已从理论上批驳了“萨伊定律”,制定了关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和非均衡的理论。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以简明的图式首次科学地揭示出总供给和总需求均衡的一般条件;马克思的价值及其转化形态的理论,揭示出均衡实现的客观规律和内在机制;马克思关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引发的供求脱节的分析,关于资本流通内在联系的紧密性和危机扩大的可能性的分析,关于信用、虚拟资本推进生产和消费及其引发的需求和实际需求脱节、货币回流和实际回流脱节的分析,关于生产手段和增殖的有限目的之间的矛盾的分析,等等,科学地揭示出总需求和总供给失衡以及总需求一般会小于总供给的深刻的根源。马克思指出,当非均衡扩展到相当大的程度时,就会以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来强制地实现均衡[3]。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科学的理论基础,并确定了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至于达到这一目标所应采取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是上个世纪3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被总结在凯恩斯和凯恩斯主义者的论著中,我国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应该加以借鉴。

三、关于宏观调控概念的几点商榷

前面提到,国家机构的一些专家依据我国近期宏观调控的特点,对宏观调控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下面就其主要论点,作些分析:

1.“今后宏观调控的方法应当采取多种手段,不仅要总量控制,还要进行结构调整。”①

我们知道,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是以存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的平衡为前提的。计划体制下的投入产出表也是包括这两个方面的平衡的。所以,在计划体制内,如果也沿用“宏观调控”一词的话,那么,它的确是包括配置资源和调整结构的职能。但是,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却是价值总量,一般不顾及物质量上的平衡,即基本上没有配置资源和调整结构的职能。其原因就在于,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再生产所要求的物质平衡是靠产业结构来保证的,而产业结构是资源配置的结果,资源配置又是由市场来调节的,而且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功能。如果把结构调整,把资源配置,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那还需要市场经济干什么呢?还有什么必要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呢?

的确,就我国当前的建设型政府来说,它既掌握大量生产资源,也实际上在进行颇大规模的资源配置,而且当前采取的抑制几大行业急速增长的行政措施,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产业结构。但是,如果以此为依据,把“进行结构调整”作为宏观调控的构成部分,把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政府经济职能长期化、合法化,那就会舍本求末,重蹈计划体制的覆辙。治本之策只能是深化改革,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2.“这次宏观调控不仅仅就是紧缩的一面,也有扩张的一面,是松紧适度的、松紧结合的一次组合式的宏观调控。”②

宏观调控是依据总需求大于或是小于总供给而相应地采取紧缩的或者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促进两者的均衡。就总体来看,说当前的宏观调控,既是“松”的又是“紧”的,实在令人费解;就同一时期的单个政策如财政政策来看,也很难设想,它既是紧缩的(减少支出,增加税收),又是扩张的(增加支出,减少税收)。实际上,2004年采取的控制信贷规模和控制土地供给显然是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那么,根据什么又说成是“松紧结合”呢?原来它是指对不同产业实行的“有保有压”政策。在这里,“扩张”表现在用贷款或拨款来“保”某些产业发展,“紧缩”表现在用金融手段、甚至用“点杀”手段来“压”某些产业收缩。那么,能不能把“有保有压”政策列入宏观调控范畴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有保有压”干预的不是经济总量,而是行业、产业,它们在经济学中是属于微观经济。所以,“有保有压”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而不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是宏观调控。诚然,“有保有压”政策会影响到宏观经济,如2004年“压”住发展极猛的那几大行业,对于避免通货膨胀和可能引发的泡沫经济,无疑起了一定作用。也许有人因此认为,“有保有压”虽然对象是行业,但其影响关系到全局,因而应属宏观调控。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对宏观调控和微观干预的区分,是以干预的对象为标准,还是以干预所影响的面为标准?宏观经济是以微观经济为基础,并由微观经济所构成的,因此,微观经济的任何变化都会程度不同地反映在宏观经济上。如果不从干预的对象,而从干预的后果即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来划分是对宏观还是对微观的干预,那么,可以说就根本不存在微观干预,或者说,微观干预就是宏观调控。如果说再增加一个条件,要以对宏观经济影响的程度为依据来判断,那么,影响的程度又如何衡量呢?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升格”为宏观调控呢?这个“程度”又是根据什么确定的呢?它的量的标准如何测定呢?恐怕谁也难以回答这些问题。可见,只有从干预的对象是否是经济总量来划分才是明确的,可行的,否则,就会模糊宏观调控概念,无法把握宏观调控运作的领域。

其次,下面会谈到,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对于那些因市场机制失灵而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产业或行业,是可以采取经济的、行政的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干预,或“保”或“压”的。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如果不加任何限制的把政府对行业、产业的有保有压提升为“组合式的宏观调控”,那实际上就是赋予政府配置一切资源的职能,也就是恢复政府在计划体制时期的职能,显然,这是和体制改革背道而驰的,是和中央关于“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的决策相背离的。

3.“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一样,将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过程。”③

我们知道,在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矛盾始终存在,两者的一致是偶然的。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凸显出来,表现为经济的波动,影响到经济生活。

所以,只有当矛盾发展到开始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影响时,政府才有可能发现矛盾,也才有必要针对矛盾的性质采取或松或紧的宏观调控政策。如果说在总供求基本平衡、经济稳定增长的时候仍然存在宏观调控,那么,它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它调控什么?当然,这时也还可能有一些宏观经济问题需要政府干预,但这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了。可见,宏观调控有两个特点:从内容上看,时“松”时“紧”;从时间来看,时有时无。这两者都表明它是短期政策,而不是像一直自发地在发挥着调节作用的市场机制。

我国宏观调控的长期化,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并非典型形态,以此来界定宏观调控范畴,是不准确的[1]。

4.“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总称。”④

由于宏观调控是在批判自由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当代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往往把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甚至直接称之为国家干预。其实,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并不始于宏观调控理论的提出,而是源远流长,早已存在。在市场经济萌芽、生长的几百年间,就有主张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重商主义盛行。在经济自由主义鼎盛之际,也还有以西斯蒙第、历史学派为代表的反对论者出现。他们否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否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主张国家对经济全面干预。与此不同,宏观调控理论是以市场调节为前提,并为市场配置资源创造总供求均衡条件而提出来的。可见,当代发达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理论和传统的国家干预主义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将两者区分开来,才不致发生误解。

宏观调控固然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要比宏观调控宽得多。概括说来,除了宏观调控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政府的干预也不限于宏观经济总量,而且还包括局部微观领域。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是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的,但是,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也会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这主要是指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它是广大公众都有可能从中受益,但由于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众不一定为之付酬的产品,因而价格机制在这里不能发生作用。此外,还有那些具有垄断性、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产品也同样难于由市场来调节。这类产品,只能由政府为主体来供给,从而实际上形成背离市场机制的、非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是为了填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因而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出于政治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品和某些特殊产品,也主要是由政府供给的。就是说,这类产业也是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政府在这方面的干预不能纳入宏观调控,两者存在以下重大的区别:一是干预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企业、行业,是微观经济,后者是总需求、总供给等经济总量,是宏观经济;二是干预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产物,后者是市场经济失衡的结果;三是干预的性质不同,前者是非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的补充,后者不是配置资源的方式,而是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创建总供求平衡的条件。

其次,就市场经济体制来看,也不能把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干预。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能,是创建和维护市场经济生成和正常运行需要的一系列制度条件和经济环境。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市场体制的创立者,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具有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倡导和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培育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保障各利益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完善包括各种中介机构在内的市场体系,界定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制度,制定市场运作的各种法令、条例和规则,建立相应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信用制度,并凭借其强制力使市场形式和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化,减少市场摩擦,稳定社会环境。在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长期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是不考察其形成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作用的。在我国,这个形成过程以及国家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属国家的一般经济职能,通常是在转轨经济学中考察的。显然,把市场形成过程中的国家干预和国家对市场经济总量的调节,归并在同一范畴中——不管是“国家干预”还是“宏观调控”,都是不科学的。

最后,就经济理论本身来看,也不能把它们统统归并到国家干预理论或宏观调控理论中。许多经济学科都涉及全局性的经济问题,甚至研究了作为市场经济理论的四大目标——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如发展经济学、价格学、劳动经济学、金融学等。但是,这些学科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考察这些问题,因而不属于市场经济理论及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理论。又如,中央提出的统筹协调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观念,是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也是我国政府所应履行的社会经济职能,它在许多方面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不难看出,这种干预比之于对失衡的经济总量进行干预的宏观调控来说,性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广阔得多,调控的政策、措施、手段也丰富得多。把两者统称为“宏观调控”,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一定要使用“宏观调控”一词,那么,前者应是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狭义的宏观调控”,后者则是政府干预一切宏观经济问题的“广义的宏观调控”。说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总称,无异于把狭义宏观调控和广义宏观调控混为一谈。

上述情况说明,把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干预,说成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总称”,是以偏概全、以点代面。这种混淆不仅模糊了宏观调控概念,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它有可能把无限制的政府干预变成市场体制的首要要素。我国有个经典的提法:“在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作用。”如果把这里的“宏观调控”内涵无限扩展,或者把这里的“宏观调控”置换为“政府干预”或“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模式就会退回到计划模式的变种——“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附带说一下,上述那个经典提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强调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是,表述上有些含混,它似乎隐含着这样的意思: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应以宏观调控为前提,或者说,没有宏观调控,市场就不可能对资源进行配置。如果包容有这类含义,那就不能认为是准确的。从现实看,宏观调控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都存在的。从历史看,市场调节在宏观调控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上百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是各自发挥不同作用的两种机制、两种职能,它们之间不存在“上”“下”关系。

以上一切似乎是概念之争,然而概念的模糊却有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甚至导致旧体制的复归。

注释:

①见上海证券报[N].2004—01—25.

②见中国经济时报[N].2004—11—29.

③见中国经济时报[N].2004—11—29.

④见中国经济时报[N].2004—11—29.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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