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与古代史研究_韦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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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由于在方法论、比较宗教研究和社会经济学领域的开创性著作, (注:主要著作包括一系列方法论论文(陆续发表于1903年—1913年,单行本以《社会科学方法 论》(Die Methodologieder Sozialwissenshaft)出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宗教社会 学文选》(陆续发表于1904—1919年版,中译本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商务印书 馆1987年版,《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 版)等。)

长期以来作为“社会学之父”著称于世,相对而言,他的带有历史学色彩的早期著作则较 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这种偏差由于学科体制形成方面的原因而受到进一步强化。在韦 伯的时代,社会学作为一门自成体系的学科尚处于草创时期,“在海德堡,尽管已经以社会 学为出发点来考虑许多问题,但作为研究社会的科学尚未在学院体系中出现。”(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Max Weber,The Agranrian Sociolog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Trans.By R.I.Frank,NLB,1976),引言,第14页。)

其前身在 日耳曼地区是被称为国家学的学科,它由(用现在的学科分类标准)经济史、法理学、社会学 和经济学这几门学科混合而成,而经济史作为一个分支学科,主要是从史学而不是经济学中 发展出来的。一直到1909年,作为国家学领域中的领袖人物韦伯才全力投身于社会学的研究 工作。他一面参与主编《社会经济学大系》(以《经济与社会》为题的未完成稿形式问世), 一面领导了建立德国社会学学会的工作,逐渐确立起社会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国家学才 逐渐为社会学所取代。(注:有关国家学的详细阐述,参见活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 页。)

即使以1910年德国社会学学会的建立为标志,韦伯从事社会学研究 也仅有短短的十年,而在此前的研究成果无疑带有国家学的学科特点,例如,1889年完成的 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91年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 公法与私法的重要性》,都综合了经济史、法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因素。另外,1909年 以前的韦伯在弗莱堡和海德堡任经济学教职,在学术上继承经济史学派的传统,1909年海德 堡学会成立时,韦伯以历史学家的资格入选。(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引言,第13—14页。)

强调韦伯中晚期著作对社会学的贡献和价值 固然是无可争议的,但如果因此而忽视了社会学本身作为一门学科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 演变过程和学科渊源,就难以理解韦伯学术的内在统一性和前后一贯性,也就不容易对韦伯 早期著作作出合理的评价。事实上,二战后美国社会学界正是在这一方向上越走越远,五、 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学界出于建构社会学理论系统的需要,将韦伯思想的解释彻底“社会学化 ”,从而使得作为社会学大师的韦伯广为人知。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其学术生涯早期著作 的忽视就不足为奇了。由于这些学科史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偏差在近几十年日益引起学术界的 争论和重视。德国社会学界开始认识到使韦伯“脱社会学化”的必要性,他们强调从韦伯著 作本身的发展脉络及其时代背景研究其思想,韦伯早期著作的重要性和思想的前后一致性得 到了重新认识。(注:有关美国社会学界对韦伯的“社会学化”和德国学界的反思,参见甘阳:《韦伯研究再 出发》,载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11页。)

事实上,韦伯夫人早在1926年出版的《韦伯传》中就已经提出,韦伯思想 在他24岁也就是写作博士论文时就已定型,以后只是不断丰富却从未重塑。(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Marianne Weber,Max Weber:A Biography,Transac tion Books 1988),第85页。)

更令人惊奇的 是,在经历了六年精神崩溃的中断后,韦伯思考的问题却似乎从未被打断过。

随着还原“社会学前的韦伯”(Weber before sociology)的努力,历史学界也开始注意到 韦伯早期著作中有关古代史研究的内容,学者约翰·洛夫对韦伯古代史研究的两部重要著作 《 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与私法的重视性》和《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受到研究 者的冷落表示惊奇,他进一步指出“韦伯的学术生涯开始于古代史研究,只是在精神崩溃后 的中期才转向当代课题的研究。”《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1897年第一版)“可能是韦 伯第一次涉足社会学领域”,而此前的“早期作品基本上保持在传统历史学分析框架内”,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年)和《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1909年第二 版)则可以看作是两部“过渡性”著作,“在他以前的著作中,韦伯主要作为历史学家进行 思考和写作,几乎仅限于西方历史的研究,而把社会学仅仅看作是历史学的辅助学科”,而 在此之后,韦伯的研究才开始使用“比较社会学分析方法”,主要关注点开始转向“对普遍 历史中理性化的历史进程及其变迁的思考”。(注:参见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载《历史与理论》1986年第2期(J ohn Love,Max Weber and the Theory of Ancient Capitalism',History and Theory 1986 .2)。第152,162,168页。)

既然在1909年以前,韦伯的研究重心与历史 学关系密切,那么,对韦伯研究中长期忽略的“社会学前的韦伯”尤其是“作为历史学家的 韦伯”(Weber as historian)的重新评估,无论是对于认识韦伯在古代史领域的学术贡献, 还是对于深入理解韦伯问题意识的内在统一性,尤其是使其声誉鹊起的后期社会学著作,都 将有所帮助。本文即试图从这两方面入手,清理韦伯早期古代史著作中既已形成的问题意识 、学术旨趣及其在思想脉络上与后期社会学著作的内在联系。当然,在此之前,概括一下19 世纪与韦伯密切相关的西欧地区古代史研究的动态和主要热点问题,对于我们认识韦伯的学 术渊源是完全必要的。

二、学术背景和研究状况

韦伯与历史学的渊源关系从他本人的学术经历就可以看出,他的两位导师是罗马史权威 西奥多·蒙森(Theodor Mommsen)和中世纪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权威奥古斯都·梅森(August M eitz en)。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与私法的重要性》就同时受到 两位导师的直接影响。论文建立在对大量拉丁文原始资料的掌握和考察的基础上,这种研究 方法为德国法律史学派所奉行,这学派主张用语言学方法来解释法律材料,探寻制度的变迁 过程。而蒙森正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被誉为“语言学之父”(prince of philologists)

。在韦伯的第一次博士论文答辩时,蒙森就有关罗马殖民地(colonia)和自治市(municipium )的概念问题详细询问了韦伯,经过一番深入的讨论后,蒙森宣称自己尽管还不能完全信服 韦伯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也不想改变他的观点,所以愿意撤回他的反对意见。他评论道:“ 年轻人常常有一些新的想法,老一代人一下子难以接受……但如果什么时候我不得不离开我 的工作的话,没有人比韦伯更适合于接替我的工作了”。(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第114页。据说蒙森曾有意为韦伯提供古代史或罗 马法的教职。)从这里可以看出,蒙森在当时已 经相当看重韦伯的学术潜力了。对于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蒙森同样非常重视,他发表了一 篇长达30页的文章,对韦伯的观点提出大量批评意见的同时,也非常欣喜于罗马农业问题的 研究工作从语言学阶段进入了经济学和法学的阶段。(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载《历史与理论》1982年第21 期论坛(Arnaldo Momigliano,‘New aths of Classic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Hi s tory and Theory,Beiheft 21,1982),第30页。参见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 本主义》,第155页。)

当然,韦伯从他另一位导师梅森那里受到的影响并不比蒙森少。在博士求学时期,他就参 加了梅森的研究班。他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的课题介于法律史和经济史之 间,显然受到了作为中世纪史专家的梅森的影响。事实上,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的选题也和 梅森有关:“一位我最尊敬和爱戴的教师,著名土地史专家梅森认为我没有能力做关于罗马 土地分配和拓殖农的研究,这事刺激了我”。(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第113-114页。)

于是,韦伯完成了有关罗马土地史的讲师资 格论文,并将它题献给梅森。当时的历史学派受萨维尼(Savigny)的影响,倾向于忽视阶级 和利益斗争。即使是蒙森也在其法律著作中表现出这一主张,韦伯却试图从罗马农业制度中 考察其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实际重要性,并明确表示这种方法来自于梅森。梅森的主要著作讨 论了凯尔特人、斯拉夫人和日耳曼人的土地制度问题,他非常强调政治与社会因素的交互作 用对经济组织特点的决定性意义。例如,他论证了基督教修道院制度的建立直接促成了定居 农业在凯尔特人中的统治地位的确立,原来的凯尔特族长也演变成庄园主。(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引言,第9页。)

强调政治因素 对经济和思想因素居于优先地位,这一思想在韦伯的论文及以后的论著中都得到了体现。

如果说导师对韦伯古代史研究的起步阶段主要在研究方法上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话,前辈学 者和同时代学者在古代史领域的主要研究动向则为韦伯在古代史方面的问题意识和学术旨趣 的 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学术背景和基础。

罗马土地问题对古代史学者来说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古代的资料中,围绕着对罗慕洛斯(

Ro Mulus)建城时分配土地方式的推测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些资料明确指出城市建 立之初,公民就有富人和穷人之分,甚至出现了贵族和平民之分。(注:西塞罗:《国家篇》(Cicero,De republica)2,16.)

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分 配是在绝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有些作者认为罗慕洛斯分给每个公民2优吉拉(相当于半 公顷)的土地。(注:瓦罗:《论农业》(Varro,De re rustica)1,10,2.蒙森对后一种解释提出异议,他认 为这些主张平均分配说的人不是历史学家,而是复古家,因为2优吉拉是罗马在建立殖民地 时分给个人土地的最小份额,这一数字却被毫无根据地追溯到罗洛斯建城之时。)

此外,罗马国有土地(ager publicus)的私有化使2优吉拉传统的问题愈 显复杂。通过征服而扩大的罗马国有土地传统上由国王分配给贫穷无地的公民,而事实上出 现了贵族和富人不断将国有土地占为己有的倾向,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努力来限制这种国有土 地不断被侵吞的趋势,土地法的制订就是试图限制大量土地集中到个人手中的措施。例如, 早在格拉古土地法之前就颁行李西尼法(Licinian Law),就将每个罗马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土 地限制在500优吉拉之内。(注:阿庇安:《内战史》,(Appian,Civil Wars)1,7.)

2优吉拉传统无论就其本身还是与这里法定的500优吉拉的鲜明 对照都是难以解释的。因为2优吉拉土地在原始农业的技术条件下仅能提供一个成人一年生 存之需,如果要供应整个家庭足够的粮食,就必须通过利用国有土地来补足。此外,500优 吉拉的土地分配限制和2优吉拉传统之间又如何统一呢?这些争议性的问题在整个19世纪的古 代史学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乔治·尼布尔(Georg Niebuhr)是在罗马土地问题上作出杰出贡献的古代史家。他试图证明 罗 马人从未利用土地法来抑制土地的私人占有。要弄清500优吉拉的土地限制究竟针对的是何 种土地,必须对罗马法中私有财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加以区别,尼布尔的贡献就在于用准 确的法律术语阐明了这层区别。在当时,把500优吉拉作为罗马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的概念 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海恩(Heyne)可能是第一个指出土地法对私有土地并无影响,只 是对国有土地的分配加以限制的人。在海恩之后,尼布尔受到印度土地制度的启发,解释了 罗马国有土地的地位问题。在印度,国家是所有土地的主人,村社农民对土地拥有继承权, 但必须交纳固定数额的税收,称为扎明达(Zamindar)的官员负责征收这笔费用。尼布尔认为 ,“就象扎明达一样,罗马贵族企图利用他的物权,把他对国有土地的控制转变成可继承和 永久的所有权。土地法的设置只是试图阻止贵族对国有土地的控制,并非致力于重新分配土 地。”(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3—13页。)

罗马土地法的500优吉拉限制在尼布尔那里,只是用来保护国有土地免受贵族的侵 蚀,并未对私有财产构成威胁。同时,既然500优吉拉指的是国有土地,和2优吉拉传统的矛

就不复存在了。那么,2优吉拉传统本身的不可靠性又如何解释呢?

要解决2优吉拉本身不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计的困难,蒙森提出在罗马存在着某种土地的 集体所有的观点。1856年在其出版的《罗马史》(Rmische Geschichte)第二版中,蒙森 描述了早期罗马的村社集体所有制。他认为土地为整个氏族集体所有而不是以核心家庭为单 位占有土地。所谓的2优吉拉只是指家庭住宅周围的果园而言,而真正的农业用地在氏族(ge ns)内并未加以分割。换言之,2优吉拉的果园属于核心家庭,土地则属于氏族,根据共同的 规定,在共同的监督下由每个家庭轮流耕种。公元前六世纪的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 改革标志着这种局面的终结,因为图利阿的军事政治制度是以拥有大量土地的富有者阶层为 基础,这就意味着氏族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土地开始在家庭之间进行分割。(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16—17页。)

在蒙森看来 ,2优吉拉的土地分配传统代表罗马私有财产制度的最早阶段,蒙森在社区的共同财产和个 人家庭的私有财产之间又加入了氏族的共同财产,从而使财产结构进一步复杂化。

除了日尔曼地区的学者之外,西欧其他地区的学者也参与了对罗马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 发 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最著名的包括英国的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和法国的弗斯 特·德·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或许是同时受到了尼布尔和蒙森的影响,英国 学者梅因在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Ancient Law)中指出,在印度村社和罗马氏族(gens) 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他的理论,即整个印欧地区的原始所有制形式都 是以氏族的共同财产为基础的。梅因认为,“‘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 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从古代所有权转变到现代所 有权的方式,虽然还是十分模糊的,但是如果有几种显著的‘村落共产体’形式没有被发现 并加以研究的话,则可能还要更加模糊”。在这里,他指的显然是在日耳曼、斯拉夫和印度 的村社中遗留下来的古代所有制形式。他进一步解释到“就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形式的私有财 产权,主要是由一个共产体的混合权利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各别的个人权利所组成的”。(注: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中译本,第146,152,153页。)

梅 因和蒙森一样,同意在最原始的土地占有形式中存在着村社共产主义,与此形成对照的是, 古朗日成了古代私有财产制度的坚决捍卫者。古朗日试图寻找古代祖先崇拜的宗教与私有财 产之间的互相依存关系,在1864年出版的《古代城市》(La Citéantique)中,他的中心主 张是:“当人们只相信家族神的时代,也就是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时代”。在城市社会 出现以前,出于同一祖先的人生活在同一块私有土地上,私有地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由祖先的 墓地的家庭里的壁炉(祖先的灵魂被认为象神一样在炉火中得以永生)得到保证。这种私有财 产和祖先崇拜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古代社会的诸多方面。例如,妇女由于在出嫁后不再参加娘 家的祭祖仪式,就没有财产继承权;为了保持对整个家庭的绝对统治地位,长子继承的确立 也伴随着一系列宗教和政治权利的继承。在古朗日的晚年,他更坚决地主张私有财产制在古 代早期阶段即已存在。他强调在雅利安民族中不存在原始共产主义,而只有家庭所有制,他 认为“村社财产实质上也是家庭财产,因为村社本身就是由古老的家庭组织逐渐演变而来的 ”。(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20—24页。)

罗马土地问题的广泛讨论基本上分为两种主张,以蒙森和梅因为代表的一派强调村社(氏族 )集体所有制,以古朗日为代表的一派强调家庭财产私有制。在下文我们将会看到韦伯在其 著作中对该问题的主要论点。此外,对古代经济生活的总体评价在稍后时期的学者之间也引 起了争论,尤以19世纪90年代的布歇——梅耶争论最为著名,由于韦伯也多少参与了这次争 论,有必要在这里简要回顾一下他们的问题焦点。1893年,经济史学者卡尔·布歇(Carl B ücher)在其著作中提出,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从未达到过类似于近代“区域经济”(territ orial economy)的复杂规模,事实上,无论是希腊人,罗马人,还是迦太基人,他们的经济 生活都从未超过所谓的“封闭式家庭经济”(closed domestic economy)的状态,在这种经 济生活中,生产仅仅是为满足直接的需求,毫无交换可言。这一论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 ,其中以两年之后著名古代史学家爱德华·梅耶(eduard Meyer)在德国历史学家会议上发表 的演说最具代表性。他强调,那种把自给自足和家庭经济看作是古代经济生活的普遍特征的 观点完全是一种误解。他进而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代经济中的许多因素在古 代尤其是在古典文明时期已经发展到相当发达的程度,包括国际贸易和运输体系的建立,货 币的广泛使用,工业生产方式,经济事务的条理化甚至商业会计的使用,这些现代经济的因 素既已出现,我们完全可以用现代经济的分析方法来评价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注:该学术背景主要参考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中的论述。布歇的 著作为《国民经济的兴起》(Die 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1893年),梅耶的演讲 题为‘Die 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der Altertums’(1895年)。)

三、韦伯的主要古代史著作和观点

从韦伯的历史学著作中可以看出,韦伯对上述这些古代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给予了相当的 了 解和关注,这些问题对韦伯历史学著作中的问题意识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有些问题就是韦 伯某篇论文或著作的话题中心。下面将主要围绕韦伯的著作和论文,阐述韦伯对上述问题的 解释和发展。

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和私法的重要性》讨论了古代史研 究中的经典问题即罗马土地制度问题。和蒙森一样,韦伯承认早期罗马存在着土地的公有制 ,可耕地由氏族所有,个人只是作为氏族成员而非个人对土地拥有权利,土地作为不动产不 可转让(res nec mancipi)。即使是住宅和果园(2优吉拉地)也不能由个人转让,只能作为份 地(heredium)永久使用。只有动产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自由转让。但随着公有地的不断 分 割,个人逐渐固定在某一块土地上耕作,经过一段较长时期后,对该地拥有了相应的权利, 这样,私有制就逐渐取代了公有制。当然,这种转变经历了长时间的过渡阶段才最终完成。 一开始,土地只是作为一项较大的动产,以过去动产的转让方式进行买卖(manicipatio), 由于需要得到共同体的同意,加上这种转让方式对于土地来说显得过于笨重,所以并未促使 大规模的交易。直到被称作traditio的转让方式产生,作为个人的公民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 买卖土地,而不再需要共同体的参与,私有财产制度才最终得以确立。韦伯认为,“相对于 前一交易方式而言,以契约方式进行的后者显得更为复杂,只有在有利于更为个人主义的土 地使用方式时,后者取代前者才是可能的”。(注: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第154—155页。)

在分析了财产私有制的起源问题之后,韦伯进一步讨论了罗马国有土地私有化的问题。他 认为,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导致的国有土地的急剧增加,引起了争夺土地的社会斗争,“党派 斗 争的目标就在于国有土地”。(注: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第153页。)

早期的殖民地土地安排主要采取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个人,由 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实物税的办法来补充国家收入。随着迦太基征服后国有土地的扩大,政 府实行了新的土地政策,将原来可自由进入的公地(ager compascua)纳入国有土地的类别中 ,授权特定的庄园进行耕作。韦伯认为,这项安排明显有利于贵族大土地所有者而不利于独 立小农。另一项发展是贵族通过把税收转嫁给殖民地的上贡来逃避税收,并且由于他们本身 与当时的政治斗争有密切联系,通常能免于被告发的危险。韦伯指出,政府对国有土地的开 放,表面上“可能确立起面向所有公民的无限制自由耕种和占地的平等权利,……但这种 自由竞争只会对贵族和平民中的大资本家有利,贫穷农民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出现了土 地史上最无限制的资本主义扩张”。(注: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第155页。)

从韦伯对土地私有制的起源和国有土地私有化的历史分析中,可以看出韦伯在许多重要观 点上接受了他的导师蒙森的看法,例如早期存在的氏族土地公有制以及私有财产的确立对瓦 解土地集体所有的决定性作用等。另一方面,梅森的强调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斗争的观点在 韦伯对国有土地私有化的论点中有直接的反应,相对于尼布尔强调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区 别 ,韦伯似乎更加关注于国有土地被贵族大土地所有者侵占(名义上可能仍是国有地)对罗马经 济和社会结构造成的冲击。

如果说韦伯在他的讲师资格论文中主要探讨了罗马土地制度问题的话,在1896年所作的题 为《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的讲座和一年之后发表的长篇著作《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 况》中,韦伯将他的视野扩展到古代文明的整个经济生活中,探讨古代经济的特殊性问题, 或者说古代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何以被抑制而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问题。

尽管《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一文试图处理相对孤立的问题,但韦伯显然希望把他的 研究视角扩展到“对整个古代文明的社会经济结构作全景式的考察”,(注: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第157页。)

他认为,古代文明 的衰落的关键必须从它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去寻找答案。他反复强调,这种衰落“并非由 外部因素所造成”(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389页。)

,而是“一个古代文明的内在解体”。(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391页。)

他在最后不无感叹地说:“一 个伟大的文明眼看就要达其至善至美的境地,却因失去了它的经济基础而枯萎”。(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410页。)

韦伯的分析建立在城市——乡村的两元对立上。他认为,古代文明基本上是一种“城市文 明”,城市文明的衰落又是由与城市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因素的衰落所决定的。韦伯首先考 察了市场经济在古代的发展状况。古代城邦自给自足(autarky)的特性使市场往往以本城邦 为中心,“任何从外部的进口都无必要”,国际贸易虽然广泛存在并且过多地受到史家的关 注,实际上其规模却微不足道。(注:韦伯在这里引人注意地批评了古代史研究中偏重于商业性城邦,从而夸大市场经济覆盖 面的状况。)

古代的劳动组织方式以非自由劳动为主,这也制约了市场 经 济的自由发展,使得古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奴隶制庄园经济的基础上,因为“只有 奴隶经营者才能在满足自己需求后为市场生产”,“奴隶劳动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唯一动力 ” 。(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393,395页。)

由于以上诸方面的原因,“交换经济在古代就像是某种上层建筑,在它之下的下层建筑 则是一个不断扩张的自然经济”。(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394页。)

既然奴隶制庄园成为古代最活跃的市场因素,那么,它在向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又 有 哪些障碍呢?尽管地产一向是最基本的财富形式,但大部分地主并非以经营企业的方式管理 地产的。他们关心的并非为市场生产以获取利润,而是他们的地租。谷物生产本来有希望开 辟一个大宗消费品市场,但由于象罗马这样的大城市的谷物供应都由国家机构垄断经营,不 向私人企业开放,导致潜在的市场需求受到抑制。奴隶制庄园为市场生产的产品主要是那些 高价产品,只能维持一个狭小而贵族化的市场。(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396—397页。)

即使是这些庄园经济中微弱的市场因素也 未能发展起来,而且还由于庄园内部的结构性变化无法维持下去,首先,奴隶生产方式的改 变(奴隶贸易的萎缩导致奴隶人数的下降)使庄园不再为市场生产。第二,拓殖农的社会地位 也受到奴隶来源的影响而日益“农奴化”,进一步增强了庄园的自给自足性。第三,罗马公 共行政制度的改变导致庄园和地主政治地位的上升,促使庄园和城市进一步脱离。(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396—404页。)

韦伯认为,奴隶制庄园的自给自足化是导致古代市场经济和城市衰落以至整个古代文明衰 落的根本原因。1896年的弗莱堡讲座明显受到早些时候的布歇——梅耶争论的影响。在“原 始主义派”与“现代派”这两种解释模式之间,韦伯试图寻求妥协。这种努力造成韦伯演说 的内在紧张。他一方面赞同布歇对庄园的强调,在该文中韦伯详细论证了庄园自给自足趋势 的强化妨碍其向资本主义企业转型。另一方面,韦伯和梅耶一样,强调贸易、赢利和货币因 素在古代世界的重要性,甚至把它们看作是古代文明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韦伯在弗莱堡讲 座中的折衷主义解释,说明他既不接受布歇对贸易和赢利的存在视而不见,也不同意梅耶 走向另一极端的现代主义解释。问题于是集中到古代经济和资本主义的独特性。这也正是韦 伯在《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疚况》一书中着重讨论的课题。

韦伯开宗明义地提出他所思考的问题:“古代是否存在对文化史意义重大的资本主义经济 ”?“尽管在古代的某些时期存在财富巨大的增长和衰落,这些发展是否我们所谓‘资本主 义’的经济结构的一部分呢”?(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48页。)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韦伯首先对“资本主义”给出了他 的定义:“资本总是指被用于商业中赢利的财富。那么,资本主义经济必须建立在商业的基 础上,这就意味着生产出来的商品(至少部分地)成为贸易的对象,生产资料本身也成为交换 的对象”。“在哪里我们发现财产成为贸易的对象,并且在市场经济中被用来牟利,哪里就 存 在资本主义”。(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48,51页。)

在此基础上,韦伯考察了古代资本主义发展受到抑制的主要经济原因。首先,由于市场的 狭小使得为市场生产商品的规模不可能太大。韦伯认为,古代文明的“经济中心,一直到罗 马 帝国早期,局限在西方的沿海地区和埃及和近东的河流地区”。(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40页。)

这就造成古代无论是 地区间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在商品贸易的相对数量上还是远落后于中世纪晚期。即使在海上 贸易方面,大多日用消费品也仅在少见的政治或经济扩张时期才真正起到重要作用。至于普 遍 存在的谷物进口,由于私人贸易被认为不足以保证供应,所以总是离不开政府的介入。

其次,在大型奴隶制企业中对奴隶劳动进行剥削的技术局限也是阻碍古代资本主义发展的 经济原因之一。在这里,韦伯再一次提及了奴隶制企业的问题。和自由劳动体制相比,奴隶 劳动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来集中和维持劳动力。此外,奴隶劳动的资本投入具有极大的冒险 性。一方面,奴隶的高死亡率及其不可预期性可能造成奴隶主的资本损失,另一方面,随时 发生的政治动乱可能使奴隶的投资化为乌有。另一项限制在于,奴隶市场完全依赖于战争中 的俘虏。由于上述这些限制,韦伯认为,“大规模使用奴隶只有在土地肥沃,奴隶市场价格 低 廉的情况下才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奴隶劳动通常只用于大面积农业中”。(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55页。)

出于同样的 原因,技术奴隶也不可能在大规模企业中被使用。相反,他们通常只在大工业企业中担任管 理工作,这部分奴隶形成了一种奴隶贵族。这些奴隶贵族造成了“技术奴隶使用方式的转变 ”。他们或者被作为“工资挣得者”大批出租给承包人,或者作为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商人在 自己的作坊工作。事实上,解放奴隶提供了另一种从奴隶所有制获取利益的更安全的途径。 韦伯认为,解放奴隶在古代盛行绝非偶然,其经济效果在于“从把奴隶作为生产资料进行资 本主义剥削,转而作为租金和人身赎金的来源获取利益”。(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57—58页。)

这种奴隶剥削方式的转变,意 味着古代奴隶制未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奴隶获利方式的不同,也是资本主 义在古代的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最后,资本结构和形式的不稳定性也限制了古代资本主义的正常步伐。韦伯注意到,古代 的财政管理机构是古代最老的大规模企业经营,这些财政管理机构“部分地取代了私人资本 的积累,部分是私人资本的先驱,部分地窒息了私人资本的形成”。(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61页。)

总的来说,大规模财 政管理机构的存在在多数情况下压制了私人资本的形成。

从《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到《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韦伯的问题意识基本没 有改变,但相比前者来说,后者似乎更加强调古代经济中资本主义因素的特殊性,对古代资 本主义的发展程度的评价日益悲观,从学术论争的角度讲,韦伯的立场似乎从“现代主义派 ”逐渐转向“原始主义派”,这一点将在其后期著作中得到理论上的阐述。

四、古代史研究对韦伯后期思想的影响

在讨论韦伯的后期作品之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前期和后期的划分只是就韦伯整个学术 生涯的相对分期,并没有严格的时间上的界线,特别是对1903年—1910年处于过渡期的韦伯 思想而言。例如,著名的社会学作品《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发表于1904—1905年间, 比上文涉及的古代专著《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二版的出版早近五年。从《新教伦理 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中心问题“以其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为特征的这种有节制的资产阶 级的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3页。)

来看,和后者的问题意识(详见上文)几乎就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同样,韦伯在讨论阻碍古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思想因素时,也已触及到《新教伦理与资本主 义精神》的命题:“(在古代),商人没有任何积极的对赢利动机的正当性的支持。……相对 于 现代早期从‘天职’(vocation)的宗教观念及由此产生的道德发展出来的生活的理性化和 经济化,在古代没有产生类似的现象。古代商人在他们自己眼里和他们同时代人眼里都不过 是 一个‘普通的买卖人’”。(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第67页。关于“天职”的讨论,参见马 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第58—68、167—170页。)

所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 状况》基本上属于同一时期的作品,只是为讨论的便利起见,才被分为两个时期。

韦伯在古代史研究中对古代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状况的关注,在其后期作品中得到了进一 步的完善。早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就试图强调古代资本主义的特殊性, 把古代资本主义和近代资本主义(韦伯将其定义为“理性资本主义”或“市场资本主义”)加 以明确的区分,这在早期作品中一直被统称为“资本主义”。(注:有学者认为,这一点可能影响到韦伯早期作品论证上的明晰性,使人产生含糊其词、摇 摆不定的印象。参见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

韦伯认为赢利并不等同于资 本主义:“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并且是最大可能数额的金钱)的追求,这本身与资本 主义并不相干。……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 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更不是资 本主义的精神”。(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7—8页。)

韦伯试图寻找两种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他指出,理性资本主义“ 等同于靠持续的、理性的、资本主义方式的企业活动来追求利润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资 本主义的经济行为是依赖于利用交换机会来谋取利润的行为,亦即是依赖于(在形式上)和平

的获 利机会的行为。至于(在形式和实际上)靠暴力来获利,则有它自己的特殊规律”。(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8页。)

不同显 然不在于赢利本身,而在于赢利的方式,韦伯在这里用“和平”和“暴力”把它们区分 开来。相对于理性资本主义而言,以暴力为手段的赢利方式广泛存在,“无论什么时候,只 要公众团体的金钱财源一直存在,就一直会有贷款人出现,如在巴比伦、希腊、印度、中国 、罗马等地。从来都是这些贷款人一直在为战争和海上劫掠提供资金,为各种合同和开创活 动提供资金;从来都是他们一直作为殖民企业家,作为使用奴隶或使用直接或间接的强迫劳 动的种植园主在制订对外政策时发挥着作用,占有着承租给他人的领地、行政机构,而且更 重要的是,占有着税利;从来都是他们一直在为政党领袖参加竞选提供资金,为雇佣军参加 内战提供资金;最后,从来都是他们一直在参与各种攫取金钱的投机活动,从不放过任何投 机机会。……他们的活动在过去主要地具有一种非理性的和投机的性质,或趋向于凭借武力 以 获利,尤其是获取劫掠品,无论这些劫掠品是直接通过战争还是以剥削附属国,长期劫掠其 财 政收入的形式而取得的。”(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0—11页。)

在另一处,韦伯也详细列举了这些和暴力有关的赢利形式:“ 我们在互不相联的各个时期发现大量资本主义的非理性形式。其中包括最早以收税和为战争 提供资金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企业,……其次,和贸易投机相联系的资本主义,这种贸易商在 历史的任何时代随处可见;最后,贷款的资本主义,通过剥削他人的必需品获利。所有这些 形式的资本主义都和掠夺,税收,从官职或高利贷中牟利,贡金和实际需求相联系”。(注: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Max Weber,General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1961)

,第246—247页。)

在韦伯晚期的社会学著作《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最终对区别于理性资本主义的这种以暴 力为手段的赢利活动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韦伯称为“政治资本主义”(或“以政治为取向 的资本主义”)。韦伯首先区别了“经济行为”和“赢利”的概念。“经济行为”是指“和 平利用行为者所支配的资源,合乎理性地有计划地以经济目标为取向的活动”。“赢利”是 指“以(持续地或者反复地)赢得对货物拥有新的支配权力的机会为取向的行为”。(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112页。)

韦伯认 为,以暴力为手段的“赢利”不应属于“经济行为”。对于这些非市场取向的和非理性的“ 赢 利”活动,韦伯把它们称为“政治资本主义”,以区别于市场取向的“理性资本主义”,它 们包括:“1 以政治团体的或以政治为取向的团体或个人现时的战利品掳掠机会为取向:通 过贷款和提供物资,为战争提供资金,或者为革命提供资金,或为政党领袖提供资金。2 依 仗暴力的、由政权保证的统治,以持续的获利机会为取向:a)在殖民地(通过采用强迫供货 或强迫劳动的种植园的赢利,垄断的和强迫的贸易);b)在国家财政方面(通过包收捐税和卖 官鬻爵获利,在本国或在殖民地都一样)。3 以通过日常之外[向]政治团体提供货物的获利 机会为取向”。(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91—192页。)

韦伯的“政治资本主义”的概念的提出,区分了古代资本主义和近代资本 主义的根本不同,最终为韦伯对古代经济和资本主义问题的长期思考划上了句号,它是韦伯 在古代史研究领域的问题意识的合乎逻辑的结果,也为“原始主义派”和“现代主义派”的 长期争论提供了一种韦伯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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