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隐性失业的测算_失业率论文

中国隐性失业的测算_失业率论文

中国的隐蔽失业测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阶段,中国的整体失业率的绝大部分是由隐蔽失业率构成的。据调查,80年代中期的农村过剩劳动力为2.5亿人,90 年代中期农村过剩劳动力减少到1.0——1.3亿人,其间的影响因素为乡镇企业发展、私营和个体就业、农民工进城等。据《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农村流动劳动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业岗位的有900.4万人, 占当年城镇就业人数的5.35%。此外,接近90年代中期的农业资源可容纳劳动力,据调查测算为1.5亿,按照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折合为容纳系数,为6.4。这样,我们可以计算出历年的农村隐蔽失业量和隐蔽失业率(见表一)。

表一 中国农村的隐蔽失业(万人)

农村总 乡企 私企 个体 民工 农业可 隐蔽 隐蔽失

就 业 就业 就业 就业 就业 容就业 失业 失业率%

1985 37065

6979

- -6855072

24329 65.6

1986 37990

7937

- -7115325

24017 63.2

1987 39000

8805

- -7375818

23640 60.6

1988 40067

9545

- -7636611

23148 57.8

1989 40939

9367

- -7707207

23595 57.6

1990 42010

9265

113 1491 7888051

22302 53.1

1991 43093

9609

116 1616 8179581

21354 49.6

1992 43802

10625 134 1728 83611179 19300 44.1

1993 44256

12345 187 2010 85412482 16378 37.0

1994 44654

12017 316 2551 90015025 13854 31.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年和1995年有关数据换算结果。

在城市方面,城市隐蔽失业的严重程度可以直接从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劳动部在1995年联合进行的一次“企业富余劳动力调查”所得数据中看出,该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各类企业的综合隐蔽失业率为18.8%。这一数值基本上等于各权威部门对城镇就业中隐蔽失业率估算的中间值或平均值(国家计委和体改委提出为25%,国家研究机关提出为20%——25%,统计局为20%,劳动部为10%——12%)。由于城镇就业人口中,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一直占有压倒性多数(从1985年——1994年的比重依次为70.2%、70.2%、70.0%、70.0%、70.2%、70.2%、69.8%、69.7%、68.4%、66.7%),而国有单位的富余人员比例一直高达20%左右,国有单位又是在转型时期最为典型地受到尚存的计划体制“保护”、“干涉”和“牵制”的主体,因此可以说,城镇的隐蔽失业主要是由计划体制对国有企业的非市场化影响所造成的。

由于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占城镇总就业的比重变化不大(10年来仅变化3%左右), 而国有单位的经营体制和人员分流变化也不大(尤其相比农村生产单位而言),由此可以认为,城镇的隐蔽失业率近十年来基本上变化不大,为18.8%左右。

这样,在以上农村和城镇两组隐蔽失业率基础上,我们就能够计算出中国经济从1985年——1994年的隐蔽失业率(见表二)

表二 中国的隐蔽失业(万人)

总就业量 农村隐蔽失业 城市隐蔽失业 综合隐 总隐蔽

蔽失业 失业率%

1985 49873 243292408 2673753.6

1986 51282 240172499 2651651.7

1987 52783 236402591 2623149.7

1988 54334 231482682 2583047.5

1989 55329 235952705 2630047.5

1990 56740 223022769 2507144.2

1991 58360 213542870 2421541.5

1992 59432 193002938 2223837.4

1993 60220 163783001 1937932.2

1994 61470 138453161 1700627.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有关数据计算结果。

表二说明,中国的隐蔽失业有如下特征:(1 )总体隐蔽失业水平高,失业率处于27%——54%之间,直到1994年仍有的1.7 亿劳动力处于隐蔽失业状态。(2 )隐蔽失业从结构上看主要由农村过剩劳动力所构成(城市失业仅为农村失业量的1——2成),但经验说明,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隐蔽失业,都是由计划体制的逆市场运作所引起的。(3 )总体隐蔽失业率从趋势上看呈现不断下降势头,除1989年以外10年间以每年3.2%左右的速度降低, 其直接原因在于农村隐蔽失业的加速度下降,而根本原因主要是农村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经济发展等体制外的就业制度创新,以及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随着自身发展而积累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所引起的农业劳动力容纳能力的提高。

为了解决中国就业人口中高达28%(即农村31%和城市19%)的隐蔽失业率问题,我们必顺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虽然包括就业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转型的完成,需要中国经济改革措施的整体推进和配套施行,但是,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的先行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十分严重的企业冗员负担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混乱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找到新的突破点,从而在政治局面大体稳定情况下推进经济的市场化和增长方式的集约化。

但是客观地说,迄今为止,中国就业领域中的“体制病”仍然十分严重,实行市场取向变革的就业仅占整个就业面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对于隐蔽失业更倾向于通过多设企业岗位、提前退休、女工延长产假、停薪留职、让下岗者领基本生活费等办法处理,同时要求政府给企业以相应的资金支持。而在农村方面,农民从国家一再得到的信息是:回到土地上去,靠种田和搞农业致富。从形式上说,我们并不反对在解决隐蔽失业问题上实行“厂内安置处理”和“务农就业”的办法,但是,形式上就业并不是目的,就业是为了生产,所以就必须解决就业中的劳动激励、劳动信息和劳动决策效率问题,必须权衡一下就业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大小,必须注重就业安排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可操作性。如果不坚持效率标准,而是无原则地扩大名义就业,那么无论是西方国家的无意义的“公共工程”(如化学武器的大规模研究、制造和最后销毁)就业,还是东方国家的将全部劳动力以“计划指令”一律安排就业,都不属于有效就业方式,由此而可能造成的是隐蔽失业。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中的失业问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市场经济的取向和效率型就业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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