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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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人认为,社会科学不具有科学的地位,因为,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使之不可能满足科学所必需的“规律性认识”的要求,其主观性尤其是意识形态性更使之不可能达到科学所要求的“客观性”。这种“社会科学非科学论”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实践上则是有害的。独特性和规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社会历史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独特性和规律性的统一;社会科学的研究不是纯粹主观的,自然科学的研究也不是绝对客观的,两者都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因此,上述对社会科学之科学地位的否定是站不住脚的。社会科学研究不仅不应该被削弱或否定,而且应该大力加强。

关键词 社会科学 科学地位 社会科学非科学论

毫无疑问,“社会科学”的提法与“自然科学”一样地广泛和普遍,但有趣的是,在人们的心目中,其科学地位却远不如后者,来自哲学和科学界的诸多责难清楚地表明了这点。“社会科学非科学论”在凸现自然界和社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区别的同时,力图将社会科学排挤出科学殿堂。它不仅在知识界,而且在实际生活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社会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这种见解略陈已见,试图辩明,尽管社会与自然科学有着诸如研究领域和方法等种种不容忽视的差异,但这完全属于不同科学类别之间的差异,而不是科学与非科学的根本差别,以此否定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是站不住脚的。

要辩明社会科学是否具有科学地位,即能否被称为“科学”,首先必须确定一个探讨问题的前提:什么是衡量科学和非科学的根本标准?或者说,科学究竟是什么?

肇始于孔德的实证主义认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应是经验“证实”原则。在他们看来,一个陈述只有能被经验证实才有意义,而只有有意义的陈述才是科学的陈述,反之则属于应予抛弃的无意义的形而上学。

证伪主义者波普尔提出了“证伪”原则来解决科学划界问题。他认为,科学理论不能用经验加以证实,而只能由经验证伪。他提出:“应当把理论系统的可反驳性或可证伪性作为分界标准。……一个系统只有作出可能与观察相冲突的论断,才可以看作是科学的;实际上通过设法造成这样的冲突,也即通过设法驳倒它,一个系统才受到检验。因而可检验性即等于可反驳性,所以也同样可以作为分界标准,”〔1〕“总括起来说,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2〕

如果不是停留于肤浅表面的话,我们将会发现,无论是实证主义站在归纲主义立场上提出的“证实”原则,还是波普尔站在反归纳主义立场上提出的“证伪”原则,都内在地包含了对科学的“客观性”要求。不过,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直接让科学去追求“客观性”,而波普尔的“证伪”原则以含蓄而曲折的方式与“客观性”的相关联。乍看起来,波普尔似乎只满足于对科学“可证伪性”要求,因为他将“可证伪性”作为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的唯一标准。然而,一旦联系其科学进步的思想,就会发现他实际上对科学还有另一种要求:客观性。当然,他的这一要求的提出方式是相当独特的。他不是要求科学达到客观性,而是要求科学向客观性逼近。换句话说,尽管波普尔认为科学不可能达到对“客观真理”的占有,但他毕竟肯定科学必须追求一种客观性——向“客观真理”无限逼近。由此可见,“可证伪性”不过是科学向“客观真理”(客观性)无限逼近的通道和阶梯。科学正是在这种“对客观真理的逼近”和“可证伪性”的目的和手段的双重要求中不断进步的。

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和波普尔的“证伪”原则,不同程度地折射出现代人们关于科学究竟是什么的流行观点。艾伦·查尔默斯(A·F·Charlmers)在《科学究竟是什么》中对这种观点有所概括:“科学知识是已证明了的知识。科学理论是严格地从用观察和实验得来的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科学是以我们能看到、听到、触到……的东西为基础的。个人的意见或爱好和思辨的想象在科学中没有地位。科学是客观的。科学知识是可靠的知识,因为它是在客观上被证明了的知识。”〔3〕查尔默斯向我们昭示了关于科学的——个普遍见解:客观性是科学的本质属性,科学所具有的强大的解释力正是以其客观性为保障的。不过,查尔默斯的上述概括实际上遗漏了人们关于科学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按照通常的见解,科学决不应该满足于对过去事实和现存事实(即历史和现状)作出合乎实际的解释,它不可或缺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对事物的发展有所预见,进而为人们的活动提供合乎理性的指南。所以,查尔默斯后来补充说:“科学的主要特征无疑是它的解释和预见能力。”〔4〕科学的预见能力何由产生呢?显然,仅仅依靠其客观性是不够的,它还根植于对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只有以对规律性的认识为基础,人们才可能对事物的发展作出真正的“预见”,否则,必定流于主观幻想或盲目臆测。由此可见,人们对科学寄予另一种厚望:把握规律性。例如,实证主义便将整个科学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确定事实(即实现它对客观性的要求)是全过程的第一阶段,而发现规律(即实现它对规律性的要求)是第二阶段。

关于科学的这种普遍见解,在当代其他一些学者的论著中也有涉及。如美国物理学家和宗教学家伊安·巴伯(Ian.G.Babour)在《科学与宗教》中指出:“根据一般的观念,科学是‘客观的’,而客观就意味着科学是由其研究的对象来决定的。……此外,科学家被认为是研究有规律的和可重复的事物。”〔5〕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厘清关于科学的普遍性见解,乃是基于一种考虑:“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对社会科学的非难和否定,正是以上述科学观为根基的。在他们看来,第一,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独特的和不可重复的,所以它不可能满足科学对“规律性认识”的要求;第二,社会科学是主观的,它是意识形态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达到科学所要求的“客观性”。从这两方面看,社会科学都缺乏成为科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理应被拒斥于科学门外。

我们知道,“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通常在责难和否定社会科学的同时,竭心尽力地维护自然科学的科学地位。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正是要通过拒斥社会科学来维护自然科学的独尊地位。

然而,对待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这种厚此薄彼的态度是否持之有据呢?依笔者之见,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首先,我们很难相信,自然现象是有规律的而社会历史现象却是无规律的,以至必须在肯定自然科学的同时去否定社会科学。

众所周知,波普尔旗帜鲜明地否定了被历史决定论当作社会预测之根据的历史规律。在他看来,地球上的生命进化或者人类社会的进化,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其中或许遵循着因果律,但却不具有普遍规律,因此探究进化的“不变秩序”的规律并不适合于生物学或社会学;社会是个独一无二的过程,对它的描述只能是单称命题,无法从中概括出普遍规律并据之作出社会预测。仅此而言,波普尔与弗舍尔(H.A.L.Fisher)达成了共识。 弗舍尔曾经指责人们试图“在性质上不可能发现规律的情况中,在独特的和单个的历史现象的连续中去发现规律。”〔6〕可见,他强调的是历史事件的独一无二性和不可概括性。波普尔对历史决定的批评与相近。他得出结论说:历史决定论所犯的错误,就是不辨青红皂白地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在历史领域中追寻“历史规律”。他认为,在孔德和穆勒的时代,“连续性的自然规律”的信念获得了达尔文主义的支持,而近代历史决定论显然是追随这一时尚的结果。历史决定论失足的关键在于,忽略了历史本身的独特性质即其不完全重复性,力图在这种不存在规律的地方探求规律,以至荒唐地得出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乃是预测人类历史进程的错误结论。

波普尔和弗舍尔对社会历史理论与自然科学之差异性的上述见解,显然承袭了一个传统的观念:自然和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各具特征的截然不同的领域。

早在十九世纪,随着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其思想方法也严重影响了史学的研究,使得史学家有意无意地倾向于以自然科学方法治史,几成史学向自然科学看齐的趋势。作为对这股史学的自然主义思潮的反动,德罗伊森(J.G.Droysen)、 狄尔泰及其后继者们强调史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差异。德罗伊森明确提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在题材和方法论上是根本不同的。狄尔秦进一步澄明,精神科学(史学划归于它)与自然科学的不同,在于它的主题是可以体验的,或者说是可以从内部加以认识的,这一本体论意义上的对立导致了它们在方法论上的对立:精神科学依靠理解(Verstenhen),自然科学则需要解释(Auslegen)。用狄尔泰的话说,“我们解释自然,我们理解灵魂生活。”〔7〕

抛开狄尔泰将解释与理解截然对立,使之分属于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两类学科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不谈,他和德罗伊森从主观方面和它的本体论基础方面探讨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做法对后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十九世纪末的新康德主义学派便因此强调从科学家和历史学家思考方式的差异来理解自然和历史之间的不同。文德尔班(W.windelband)提出,历史学和科学是不同的,各有其自己的方法。他认为,科学以总结普遍规律为目的,而历史学则以描述个别事实为目的。他甚至说,存在两种科学:合乎规律的科学(即通常意义上的科学)和个体叙述的科学(即历史学)。其言下之意是说,有关个体的科学的(即理性的或非经验的)知识是可能存在的。应该承认,文德尔班不仅强调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根本对立,而且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维护了历史学的科学地位,高屋建瓴地把二者统一在新的科学旗帜下,是非常高明的。可惜,这种见解因违背当时欧洲哲学的传统而为人们所拒斥。据该传统,有关个体的科学的知识是不可能的:个体作为一种转瞬即逝的存在,只能是在它出现时被知觉或被经验,而绝不可能成为稳定的并按照逻辑构造的那种叫做科学知识的东西的对象。叔本华从传统的立场明确指出:历史学缺少科学的基本特征。……科学是认识作用的体系,所以总是谈论种类;历史学则总是谈论个体。因此,说历史学是一门关于个体的科学,这就蕴涵着一种自相矛盾。柯林武德(R.G.Collingwood)甚至认为, 文德尔班对这种自相矛盾表现得出奇的盲目,以至于向他现代的同胞们推荐用新的和更好的Kulturwissenschaft即文化科学一词来代替旧的“历史”(Geschichte)一词。柯林武德指出,使用这个名词所带来的唯一变化就在于它与自然科学的名称在言语上是相似的这一事实,也就是说,采用它的唯一理由就是它使人们忘记历史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有多么深的不同。在他看来,尽管历史学可以归诸科学(仅在科学被界定为指任何有组织的知识总体这一意义上),但它与自然科学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自然科学基于观察和实验,因为它的研究对象即自然现象是无思想可言的;而历史学必须基于反思,因为它所研究的历史事件从头至尾贯穿着人的思想,是人类心灵活动的表现。

上述关于历史学与科学关系的争论,蕴含了一个共同的见解:历史学与规律的分离,实质上即是历史与规律的分离。而这种分离通常地是由于历史被视为“独特的”;“个别的”、“不可重复的”现象。

显然,这里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看待“独特性”与“规律性”的关系?“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认为,存在两类根本不同的事件:有规律的(非独特的)自然事件和独特的(无规律的)历史事件。在他们眼里,独特性和规律性被看成是两种互不相容的属性。笔者认为,这种将独特性与规律性截然二分的做法是违背辩证法原则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见解,独特性属于特殊性的范畴,而规律则属于普遍性的范畴,二者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历史现象都是独特性和规律性相统一的。

就前面提到的波普尔(及持类同观点者)对历史规律的否定来说,有两种诘难是他们无法应付的。第一,当他们对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采取厚此薄彼的偏颇态度时,是否意识到,完全的重复性在自然界也是不存在的,这与社会界毫无二致。正如笛卡尔早已指出的:自然界甚至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面对这种情况,他们要么承认不完全重复性对象中可以有规律存在,推翻自己对历史规律的否证;要么否认不完全重复性对象中有规律存在,证实自己承认自然规律是错误的,成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规律论者。显而易见,以独特性为否决历史规律,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中,即是说,无论在此作出何种选择,都将证明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二,历史的不完全重复性不等于绝对的独物性即完全不重复性,即便是波普尔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历史中存在着相对重复性。既然历史是重复性与非重复性的辩证统一,那么其中必然留有历史规律存在的空间。

依照前述,以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来否定它能够具备科学的地位,尚缺乏令人信服的根据。

那么,“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的第二论题——“社会科学因其主观性尤其是意识形态性而无法满足科学对客观性的要求”——能否成立呢?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所要求的科学的客观性究竟指什么?

在他们看来,科学研究之所以被认为是客观的,是因为它是由认知对象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认知主体来决定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被看作这两种决定方式的结果,分别具有客观性或主观性。例如,有人宣称,自然的事实和历史的事实并不是在事实这个名词的同一意义上的事实。自然的事实是科学家在实验室里、在自己的眼前所能知觉或产生出来的事实;历史的事实却迥然相异。摆在历史学家面前的一切只是文献和遗迹,他必须想方设法从其中重新构造出事实来。在这个意义上说,历史学乃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构造。

以此观之,他们所要求的客观性乃是截然排斥研究主体影响的。然而,认识论上的这种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是否存在实在是值得怀疑的。姑且不论被他们视为主观性领域的社会科学中不存在这种客观性,就拿他们津津乐道的客观性领域即自然科学来说,也不存在这种排斥主体影响的客观性。

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坚信自然科学的纯粹客观性,是因为他们认为它基于观察,基于知觉,是完全由认知对象来决定的。不幸的是,这一支撑的基础本身并不牢靠。A.F.查尔默斯在其论著中证明,观察者(包括自然科学家)在观看物体时所得到的视觉经验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视网膜上的映象,而且部分地依赖于观察者过去的经验、知识、期望和观察者一般的内心状态。也就是说,自然科学作为人类对自然现象的知识并不是完全由认知对象来决定的,它是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伊安·G·巴伯在《科学与宗教》中也从观察者对材料的影响、科学家的个人判断对科学过程的介入的必然性诸方面阐述了研究对象所受到的研究主体的影响。他甚至主张,应该重新阐释“客观性”概念,并将主观的作用也包括进去。因为归根到底,科学是人类的事业,而不是机构的过程。他把客观性解释为主体间的可检验性和对一般性的认可。所谓主体间的可检验性,指的是主体超越个人癖性上的差异而参与科学共同体的活动,会使研究工作不受个人兴趣的干扰,使得科学共同体中意见的一致性成为可能。而所谓对一般性的认可,指的是科学家们对一般性的信奉,即将注意力集中在一般性的经验方面。在有意识地摆脱个人特性的努力中,存在着一种自我超越;在不顾个人喜好、甘愿服从证据的做法中,存在着某种自我约束,因而,任何个人的兴趣都不会妨碍对真理的追求。

笔者认为,查尔默斯和巴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按照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对科学的那种“极端客观性”要求,不仅社会科学,而且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一切科学都将丧失其科学地位,因为它们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研究主体的某些影响。科学,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的成果,其发展总是通过具体的科学活动的主体(人)来实现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当代诠释学的间距理论中得到某些有益的启示。由于间距所起的作用,科学活动的主体之间以及主体自我之间必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特殊性,而这种差异性和特殊性在它们对对象的把握过程中必定发生某种影响。例如哈贝马斯指出,人们“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明确地把握一个意义复合体,这个范围就是他们依照离不开的、根据教条传统化了的和内在地前给定的语境。解释学的理解离开任何先入之见就不能接近论题。相反,理解的主体不可避免地受到语境预先的影响,在这种语境中,他从一开始就已经获得了他的解释方案”〔8〕。 这似乎是在讨论主体所受到的语境的客观影响,但从间距理论的角度看,其中包含着如下的潜台词:变化了的语境造成了有差异的主体,从而也影响了不同主体对对象的把握。利科尔的间距理论表明,读者不是在本文语境中,而是在日常语境中理解本文,而由于间距的作用,读者从本文所理解到的意义和本文所包含的意义并不一定是直接吻合的;此外,间距的作用也造成了读者间的差异,使得他们从本文理解到的意义也各不相同。利科尔甚至认为,读者理解本文,其实质正在于以本文为中介理解自己。在理解过程中,读者从初始的“自我”出发,经由理解,得到一个“放大了的自我”。按照诠释学理论的此种揭示,理解活动的主观性是非常明显的。

那么,合理的见解应该如何呢?巴伯的探索无疑具有启迪性和建设性。它正确地指出,科学的客观性并不排除研究主体的个人影响,相反,它必须借助并超越这种个人影响来实现自身。诠释学的历史发展也表明,科学的客观性并不在于排斥主观性,而在于如何包容这种主观性,或者说超越这种主观性。

一旦明确了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的“客观性”概念的偏狭性,我们就有可能对他们以意识形态性来拒斥社会科学的做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意识形态”一词源自德·特拉西(Desfgutt de Tracy), 但它已经远远超出其创制者的本意而具有了不同的含义。有时候,意识形态只不过意味着“与观念相关”,谈论意识形态不过是谈论“一连串观念”;有时候,它又指一种非宗教的政治教义,其真理性与它在其信奉者中造成的影响或与它所由产生的社会根源相比,相应地不重要。

“意识形态”最通常地与虚假性、功利性,欺骗性相联系,成为与真理和科学相敌对的东西。例如: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意识形态概念是价值性概念,它具有功利性,效用性,以满足狭隘的阶级利益为准则,因而其本质特征乃是虚假性或非真实性。阿多诺(T.W.Adorno)指出,“意识形态就是不真实——虚假意识、谎言”,而哈贝马斯也强调,意识形态是“现存的非真理。”〔9〕依照法兰克福学派的分析,意识形态一般具有三种消极功能:a)操纵功能。通过大众宣传媒介, 操纵民众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判断,使人丧失自己的决断力。b )欺骗功能。掩饰社会的种种弊端和丑恶,代之以和谐美满的假象,蒙蔽人们。c)辩护功能。为统治、为现状和为不义行为作辩护, 论证其正当和必要。很明显,法兰克福学派对意识形态持一种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并主张理论为了保证自身的科学性必须“非意识形态化”。

笔者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观虽然秉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具有阶级倾向性、欺骗性、虚假性的思想及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态度,但却与之有实质性差别: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批判指向一切意识形态,而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却专门指向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实际上给他们的其他后继者将意识形态与科学性相统一留有余地。按照前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见解,无产阶级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其意识形态实现了阶级倾向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成为正确的意识形态。在他们看来,所谓的意识形态,指的是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等内容的社会意识形式。可见,与法兰克福学派刻意强调意识形态的主体倾向性相区别,他们注意从客体(对象)方面来界定意识形态。按此种诠释,意识形态并不直接意味着虚假性和欺骗性,因此,无论说社会科学具有意识形态性还是说社会科学即是意识形态,都难以证明社会科学必然不具有客观性。

当然,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的确揭示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所受到的主体影响的不同之处:自然科学通常受到个体倾向性的侵蚀,而社会科学则更多地遭受集团倾向性的骚扰。不过,这一差别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它不足以使我们在对自然科学顶礼膜拜的同时对社会科学嗤之以鼻。

概言之,依笔者之见,社会科学应当而且能够实现科学对“客观性”或“真理性”的要求,当然,这种“客观性”或“真理性”绝不是社会科学非科学论者那种偏狭意义上的。实际上,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术语来说,它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相对和绝对的统一”。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总是要通过特定研究主体来进行,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仅此而言,它与非科学并无不同。但是,科学的特异处即与非科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以对“客观性”和“真理性”的追求为自身准则,努力避免由主观性堕入随意性,谋求实现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一致的。不容忽视的是,真正的社会科学(而不是冒牌的其他社会思想和理论)从不曲意逢迎统治阶级(乃至任何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客观性和真理性乃是它的首要的根本的追求。所以,社会科学完全有资格称为“科学”,堂而皇之地列入科学殿堂。

依照上述,“社会科学非科学论”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这也就告诉我们,在社会研究领域和实际生活中,放弃对社会理论的科学性要求,使之成为个人或集团的“随意”之作,是不明智的;以此去削弱或否定社会科学的研究,必将引起人们社会认识的模糊和社会理论的混乱,进而危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大力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不仅是科学本身的需要,而且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注释:

〔1〕〔2〕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65、52页。

〔3〕〔4〕查尔默斯《科学究竟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10、14页。

〔5〕巴伯《科学与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226 页。

〔6〕转引自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86页底注。

〔7〕转引自潘德荣《理解、解释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 ,1994年第1期。

〔8〕哈贝马斯《解释学要求普遍适用》,《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第20页。

〔9 〕转引自欧力同、 张伟《法兰克福学派研究》, 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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