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作金融理论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中国合作金融理论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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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于1996年10月22日在京召开了中国合作金融理论研讨会。这次会议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召开的第一次高层次理论研讨会,与会者围绕《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我国信用社成立45年来曲折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我国合作金融成长历程的客观判断

与会同志认为,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二十年代初,在河北省香河县就成立了近代中国最早的信用社。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发展迅速,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以后的三十多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从解放初期到1957年,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起步和大发展阶段。当时,根据中央决定,搞农业互助化运动,信用社发展很快,全国80%的乡都建立了信用社,为当时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是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黄金时代;2、从1958年至1978年间,是受“子”的冲击,信用合作事业萎缩的阶段。这个时期曾先后把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致使信用合作事业受到了严重的摧残,濒临破产的边缘。后期又将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至此走上了官办道路,限制了合作金融组织作用的发挥;3、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管理体制的报告》[即国发(84)105号文件]后,为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国家授权农行代管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对信用社进行了改革,下放了一些经营权,信用社的功能和业务进一步扩充和发展。到1996年8月末,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达1055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7946亿元。十年间,全国农村信用社平均每年向农业和乡镇企业投放贷款2000亿元以上。目前,在广大农村中,80%的农户贷款和70%的乡镇企业贷款来自信用社,这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充分肯定近年来信用社大发展的同时,与会同志指出了由于过去管理体制的原因,限制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基层社来看,虽然表面上叫信用合作社,但实际上是合作制观念淡化了,民主管理弱化了,为社员服务的宗旨贯彻不得力。建国以来,信用社一直没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代言人,使信用合作事业得不到系统的发展。历史的经验表明,信用社交给地方管理一放就乱,交给国家银行管理一管就死。解决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根本出路在于,必须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合作金融成功经验来建立中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关于我国发展合作金融的现实必要性

与会同志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形式基本上是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的,但从长远看,孤立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单位是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的。现代化的农业是把从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到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所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行业组成的一体化农业,家庭经营如果不辅之以一定形式的联合,是很难适应现代化农业建设需要的,因而我国不少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新的经济联合体。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他们不仅在家庭农场的管理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而且还有经过长期摸索后发展起来的农业合作社,农民同时组织有供销、信用等合作社与其相配套,以帮助生产合作社解决产前、产后服务方面的困难,国外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户具有持久的信贷联系,信用社是乡镇经济的资金枢纽。长期实践证明,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与合作金融的壮大和功能扩张一脉相承,息息相关。我国农村经济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以种养业为主的传统农业仍处于基础地位,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占有绝对比重,并且还呈上升趋势。可见,合作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具有广泛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农业要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要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们的基本农产品,如棉花、油料等,这些主要农产品要稳步增长,满足各方面的需要,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使农民能够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水平,就需要农村合作金融,需要发展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就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为了解决资金困难,进行自我服务的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它的宗旨和功能就是为了农民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农业、发展整个农村经济服务的。几十年来,农村信用社虽然经过曲折发展,但是它对农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千家万户的农户生活困难和发展生产资金,也是靠信用社提供的。今后,要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特别是现在农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实际上家庭承包经营就是个体分散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投入需要大量资金,分散经营,很难有更多资金投入,所以,就需要社会来资助,国家有困难,私人高利贷也不可行,唯一出路就是要组织合作社,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服务,这是最好的一种形式。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就必须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信用合作社,来解决农民资金的困难,只有自己的组织才能靠得住。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搞产业化需要很大的投入,要搞基地、要搞龙头企业等,使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发展信用合作社来解决农民资金困难,农业产业化是要搞一体化,也需要信用合作社、包括供销合作参加进来,从物资上、资金上共同联合起来,帮助农业的发展,形成利益共同体,如果我们没有农村信用社,仅靠农民自己组成基金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也需要信用社。

一些专家和学者强调,发展合作金融不仅与农业基础地位相适应,而且是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持此观点的同志认为,只有在农村发展到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它金融机构、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才能去发展它的机构,因为只有通过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民有了收入积累,有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农业,才能有更多资金扩大其它产业发展,其它产业发展才能有更多资金的融通,在这样基础上逐步发展其它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就是在农村经济发展基础上成立的。今后,农村要发展其它金融机构,也是要在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如果没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民体会不到信用社的作用,农业发展不起来,金融机构要在农村发展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农村金融体系中,要以合作金融为基础。

三、关于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我国合作金融问题

与会者指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要恢复合作制就要搞清楚什么是合作制,遵循什么原则?现在,世界各国合作社都以国际合作联盟所确立的合作原则为合作社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合作组织的特点,合作原则的主要精神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自愿原则。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民主原则。这是合作社管理的基本原则,不管他在合作社内的股金是多少,一般都实行一人一票制,所有社员享受同等的表决权;三是互利原则,并作为处理社员之间、社员与基层社、基层社与联合社之间经济关系的准则。合作社经营活动如有盈余,社员应当获取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合作社要留有一定的积累,同时要发展社员福利事业。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我国过去对信用社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改革流于形式。

有的同志认为,合作经济就是相对独立的劳动者,为了维护和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他们在自愿合作、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信用社具此实施“三性”改革本身没有实质进展。这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而造成的,即使恢复了“三性”也并不是合作经济。合作制规范信用社并不是说坚持五十年代的那种合作,现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合作应搞大合作。还有的同志认为,要恢复信用社的合作制,首先从明晰股权入手,改革股权形式,在承认历史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改造,允许广大农民和乡镇企业、城镇居民入股,由社员管理,由社员决策,为社员服务。历史经验证明,不能改变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什么时候保持这一性质,什么时候农民就拥护,其业务就会蓬勃发展,反之,其业务就不能正常发展,而且还会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组织继续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不以利润为目的,但要有一定盈利维持生存。在一些对合作事业比较重视的国家,政府鉴于合作金融确能对经济上的弱者提供有益的融资作用,因而对合作金融给予特殊的扶持和照顾。我国农村信用社1995年末财务挂帐达195亿元,当年亏损达84亿元,盈余仅15亿元,预计1996年还要支付保值贴息50个亿。国家应放宽合作金融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扶持和保护合作金融:一是税收政策上要按合作制原则进行照顾,减免粮棉油贷款的营业税,从信用社交纳的营业税中返回一部分作为发展基金,贫困地区免交营业税,欠发达地区信用社应由县联社将盈亏相抵后,统一交纳所得税;二是下调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合作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不能搞“一刀切”,贫困地区信用社靠借款交准备金毫无意义,应免交准备金;三是国家对历史的沉淀贷款要分清责任。过去信用社代理人行、农行发放了农业贷款,包袱背到信用社身上,实不应该;四是人民银行要对贫困地区信用社实行一定的低息资金支持;五是允许信用社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如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农村开发贷款等,获得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六是要抓紧立法工作,要颁布合作金融法或条例,抵制各方面对合作金融的非理性干预。

四、关于建立我国合作金融自律性组织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建立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已被写进《决定》里,但建立什么样的组织不明确,还需要研究。这个自律组织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能否承认我国合作金融事业的地位,肯定它的历史作用的问题。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大,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信用社与农行脱钩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人民银行将间接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而不是具体、直接的系统管理。这么庞大的队伍没有建立一个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是不行的。在国外,信用合作经过140多年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组织体系,如: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的合作金融体系,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信用合作采取的体系,其中德国、荷兰、奥地利、瑞士比较典型;以美国为代表的“上虚下实”的信用合作体系,其基本特征是各地区合作银行和储蓄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其上级主管机关是纯管理或服务型机构,不经营金融业务。这种体系的代表主要是美国、加拿大、丹麦等。这些体系集中体现为各国信用合作均存在自下而上的管理服务系统。这些成功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会者呼吁,应加快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建立步伐,以解决改革过渡时期的工作不顺、权责不清、工作难做的矛盾,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平稳过渡。

五、关于我国合作金融承载主体的走向问题

与会专家和学者认为,合作银行与合作金融的概念不同,各地区正在试点的城市和农村合作银行本身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一体化程度发展较高的地区,所有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户和农村个体商业户的存在,应该利用城市的经济幅射功能支持生产洁净产品,发展“菜园子”农业。城乡经济多元化需要多层次的金融服务相配套,而农村信用社正是为个体分散经营农户和集体规模经营提供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自然有存在的基础,不能认为经济发达了就可以取消合作经济了。因此,不能把这些地方的信用社按照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办法变成地方性商业银行。当然,也要转变认识,调整服务对象。建议按照信用社的改革方向,调整股东,对一些地方的信用社仍按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当前,对建立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要严格审批放缓速度,有关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日常的信用社管理和自律组织的建立上,以此巩固我国合作金融阵地。

与会者一致认为,今年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这是广大信用合作工作者几代人为之奋斗的结果,有必要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演变过程从理论的高度来认识,把握我国合作金融的运行轨迹,并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转变观念,调整行为坐标,进入新的角色,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金融路子,为促进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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