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类中心主义能否取代人本主义?--从人文主义与非人文主义的对立层面看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非人类中心主义能否取代人本主义?--从人文主义与非人文主义的对立层面看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非人类中心主义能否替代人类中心主义——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对抗的层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义论文,中心论文,人类论文,与非论文,层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针对这个问题产生的20世纪伦理学的新成员——生态伦理学,引发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激烈争论;并由此形成三类理论主张:一类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建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或自然生态中心主义。一类主张“走进”人类中心主义,建立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第三类的观点提出超越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甚至超越一切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笔者看来,这场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从两个不同的哲学基点提出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解上的概念混乱。因此,本文从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层次的划分入手,深入剖析它们在不同层次上的理论对抗,以此澄清当前学术界笼统谈二者对抗的混乱局面。

一、对抗层次的划分

在生态伦理学出现之前,人类中心主义一直是传统伦理学思考的唯一出发点和目的。当代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迫使人们把传统的环境科学所探讨的问题提升为伦理学问题进行研究,以“人”为研究对象的传统伦理学在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就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抗。而这种理论上的对抗是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的。

第一,在利益层次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的唯一主体和世界的主宰者,人的利益高于自然界万物的利益。自然存在物仅仅是作为人类利用和改造的对象而存在,自然是人类获取一切利益的源泉,它处在绝对服从人的利益的客体地位。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不能仅仅把人作为利益的主体,而应把动物、植物等有机体也视为不同于“人主体”的另一类“主体”。因为自然界有其内在的系统平衡规律,当人与自然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时,自然可以作为对象被人类合理的利用和改造,这个“合理”以不打破自然作为一个系统的内在平衡为限度。因为当人获取自身利益时,一旦打破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就会出现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行为。

第二,在伦理价值层次上,对抗的中心是自然是否有其内在的价值。内在价值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能辨别是非、善恶、权利义务,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层是指它存在着为我的价值,能够有秩序地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定标、自我维持、自我创造、自我发展。在这两层含义上,它们对抗的观点分别如下:

在第一层含义上,对抗点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是伦理价值的唯一主体,因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理由是它认为最初的道德定义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准则,因为只有人才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对自己选择的行为后果负责,从而践履了赋予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必须把道德扩展到非人类领域”,即整个自然界。因为在他们看来,道德就是人们遵守的一套用来规定人们行为的日常规则。道德不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且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

在第二层含义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才具有为我的内在价值,除此之外,任何非人类存在物都是依赖于人类的评价才具有外在价值。非人类中心主义反驳道,把自然界的价值仅仅看成是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外在价值,是人类主观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因此,它们主张自然界本身有其内在价值。因为,①“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并且“自然之物先于人类而存在,所以才不是为了人类存在的”。②自然界的每一物种在维持其生态系统的平衡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③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与人的价值评价无关。所以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自然界为尺度解释价值。

第三,在意义层次上,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人类为意义解释的中心。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实际面临两种可能的选择:或者是承认存在着意义解释的中心,或者是不承认意义解释的中心。如果非人类中心主义不设定中心,那么,它的解释原点又是什么呢?如果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有自己的中心,那么它的中心是什么呢?如果是他们所说的“非人类”,那么“非人类”这个中心能否替代人类这个中心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正是恰当地理解这两者对抗的关键。

我认为,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抗的理解,应该区分以上三个不同的对抗层次。这样,就可消除当前学界笼统地谈二者对抗的模糊性和片面性。

二、对分歧的见解与评价

从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对抗的层次划分,可以看出,由于它们概念的内核不同,使得它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阐述各自的理论观点,所以,就需要我们对这些观点作出进一步的分析与评价。

第一,从利益层次上看,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利益观实际上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实行对“自然的专制主义”,这是一种强化了的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控制、利用自然,从而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这种统治,在近代工业社会由于受到对利益无限追求心态的驱使,从而带来了环境危机。因此,这种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受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批判。这种为了人的短期、局部的利益而大力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平衡的功利主义做法,招致了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人类的生存出现了危机。所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对自然的态度上是不正确的。因此,应该对这种传统观念进行一场心灵和思想上的革命。非人类中心主义正是抓住人类中心主义这一缺陷对它进行批判的。我们认为,它反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不考虑自然生态平衡而任意掠夺攫取的行为,主张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和改造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人类中心主义改变自己的不正确的观点起了促进作用。

第二,在伦理价值层次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焦点, 是自然界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在内在价值的第一层含义上,即能否“对自己行为负责”这一点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主体之间才有道德可言,因为道德是历史地形成的规定人们日常行为的原则。也就是说,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存在物才能称得上是道德的主体。人类中心主义正是基于这点才提出人与动物之间不能谈道德,因为道德具有双向性要求,人能对他的行为负责,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求人与自然的道德平等未免有些牵强,因此,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坚持只有人与人之间才有道德的观点。

在内在价值第二层次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对抗的实质,是非人类自然物是否有不为人而存在的内在价值。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是价值的尺度,价值依赖于人的存在而存在,自然物只能作为对人有用的价值客体出现。所以自然界只有被利用并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时,它才有价值可谈。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价值脱离不了人的评价的主张是人类沙文主义的表现,他们认为,自然存在物有其内在价值,自然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自然界每一物种除了对人有用的外在价值外,还有为维持本系统发展的内在价值;自然物之间的内在依赖关系是不为人所支配的。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在生物圈的时空范围内,各种植物、动物、微生物与自然环境编成目的与手段的立体交叉网络,保持着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它们具有内在的目的性和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Paul Taylar, RespectforNature.A Theory of Envimment,Pricen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119—120)。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应承认非人类自然界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也就是承认非人类存在物(尤其是动物)在寻求自身发展时有一定的内在价值。

如果我们承认非人类的自然界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那么就应当承认人类对自然界负有道德责任,承认某些非人类自然物具有生存的权利。

第三,在意义层次上,如果非人类中心主义不设中心的话,那么它就无从寻找其解释原点。因为,按照我们的理解,任何理解都是从某个原点开始的。如果解释没有一个中心,解释便无从开始。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承认存在着解释的中心,而这个中心就是以“非人类”作为中心。以“非人类”为中心有两种可能情况:一种是以不包括人在内的自然存在物为中心,另一种是以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为中心。如果是前者,那么问题是:我们对自然与人的关系的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抛弃我们自己的视野而从非人类自然物的视野角度出发去作出任何解释,我们对非人类自然物的理解只能是人的理解。所以,尽管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为非人类存在物辩护的,但他仍是以人为原点从人对自然的理解出发的。而不能站在动植物的立场上为非人类存在物辩护。如果是后者,那么问题仍然存在,对这种更大的“非人类”集合的理解只意味着人类视野的扩展,而不可能意味着对人类视野的替代。在这层意义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解释是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的内核是正确的。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意义理解上是行不通的。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坚持非人类的内核本身并不正确,它不能替代人类这个中心。非人类中心的意义在于对人类这个中心的扩展。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①在功利层次上,我们认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坚持的极端功利主义原则是不正确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对此提出的对抗是合理的。②在伦理价值层次上,人类中心主义坚持人对动物没有直接的道德责任,这是合理的,但应该对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物种有其内在价值的观点给予肯定。而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与动物在道德上的平等,是行不通的,但主张动物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却是合理的。③在意义层次上,非人类中心主义坚持以非人类为其概念内核的主张在解释学上是行不通的,人类中心主义对此提出人无论如何也超不出自己的视野来理解非人类存在物的理论是正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能替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内核。

三、对争论的评价

应该说,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都是为了解决环境危机,只是寻求解决的理论基点不同。但他们的理论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存有不足,所以,解决不了当前的环境问题。这样,对于本文开头提到的国内学术界三类理论主张,我们就可以通过层次划分的方式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一类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建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这类观点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自然界的价值服从人的价值”(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或者把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化观念。首先,“这种文化观念把人看作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看成是自然界中最高贵的东西”,这是“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其次,这种文化观念把自然界中的一切看成为人而存在,供人随意驱使和利用。最后,“这种文化观念按照人的主观需要来安排宇宙”(王建明:《人类中心主义之我见》,《哲学研究》1995年,第一期)。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伦理学所理解的含义。所以,他们要求走出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刘湘溶认为,生态伦理学应“破人类中心论,立人类平等论”(参见《生态环境保护与文化观念的变革》,《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二期)。叶平认为,“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参见《一种新境界的生态伦理》)。余谋昌认为,“生态伦理学实际上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他同意叶平的看法,主张“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特征的‘绿色文明’”(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4, VOLLO)。可以看出, 他们说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我们提到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一种“强的人类中心主义”,即对自然的专制主义,从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他们要走出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在利益层次上是正当的。但在伦理价值和意义的层次上讲是行不通的。

第二类主张,走进人类中心主义。这里的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类观点认为,人类利益是环境伦理学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我们对保护环境有责任和义务,主要是出于对人类长远利益的考虑。因为“人类利益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由此而理解人类中心主义在意义层次上是肯定的,因为,目前人类对自然所做的一切都是从人对自然的理解出发的。所以,人类所做的一切都是以人为基点展开的。但是,它已经摆脱了狭隘、短视的局限。我认为,这种利益观是正确的。它虽承认对自然有一定程度的道德责任,但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我认为,这一点仍值得商榷。

第三类主张,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首先考虑整个自然的利益和其他部分的利益,以此约束人类的利益”,即要求“人类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界的整体,而不是单凭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去对整个地球的进化施加定向的影响,以促进生物圈健康发展”(肖显静:《环境伦理学:走进不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山西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我认为,这类观点实际上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它主张人类与自然的永久共生的目的仍是把人作为解释的原点,以此出发超越人的立场考虑整个自然界。在利益层次上的观点,“不是否定乃至放弃人类的利益,而是人类的利益在自然系统中与所有生物的利益通过相互依存关系协调为一个有机整体”(同上书)。这对于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维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在意义层次上仍解释不通。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国内学者对“走进”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其实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得到一种协调的理解。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实际上是要走出对自然实行专制主义做法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走进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实际上是要走进对自然实行伙伴式管理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至于超越的主张,我认为,如果前两种理解是成立的,那么它或者是没有必要的,或者是做不到的,因为我们不能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来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以“非人类”为中心的概念内核本身在理论上不合理,使得它只能作为一名“挑战者”,通过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对抗,推动人类中心主义变革其传统理论,使其走向远瞻利益目的、拓宽伦理视野的现代化进程,从反面推动人类中心主义自身的理论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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