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规定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规定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简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理性问题是当代哲学中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且又十分复杂艰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就其与人的生活、实践特别是认识的关系而言,决策合理性问题的意义尤为突出。决策的合理性是人的活动和行为的合理性的当然前提,它体现并实现着认识的合理性,并将认识的合理性转变为实践的合理性。因此,对决策合理性本质规定的揭示,于认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理解和阐明是十分必要的。

决策的合理性理论,是对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研究。它不是描述人们实际所进行着的决策是什么样的,而是从认识论的层次上探讨决策应该是什么样的,亦即探讨什么样的决策才是合理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分析决策合理性的本质;而对决策合理性本质的分析,又必须从考察决策一词的含义入手。

所谓决策是指为解决面临的问题或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制定与选择活动方案的过程,它是主体在观念中对未来实践的目标、方法、手段、结果所做的超前设计和决定。决策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认识就是一个包含认知、评价、决策在内的复杂系统,决策是整个认识过程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决策又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它既不同于作为认识活动的认知,也不同于作为认识活动的评价。认知的目标在于求真;评价的目标在于求利善美;决策的目标则在于求真利善美的统一,并将其转变为实践观念,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践目标、计划、方案、操作步骤等等。与认知不同,决策尽管包含了求真的要求,但主要目标却在于思考对象对人的价值关系;与评价也相区别,评价是从主体需要出发,对对象利弊、善恶、美丑的评估与断定,它是立足于当前主客体的关系来评估价值;决策这种认识活动则是以对未来的探索扬弃性地批判现实超越现实重建现实,在时间向度上,决策是指向未来的,它所指向的东西是尚未存在的,还有待于通过人的行动去创造出来,它通过将理论认识转化为实践认识,通过对实践观念模型的塑造,着力挖掘和实现的是未来可能的价值关系。决策以未来可能同当前现实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一方面,它必须同当前现实相联系。因为决策不可能凭空捏造,无中生有,而必须从人们观念中所把握到的对象的固有规定和确定的价值关系出发,实现对未来的寻找。舍此,决策就不可能合理,因而也不可能导向合理的实践。另一方面,决策之为决策,就在于通过对人未来活动的筹划,以实现变革现实促进人生存发展的目的。如果现实已十分完善,决策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对现实的观念批判与观念创造构成了决策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决策的目标是力图把理论认识转化为能够指导实践的实践观念。

明了决策的含义和特点,对于我们揭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是很必要的。既然决策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我们揭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就必须将决策合理性这一概念置于认识合理性的框架之内,或曰我们将要探讨的决策合理性概念的本质包含于认识合理性概念的本质之中;既然决策又是一种既不同于认知、也不同于评价的特殊的认识活动,我们就必须立足于决策活动的性质、内容和特点来揭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我们认为,决策的合理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本质规定。

1.决策的合理性是决策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合理性”一词的含义,无非是指合乎思维的逻辑性、客体的规律性、主体的目的性、行为的技术性,而且这四者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合理性作为人从事活动的一种理智规范能力,首先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若只强调合规律性,不讲合目的性,则回到传统的理性哲学,即把理性视为一种神化了的绝对实体,人的全部活动只是一个服从于机械决定论的过程;若只讲合目的性,而不考虑合规律性,则人的活动又成了完全偶然、随意的过程,陷入相对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因此,认识的合理性必须是认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决策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也必然要体现规律与目的两者的统一,这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决策活动不同于一般认识活动,一般认识活动特别是作为认知的认识活动尽管也有目的性,但主要是以合对象合规律为标准,其认识的目的性十分狭窄,仅以真理为人类认识的唯一的最高的目的,侧重于强调人的认识如何由不知到知,由知之较少到知之较多,与对象相符合相一致的性质。决策则不同,它以合目的为根本标准。人们之所以要设立某个决策机构并进行决策,就是为了求得其目的的实现,这个“目的”在于不仅对现实进行扬弃性的批判,更重要的是超越现实,重建现实,挖掘和实现未来可能的价值关系。因此,尽管决策的合理性也应将规律性与目的性统一起来,但两者在合理性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不同的:合规律性是决策合理性的前提,合目的性则是决策合理性的核心。所谓决策合目的性,就是决策与人及其实践的现实需要相符合的性质。之所以说目的性是决策合理性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任何决策离开目的就不可能产生,而且也因为任何一项既定的决策在行动中一旦不能实现或达到目的,决策就变得毫无意义。决策的目的性具体表现为对利、善、美的追求。所谓决策合规律性,则是决策与实践及其对象符合、一致的性质,它既取决于对象方面的状况,也取决于决策者利用其概念资源和寻求信息的能力,尤其还取决于决策的客观环境条件。合条件性是决策合规律性的具体表现和体现。西蒙认为:合理性指的是一种方式,从规范的角度去研究合理性问题,是要指出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目标,应该如何去做。根据西蒙对合理性的这种理解,决策的合理性既指该决策符合主体的目的,也指它符合主体达到目的的可能条件。因此,我们认为决策合理性的本质规定即是:决策者在一定的约束条件的限度内所做出的选择或决定适合实现指定目标,它体现并实现着决策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2.决策的合理性是决策合情与合理的统一

合理性的决策是主体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理性能力的行为活动过程。没有主体理性,就没有科学决策可言,决策的合理性也就成为无稽之谈。因此,在决策过程中,要保证其活动的合理性,决策主体必须高扬理性精神。但是,主体理性又总是受到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制约和调控。这是因为,人一方面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又是一种具有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的存在。合理的决策,既要体现和符合人的理性要求,也要体现和符合人的情感等非理性要求。所谓决策的合情合理,就是决策必须体现作为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的人性。如果决策只合乎理性而忽视人的情感要求,甚至违反人的情感要求,这种合理只是形式上的,只具有形式合理性。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在理论层面上就是指合乎逻辑性、规律性;在实践层次上就是指合乎某种形式化规则,并可以由理智去调控。因此,体现在其中的合理性也就是标准化、程序化、模式化。这种合理性忽视人的个体性,忽视人的特殊价值和人格尊严,缺乏“人情味”。形式的合理性把人的特殊性排除在外,合理而不合情,必然走向理性的反面。决策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人都发生着重要影响,一项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因此,合理的决策必须克服形式合理性的弊端,恢复理性的“人性”本义,做到合情合理。合情就是合乎人情,尊重人的各方面要求,使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因此,决策合理性的本质规定还是:决策者所做出的决策既合情又合理,是合乎人情与合乎理性的统一。

3.决策的合理性是决策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将合理性行动分解为价值合理性行动和工具合理性行动两种。他认为,工具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两者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工具合理性行动着重考虑的是手段对达成特定目的的能力或可能性,至于特定目的所针对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则在所不论。反之,价值合理性行动全力关注的是行动本身是否符合绝对价值。由于工具合理性仅考虑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而不关心目的本身合理与否,因而易于导致张扬工具、手段而遮蔽目的、意义的工具主义。价值合理性注重对目的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其途径是从人的价值、利益等方面考虑目的合理与否,忽视了对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的关注,易于产生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乌托邦”式的价值理想主义。可见,上述两种合理性均有其内在的缺陷。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唯物史观的观点,对上述两种合理性进行扬弃,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对合理性特别是决策的合理性作出一种新的理解。具体说来,我们应从人及其实践特别是人性的无限丰富性和人的自由解放的要求出发,在决策活动的目的与手段、近期目标与无期目标、过程与结果、理论与实际等方面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对决策合理性进行理性规范,从而提出决策的合理性的又一本质规定:决策的合理性是决策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所谓决策合价值性,是指决策的制定必须从人和社会及其需要出发,体现人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谓决策合工具性,是指达到决策目标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亦即决策的可行性。合理的决策必然要体现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统一。决策是行动的方案,是改造世界的蓝图,它侧重的是活动的结果而不是活动本身,人们不是有了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去构想目的的,而常常是先有对目的的设想与建构,然后才去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决策活动尤其如此。在决策活动中,决策实施的结果是否符合人及社会的价值需求,比手段和工具对于实施决策并达到目的是否有效具有更加突出的重要意义。

总之,作为认识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决策合理性本质有着极其复杂的意蕴,它既是决策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也是决策合情与合理的统一,还是决策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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