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新思路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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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04)03-0017-07

不可否认,金融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器之一,但倘若将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与民营经济所获得的金融支持进行对比分析,则不难发现民营经济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远不及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因此,急需要我们在弄清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性的基础上,提出全新的金融支持对策。

一、金融支持与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不对称性

1.支持总量上具有从属性

从目前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看可谓举足轻重。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私营企业从业户数增长了24倍,民营经济注册资金增长了58倍,达到2.8万亿元。2002年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48.5%;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15%;广义的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约占64%左右。但从我国民营经济所取得的外部金融支持来看,则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如表1。

表1:1997-2002年不同经济类型资金来源占全社会各资金来源的比重统计表

注:(1)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2)民营经济主体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

表1的统计资料显示,1997-2002年,民营经济各资金来源占全社会的41.30%,其中,国家投资、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占全社会相关融资形式的比重分别低于国有经济69.42个百分点、27.72个百分点和5.56个百分点,这表明民营经济从国内和国外、从财政和金融所取得的资金支持总量都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

2.支持结构上具有内源性

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的外源性融资比例极低,而内源性融资比重畸高。如表2。

表2:1994-2002年不同经济类型平均资金来源比重统计表

资料来源:同表1。

从表2的统计资料中我们不难发现,1997-2002年,在民营经济融资结构中,内源性融资的比重高达82.64%,而外源性融资的比重仅为17.36%,其中,国家投资、国内贷款和利用外资占民营经济相应资金来源总额的比重分别仅为1.38%、13.67%和2.31%。

3.支持方式上具有自筹性

我国民营经济的活力和成长性虽然得到社会各界的首肯,但市场化筹资的福音却并没有降临到民营经济的头上。其表现是:

(1)民营经济并没有得到银行贷款的垂青

截止2002年底,商业银行向私营、个体、外资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为10568.5亿元,仅占当年贷款余额的14.23%,而85%以上的贷款都发放给了国有企业。如图1:

图1 银行向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基本情况

由图1不难看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银行贷款的支持上差距悬殊,尤其在2002年,银行新增的贷款基本上都贷给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贷款与2001年相比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由于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来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

(2)民营经济进入资本市场难度仍然较大

第一,就股票市场而言,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国民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有了较大的转变,但在民营经济平等地成为股票市场筹资主体问题上,仍然设置有一定的障碍。如有关法规对公司上市的要求之一是:公司成立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而民营企业则无法享受此项宽限。据统计,截止2003年6月末,以沪、深12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2003年中报为基础,中国境内A股市场中只有140多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民营上市公司仅占同期中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11%;其中直接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仅为60多家,约占总数的5%,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为80多家,约占总数的6%。由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规模普遍较小,因此,其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对就更低,目前上市的民营企业总股本只占沪、深两市总股本的6.76%。第二,就企业债券市场而言,由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每年由政府部门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在具体确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债券发行办法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还要有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单位作担保。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

二、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思路

1.选准新支点

我认为,在设计我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战略时有两个现实的国情必须考虑:一是我国是一个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企业融资中大约有90%以上是通过银行供应的。2003年上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全部非金融部门(主要是企业部门)的融资来源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渠道的来源高达97%,企业直接融资还处于发展初期。这就决定了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无论选择何种具体的渠道和方式,都必须主要着眼于利用或分流银行资金。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分布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而不是分布于科技含量高的朝阳产业。其特点是:(1)成长性不高;(2)投资风险相对较低;(3)回报比较稳定。与这一特点相对应,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上,而不是放在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上。

2.创造新模式

在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问题上,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支持的模式。其特点是,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融资功能,政府一般不对民营企业直接注入资金,而是鼓励、扶持和督促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融资。政府的重要作用就在于:通过法律消除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障碍,并监管商业金融机构执行这些法律;向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涉及民营企业融资的“最后贷款”;对商业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化支持模式,其特点是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设置一整套政策性金融体系直接向民营企业融资。考虑到我国现时的经济发展模式,既有政府主导的成份,也有市场调节的因素,因此,笔者主张我国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模式兼收并蓄:一方面要通过反垄断和消除不平等竞争等间接方式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平等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扶持与引导,以尽快改变其融资中的弱势地位。

3.重构新体系

(1)重组县域金融体系

从表面上看,我国目前县域金融机构的阵容不可谓不豪华,既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巨无霸式的金融机构,也有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但由于近几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集约化经营的策略,不同程度削减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大多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状况不佳,已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民营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甚至无法与地下金融、民间金融相抗争。惟有重构县域金融体系,才能对地下融资构成挤出效应。根据目前实际,发展县域金融机构的主要思路有:第一,抓住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这一契机,在国有商业银行中推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改一级法人为多级法人,以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地为县域民营经济服务。同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县域机构改造为独立的地方银行。在改制过程可大胆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以发挥社会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第二,以地市或经济发达县为单位,新设一批民营银行。由于民营银行主要由民营企业入股组成,在所有制形式上与民营企业具有同质性和兼容性,因而其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能够以民营企业为主;加之其产权明晰,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之上,能够按照效益性标准来进行信贷资金配置,因而有旺盛的生命力。如中国民生银行就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民营企业。目前民生银行贷款客户80%是民营企业,贷款额的60%是投向民营企业,并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对民营企业的贷款管理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只不过由于势单力薄,至2002年底,民生银行各项存款和贷款的规模分别只有1000多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全部存款和贷款规模的比重仅为0.61%和0.56%,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但如果有多家具有规模效应的民营银行耸立在中华大地上,我们相信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将会得到极大的缓解。第三,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金融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大金融机构相比,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方面具有许多独有的优势: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经营更具专业性和灵活性,更易于满足小型和分散客户的要求;立足于地方,对客户资信情况比较了解,能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规模小,运营成本较低;与民营企业同时成长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在生存方式、生存能力、体制安排和发展路径等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等。因此,可以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对于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言目前有三项紧迫的工作要做: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规则来完善运行机制。二是要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不要一味地效仿国有商业银行把资金集中投向大中型国有企业。三是要重新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的品牌和特色。第四,尽快推广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形成金融机构风险的市场分担机制,以增强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的动力和压力,减少其经营的道德风险。

(2)创建政策性金融体系

为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采取了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政策。如在日本,构建了专门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包括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由于这些公库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所发行的长期债券,因此,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资金贷款。到2003年3月底这三家公库提供的贷款占中小企业全部融资的8.9%。又如在美国,专门制定了《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小企业管理局除负责制定小企业规模标准、协调其他联邦机构涉及小企业的政策外,其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包括:制定针对小企业的各种优惠贷款计划;建立贷款担保二级市场;指定优先向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融资提供履约担保服务;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注入股本投资;建立“天使资本”电子网络,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吸引民间资本向小企业融资等。小企业管理局实际起到了“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是推动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保障。再如英国设立了企业管理局,它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永久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扶持小企业发展,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我们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根据现时条件,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现有政策性银行派生出面向民营企业的贷款部门,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比例。为了不增加机构和人员,可考虑扩展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要求其将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县以下民营企业,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应的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担保发债解决。二是新设政策性民营企业银行。即在有条件的省市,可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或担保融资的民营企业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地方财政发债或担保发债来解决。其机构设置不必效仿现有的政策性银行,其资金运用可委托地方商业银行代理。比如由政策性银行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委托贷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贷给民营企业,并按实际贷款额向商业银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商业银行负责贷款对象的选择及贷款回收,贷款利率为市场利率,贷款风险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只要确定好代理费及风险分担比例,就能做到既能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发放贷款,又能约束商业银行滥放贷款的行为。

(3)健全担保体系

为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不仅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而且还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设有专门的担保公司。如日本官方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障公库,民间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共同致力于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法国设立了具有互助基金性质、会员制的小企业担保机构,专门向地方小企业和农村非农经济实体提供担保;英国政府自1981年起实施“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为有发展前景却因信誉不足而得不到贷款的小企业提供担保。自1999年以来,我国虽然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0多家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公司,现实地解决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但有限的担保公司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担保需要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如2002年在保企业户数仅为21640户,在保资金总额仅为304.83亿元,在保的民营企业户数仅为民营企业总数的13%左右,累计取得贷款担保的企业仅为28717家,累计担保金额仅为598.18亿元。并且,贷款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太小,全部贷款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仅183.72亿元,可用担保资金总额仅为242.33亿元,累计担保责任仅为可运用担保总额的2.5倍左右,在保责任余额为可运用资金总额的1.2倍左右,无法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第一,要建立多元化的担保体系。从性质上看,既要有官方的担保机构,也要有民间的担保机构,官方的担保机构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所组成,以地方政府为主;既要有商业性担保机构,也要有政策性担保机构。从层次上看,既要有担保机构,也要有再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担保机构实施不同的市场定位。对政府出资或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其性质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应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投资业务,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民营企业互助性质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由民营企业自愿组成,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是一种合作制机构,有利于形成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商业性担保机构由民间出资,对其业务范围可不作过多限制,允许其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其他投资业务。第二,要尽快壮大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具体的思路有:一是担保机构成立初期财政以股份形式注入的基金。二是各级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应按一定比例提取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三是通过社会集资、发行债券等形式扩充基金。四是建立行业性和社区性的担保基金。五是各会员企业以入会方式投入的会员基金,按照多投入多受益的原则进行缴纳。六是贷款申请人每笔贷款缴纳的担保金按贷款额度大小向担保公司缴纳。七是担保公司每年从盈利中拿出一定比例追加投入。第三,明确担保行业的监管法规与管理制度。贷款担保行业既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又是一个承担着一定社会责任的行业,必须尽快明确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及资本金补充办法等。第四,改革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方式。典型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仅20%左右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有80%的担保公司在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再担保以及互保,使担保机构的发展并没有解决民营企业的现实融资难题。为此,我们建议担保公司应尽可能地提高信用担保的比例。第五,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从理论上说,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是分散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的方法,而不是消灭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的方法,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只不过是将民营企业贷款风险中的一部分从银行转移到担保机构,所以,仅有贷款担保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制度。

4.推出新品种

(1)积极推进贷款品种创新

针对金融机构现有的信贷品种与民营企业信用素质不匹配的情况,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大力加快信贷品种的创新。一是对于一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在规避风险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循环授信、联合授信等方式直接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针对民营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矛盾,应该在普遍采用的房产、土地等有形资产抵押基础上,把企业无形资产和动产纳入抵押担保范围,探索推行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动产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互保联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保险贷款等新的贷款方式。三是针对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可进行如下创新:向民营企业主个人而不是企业发放贷款;基于民营企业应收账款(不是民营企业本身)发放的资产保证贷款。四是针对我国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资本金少,但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可能比较稳定这一特点,对产品有市场的民营企业,应避开其资本金不足的制约,重点发展与其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及各类票据融资业务。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异地联合协作贷款、买方贷款、项目开发贷款、个人委托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

(2)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创新

一谈到资本市场融资,人们便马上想到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融资,其实,这两种传统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都不是民营企业的最优选择。理由是:从理论上分析,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没有丝毫的融资效率优势。因为:首先,在债券融资中,投资者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现实经济活动中,一方面,融资难的现实会迫使民营企业为获得发债成功而存在设法隐瞒不利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和产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债券融资的债权性质也使得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应有的技能来评估市场信息,从而很难形成对民营企业的激励机制。其次,在股票融资中,股票投资者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获取信息,而民营企业再融资的渴望必然同样产生“逆向选择”行为与“道德风险”,从而决定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使融资效率大大下降。

笔者认为,风险投资与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融资的理想选择。因为风险投资与资产证券化这两种融资不像传统的债券和股票融资那样只是简单地以资金来支持技术,而是力求实现资金、技术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三者纳入同一系统,建立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这样既可摆脱债券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的弱化,也可有效地避免股权融资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弱化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具体来说就是:第一:风险投资通过设立民营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或民营企业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家的管理参与与分阶段投资的性质形成了对民营企业严格的激励机制,同时也给予民营企业在管理、技术上的支撑,这是传统直接融资无法实现的。因此,风险投资机制在大大降低民营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为其弥补了管理上的缺陷。第二,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政府设立的官方和半官方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生产贸易型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但质量较好、收益稳定的金融资产(如住宅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应收帐款等任何能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收益权)经过一定组合,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过程。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有担保的直接融资制度,一方面,资信良好的金融中介做发行人或担保人,使融资目的易于达到;同时该融资方式吸收了BOT融资方式的优点,实行有限追偿制,易于为中小企业接受。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融资采用转让资产的方式获得资金,不仅融资费用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而且出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也不表现为负债,从而在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可以显著地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效率。

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创新,需要打破一些约束瓶颈。第一,就风险投资而言,一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在国外,风险投资的资金大多是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并且大多以私募的方式来募集,但在我国,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事此类投资尚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并且私募基金迄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对此,笔者建议,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战略:第一步,可选择管理水平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充当风险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封闭式基金管理模式进行风险投资融资。考虑到我国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既不在科技含量高,也不在设备投资大,而在于劳动力的低成本密集。因此,我国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主要不是面向高科技的风险投资或资本密集型的设备投资,而是要解决小企业因负债率过高制约其向银行贷款的问题。我们设想的运作模式是:在经济发达及民营企业密集的地区,设立若干合作或股份制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由民营企业投资公司向银行借款,再以资本金投资方式向民营企业注资。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资本金,同时也增强了其向银行借款的能力;可以适当集中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降低民营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由于是以股权方式投资,因此民营企业投资公司可介入企业治理,并发挥管理咨询作用,这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的成功率,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第二步,让各种私募基金取得合法地位。如可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民营企业互助基金、民营企业风险基金等完善的基金体系,通过资本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向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注资,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使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民间资本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风险投资的主体中,除了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中心的风险投资外,还应当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吸纳外资及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等,适当时候,可允许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投资活动。二是要解决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项目进入成熟阶段以后,风险资本就要考虑退出问题,否则风险投资的持续发展就得不到保证。因此,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和周转客观上需要一个创业板市场,以解决风险投资股权的转让困难问题及增强其流动性。创业板市场不仅是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场所,同时也是风险资本的退出舞台。需要指出的是,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创业板只是其退出渠道之一,并且通过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只是其中获得了很大成功的、具有稳定高回报的极少数成熟企业。除此之外,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第二,从资产证券化来看,一是要解决证券化资产质量低下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必须是收益大于成本,且能在未来产生预测的稳定效益。而现实情况是符合这一要求的证券过少,使不少民营企业被拒之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之外。二是要解决高资质担保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匮乏的问题。三是要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建立一个包括个人创业投资、互助式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转让市场、创业投资基金等众多形式在内、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要形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3)积极推进国际金融业务创新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随着民营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民营企业不仅需要利用国内金融市场融资,而且需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其中,我们认为利用国际金融公司融资是民营企业打通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渠道的当务之急。因为:第一,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四大机构之一,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或资金支持的。目前,国际金融公司是发展中国家民营企业最大的融资者之一,已在130多个国家做过几千个项目。国际金融公司认为经济日益增长的中国会成为他们最大的客户国家。第二,国际金融公司兼顾商业性和发展性,在项目选择上既尊重市场原则,又非常注重发展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与民营企业的特点相吻合。第三,国际金融公司贷款具有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不需要政府担保、不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优点。当然,民营企业要想顺利地获取这种贷款也有较高的要求,如它要求企业定期提交市场报告、财务报告等核心资料;要求企业必须做到规范化管理,包括不偷税漏税,财务制度透明,经营活动不搞暗箱操作等。

(4)积极推进金融租赁业务创新

我国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资本金少,并且缺乏资本金融资渠道。基于这一现状,充分运用设备租赁融资,是一个较好的办法。租赁投资由于投资额在租赁期限内以租金方式逐年分摊的机制,因而具有现金投入少、担保形式简单、方便的优势。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方式以企业“真实交易”为基础,锁定了企业的资金用法,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挪用、挤占融资资金的现象,从而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融资风险。当务之急是要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条例》,以便将金融租赁公司改造成为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专业机构。

5.抢占新市场

时下,大部分民营企业之所以偏爱非正规债权和股权融资,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民间市场融资程序相对便捷,特别是融资成本低廉,因此,正规融资市场能否将地下融资迅速地挤出民营企业融资市场之外的先决条件就是能否拥有低成本的优势。从理论上看,民营企业的贷款成本无外乎两部分:一部分是信息成本。即收集民营企业信息以及对其进行信用评估的成本。它包括获取企业标准化财务报表信息的成本和从企业经销渠道、所在地区、主要客户、差旅费规模、主要业主等非标准途径获取信息的成本。前者也称为“硬信息”成本;后者也称为“软信息”成本。由于民营企业缺乏规范透明的财务信息,因此对其信用评估时,主要是对其“软信息”进行评估。理论上,“软信息”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直接接触的便利程度。因此,本地金融机构与本地民营企业之间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融资的信息成本较低。另一部分是决策成本。即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的差异,可能影响其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如在一个区域性的市场内,有两家金融机构,一家属于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另一家属于独立的小银行,在对民营企业贷款时,信息成本应该相同,但决策成本却不同。因为大银行的分支机构的决策权是十分有限的,因而需要在银行内部的不同层级之间传递关于民营企业的“软信息”。由于“软信息”的非标准特性,因此其传递成本较高,这就产生了较高的决策代理成本。相反,对一家独立的小银行而言,则不存在决策代理成本。因此,由本地独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向本地民营企业融资,具有节约融资成本的优势。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节约融资成本,民营企业融资时,一是不要舍近求远,即民营企业首先要选择本地金融机构融资,而不是选择外地金融机构融资;首先是选择本国市场融资,而不是选择外国市场融资。二是不要天女散花,即民营企业融资要集中在一家金融机构,而不是分散在多家金融机构。

收稿日期:200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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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新思路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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