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式_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文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式_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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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建国初期我国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社会?围绕这个问题,在50年代中叶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理论界曾两度展开讨论。大多数人即传统的观点认为,建国头七年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是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过渡时期,即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建国第一天起,我国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时期既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新民主主义社会,而是已经属于社会主义体系的、兼有上述两种社会属性的过渡性质的社会。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发表。其中第9条明确肯定了建国头几年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上述观点中的后两各由于直接与《历史决议》的这一论断相牴牾,而自动停止了其争论。

然而,如果问题到此为止,我们对《历史决议》的有关精神还只是认识了一半。

笔者认为,《历史决议》肯定了建国头几年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但对于它的根本性质,未作最后结论。换言之,《决议》既为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又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深化认识留下了广阔的探讨余地。传统观点仅仅承认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时期”,还不足以说明其根本性质;把它分割、游离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外,甚至拿它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相提并论①,更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如果说十几年前客观条件还不足以让我们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把握,那么,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我们对社会主义理论认识也在不断深化。15年来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所经历的风雨坎坷,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尤其是对社会主义在经济不发达国家中的发展特点有了更深刻、更准确的认识,从而有可能回过头去重新思考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性质问题。

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我们还可以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的两段谈话。他说:“中国共产党在不断纠正‘左’的和右的错误之后,取得了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②他还说:“我们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顺利地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1)在这两段话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就是“取得了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其间逻辑上的交互等同关系是非常明确的。既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标志着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那么,建国头七年的社会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即使不作这样的断言,至少也可以认为,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我们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敞开了大门。

我们发现,当年理论界关于建国初期社会性质的各种观点虽然彼此针锋相对,但却一个十分重要的共同点——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之外的一个“特殊阶段”,与社会主义社会在概念上是并列关系,彼此不相统属。因此,一个社会既然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一种观点);反之,如果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同时又称新民主主义社会(第二种观点);或者,既非此,又非彼,二者从逻辑学上说是一种交叉并列关系(第三种观点)。

笔者则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互相拒斥或互相交叉的两个并列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从属关系,即前者真包含于后者、从属于后者。换言之,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态,我们相信,这样认识既符合历史事实,也无悖于1981年《历史决议》,同时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坚持邓小平同志所倡导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讨论中,各种意见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这样三个问题:(一)应当如何理解“过渡时期”?(二)应当如何理解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三)政权性质能否决定社会性质?本文的论述即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以避免繁锁的重复论证。

关于“过渡时期”

“过渡时期”或“过渡形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极其普遍的现象。可以这样说,哪里有发展,有变化,那里就有“过渡时期”、“过渡形态”。即以社会发展史而论,每当新、旧社会交替时期,都必然有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或长或短的过渡阶段,新的生产关系,新的阶级力量正是在这个过渡阶段发生、发展起来的。从微观历史分期和研究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把这个过渡时期放在相当重要和突出的地位。但是,从宏观历史学,或者说从社会性质评判的角度看,这个阶段不是包括在前一种社会形态内,就是包括在后一种社会形态内,或者分成两段,分别包括在前后交接的两种形态内,而不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正因为如此,历史学家们从未在中国的春秋战国之交,或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西欧,划分出一个既不属于奴隶制社会也不属于封建社会的、单独的历史阶段来,也从未在1640年(或1688年)前后的英国历史上划分出一种既不属于封建社会也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单独的社会形态来。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归属亦不例外。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的五种社会形态及其依次演进(包括有时可以超越)的理论,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这一点。

至于过渡的形式,则可以、甚至必然是多种多样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就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国形式,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成功产物,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贡献。因此,“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我们永远不能丢。把新民主主义社会排除在社会主义之外,不承认它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认识不深,以苏联模式为唯一评判标准的一种表现。

至于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过渡时期是否等于社会主义社会,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③在这段话里,“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是否象学者们所争辩的“等于”社会主义社会,这可以讨论;但它至少属于社会主义范畴,却是毋庸置疑的。这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常识。从事逻辑学研究的同志甚至以此为例来解释、阐明概念外延间的全同关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因为,凡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凡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④如果我们不准备改写迄今为止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或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那我们就不能不承认,马克思所说的政治上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只能是指社会主义社会。

说到列宁关于过渡时期的论述,那就更多了,这里略举两例。早在1918年初列宁就说:“我并不幻想,我知道我们才开始进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我们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但如果你们说我们的国家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你们却是说得对的。”⑤1920年底,他在一篇题为《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的报告中强调:“整个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⑥。这同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在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有的同志把列宁在《四月提纲》中所说的那句话(“我们的直接任务并不是‘实行’社会主义”)搬过来以证明过渡时期“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那实在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这些同志显然忽视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当时,俄国的“政权落到了资产阶级手中”,所建立的是由资产阶级把持的“议会制共和国”

⑦。我国建国头几年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所建立的是由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怎么可以拿来相提并论呢?

关于经济结构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的历史的辩证统一;一个社会形态的性质,归根结蒂取决于构成该形态的经济基础。因此,考察建国头几年我国社会即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不能不首先考察其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体状况。

建国初期,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总体特征是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经济成份并存和公有制成份的不断发展壮大。

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滥觞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内开展以“打土豪、分田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革命,并进行了以保障革命战争为中心内容的各项经济建设,在此过程中,初步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思想。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扩大,尤其是在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论》发表之后,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已基本形成。解放战争期间,新民主主义经济继续发展壮大。尤其是在东北和华北解放以后,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已趋于成熟,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赢得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⑧由此可见,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在全国解放后突然冒出来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相当长期的发生、发展过程;也不是少数人在房间里按本本如法炮制出来的,而是在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因而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情况同俄国在十月革命前没有任何社会主义经济因素,十月革命后才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并在短短数年内几经反复的情况有着极大区别。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毛泽东同志历次论述的基础上以国家临时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五种基本成份、各自性质及其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相互关系。实践证明,这一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显著而卓越的作用。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和集体经济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壮大。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建国后至1952年的短短三年中,社会主义工业的产值增长了305.1%,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增长了将近一倍,从而不仅在质上,而且在量上也跃居了主导地位。资本主义企业也有所发展,总产值增长48.4亿元,但增长率远低于社会主义工业,大约只有前者的五分之一。尤其是不受国家计划指导的自产自销部分,产值出现负增长,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也由1949年的55.8%下降到了1952年的17.1%。其余26.9%被纳入了受国家计划调控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⑨这也就是陈云同志所提出的“通过加工订货,有步骤地组织私营工厂的生产和销售,……通过这种办法,把他们夹到社会主义”⑩的正确思想和方针。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动,实际上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年就开始了。这样的格局和趋势,不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要求的格局和趋势吗?

诚然,50年代初我国是个典型的农业国。以1952年的情况言,农业总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46%,与工业总产值之比则为1.33:1。尽管当时已经出现了一种具有重大意义的新的变革萌芽——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近6万户,代表了整个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但这个数字在全国农户中所占的比重毕竟很小,中国农村依旧是小生产个体经济的汪洋大海。在这种情况下,就中国社会的整体性质而言,能否说是社会主义的呢?或者,在确定社会性质时,应如何看待“质”与“量”的关系呢?

让我们先从比较历史学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凡是熟悉或者深入研究过世界古代史的人都知道,在整个奴隶占有制社会阶段,除了少数地区的少数国家在短时期内奴隶制特别发达之外,其余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奴隶人数从来没有超过自由民,奴隶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也从来没有占据过优势。无论是古埃及、古印度还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都不是奴隶,而是组织在农村公社中的具有全权公民身份的农民,以及依附于王室、神庙或贵族农庄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公民权的自由民。甚至奴隶本身,除了一部分直接从事生产的之外,很大一部分也要依靠他人所产生的剩余产品来维持其生活(如:宫廷侍卫、富家婢仆等家务奴隶)。这是无可否认的历史事实。在奴隶制国家刚刚产生时,奴隶人数之少,奴隶制经济所占比重之低,就更不待言了。如果只承认以数量关系为衡量标准,那么,人类历史上就根本不存在奴隶社会,或者只能把它看作一种个别现象。国内有些学者否定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必经的社会经济形态,正是以此作为其主要论据的。这一观点至少在目前还没有被学术界所普遍接受。

历史学还告诉我们,农民在产业革命以前的任何一种社会内其实都是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阶级。即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早期情况也是如此。18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使大批农民获得了小块土地。在拿破仑统治时期,“小块土地所有制在法国土地上扎下的根剥夺了封建制度的一切营养物,并成为资产阶级抵抗其旧日统治者的一切攻击的自然堡垒”(11)。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国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在完成了对封建制度的革命性冲击后,自己反过来又成了资本主义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障碍(12),必须再来一次变革,重新剥夺农民并实行技术改造,才能使之适应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这种“土地革命”,主要是以土地抵押制和集约化的家庭农场形式出现的,并且贯穿了几乎整个19世纪。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1794年革命以后的法国称作资本主义国家。

当然,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要算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因为它是最早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之一,带有一切原发性社会革命的典型特征;还因为它是人们最熟悉、研究得最透彻的社会革命之一,所以可以借用来透视、分析其他的社会革命,特别是那些同样以先行者姿态出现的社会革命。

从理论上说,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只是“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或者说清理了地基,而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摩天大厦已经矗立起来。事实也是如此。从工业方面看,在18世纪中叶以前,英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直是以工场手工业为特征。这种手工工场主要不是靠技术的进步,而是靠分工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严格说来,只有工场手工业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不够格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直到工业革命完成以后,资本主义制度才得以最终确立。这时,离开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确立已经过去将近一个半世纪了。

在农业领域内,同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相比,17世纪后半叶的英国更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1665年时,英国农业资本价值为2.1亿镑,而包括工商业在内的其它资本价值总计不过0.4亿镑,两者之比为5.25:1,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显然占有压倒优势,被马克思称为“农业革命”的圈地运动在英国开始于15世纪末,但直到1640年革命前,其范围只限于东部及西南地区。而且,革命前贵族把农民赶出庄园,把土地圈为牧场或农场,还只是一种“个人的暴力行动”,是“零星地、非法地进行的”,圈占的土地数量有限。据统计,整个16世纪,英国农村被圈的土地约有50万亩;17世纪,约有40万亩;合计约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不到3%。革命后,地主资产阶级联合政权的确立为资本主义深入农村扫清了道路,圈地运动开始国会立法的方式公开地、大规模地进行。据统计,从18世纪初至19世纪中叶,英国议会通过4763件有关圈地的法案,共批准圈占667万英亩共耕地和公有地,从而彻底改变了英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面貌。

至于苏联的情况,人们就更熟悉了。

如所周知,1921年3月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时,苏维埃俄国也有五种社会经济成分:宗法经济、小商品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由于当时俄国农村仍是个体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以及其他非社会主义成分的存在,社会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同样不足1/4,与我国1952年的情况十分相似。然而,在1922年《宪法》所规定的苏联国名中,甚至是在1918年《宪法》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国名中,都赫然写进了“社会主义”四个大字。事实上,几十年来,无论是前苏联还是中国的政治理论家或历史学家,没有一个人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社会只能从1930年农业集体化完成时算起,或者说,只能从社会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取优势时算时。

概而言之,英国的、法国的、俄国的革命都证明了这样一点:在社会大变革时期,革命阶级取得推翻旧阶级统治的胜利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新的生产关系在数量上很可能不占优势,但却代表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该社会的性质正是由这种新的、占有质的优势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当然,这种质的优势也必须以一定的量的关系为基础,否则,质的优势本身也难以保证。另一方面,革命阶级还必须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继续推动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变革,通过长期努力,使新的生产方式按社会经济发展规律逐渐地在量的关系上也达到绝对优势。

对于居领导地位的新的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决定作用以及对于量和质之间的辩证关系,其实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前一年就早已明确指出过,他说:“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个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所以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和城市私营经济在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决定作用”(13)。诚然,由于苏联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是当时条件下可资借鉴和依据的唯一模式,我们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实质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没有达到很清晰的认识。但这是时代的局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路线、方针和原则的指导下,我国亿万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这个飞跃,首先就在于突破过去那种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单一公有制的僵化模式,不再把公有制简单化地仅仅看成是目的,而是实事求是地首先把它看成是一种过程,从而在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胆地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今天,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除了当年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有过的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表现为私人对国营企业的租赁或承包)之外,还有“三资”企业;换言之,经济成分甚至比1956年以前更复杂多样了。但是,无论是建国初期还是现阶段,各种非公有制成分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都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下,为发展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服务的,因此,整个经济结构无疑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当前,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是个动态概念,其早期形态与晚期形态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以及公有制成分所占的比例上无疑会有极大的差别。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态,其经济结构中包含有比今天较多、甚至多得多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这毫不足怪。10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即随着生产力提高和社会主义基础加强,初级阶段进入晚期形态时,很可能就不会再有象今天这样的多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但是,我们不可能用未来的远景结构来衡量、要求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我们也不可能用今天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发达程度来衡量、要求作为初级阶段早期形态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及其经济结构。

关于政权性质

如前所述,一个社会形态的性质,归根结蒂取决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还应该记得,上层建筑不仅反映经济基础,而且还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变革起着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当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在旧社会的机体内发生发展起来时,旧的上层建筑总是千方百计地予以阻遏。革命阶级只有通过暴力推翻旧的上层建筑,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统治,才能保障自己既得的经济利益,并为新生产方式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扫清道路。因此,变革经济制度的斗争,必然要发展为变革上层建筑的斗争,而斗争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夺取作为上层建筑主体的国家政权。对于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来就尤其如此。正因为这样,列宁才说“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14)。政治制度不等于社会制度,这是事实;但政治制度的性质或者说政权性质(而不是政权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却可以说明、代表、甚至决定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这也是事实。政治,从来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把社会大革命时期国家政权的易帜即政权性质的改变实际上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首要依据,而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所达到的水平和程度作为判断有关社会形态真正实现或者说最终确立的根本依据。列宁说,“从物质、经济、生产意义上讲来,我们还没有走上社会主义的‘人口’”(15);邓小平同志说,“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16)他们无疑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崇高原则和标准。但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由此得出结论;列宁认为1921年时的俄国或邓小平认为当前的中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纵观古往今来的世界历史,我们也找不到这样一个国家,当它的政权已经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时,它的社会性质却还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或者,当它的政权已经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时,它的社会性质还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的。我们上文提到的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俄国十月革命,就是很好的例子。

总之,就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事业而言,政治革命是先导,它为经济革命开辟了道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或者说整个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性质,正是由通过革命而得以实现的无产阶级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在这个时期,政治与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在决定社会性质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比也不能不占首位。另一方面,经济革命是根本,它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期间支撑着政治革命,在夺取政权之后又巩固和深化政治革命的成果,创造社会主义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长远看,一个社会的性质归根结蒂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纯粹的公有制也不等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极大地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确立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当然,我们不准备抽象地用政治经济学概念或简单地用比较历史学结论来代替对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的研究。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对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作一些具体的分析,看它是否真正具有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

关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或者说基本要求,已经由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在1991年《七·一讲话》中作了高度概括。而新民主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则充分反映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因此,我们可以将二者的有关内容作一比较。

《七·一讲话》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七·一讲话》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七·一讲话》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具有新民主主义时期国家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伟大成果和历史见证。

除非我们自囿于那种先入为主的眼光和结论,不然,任何人都可以从这样的对比中得出结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二者在精神上不啻是一脉相承,甚至是完全一致的!

当然,区别也是有的,这主要表现在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定义上:《共同纲领》比《七·一讲话》多了一个“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修饰语。有人认为,这一区别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无产阶级在政权中的领导“只决定政权是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此说显然不妥。

在任何社会中,只要其内部或外部有阶级存在,政治总是表现为阶级的政治,或者说阶级的政治。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不仅仅是指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也是指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阶段而言的。反映人民民主专政内涵的几个限定语,决不是处在同一层次上,也不是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其中“工人阶级领导”为第一层次,是关键,是核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灵魂。“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为第二层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第一主体。“团结各民主阶级”为第三层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第二主体。这也就是毛泽东同志当年所解释的:“这两个联盟,同农民的联盟是主要的,基本的,第一位的;同资产阶级的联盟是暂时的,第二位的。”(17)正是由于人民民主专政早就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而且更能体现中国特色,所以1981年《历史决议》才正式恢复使用这一提法,而不是相反——所谓“旧瓶装新酒”。这里的因果关系不能颠倒。

对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的准确、扼要的表述,首先见于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不久,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再次重申:“总结我们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段(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把这个表述拿来与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相比照,二者不仅精神完全一致,甚至连文字表达也是完全一样的。这充分证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我们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两者实质上毫无二致。至于后来在《共同纲领》中增加了“团结各民主阶级”一语,笔者认为是一种策略性提法,而不是对毛泽东同志两次定义的实质性修改。

总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质上没有任何差别。薄一波同志说:“人们把‘四项基本原则’称作立国之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两条原则,40年前就载入了《共同纲领》。”(18)廖盖隆同志早在十多年前也一再断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这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社会主义的政权”(19);“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国革命的胜利,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也是作为政治革命的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20)。这些见解诚可谓慧眼独具。

至于在指导思想上,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我党、我国始终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已是所有人的共识,毋需任何解放或论证。

结语

以上我们从“过渡时期”、“经济结构”、“政权性质”三个角度全方位地论证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实际上,其中任何一方面都足以单独地证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态。作为早期形态,新民主主义社会既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特征,又带有其早期形态所不可避免的特殊色彩。前者表现为:经济上,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政治上,坚持实行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承认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后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尚未取得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但正在不断发展壮大;阶级尚未消灭,工人阶级还必须团结各民主阶级共同前进。这就是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的总体特征,也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总体特征。“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态”,二者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概念上是全同关系。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提法更简洁,更具有历史特征和中国特色。所以,1981年《历史决议》仍保留使用“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概念,乃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我们写作本文,是要以邓小平同志所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来研究历史,研究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以期使我们认识能更好地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进步而进步,如上所述,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本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所创造的一条有别于苏联模式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当年我们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再加上国际形势的压力,以致不久就放弃了这条道路,而去照搬苏联模式,从而出现了一系列违反经济规律,“跑步进入社会主义”的怪现象。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什么叫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现在才解决。坦率地说,我们过去照搬苏联搞社会主义的模式,带来很多问题。我们很早就发现了,但没有解决好。”(2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说:过去对社会主义缺乏深刻的认识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本质缺乏正确而自觉的把握,是造成“左”倾冒进的重要认识根源之一。就象“恢复毛泽东同志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2)一样,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恢复了建国初期我党领导全国人民所曾经走过的那条正确道路,并且把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升到了自觉的、系统的理论高度,从而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历史,在转了一大圈后又重新回到了原先的方位。但这决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螺旋式的上升,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肇始。弄清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肯定其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态,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更好地理解当前改革开放形势下出现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进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不无意义的。

注释:

①见《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李凤鸣、张海山著,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364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3、254页。

③《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

④诸葛殷同等:《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1页。

⑤《关于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列宁选集》第3卷,第427页。

⑥《列宁选集》第4卷,第416页。

⑦《列宁选集》第3卷,第14、15页。

⑧参见李占才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引言。

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赵德馨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7-16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料手册(1949-1985)》,第280-281页。

⑩《陈云文选(1949-1956)》,第93页。

(11)(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6、692、693

(13)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14)《列宁选集》第3卷,第19页。列宁还多次说道: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列宁选集》第4卷,第399页);“苏维埃的政权+普鲁士的铁路制度+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列宁文稿》第3卷,第94页)。列宁在这两段话里所强调的者是“苏维埃政权”和生产力水平,却只字不提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这又意味着什么?

(15)《列宁选集》第4卷,第511页。

(16)《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90页。

(17)《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8页。

(18)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0页。

(19)(20)廖盖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第176、289-290、396页。

(21)(2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1、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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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形式_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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