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价值:主体与客体的深层关系与规定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价值与价值:主体与客体的深层关系与规定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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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00)04-0052-06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价值观问题越来越成为思想文化领域经常谈论的话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价值观作深入研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对思想理论战线提出的一项重要课题。

考察价值观,首先要弄清价值是什么。价值观中的价值是一个属于哲学层面的普遍概念,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某种有用性,即客体的属性、结构对主体的需要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价值的产生必须有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主体有某种需要,客体有一定的属性、结构。客体的属性、结构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客体对主体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就是客体对主体有价值。相反,一种事物的存在、属性、结构不能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对主体不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这种事物对一定主体就无价值。一种事物对主体有用程度高,满足主体的需要多、范围大,这种事物的价值就大;反之,它满足主体的需要少,其价值就小。这样界定价值,还意味着价值属于关系范畴。这里所说的关系,是指客体的属性、结构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即客体的属性、结构满足主体的需要和主体的需要被客体满足的一种效用关系。因此,价值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产生的,是主体和客体的一种特定关系。

这样规定价值的本质,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价值是人类特有的对象性活动中的普遍内容,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特定形态及其产物,是客体属性、结构同主体需要之间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统一。价值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其具有属人的特征,价值有因主体而异的特征。价值虽然要以具有某种属性、结构的客体为客观物质基础,要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结构的客体的物质身上,但某物是否有价值,不以某物的属性、结构为尺度,而是以作为主体的人的现实需要为尺度的。主体的现实需要是衡量客体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客观尺度。有一定需要的主体是现实价值关系的中心。价值的主体性具体表现在:(1)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由于具体客体的属性、结构的多样性和主体的多层次性及其利益、需要的差别,同一客体的价值具有多样性,使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例如,武器掌握在反动派和坏人手里,可以用于侵袭和残害良民,而掌握在人民群众手里,可以用于自卫或进行革命。(2)同一客体与同一主体的价值关系可以是多方面的。由于不仅同一客体具有多种属性和结构,而且同一主体具有多样性的需要和能力,使同一客体可以满足同一主体多样的需要,因而在同一客体和同一主体之间形成多方面价值关系。例如,同一海域,居住在附近的人们可以把它当做游泳场,也可以从中获取海产品。这样,要想认识和掌握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有哪些价值,既要全面了解客体的属性、结构等有关情况,又要全面了解主体本身的需要和能力,从而发现和利用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的多种价值。(3)随着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的变化,同一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会发生性质或程度上的变化。这表现出价值的时效性。例如,寒冷天送炭,会给主体带来益处,可谓“雪中送炭”;而炎热天送炭,会给主体带来危害。再如,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年代,许多海底资源得不到开发,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渐增多,使海底对人的价值不断增多。

价值的主体性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创造性。人不是依靠自然物现成形式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自己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用品。人的需要是社会性的需要,是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产生和实现的,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的。因此,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自然的、现成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的一种创造性关系。人们发现客体潜在具有的价值,发明获取客体价值的方式,直到改造客体,实现价值目标,都贯穿着主体的创造性活动。

总之,价值具有客观性,价值是客体的属性、结构同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之间形成的一种客观现实的关系;价值又具有主体性,在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关系中,有需要的主体是价值关系的中心,主体的现实需要是价值的内在尺度,价值具有属人的特性。价值的客观性和主体性特征都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实践既是把主体需要、能力和客体属性、结构相联系、相统一的桥梁,同时也是确定人的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

既然价值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人的活动总伴随有价值问题,这就决定人们在反复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价值观。但是人们的价值观却有自觉与不自觉的区分。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价值观是不系统的、零乱的,没成为自觉的价值理论。只有经过理论家在一定世界观、人生观指导下进行专门加工,使之理论化、系统化,形成一定价值理论体系,这样的价值观才成为自觉的形态。这就是世界上的各派价值论。因此,人们要想使自己的价值观上升到自觉的层次,就需要下功夫学习价值理论。

无论是人们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价值观,还是经过进一步加工上升为理论形态的价值观,都有正确与不正确、先进与落后等性质上的区分。人们形成什么样的价值观,加工出什么样的价值论,是同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和各种条件相联系的,是由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决定的。一种价值观是否正确、先进,归根到底要看它如何反映和反映了什么样的主体利益和需要,看它是否同社会历史发展趋势和人类主体利益相一致。在国际国内激烈复杂的价值观冲突面前,注意分清各种不同的价值观,特别是分清科学、先进的价值观与错误、落后的价值观和界限,是十分重要的。

在当今时代,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是正确的、先进的价值观。这一价值观是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它所包含的全部信念、信仰、理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上,去争取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加强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研究和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价值观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人的问题。为什么人的问题,集中反映了一种价值观的主体和标准。为什么人,就以什么人为价值主体,以符合他们的利益作客观的价值标准。价值观中其他方面的内容和取向都受主体和标准问题决定。为什么人,以什么为主体和标准的问题,是世界上各种不同价值观相区别的根本之所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的主体是人民,价值的客观标准是人民的利益,要以人民的意愿为价值评价的依据。

人类要生存发展,就要不断通过实践活动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人类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总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要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方面,坚持的原则是集体主义。集体主义原则要求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统一起来。这种统一,一方面要防止以往的集体在利益关系方面对个人的虚幻性,要使整体成为个人利益的真实代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脱离整体利益的纯粹个人利益,个人要维护整体利益。这种统一立足的基础是整体利益,人们只有关心整体,为社会做贡献,社会才有条件满足个人的需要。毛泽东说:“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客体,使客体发生符合主体需要的变化,为自己创造价值。人们在实践前和实践后,往往要对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价值做出评价。价值评价是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价值评价,是指关于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意义的评估,即在对客体的结构、本性、规律等认识的基础上,把主体的需要、能力作为尺度,去衡量客体,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估价。

价值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性认识,不同于知识性认识(简称认识)。价值评价与认知相比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认知的任务是认识客体,所获得的是关于客体的知识,是对客体的结构、本质、规律等的认识,因此,一般说来,可以不认识主体本身。价值评价是对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一种认识,任务是弄清客体对主体有无意义和意义的大小。这样,价值评价不仅要认识客体,而且要认识主体,要弄清主体的需要、能力,从而掌握价值评价的尺度。其次,在认知过程中,只寻求客体“是什么”、“怎么样”的认识,不必表达主体的态度,防止有主观的色彩。而价值评价必须有主体的态度,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往往以“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来表达主体肯定什么或者否定什么的价值倾向。

价值的本质和价值评价的特点决定要使价值评价科学,必须认识清楚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认识清楚客体的实际情况,全面弄清客体的结构、属性、规律等,这是科学进行价值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主体自身的实际,主要是弄清主体的利益、需要和能力。为了形成科学的价值评价,主体在认清客体的同时,必须认清自己作为生命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各方面需要,从而为科学的价值评价提供尺度。

为了使价值评价科学,最重要的是确定价值评价的合理标准。根据价值的本性和价值评价的特点,就一般意义而言,价值评价的客观尺度是主体的利益、需要和能力。例如,一个读者求知的需要和阅读能力,是评价一本书对这个读者是否有价值和价值大小的客观尺度。在主体的需要和能力面前,使来自客体的一切作用都客观地显示出其有无价值和价值的大小,构成一定的价值事实。主体的需要和能力在价值评价中的这种作用,使其成为价值评价标准的客观根据。价值评价作为主观的评价,必须反映和符合主体本身的需要。要想确立一套可靠的评价标准,就必须全面深入地了解主体的本性、需要和能力,真正知道主体需要什么和能够接受什么。马克思说:“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如果我们“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2]

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和价值评价的特点,要求价值评价要反映主体的实际需要、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个人的需要、利益,即每个人的价值尺度都是合理的。这是由于社会中具体主体的多样性、多层次性和人的需要、利益的差别,使不同人的价值尺度有区别。社会上某些个人或社会集团的狭隘的利益、需要虽然是他们自己的客观价值尺度,然而,这样的利益、需要以及由这种利益、需要引出的价值尺度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这种狭隘的利益、需要得到满足,就会给他人、甚至整个社会造成危害。只有那些既有利于社会历史进步和人类主体的利益,同时又对个人或社会集团有意义的价值标准,才是合理、可取的。

人们能否具有合理的价值标准,是同其所处社会历史地位和其根本利益相联系的。只有那些代表历史发展方向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个人和社会集团,才能具有合理的价值标准。在当今时代,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代表历史发展方向和人类根本利益的价值主体,是能够对一切社会现象做出科学评价的价值主体。马克思主义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价值评价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明了要以实现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和每个人的最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为最高价值目标,要把有利于社会历史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在此前提下,并不否认不同社会集团、个人之间存在着具体价值标准的多样性,因为人们的实际需要是多样的。只要人们的价值标准和做出的价值选择不违背社会历史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高标准,其价值认识、价值选择越丰富,越有助于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其价值观就越应提倡。

价值和真理都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总要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要考虑效益,也就是为了获得价值,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得满意的效益,必须正确认识客观世界,弄清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要掌握真理,用真理指导自己的行动。这样,人的活动就要受价值和真理两个方面的支配,同时也就产生了价值和真理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在论述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区别时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3]这就是说,动物的活动只有一个尺度,就是它所属的那个种的本性、需要决定的尺度。人的活动却有两个尺度:一个是作为客体的物的尺度(即“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另一个是人的“内在的尺度”。

人类活动所遵循的“内在的尺度”,是指由人的利益和需要所规定的尺度。人的活动一方面要遵循由作为客体的物的结构、本性、规律等所决定的尺度;另一方面,要遵循由主体自己的利益、需要所决定的人的内在的尺度。遵循人的内在尺度,也就是要遵循价值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要服务于人的利益和需要,给人带来效益,要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

人的活动要受到这两种尺度或两个原则的制约。物的尺度对人的活动的制约表现为:人在实践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要承认客体,了解掌握客体的本性、规律,按客体的本性、规律办事。主体的内在尺度对人活动的制约表现为:主体要从自己的利益、需要出发,改变客体,重建客体,使客体为主体服务。

价值原则和真理原则是有区别的。价值原则是一种侧重于主体的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认识和行动要尽量满足人的利益、需要,按照人的内在的尺度使世界为人服务,使客体为主体服务。真理原则是一种侧重于客体的原则,真理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要不违背客体的本性、规律,按照物的尺度来规定自己的活动,而不能只从主体的需要和愿望出发去改造客体。这样,在实际生活中,追求真理和追求价值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

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哲学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价值原则和真理原则之间的矛盾。它们往往把其中的一方归结为另一方,以此来抹煞两者之间的矛盾。詹姆士曾说:一个观念,“‘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4]。我们认为真理有双重品格:一是客观性,二是有用性。真理的本质属性是客观性,真理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正确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能为人的活动提供指导。实用主义的一个根本错误,在于用真理的效用性取代真理的客观性,用价值原则取代真理原则。

马克思主义全面深刻地揭示了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辩证关系,认识到二者不仅有区别,而且是统一的。人们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实现二者的统一。价值和真理的统一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理和价值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一方面,价值中包含着真理的因素,价值的发现和实现离不开对客体的本性、规律等的科学认识,即离不开对真理的掌握和运用。另一方面,真理中也包含着价值的因素,真理是沿着人类实践所需要的方向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事物的定义中包含着人的需要同事物之间的联系。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5]

第二,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理和价值是相互引导、相互转化的。价值对真理的引导作用表现在:正确价值目标的确定,会推动人们全面深入地揭示真理;价值目标的实现,会进一步推动人们对真理的追求。真理对价值的引导表现在:人们认识掌握真理,是为了用真理引导自身的活动,有效地改造世界,实现人的价值目标。只有以真理为指导,人类创造价值的活动才能卓有成效,成功地实现一定的价值要求。在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总是这样不断地从价值走向真理,从真理走向价值,实现着二者的相互引导、相互转化。认识和运用真理实现价值的前提和保证,实现价值是认识和掌握真理的动力和归宿。真理和价值的统一不是抽象的凝固的,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第三,实践是真理和价值的共同检验标准。马克思主义一向认为,社会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价值评价要以主体的利益、需要为尺度,是否有利于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这里需要指出,价值评价的实现形式是社会实践,是主体生存发展的实际活动。实践是价值的实际确定者。这是因为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过程。通过实践,客体的作用对主体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主体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等,都是确定的、客观的。只有在实践中,即在人的生存发展的现实活动中,人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才能客观地表现出来,从而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做出检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实践是检验价值的实现形式或客观标准。价值的实际确定过程,同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过程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通过实践,认识的真理性可以得到检验,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也可以得到检验。这说明实践是真理和价值的共同性的检验标准。

在当前,探求价值观问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在邓小平理论中,包含有丰富的价值观思想。邓小平对价值观的重大贡献,是把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具体地贯彻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标准和各项政策的理解与规定之中。例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人民共同富裕;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我们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的标准;要面向群众,面向实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为判断依据的评价标准;“领导就是服务”等等。这些都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时代风貌,具有极大的感召力。我们进行价值观建设,应该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把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全面深入地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化为广大群众和干部的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从而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收稿日期:200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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