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到身份:美国公司谋求宪法权利的历史变迁-基于1809—2014司法裁判史之考察论文

从契约到身份:美国公司谋求宪法权利的历史变迁-基于1809—2014司法裁判史之考察论文

从契约到身份: 美国公司谋求宪法权利的历史变迁
——基于1809—2014司法裁判史之考察

薛前强

摘 要 美国公司宪法权利的司法实践是一部关于公司谋求权利的抗争史,也是一部关于公司逐渐确立为人的地位发展史。对1809至2014这横跨三个世纪的美国司法裁判史考察可发现:公司合法权利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并呈现出从传统财产性权利扩张至人身性权利的发展态势,正经历着一场“从契约到身份”的权利革命。公司所处经济环境、时代环境以及法官个人执业背景和政治派别、宪法原旨主义解读法的取舍、公司人格理论的发展等因素都会影响公司是否能成功地获得特定的宪法权利。

关键词 公司权利;宪法;历史发展;司法判决

公司有哪些宪法权利?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鲁韦尔诉好必来案中以5∶4的微弱优势认定公司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这引发公众对公司宪法性权利扩张的恐慌。然而早在19世纪初,司法实践就为公司获得宪法权利播种下种子,美国公司权利扩张及其司法实践可谓是一部关于公司谋求合法权利的抗争史,也是一部关于公司逐渐确立为“人”的地位发展史,200多年的司法实践不断为公司合法权利增添新内容。本文试图追寻横跨三个世纪关于美国公司人格扩张的典型司法实践,勾勒出公司权利的衍生脉络,还原、梳理公司权利表单填补的具体故事情节,并在特定历史语境下试图回答公司权利何以经历“从契约到身份”这一变迁过程。

一、近代美国以财产性权利为核心的权利实践

(一)18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早期:为方便交易/监管而创设的公司权利

18世纪中后期以及19世纪早期,特许理论占统治地位,认为公司是国家、政府乃至国王通过法律活动所创设的拟制人(legal fictions),权利来自法律明确赋予,有限责任、永续存在是法律给予的特权,公司需要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在章程中设定公司目的条款,明确活动范围。美国建国时代,法律创设公司以及赋予其特权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这时公司主要任务是提供交通运输、水利、保险以及金融等公共服务,州法对其活动有着严格的控制,与此对应,这时公司权利主要以方便交易与监管为目的。

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授予公司签订和执行合同的权利。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把案件分成两个问题:(1)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能否看成是联邦宪法所要保护的契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2)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受宪法合同条款保护,制定公司章程不再是州赋特权,而是独立的合同权利。

1809年美国银行诉德沃案授予公司有限诉权,认为公司能参诉原因是股东利益受损,故实质是股东借助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由于有限诉权导致公司借助股东住所来规避联邦政府的监管,为此在1844年路易斯维尔、辛辛那提和查尔斯顿铁路公司诉莱特森案中,法院认为州法所创设的公司是一个人造之物,注册于该州并受其监管,但其‘似乎为人’,基于诉讼的考量,公司理应被视为一州之公民,类似的表述还见于1853年马歇尔诉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公司案中,这时公司已享有完全诉权,可独立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这些实践说明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意识到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拥有财产、缴纳税款参加诉讼。但这并不说明公司拥有自然人一样的权利,二者仍存在本质区别,正如主审法官马歇尔就公司人格做了影响深远的言论,“公司是人造之物,仅存在于法律概念之中”。同时在授权理论阶段,法院赋予公司权利的目的在于对公司的监管,“公司不断造访联邦法院,强化了政府为管理目的而将公司视为一州公民”(1) David Graver.Personal Bodies :A Corporeal Theory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U. Chi. L. Sch. Roundtable 1999,p235.。除宪法外,此时权利来源还包括公司章程——由于需经政府审核,故在法定主义模式下章程成为公司权利的主要来源。更重要的是,法院对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权利往往采取限缩主义解读,如1830年比蒂诉知情承租人案判决认为公司权利不可超越设立公司目的与章程的文本含义,1837年查尔斯河大桥诉华伦大桥业主案进一步释明公司仅可以就章程中明示规定的权利请求法律强制执行。总的来说,在18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早期,公司权利及相关司法诉讼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法院强调公司仅为法律创设之物而非宪法中所规定的“人”;

4)由于现有系统分属于不同的网络,要实现数据共享、需要建立相应的物理网络连接,并且要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及准确性。

第二,公司参加诉讼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当地居民免受州外公司的欺诈与伤害;

第三,公司享有一定自治权限,但政府保留了相当大的权力来监管公司活动;

第四,公司权利集中在经济领域,相关诉讼多因经济原因引起;

第五,公司人格与公司权利的根基在于对股东合同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2) Elizabeth pollman .Reconceiving Corporate Personhood. Utah Law Review , 2011,P1630.

巴斯克斯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艺术身份的论述很有价值,一方面他为马克思曾提出的“任何工作都可以且应该具有一定创造性或艺术性成分”的观点进行了辩护,且这一观点对于发展一种社会主义工作哲学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他为马克思提出的“人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存在”的观点进行了辩护,而这种观点隐含着一个美学和审美经验的概念,且该概念比最传统的那些概念要丰富得多。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更好地探索这些观点的潜在含义,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了的马克思主义美学领域中,走出一条新的研究之路。

(二)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以“人”的姿态享有宪法权利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平等保护权,1868至1900年间,大约有300个主张平等保护权的案子,以公司为诉讼主体的高达288个。(3) Dale F.Rubin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Corporate Personhood V. The regulatory State.35 Admin. & Reg. L. News 10 2009-2010,p10.另外还有一种说法为:在1890-1910年间,有288个案件为公司就该条提起诉讼,19个案件为非洲裔美国人提起的诉讼。 公司史学家一般认为公司在1886年圣克拉拉县诉南太平洋铁路案中获得了平等保护权,成为公司享有宪法性权利的开端本案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其历史情节进行梳理:

案件起因是圣克拉拉县向南太平洋铁路公司征收财产税,税款计算以公司在铁路沿岸设立的栅栏为标准,每100条栅栏代表一定数额的税款,由于处于同一个州的圣安娜县的税率明显低于圣克拉拉县,故南太平洋铁路公司因此拒绝支付税款,认为侵害了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的权利。主审法官莫里森·怀特在判决书批注(head note)中做了家喻户晓的陈述,“法院不希望听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有关一州不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这些公司的争论,我们认为其适用于公司”(4) Katie J. Thoennes.Frankenstein incorporated :the rise of corporate power and personhood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Hamline Law Review ,p210.,这一论断被认为是法律赋予公司“人”的地位的开端与佐证。但若细梳史实,那么案件审理过程及相关判决存在着下述疑点,为公司宪法性权利的扩张蒙上些许传奇色彩:

就在同一年,日本另一家钟表制造商精工表(SEIKO)也推出新款了一款名为Diashock的防震器,这款防震器与前述的两款瑞士防震器较为接近,仅有弹簧片略有不同,外型像是特殊的三叶草造型(见图10),与托钻的接触点也较多,成为精工的主要防震器。后来精工也在其它个别机心上采用过类似于长方形的弹簧片防震器(见图11),但厂方还是以Diashock防震器作为名称。

3.公司权利应否扩张:横向利益博弈与纵向价值衡量

实验使用E-Plate16板一共16个孔,以下描述的是单个细胞系的单次实验,每个孔加入含10%血清高糖DMEM培养基50 μl取得背景读数,随后按照150 μl/孔加入对数期细胞悬液。设细胞浓度5000个/孔。接种细胞后将E-Plate16室温放置20 min后置入xCELLigence RTCA DP仪器开始记录数据,连续观察120 h。本实验中细胞约在24 h增长加速,48 h达到对数期,100 h达到平台期。因此选择第24 h按100nM siRNA转染浓度进行转染。4个孔转染lncRNA ASB16-AS1 silence,4个孔转染NC。

圣克拉拉案的判决影响颇深,打开了公司谋求宪法性权利的诉讼闸门,并被广泛援引,“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可以被适用于公司的五十年以来,仅有不到0.5%的案件是要求针对黑人适用本条款”(7) “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 Brooklyn Law Review volume ,80,p294.。在1888年的彭比纳康索尔银矿业公司诉宾夕法尼亚案中,注册在科罗拉多州的彭比纳矿业公司试图逃避宾夕法尼亚州对州外公司营业许可及税收的监管,主审法官Field做了类似判决表述,“毫无疑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不仅适用于一州之内的自然人,同样也适用于受该州所管辖的社团”(8) Jennifer Jorcazk:“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Brooklyn Law Review volume 80, p292.

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都规定了正当程序权,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1893年的诺布尔诉诺威河联合测井公司案中公司被赋予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保护权,而在1897年的芝加哥B&Q铁路公司诉芝加哥市案中法院认定对于公司进行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活动应当遵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同年奥格尔诉路易斯安那案判定州法对于公司保险合同的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而这是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1922 年宾夕法尼亚煤业公司诉马霍案法院赋予了公司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补偿权,也为管制征收确立了原则。原告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在1878年与被告H.J.马霍签订协议,授予其某块地的地上权利,同时保留土地下方的采煤权,作为对价马霍需放弃由于采空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权。1921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了科勒法案(Kohler Act),禁止造成住房下沉的任何采煤行为。早先宾州的法律认为对于地上物起支撑作用的煤矿为土地中的不动产,不同于可动煤矿上的权利,马霍依照上述立法及法律惯例起诉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防止房屋和其他设施的沉降,请求法院制止原告的采掘行为。本案中争议焦点有两个:(1)从行为本质上讲,科勒法案中就涉案土地的禁止性规定是属于州行使独立治安权(无需补偿)(9)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联邦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police power 由此而生,其称为治安权(the police power),也有人译为警察权,常见的术语更多的是“州治安权”。指政府为全体公民的利益管理安全、卫生、福利和伦理等方面事务,州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法律法规。 还是属于国家征收(需要补偿)(2)从法规本质上讲,科勒法案是州行使自治权行为还是行使国家征收的行为。最终霍姆斯法官宣告裁决意见,科勒法案不是州警察权的恰当行使,因为这使原告公司享有的煤炭采掘权丧失了任何商业价值,而是对私人财产的征用行为,故依据宪法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需对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进行补偿。

铁矿床类型主要为鞍山式铁矿,其次为矽卡岩型铁矿及山西式铁矿,少量热液型铁矿床及零星震旦纪、寒武纪沉积菱铁矿。其中鞍山式铁矿规模最大,多为大、中型矿区,但其品位较低;矽卡岩型铁矿等规模较小,多为小型矿区,但其品位较高。即山西铁矿床具“大而贫,小而富”特点。

自1886年,美国公司宪法权利扩张态势逐渐显露,一项例证是19世纪上半叶,公司需对外公示账簿,而到19世纪中期公司仅仅被要求向注册地的州务卿公示其财务状况。在1906年海尔诉汉高公司案中,陪审团曾认为德国汉高公司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需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但法院认为对公司账簿过于宽泛的审查将构成对公司不正当的搜查与扣押,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虽然公司名称背后是不同的个体,但公司是不同于股东的独立主体,在组建过程中,公司未放弃宪法权利,未经补偿公司财产不可被剥夺,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有权反抗任何非法歧视”(10) David H. Gans,Douglas T. Kendall“A CAPITALIST JOKER: THE STRANGE ORIGINS, DISTURBING PAST, AND UNCERTAIN FUTURE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IN AMERICAN LAW”,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p678.

到了20世纪,公司谋求宪法权利的活动获得了“伟大的胜利”(11) Beth Stephens“ARE CORPORATIONS PEOPLE? CORPORATE PERSONHOO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from Rutgers L.J. 1 2013-2014 ,p11. ,但这一趋势以1937年西海岸酒店诉帕里什案收尾。法院一改支持公司的先前惯例,认定华盛顿特区最低工资立法未侵犯公司契约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后,在以往的公司权利框架内,法院不断做出新的判例对既有的公司宪法权利进行修正,也使得公司在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公司权利斗争暂告一段落,公司宪法权利的扩张进入了短暂的休眠期,直至1973年的Lehnhausen诉湖滨汽车配件公司案法官援引平等保护权来解决公司税收问题才点燃了新一轮的公司权利运动。(12) Shane H.Anderson “Personal Property Taxes - Lehnhausen v. Lake Shore Auto Parts Co.”,Depaul Law Review ,Volume 22 Issue 3 Spring 1973.

重点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引大济湟工程全面实施,北干一期干渠前73km全线贯通,调水总干渠隧洞年底可累计完成15.19km。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库灌溉工程有序推进,蓄集峡、马什格羊水库等重点水源建设进展顺利。

综上,早期公司权利的可接受范围集中在财产领域,同时一些判决将公司与自然人的宪法地位做着明确的区分——正如法院在1922年保诚有限公司诉奇克案所陈述的那样,“尽管公司的财产性权利受法律保护,关于自由的基础性权利仍由具有生命的人享有”。即使在美国宪政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3) 洛克纳时代(1897-1937)为美国宪政史上极富争议的阶段,“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对此可参见付瑶 《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载《中国法律》2012年第3期。 ,一系列亲公司主义的司法判决表明“虽然公司被赋予人的地位,享有的权利也仅仅局限于合同、税收、财产权等而未扩张至政治领域”(14) David H. Gans,Douglas T. Kendall“A CAPITALIST JOKER: THE STRANGE ORIGINS, DISTURBING PAST, AND UNCERTAIN FUTURE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IN AMERICAN LAW”,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p644.,可以说早期美国公司权利呈现出主要以财产性权利为核心的“单边主义”发展路径。

二、美国公司宪法权利的现代扩张

如果早期以财产性权利为代表的公司权利宪法实践尚在公众可接受范围之内,那么进入20世纪中后期,公司权利逐渐扩张到非财产领域,开始谋求那些只有自然人才可享有的人身权,出现被称为公司人格扩张的态势。

(一)花开两朵的言论自由权

20世纪4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并无商业言论自由权亦无政治言论自由权,到70年代,大量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商业言论自由权与政治言论自由权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保护。1976年的弗吉尼亚州药品委员会诉弗吉尼亚公民消费者委员会案赋予公司商业言论自由权,理由在于“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15) 秦前红、陈道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144页。 。言论自由应当包括两个层面:有权说和有权保持沉默,之后1996年国际乳制品协会诉阿姆斯托伊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强制公司明示出乳制品是否添加了牛生长素的做法违法,确立公司有权保持沉默,成为公司获得商业言论自由权的又一次宪法实践。

根据曳引机的转速、功率等参数,选用额定功率P =10 kW,转速n =1 440 r/min的交流异步电动机,要求行星轮系传动比i=4.8,其内齿圈齿轮、中间太阳轮和行星轮的材料均为40Cr,渗氮处理,齿面硬度为32-36HRC。

美国对公司政治言论自由权的态度比较复杂,时而肯定时而否定。罗斯福新政时期通过《蒂尔曼法案》禁止公司捐款给公职候选人,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利用公司资产资助政治选举,防止企业主宰政治选举,侵犯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在1990年奥斯丁诉密歇根商会案和2003年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两个案子中,法院更是指出将公司与自然人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公司可以凭借财富对政治言论产生更大影响力,自然人对此无法企及。但纵观20世纪整体司法实践,法院就曾表现出试图赋予公司政治言论自由权的意向,如在1976年法院曾认为将资金支持政治竞选等同于发表政治言论,“限制个人或团体用于政治交流的经费数额相当于减少了其政治表达的内容,毕竟在这个时代,每一次交流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数额的金钱之上”(16) 参见Dale F.Rubin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Corporate Personhood V. The Regulatory State”, 35 Admin . & Reg . L. News 10 2009-2010,page11.两年后,在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诉贝洛蒂案中,法院认为麻省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公司资助选举造势活动的州法违宪,侵害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治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的固有价值在于向公众表达一定的信息,而不管这个信息是来自公司、国家或者个人”,故而明确了公司此种权利。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侧重于法律审。虽然税收预约裁定诉讼是针对税务机关不履行裁定之行为提起的诉讼,但仍然要对该行为的依据——预约裁定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预约裁定的法律性质为行政解释,税务机关应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对税法适用作出解释。然而,税务问题属于高度复杂的专业领域,在当前法院税务案件审判经验尚缺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尊重行政解释成为专业领域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经改造的隐私期待

汉字不仅是表情达意的交流工具,更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一个字即是一方天地。观“旦”字,旭日东升,跃于海面,几笔勾勒出“一轮顷刻上天衢”的喜人景象;观“武”字,定功戢兵,止戈为武,形象传达出古人“兵气销为日月光”的和平愿望。正如鲁迅所言,汉字书法“不是诗却有诗的韵味,不是画却有画的美感”,一撇一捺蕴含一种精神。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审美旨趣、哲学思考都能从这些方块字中找到索引。

(三)双重审判排除权与陪审团审判权

20世纪,随着公司刑事责任的兴起,法院开始赋予公司宪法程序性权利以对抗不公的审判。1977年美国诉马丁亚麻供应公司案认定公司享有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双重审判排除权,即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公司获得宪法修正案中的陪审团审判权可分为两步骤:1908年装甲包装公司诉美国案确立了公司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权;1970年罗斯诉伯恩哈德案中,法院认为“无论把公司看作独立于股东的实体,还是看作为股东执行公司业务等等的手段,公司在诉讼中都享有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20) 曲相霏:《美国企业法人在宪法上的权利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第12页。 ,从而使公司享有宪法第七修正案中的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权。

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多,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需求日益增多。据估计,老年护理的潜在市场规模已达到4500亿元,由此带来的岗位需求超过500万个[4]。传统上中国的养老设施和服务,比如为“三无”老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是民政机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随着老年居民收入的增加,政府有限的养老公共服务已不能满足各阶层不同的养老需求。

(四)追问公司“灵魂”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进入21世纪以后,公司的宗教自由权成为公司权利扩张新的议题,引发了最为轰动的实践。2011年美国公共和卫生服务部颁布了“女性预防服务指南”,将20种由药监局批准通过的用于避孕的食物和药品纳入平价医保法案所覆盖的范畴。同时公共和卫生服务部对于企业所应包含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如果一个企业为非盈利企业且雇主具有宗教信仰,那么可选择与其宗教信仰相一致的预防险种;而如果一个企业为盈利性企业,则必须为其女性雇员就上述20种食品与药品投保。为此有100余个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排除上述医疗保险的强制适用。在这些案例中,以博韦尔诉好必来公司案最为有名(21) 其实相关的著名案件还包括、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 Corp. V. Bruwell、Autocam Corp. V. Bruwell。Conestoga Wood木业公司隶属于信奉魔门教的宾夕法尼亚汉恩(Hahns)家族;Autocam工业制造集团隶属于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密歇根肯尼迪(Kennedys)家族。 。好必来零售公司是一家营利企业,隶属于信奉新教的俄克拉荷马格林家族,具有典型的宗教性, 创始人大卫·格林是忠诚的基督教徒。公司600多个网点在周日全部关闭,发布广告来庆祝宗教节日,呼吁大众对主的知悉以及向员工提供具有宗教意蕴的情感和金融咨询服务,同时宗教性鲜明的反映在该公司自我介绍之中:

我们相信,源于主的恩典,公司才能持续至今。上帝在过去一直是慈爱的,我们也将未来都交托在他手中并承诺:在公司的营运中遵守圣经教义并履行我们的义务;向顾客提供多元的商品选择与价值观念;为员工及其家人建立一个可以塑造个性,强化自我以及陶冶家庭的工作环境与公司战略;为家庭投资提供回报,与员工和投资者分享主的恩典。

公司拒绝购买医疗避孕险,理由在于公司业务是个人宗教生活在商业领域的延续,强制为公司员工就避孕险买单违背了公司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地方法院采用“纯粹自然人”检验法,认为在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人”时需要结合自然属性、历史因素以及宪法条文的特定目的三种因素综合考量。公司与股东为不同的主体,信奉宗教为人之本性,视营利性公司享有宗教自由权则缺乏先例支持。故宪法语境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权针对的是“纯粹的人”,并进一步指出,公司也不受《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的保护。最终,鉴于雇主投保的中立性以及不会对雇主宗教习惯产生实质负担,地方法院未支持公司请求。

但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基于对《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立法目的解读认定好必来公司可以被看作法案语境中的人,认为自然人个人可因共同宗教信仰而结社并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如果政府认为当这些个人组成公司此种营利性组织时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消失不见,那么是有问题的(22) Jennifer Jorcazk:“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 Brooklyn Law Review ,volume 80, p305.。由于先例已经认定了非营利团体如教堂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那么作为营利性公司,也应当享有该项权利。

但是2010年在公民联合诉FEC案的判决中认定2002年《两党竞选改革法》中禁止公司资助选举活动的条款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推翻了先前否定公司政治言论自由权的一系列判决(17) 在2002美国《两党竞争改革法》通过之后,一系列的司法实践认定公司无政治言论自由权,这些案例被统称为BCRA,对此可参见田雷:《竞选资金规则改革中的里程碑:评BCRA系列案》,载《公法研究》2005年第1期。 。主审法官肯尼迪认为“若认定法律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权适用于特定主体,那么政府犯了一个宪法性错误,政府若把该权利从甲方手中交给乙方,那么政府则剥夺了甲方这一弱势主体或群体借由言论自由来表明自己有价值、有贡献以及值得尊敬的声音”(18) Jennifer Jorcazk “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Brooklyn Law Review , volume80,p296.

第二,批注的真实性存疑。这段言论由书记员班克罗夫特·戴维斯(Bancroft Davis)记录,身为纽约铁路和纽堡铁路公司董事,其当时希望获得铁路公司的资金支持来支持政治仕途,与本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故上述历史论断究竟是怀特法官内心本意还是戴维斯的政治把戏不得为之,成为历史幽谜(6) Joshua Holland:“The Supreme Court Sold Out Our Democracy ——How to Fight the Corporate Takeover of Our Elections”http://www.alternet.org/story/148608/the_supreme_court_sold_out_our_democracy_——_how_to_fight_the_corporate_takeover_of_our_elections. ,为公司权利的宪法实践创设了一个无解释、无反对的开端。

三、公司获取宪法权利的历史影响因素

另一方面,公司所处的政治环境也对公司权力产生外部作用。如公司关于平等保护权的呼求其实早在19世纪初就已经出现,当时各州对外州公司实行税收上的差别待遇,税费奇高,“19世纪二三十年代期间,诸多保险公司纷纷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够判决他们在各州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能够免于高额赋税和不公平的对待,但由于美国还处于州权高涨的时代,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全力支持”(24) 杜强强:《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法学家》2009年第2期,第21页。 。随着州权的软化与法律统一的兴起,公司平等保护权最终在1886年首次实现。再如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与大萧条时代,罗斯福组建的政府强调对经济的干预,公司谋求宪法权利扩张的举动都被否定,以至于法官在1973年的伦豪森诉湖滨汽车配件公司案中感叹,“洛克纳时代已相去甚远,当年有利于公司的判决已是历史遗物”。

(一)实践之维度

1.公司权利缘何扩张:公司自身经济地位与外部政治环境

隐私权是一项最具身份性/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院在1950年美国诉莫尔顿盐业公司案中否定了公司享有隐私的权利,“虽然公司有权对抗侦查活动中的非法请求,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同自然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公司具有公众属性,政府赋予其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权的同时须服从政府的监管……即使被要求提供的信息仅为政府的好奇心作祟,政府也有权知晓公司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与公共利益”(19) Dale F.Rubin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Corporate Personhood V. The Regulatory State”, 35 Admin . & Reg . L. News 10 2009-2010,p.11.。但之后,地方法院在1985年陶氏化学公司诉美国一案中判决美国环保署对于陶氏公司的航拍侵害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的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权利,虽然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认定陶氏化工对于其室外公开资产并没有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但认定对其室内财产有着隐私期待。

公司自身经济地位对公司权利产生内部影响。19世纪早期,公司只是为政府实现某种公共服务职能而存在的配角,只获得一些方便交易、有利于政府监管的权利。但随着经济进步与法人形式之间的关联性被逐渐认识到后,公司形态自然而然解释了现代企业的规模和范围(23) [美]弗兰克·B·克罗斯·罗伯特·A·普伦蒂斯著:《法律与公司金融》,伍巧芳、高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5页。 。工业革命时期公司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出现大量铁路公司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铁路公司不甘扮演被监管的配角,势必会谋求与自身社会地位及社会贡献相对称的权利,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会出现大量铁路公司主张宪法权利的案件。

对于为何是铁路公司首先主张平等保护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某种程度上跟当时美国铁路公司拥有大量的奴隶劳动力有关。在整个19世纪中期,银行接受以奴隶作为支付方式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保险公司允许客户对其所拥有的奴隶进行人身投保,故而在19世纪中期,公司可以同自然人一样拥有奴隶的观点在美国南方十分流行,这也为公司寻求人的主体地位创设了一定的文化基础。

至此可见,从19世纪至21世纪每个历史阶段公司有着不同的权利需求,法院对此也秉持着不同的司法态度与审判逻辑,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公司能否成功获得司法实践的支持,从而享有特定的宪法权利主要受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多方因素的综合影响。

2.公司权利能否扩张:法院审判路径与法官个人背景

(1)实用主义分析方法

一些公司权利案件中,法院的注意力不再是公司到底是不是“人”,转而采用一种更为务实的方法——“假设赋予公司特定宪法权利,那么在多大程度上会有益于自然人”这一更为实用的分析路径。(25) Susanna Kim Ripken,“CITIZENS UNITED, CORPORATE PERSONHOOD, AND CORPORATE POWER:THE TENSION BETWEEN CONSTITUTIONALLAW AND CORPORATE LAW”,6 U. St. Thomas J.L. & Pub. Pol'y 285 2011-2012,p301. 如在言论自由权案件中,法院考虑的是公司会对“观念市场”有何种贡献;再如好比来案中,法院认定公司享有宗教权利是对于既寻求经济利益又秉持宗教信仰的股东保护,而非旨在保护公司本身。上述实用主义分析路径避免将争议问题上升到宪法层面,改变法院以往“直抒胸臆”式的法律理由陈述方式,不再为“公司是不是人”这一无解的难题所困扰。

(2)法官“保守”与“激进”之争

法官内部会出现“保守”和“激进”的差异化态度,正如大量案件显示法院就公司人格扩张形成了一个稳定的5∶4规则,即公司会且只会以微弱的优势获得宪法权利。如在公司言论自由案件中,“法院在竞选资金规制方面扮演着保守的角色,一个有着致力于产权事业传统的法院,其法官构成不可避免的来自‘有产者’阶层;他们当然都是些法律人,深受保守偏见的熏陶,这样的最高法院在断案裁决时几乎总会站在工商业一边,反对规制运动”(26) [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 《美国最高法院》,任东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82 页;转引自吕芳:《美国企业法人的言论自由权与竞选资金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第31页。 。再如好比来案中,明义上事关公司宪法权利,实际上却是法官对奥巴马政府医改措施的党派力量博弈。时任9名大法官中,共和党任命的五位倾向于医改法案违宪,而民主党的正好相反,结果造成以5:4的比例赋予公司宗教信仰自由权,重创医改法案。

(3)法官公司律师基因的驱动

公司律师是公司寻求宪法性权利的诉讼先锋。1970至1980年间,公司律师在寻求公司民权方面积极主动,正如美国宪法责任中心民权主任戴维·甘斯所说,“过去四十年,公司民权请求呈扩张趋势,公司也相应被赋予更多独立宣言中所确立的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27) Joshua Holland :“The Creeping Expansion of Corporate Civil rights.http://billmoyers.com/2014/02/18/the-creeping-expansion-of-corporate-civil-rights/ 2018年7月22日访问。 ,这印证了在公司作为原告的场合,权利扩张更易实现,更易获得一般法框架内某些权利。而有公司诉讼律师背景的法官更愿意推动公司人格扩张和赋予公司宪法权利,如在1978年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诉贝洛蒂案中,最高法大法官路易斯·鲍威尔认为限制公司反对公民投票创制权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其实早在1971年,鲍威尔作为弗吉尼亚州公司律师就曾建言美国商会,“公司必须拥有且要培育政治力量,而司法制度恰恰是对于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变革的重要写照”(28) David H. Gans,Douglas T. Kendall:“A CAPITALIST JOKER: THE STRANGE ORIGINS, DISTURBING PAST, AND UNCERTAIN FUTURE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IN AMERICAN LAW”,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p646.

第一,法律的跳跃适用。当时加州法律规定可就税收制定地方标准,故圣克拉拉县的做法并无不妥。隐私该案在一般法内即可以解决,而怀特法官也避免在最后决定中涉及到宪法问题(5) David H. Gans,Douglas T. Kendall.A CAPITALIST JOKER: THE STRANGE ORIGINS, DISTURBING PAST, AND UNCERTAIN FUTURE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IN AMERICAN LAW.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p666.,但判决书的批注内容与法院对外传达的意图和做法间显示出巨大矛盾。

司法诉讼能否成功还受到相同时间段内与公司权利相竞争/博弈的其他利益影响。以劳动者权利为例,1907年洛克纳诉纽约案认定纽约州法设定面包工的最高工时无效以保护公司契约权;1908年阿代尔诉美国案认定铁路公司代理人有权开除参加工会组织的雇员;1935年铁路退休委员会诉奥尔顿铁路公司案认定《铁路退休法案》中为铁路职工创设养老金及退休计划的条款侵害公司财产权利;1936年莫尔海德诉纽约人民监狱案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认定纽约州最低工资法侵害了公司契约自由的宪法权利。这些案件都显示出法院对于公司合同/财产权利的绝对支持。随着劳动者权益得到法院的重视,其逐渐在与公司权利的博弈中获得法院的更多支持和侧重。如在1949年的NLRB诉琼斯和劳克林钢铁公司案中,法院推翻先前判决,以5∶4的微弱优势认定《国家劳动关系法》合宪,议会有权对商业条款进行规制以禁止企业阻止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就纵向价值衡量来讲,同一种权利在不同时间段受重视程度存异。虽然早在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迪斯与沃伦就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体系才建立起来,与这步伐一致的是:1950年美国诉莫尔顿盐业公司案否定公司隐私权;而在1985年公司获得“隐私利益”,这便是其价值逐渐获得重视的体现。

(二)理论之维度

1.公司人格理论交替发展

公司人格存在不同解释进路,影响公司是不是源于独立主体地位并可以挤入宪法中的person或citizen概念之网,享有同自然人一样的宪法权利,即公司宪法权利范围的问题。无疑的是,实体理论语境下公司更易被视为person或citizen。鲁文·阿维尤纳教授对于两个世纪以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理由中所使用的公司理论进行了追溯与统计,发现实体理论与其他理论相比自始至终占据了上风,上述司法实践也证明了此种规律。(29) Reuven S.Avi-Yonah, Citizens United and the Corporate Form, 2010 Wisc. L. REv. P1032-1033. 公司宪法性权利扩张的立论基础在于公司为独立的主体,正如44个公司法学家在Hobby Lobby案中所表述的那样,公司存在的本质在于与股东的相分离,有着其独立的权利与义务。(30) 公司与股东身份分离可谓公司法中的金科玉律并以此为基点支撑着公司法的治理内部规范与外部行为准则呈现如今之面貌,但是此种分离亦有例外,在1905年United State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案中,法院认为“当公司作为法律独立主体而侵害公共利益、庇佑欺诈行为、混听是非曲直乃至作奸犯科之时,法律将深入公司内部,视其为股东的集合体而非独立主体”。 逐渐,一个共识得以形成——公司具有不同于股东且独立的权利与责任,“不管视公司为法律创设之物、自然人的聚合、自然实体还是合同束,法律实践一直认为公司需要宪法的保护”(31) Beth Stephens:“ARE CORPORATIONS PEOPLE? CORPORATE PERSONHOO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Rutgers L.J. 1 2013-2014,p5. 。

随着公司权利的增长,公司人格理论的影响式微,法院逐渐对公司人格避而不谈,甚至在之后的案件中放弃了对公司人格的理论分析。(32) Carl J. Mayer, Personaliing the Impersonak Corporations and the Bill of Rights, 41 Hastings LJ 577,620 (1990) 但值得肯定的是,在公司人格理论的影响下,法院对公司的态度变得多维,不再视公司为一个干巴巴的骨架,而是一个复杂可见、有血有肉甚至有灵魂的“东西”。

2.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法的弃留

公司是否为宪法语境中的person或citizen是公司能否享有宪法权利的先决条件,而这就事关法院对宪法条款解读方法的取舍。通常原旨主义方法论要求在解释宪法时需依据制定者的内心本意与文本的最初含义。(33) Amanda D.Johnson:“Originalism and Citizens United: The Struggle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7 Rutgers Bus. L.J. 2010,page187. 以平等保护权为例,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后来归化加入美国籍的人,并接受司法管辖,都是美国公民。任何州均不得做出或执行任何法律,缩短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也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对任何人在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最高法院米勒大法官在1872年的屠宰场案中通过对该条的立法史料的考察,认为该条的目的为(1)解放黑人奴隶(2)巩固和确保已经建立起来的黑人解放成果(3)保护新获得解放的自由民与公民免于其所在州的再度压迫。从最高院对立法目的的解读可以看出,第一款实质上是为了解放黑奴而设,该条中“人”的本真含义并不包括公司,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保护黑人平等的权利(34) 其实在美国内战期间一共有三个宪法修正案,目的为保护被解放的黑奴的平等权利: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所有美国人民享有自由及平等的权利;第十五修正案保护政治平等权,禁止在投票权上实行种族歧视。 。

这也契合美国内战期间三个与此相关的宪法修正案的共同主题——为保护被解放的黑奴的平等权利: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所有美国人民享有自由及平等的权利;第十五修正案保护政治平等权,禁止在投票权上实行种族歧视。主审法官莫里森·怀特对该条款的解读放弃了原旨主义方法,只从文本出发无视其立法目的,人为地把公司纳入该条款的保护对象。再如在公民联合诉FEC案中,支持公司一方的肯尼迪法官认为“公司应如活生生的人一样享有基本权利,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当他们组成公司时就剥夺此种权利是不可思议的”,可见法院支持公司的原因并非对公司主体地位“人”化的承认而是为了保护组成公司的个人的权利,但此种非原旨主义解释方法遭到了史蒂文斯法官的批驳,认为“公司不是制定宪法的主体,亦非宪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因而不可同等享有自然人权利”。

四、公司获得宪法性权利的历史效果:进步抑或退步?

(一)公司宪法性权利的积极效应

1.增添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制性

公司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曾有呼声认为公司应当像一个自然人那样承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义务(35)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而公司宪法权利的扩张表现为公司日益可以同自然人一样享有宪法权利,同时亦需承担义务,“如果公司可以以人的姿态享有宪法权利,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人之义务”(36) Beth Stephens“ARE CORPORATIONS PEOPLE? CORPORATE PERSONHOO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from Rutgers L.J. 1 2013-2014 P38. 。故在这一框架下,企业社会责任将以主体正当性而得以实现。

2.强化经济自由与公司自治

公司的宪法性权利降低了企业自由配置资源的成本, “公司在没有自然人权利保护的时候, 需要付出代理成本,明确公司的财产运行不经过正当程序不得侵犯”(37) 马一:《美国公司的自然人人格化历程》,《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134页。 。权利范围的扩大提升公司可活动范围与资源流动性,产生所谓的公司自然人化及拯救自由市场之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公司同国家干预相博弈的有力武器,正当程序权、征收补偿权可阻止国家对公司的无端骚扰,合同自由权强化公司自治。

语文学习要重实践、重积累、重感悟、重过程,现行教材的编写在这些方面体现得越来越明显。一般性的语文预习对于大部分同学而言显得过于简单,不利于学生产生向上的内驱力。因而教师的要求也不能仅仅满足于此。教师可以从查资料的途径,如何查找等方面加以指导,使学生少走弯路。掌握了方法,易于取得成绩,从而不断激发学生的兴趣。同时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可以促进不同学科间的融合;有了丰富的资料,可以加快、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可谓一举多得。

(二)公司宪法性权利的消极效应

对于公司权利扩张,公众、法官、学者都有着批驳的声音,乃至公司背上“资本主义小丑”的骂名,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机会主义与侵害公共利益

第一,已成就的静态权利扩张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以言论自由权为例,由于公司发布的广告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更多如转基因食品、烟草等富有争议的广告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政治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会导致公司凭借经济优势来垄断政治话语权及选举的货币化走势,破坏民主增加政治渎职风险,“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地方,美国公司已经成为主宰社会与政治的主要力量,这种优势地位来自法律赋予其只有人才可享有的权利与特权”(38) Katie J. Thoennes: “FRANKENSTEIN INCORPORATED: THE RISE OF CORPORATE POWER AND PERSONHOOD IN THE UNITED STATES”,Hamline Law Review , p205.。再如赋予公司宗教信仰自由权将以牺牲世人及公司员工的权利为代价,(39) Jennifer Jorcazk “"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 Brooklyn Law Review ,volume 80, p285.会造成性别歧视,将低收入者、有色人种的个人权利置于危机之中。(40) “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Brooklyn Law Review , volume80,P298.

图1表示4个个体在等级制度下的连接拓扑图(因20个个体的拓扑图比较复杂,本文用4个个体简单理解下连接结构)。图2表示初始配置,其中起始点表示位置,箭头表示速度。图3—5分别表示噪音强度为1时的最终状态图、位移误差图和速度误差图。σ=1满足本文定理的条件,仿真结果验证了结论的正确性。另外本文还给出了σ=5时的状态图、位移误差图和速度误差,分别如图6—8所示。表明当噪音值过大而不满足定理条件时,群集运动将不会发生,这从侧面验证了本文定理的正性。

第二,未成就的动态权利扩张趋势对公共利益产生潜在威胁。在公司权利扩张诉讼中,由于非公司一方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通常希望速战速决,致使非公司一方会主动做出妥协与让步。所对应的是政府监管者由于缺乏财政预算支持,往往会主动放松对企业的监管来回应公司权利扩张需求,如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动放松对电视直销广告的监管以回应药品公司就商业言论自由权的诉讼主张。上述监管的放松势必会增加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公司借此实施歧视行为,逃避法律义务。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例,若视公司为教徒,那么员工可能因使用避孕药、未婚先孕以及同性婚姻等被公司解雇。同时公司也可借此不支付如覆盖艾滋病预防险、康复险以及心理辅导险等险种逃避法律义务,使员工保险形同虚设。更有甚者,有的宗教反对血液输入、抗抑郁药物以及接种疫苗,导致公司因自己的宗教良心从这些生产领域退出,从而影响市场行业的完整性。(41) 对此可参见 Hobby Lobby 案中金斯伯格法官(Ginsburg)对赋予公司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反对意见,其中表达了对于公司人格扩张的一些忧虑,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3pdf/13-354_- olpl.pdf. 法律赋予公司有限责任、永续存在、破产免责以及税负优惠等世俗特权,故其也应当必须遵守反歧视法与公共政策等世俗义务之要求,这是二者交易之所在。(42) Michael Hiltzik “Can corporations pray? The next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3/oct/28/business/la-fi-mh-pray-20131028 2015年7月22日访问。 故以宗教理由来逃避世俗义务并保留世俗特权,打破了二者间权利义务的稳定性与对称性,将会使既有规则体系置于变动不居的境地。

2.公司超人主义与显失公允

当下公司寻求的不只“为人”权利,正逐渐演变为凭借优势而产生的“超人”权利。公司与自然人相比拥有更多的财富以及影响力,造成人类与公司之间的不平等会愈发清晰可见。(43) Jennifer Jorcazk:“Not Like You and Me":HOBBY LOB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AND WHA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CORPORATE PERSONHOOD MEANS FOR INDIVIDUAL RIGHTS” ,Brooklyn Law Review , volume80,P287.在共同主张某些非典型性宪法权利的场合,该种优势更为明显。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中,示威者打出了“End Corporate Personhood”的口号与“Move to Amend”提议,认为公司权利扩张会导致税收、隐私、贸易、媒体、监管、犯罪责任等方面的不公平现象。民调显示超过80%的民众认为公司不应享有同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要求政府明确指出只有自然人才可享有宪法权利以及金钱资助选举不为政治言论的表达,政府需对竞选开支实施管制。(44) 关于“End Corporate Personhood”与“Move to Amend”的抗议活动的具体内容,可通过http://www.movetoamend.org/ 而获得,2018年11月1日访问。

再如,征收补偿权的本意是防止政府无偿或以过低的价格征用公司财产,但实际操作中公司以此敲竹杠,增加了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活动的难度,使公司所得补偿与真实价格不对等,如在1986年蒙特雷城诉德尔蒙特沙丘案中,政府因环境保护目的收购一块位于加州的沙地,为此不得不付出原价的五倍价格。

3)当1/π>Fr>1/(2π)时(这时层结稳定度有所加强),该大气波动不仅出现在地形附近,还出现在地形的下风方,其波长与地形的水平尺度无关,该波长仅取决于背景场,且波动向上仍有所减弱。

3.公司无政府主义与行为失范

外部“无政府主义”减弱政府对于公司的监管力度。如正当程序权加深了公司对经济自由的过度追求,给了公司挑战联邦法、州法以及地方法规的有力武器,产生了一系列公司“经济暴政”的司法判决;另一方面内部“无政府主义”减弱股东对公司行为的话语权利,如股东成立公司的营利目的与公司资助政治活动的资产浪费产生冲突,二者政治意向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一致。同时,源于司法实践的此种盲从将割裂公司活动与经济运行现状的真实联系。毕竟公司活动需要由具体自然人来执行,过度夸大公司与股东的分离会导致公司自治过度,促成公司行为的失范。公司的独立意志势必是股东个人意志的集合,个人价值观的传递、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不可否认的存在,但高管可以以公司独立行为为借口,逃避法律的追索。国家可凭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撤销公司经营特许权,但宪法赋予公司某些特权成为公司挑战国家上述权力的理由,这意味着国家对公司丧失了必要的监管能力。(45) Stephen M. Bainbridge “A CRITIQUE OF THE CORPORATE LAW PROFESSORS’ AMICUSBRIEF IN HOBBY LOBBY AND CONESTOGA WOOD”, Virginia law review , Online volume100 p228.

五、结语

公司宪法权利的发展是一篇横跨三个多世纪的长篇小说,并呈现出一条从财产性权利到人身性权利的情节叙述主线。这部以公司自然人化为主题的小说对美国公众来讲可能过于“惊悚”,更让人咋舌的是,晚近公司获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成为“无可诅咒灵魂”的宗教信徒。司法史实表明,宪法原旨主义解读法的取舍、公司人格理论的发展、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时代环境以及法官个人执业/选任背景等因素都会影响公司是否能成功地获得特定的宪法性权利。当下公司尚未获得与自然人一样的所有宪法权利,但笔者认为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随着重商主义的再度兴起,这场“从契约到身份”的公司权利运动总的趋势将有利于公司一方,公司的权利表单将再增添新的内容。

作者简介: 薛前强,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公司机会法律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Y20);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与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D77)。

中图分类号 D93/ 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492( 2019) 10-0116-14

责任编辑: 尚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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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到身份:美国公司谋求宪法权利的历史变迁-基于1809—2014司法裁判史之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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