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前工业社会的贫困与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英国前工业社会的贫困与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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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贫困问题不仅是社会学家的责任,也是历史学家的责任。大量证据表明,经济成长并不一定带来普遍的繁荣,甚至在人均收入较高的国家中,许多人依然生活在官方划定的贫困线上下,社会的两极分化趋势在加强而不是在减弱。正如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危机的刺激,导致加强对价格和工资、失业和贫困诸问题展开研究一样,不断增加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已经导致对前工业社会贫困问题的重视。但是,人们对贫困原因的探讨仍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有人相信经济成长得益于节俭的美德,他们把贫困赋以这样的特征,即认为它具有临时性和地方性特色;还有人把穷人的生活状况和行为模式解释为陷入贫困沟壑中的个人不当行为或家庭低劣处境的后果。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是社会不平等和文化隔离赖以存在的基础。许多历史学家认为,不发达的前工业社会不能向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可以接受的基本生活条件,结果导致物质匮乏和不堪忍受的悲惨状况。也有历史学家倾向于把贫困解释为一种永恒的“自然现象”,并把其外在的种种表象解释为穷人固有的特征。这种观点全部或部分地接受了前工业社会时期社会上层集团的偏见,即把大量存在穷人的现象归咎于个人的不幸或无能,或者归咎于慈善机构的存在,这种机构由于过于慷慨而代替了对劳动的刺激,助长了穷人“懒惰”的恶习。不管这些认识的出发点如何,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地方当局和中央政府对穷人、流浪者、乞丐的社会防范和社会控制。所以,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对社会贫困问题的关注逐渐加强,另一方面是贫困的扩大和蔓延迫使统治者从以惩罚为主的社会控制政策开始向惩罚与救济并重的社会政策转变。但是,这种变革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社会贫困问题。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就是这种矛盾的产物,也是英国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模式。

一 英国前工业社会的贫困问题

贫困是一种社会现象。在前工业社会中,英国像许多其他欧洲国家一样,普遍存在着贫困问题。起初,pauper(贫民)概念并不隐含一个穷人的意思,也不是指一个奴隶或农奴,而是指一个自由人,他的自由必须予以保障。pauper的特征就是他的依赖性,这可以有不同的表现方式。贫民可能因身体虚弱(年幼、年老、疾病)、精神上缺陷或处于某种状况(孤儿、寡妇)而导致贫穷,也可能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他们虔信基督教教义,在教会或修道院附近志愿地过着一种使徒式清贫生活。只有一种形式的依附性显然归因于经济原因,就是自由持有小农由于被掠夺或其他不幸的结果,其收入不足以满足权势者们的需求,他们也被贴上贫民的标签。这些小农逐渐走向破产,他们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贷,最终导致其土地转归债权人,自己被迫沦为移居到城市的多余人口。由于失去土地,贫民不再享受村庄共同体的保护权利,村庄可以轻视他,但决不能抛弃他。但是,那些移居到城市的贫民就不同了,他们只是不知姓名的外地人。作为流浪乞丐,他们可能传播疾病;作为失业者,他们又可能会带来危害社会治安的种种麻烦。因此,许多城市建立收容中心,向病人、残疾人、穷人和来往客旅提供临时性物质和精神帮助。富裕起来的人们对其所居住和工作的城市给予日益增加的关注,因而他们往往最先出资兴建私人慈善机构。由于自治市市民事实上控制着慈善基金,他们逐渐把其慈善管理权扩大到传统上为教会所控制的地区。12世纪左右,基督教会福音传道处于兴盛阶段,日益严重的贫困现象激励着人们,尤其是那些虔诚的教徒,从宗教上寻求精神解脱之路。所以,12世纪教会倡导的返回福音运动往往促使那些拥有财富的人去寻求福音的和志愿的贫穷,即意味着返回到教会的物质和精神贫困之中。这对社会贫困现象起推波动澜的作用[①a]。志愿性贫困具有一种神圣化的特征,但教会夸大志愿性贫困并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一种反对世俗诱惑的手段。基督教会通过各地的修道院及城市中的慈善组织,以提供衣食的方式直接参与对穷人的周济。汤普逊指出:“几千几万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人,穷困、饥饿、疾病、没有安全;这一切立刻产生了一个迫切的社会经济需要,各种救济方法也是由此而来。对难民和穷人,寺院遂成为救济所、寄宿所了。”[②a]

福音运动宣传的贫困的神圣化,导致许多虔诚的穷人被钉在社会底层的十字架上。由于穷人是联系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中介,他们在尘世的地位似乎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他们的贫困被解释成一种必然性和合理性,一种自然的社会现象。在教会看来,贫富之间的根本差异既是毫无疑问的,又是相互沟通的。因为富人的灵魂深处是贫困,只有通过善行才能予以弥补,正如穷人富有的灵魂隐藏在贫穷的外表背后一样。所以,穷人又被归结为精神行为的消极代理人,正是他们所接受的施舍给捐赠人带来了精神价值。然而,中世纪盛期的所谓“社会契约”趋于这种情形:由于要被拯救,富人就需要穷人;穷人则有“责任”处于贫困状态,这种责任又隐含着对富人服从的义务。基督众使徒不都是心甘情愿地忍受贫困的吗?因此,寡妇、病人和残疾人,以及接受其悲惨命运的乞丐都被视为上帝的选民,而贫穷的工资劳动者则会受到普遍的赞赏。

由于贫困被描绘为一种普遍接受的善良状态,这就破坏了教会使徒的天职而去赞成富人。其实,根本不要指望那些商人和从业者会使穷人摆脱其悲惨处境,因为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穷人发财致富,穷人必然构成富人今天和明天获利所必需的劳动力主体。但是,在贫困问题尚未受到世俗社会应有的重视以前,富人的捐助、施舍对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持续发展和维持社会平衡起了一定作用。13世纪,慈善机构获得惊人的增加,现存基金得到稳步增长。慈善收养院(hospitals)规模扩大了,其行政管理加强了。要认识前工业社会的济贫问题,就必须认识到这些机构在当时的特殊功能。健康关怀在慈善收养院不占主导地位,慈善收养院开支也只是占其预算的一小部分,甚至连内科医生也没有。慈善收养工作的重点放在满足需求者的需要上。这些受到接待的人包括病人和残疾人、客旅和朝觐者、孤儿和孕妇,还有穷人和乞丐。但是,收养院作为慈善机构的济贫能力却是有限的,最佳状态下的慈善也仅仅是使被收养者免于暂时的饥饿而已。

从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中叶,整个欧洲经历了一场普遍危机。灾难性死亡和各种流行病由旷日持久的破坏性相伴随。在这一个世纪中,欧洲人口减少1/3左右,无数村庄被废弃,大规模移民频频发生,从而导致人口统计自中世纪以来最大限度的减少。在城市里,工业活动日益缺乏劳动力,潜在的穷人数量巨大,贫富之间的差距正在扩大,社会处于严重的暴力反抗危机之中。如14世纪英国既要负担对法百年战争的长期战费,又要收拾波及面很广的瓦特·泰勒起义破坏的残局,更要面对肆虐横行的黑死病威胁。为了解决人口因死亡率攀升、出生率锐减、劳动力匮乏所导致的矛盾,国王爱德华三世的政务会于1349年颁布“劳工条例”;1351年,议会又增加了新的规定。前者旨在确立所有身强力壮劳动者的所谓过去责任,后者对突出的乞讨现象加以限制。爱德华时期的劳工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雇主的劳动力资源,规定所有60岁以下没有生活来源、身体健壮的男子和妇女,都必须按黑死病以前,即1325—1331年间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受雇;在农村,地主对其佃户的劳动力享有一种预先购买权,严格禁止所有雇工和日工在其合同期内离开其主人,禁止任何人雇用这样的人;禁止土地所有者或订约人支付超过惯例的高工资;最后,禁止对那些身体健壮而又拒绝劳动的人进行施舍,以迫使他们依靠劳动挣得必要的生存条件,不服从者要受到严格的惩罚。

危机高峰时期颁布若干涉及迁移、乞讨和工资水平的法令,多为权宜之计,具有一种暂时性的效果。但是,这些法令的颁布却同时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意义。首先,这些法令第一次对贫民和身体健壮的乞丐作了明确的、清晰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表明慈善事业的发展,抛弃了基督教会早期集体清贫光荣的信念,而且开始树立一种新的伦理原则,确立了劳动责任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手段的观念。其次,这些法令第一次表明了世俗政府对乞讨等社会问题的关注,慈善事业逐步走向世俗化,当局初步确立起限制乞讨、迁移、流浪的社会控制机制。

贫富分化加剧,穷人生活处境更加艰难,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上层阶级为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加强了对下层人民的社会控制。体力劳动者从14世纪中叶以后与贫困联系得越发紧密,“贫民”和“劳工”这两个术语变得可以随意互换。在贫富的严重对立中,穷人强调人的基本需求,并把软弱无能视为贫困的根本特征,他们无力付税,无力避免债务,或无力供养家庭。贫穷并不是少数人的命运,而是许多人的生活方式,因而软弱无力削弱了所有贫困者的生活、生存及一切生产活动的能力。随着两极分化的加剧,穷人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他们与富人在利益上是根本不一致的,穷人已经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因此,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思想开始在下层人民中传播,英国农民和劳工不禁自问:“亚当种田、夏娃织布时谁是贵族?”穷人把贫困与不平等和软弱无能相联系,而富人则把贫穷与乞讨和混乱无秩序联系在一起。从这点出发,代表富人利益的统治阶级,通过社会控制来维护现存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二 社会两极分化的尖锐矛盾

黑死病的退祛和饥荒的逝去在15世纪后半期和16世纪前半期促进了人口数量恢复。反过来,人口统计数字的上升带来了这个时期农业的扩展。在这个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时期,也被赋予不断增强的城市化特征。但是,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城市居民仍占总人口的一小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1547年约有300万人,都铎王朝终结时达到430万人,最大的省城如诺威奇、约克和布里斯托尔有居民在1—2万人之间;只有伦敦可算得上一个标准的欧洲大都市,1603年它的人口达到20万。16世纪世俗经济的发展为大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等社会群体的致富提供了新的、更大的机遇,而对另一些社会群体,如茅舍农、自由小农和乡村劳工、手艺人、短工、仆役等,这些潜在的穷人产生什么影响呢?

15—16世纪,英国农村由圈地运动引发了农业结构的巨大变化。上述的乡村大众通常有三者必居其一的选择:当农业工人、从事家庭工业或迁移。尽管历史学家在圈地运动的原因、程度和结果上有不同看法,但毋庸置疑的是,许多小农土地被剥夺,他们变成了一无所有的乞丐。在所有发生可耕地变为牧场的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都出现了大幅度下降,不充分就业和失业大幅度增长。圈地运动无疑有利于英国经济的成长,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然而,这些进步都是以牺牲小农和农业工人为代价的,他们不仅失去了许多公地的权利,而且同时又面临着日益减少的工作机会,甚至被迫流浪、乞讨。

16世纪后期,英国农村地区贫困的比例相当高。1560年前,只拥有一间茅舍和园地的农村劳动者只有约11%;1640年以后,他们的数量增加到40%,而没有牲畜的人的比例从5%上升到13%。同一时期,由于劳动力供给增加大于劳动力需求的增加,雇主处于极有利的买方市场,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压低工资。1500—1600年间,谷物价格上涨6倍,而工资只上升了3倍。难怪法兰西斯·培根评论说,工人和雇工“只是有房子的乞丐”[①b]。在纽卡特尔,约有50%的乡村人口为无地的工资劳动力,工资劳动和贫困被视为同义语。他们像动物一样地生活,长期吃不饱,居住在东倒西歪的土屋或木屋里,没有家俱物件,男人、女人、孩子,一家人都拥挤在大家走来踏去的地上睡觉。季节性就业开始时,成千的饥肠辘辘的散工往往和他们的全家人一起,一个村庄一个村庄地游走,寻找受雇的机会。由于受季节性限制,他们至多可连续性受雇三四个月,一年的大部分时间还不得不额外找活干。这些可怜的人们的每天生活都是生存斗争,其结局尚难预料。由于补充收入来源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也由于劳动力供给超过需求,不断增加的工资劳动者既难依靠有限的工资报酬过活,又特别容易受到失业的打击。乡村中最贫困的居民占农民总数的1/3到1/4,他们日常无力购买“正常”年份所必需的足够的食物量。随着价格和收入之间鸿沟的扩大,潜在的穷人也不得不勒紧裤带。许多16世纪编年史家提到,芜菁、葡萄渣、根菜类、花球根类、树叶野草都是饥荒时期仅有的充饥食物[②b]。

也许“两极分化”比其他任何词汇都能更好地概括出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社会特征。根据税收评估资料,乡村社会经济的极端不平等到16世纪30年代已经得到证明。据记载,萨福克南部的巴博夫百户区有居民2277人,其中的1375人不是没有土地,就是没有房子,而该郡本身却是工业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拥有纳税土地的902人中,有620人只有一间农舍。另据记载,有87%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上下,而1.5%的富人所拥有的土地要多于50%的穷人所拥有的土地。财富的分配也极不公平,人口较低层的1/2至多拥有全部财富的4%,而上层的5%则至少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的50%。例如在康沃尔,海尔福德河流域的康斯坦丁大教区的3/4以上的居民都租房子住;而在诺福克哈宾百户区,社会底层的人所拥有的私人财产不足7%,而人口的9.5%却拥有近一半的财富。市镇也有类似的情形。几乎任何一个地方,市民上层5%都控制着全部财富的40—50%[③b]。

社会的两极分化,必然导致贫民绝望地舍弃家园,移居他处,希望在某地找到工作,或至少得到一些物质帮助。因此,越来越多的城镇变成迁移贫民漫无尽尖、不确定移居的临时落脚点,而他们往往毫无收获地寻找只是为了最低限度的生存而已。这些日益壮大的游民队伍不时受到犯罪的驱使,颇令同时代人恐惧和害怕。1518年考文垂地方法官们公开谴责这些傲慢的乞丐是不劳而获、风餐露宿而又干尽坏事。落魄穷人不但令同时代人感到不安,也激起了他们的好奇心。大量的书籍和小册子描述了他们的“可怕的”王国,穷人、乞丐和流浪者搅和在一起,构成一个犯罪的、威胁社会治安的所谓“亚文化群”。因此,都铎王朝时期,政府重新强调社会控制,采取相应的严惩措施,试图阻止大批贫民、流民向城市流动。1495年,亨利七世公布“反对流民和乞丐法令”,规定乞丐和其他游手好闲者要戴枷三日,受鞭笞,并遣送回原籍[①c]。

当局对于穷人、乞丐和流民多采取严惩的办法加以处置,对于成群结队到城市去的那些无产者则加以惩罚性限制,但传统的慈善机构和当局的惩罚措施根本无法扼制像潮水一样而至的贫穷者队伍。虽然宗教改革之后慈善性救济减少了,但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贫民救济却增加了。伦敦在1546—1557年组织城市济贫院,如圣巴托罗缪济贫院,专事收养“丧失劳动力的穷人”,圣托玛斯济贫院与伯利恒济贫院则专事收养精神病患者。其间,伦敦又于1552年率先制订地方政府的济贫方案。1561年,约克开始强行征收济贫税,试图解决日益严峻的社会贫困问题。可以看出,统治者一方面颁布惩治流民的血腥立法,加强社会控制,另一方面又使用安抚手段,实施贫民救济政策。就英王政府而言,1531年的一项法令开始将流民与患病、失业的穷人作出区分,只允许后者在各自的教区乞食,而限制外来流民乞讨。1552年,政府法令又责成各教区对当地穷人进行登记,并根据本教区的财力、物力条件履行济贫职责[②c]。穷人队伍的壮大日益被视为一种不稳定因素,对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威胁,如1536—1537年发生的“求恩巡礼”就是一种以下层人民为主导的反抗运动。早在1526年,当诺福克公爵在东部英格兰与一批造反的人群对话时,他就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既然你问谁是我们的头领,他的真实名字就叫‘贫困’,是他和他的弟兄‘需求’领着我们这样干的。”[③c]正因为如此,当局加强社会控制有了极好的理由。

三 都铎时代的济贫法与社会控制

在从中世纪到近代转变的过渡时期,有两个基本原则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占主导地位,这就是严格禁止乞讨和要求健壮的穷人不分年龄与性格都要参加劳动。1563年,英王政府颁布著名的《工匠条例》,煞费苦心地列举出30个职业,规定这些职业范围内的劳动契约必须签订至少一年;每个未婚者或30岁以下者,只要无生活来源,且在过去三年中在以上所列的任何职业中就过业,如果他目前处于失业状况,都必须根据治安法官确定的工资标准,受雇于其中的任何职业的任何雇主。另外一个法规则规定,所有12—60岁的失业者,如果没有收入来源而又缺少专业技能,就得在同等条件下受雇于任何土地所有者。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控制,许多城市济贫花名册详细记录了每个寻求公共帮助者的资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专业技术、社会身份、健康状况和工资待遇等情况。根据这些资料,政府不但有可能对穷人进行严格的分类,而且有可能实施集中济贫和控制穷人潜在危险性的发展。

在都铎王朝早期,亨利八世就严禁乞讨,并要求每个教区把慈善基金集中起来统一支配。所以,地方当局不得不采取征税的办法,以解决无能为力的穷人的资助收入来源问题。但是,不管地方当局还是中央政府,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济贫目标,就是维持安定的社会秩序,具体表现为严格禁止乞讨,试图阻止贫民迁移,迫使当地穷人接受低工资的工作。所以,隐藏在16世纪济贫法背后的劳工立法的内在动机,就是要维护富人的既得利益,使穷人安于现状,使不合理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经济制度永远存在下去。

穷人,不仅指没有什么财产的人,而且指贫困者、无家可归者、失业者和流民。伊丽莎白时代的人认为,其收入或所得不足以供养自己或其家庭的人就是穷人。这又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无能为力的穷人”,他们因年轻或疾病而无法从事劳动;第二,“身体健壮的穷人”,他们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第三,懒汉或“乞丐和流民”,他们被普遍视为是惩罚而不是救助的对象。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人们对济贫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人文主义者在16世纪20年代已开始致力于研究贫困的社会威胁问题。托玛斯·莫尔在《乌托邦》中就主张禁止乞讨,强迫所有健壮的穷人劳动。许多人文主义者过于关注大量的社会需求和担心严重的社会暴乱,建议采取办法,缓和需求矛盾和反对流浪。这种观点很快占据重要地位,1524年伊拉斯莫在《论俗语》中指出,乞讨是反社会的、可鄙的和危害公共秩序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一年以后,西班牙人文主义者朱安·路易斯出版16世纪最著名的关于济贫问题的论文《论济贫》,提出了一整套计划,包括禁止乞讨、强迫劳动、建立集中管理的救济基金、为贫民的孩子设立学校,等等。1527年,科莱利斯·阿格里帕讽刺性地谈及人们模仿古典时代时指出,不应当怜悯穷人,但不应该看不起乞丐和流浪者。英格兰在经历了“求恩巡礼”的精神创伤以后,贫民问题比以往处于更突出的地位上。托玛斯·埃列尔特、理查德·莫里森、托玛斯·斯塔凯和其他人文主义者得出一致的结论,认为懒惰是魔鬼的产物,强迫劳动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需要。

宗教改革家同样关注这个时期的贫困问题。不管路德、加尔文、慈温利在宗教主张上有多么大的差别,他们都认为贫穷既不是中古教会所恭维的美德,也不是世俗当局一再谴责的罪孽。他们主张,由于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懒惰应当受到严厉的批评;懒惰的反面,劳动则是神圣的,劳动的责任不仅要得到加强,而且必须付诸实践。1523年,马丁·路德在萨克森的莱斯涅格城帮助重建济贫工作。三年以后,慈温利在苏黎世指导一项公共福利发展计划。1541年,加尔文根据一则教令在日内瓦开创严格的济贫工作。尽管这三位改革家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观点,但在济贫问题上他们都遵循着基本一致的原则:禁止乞讨,强制劳动,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集中统一济贫[①d]。

由于对待贫困问题持有苛刻态度,都铎时代一直受到人们的尖锐批评。政府尤其害怕身体健壮而又没有工作的人的危险性,而鞭子、枷,甚至绞刑架都被中央和地方当局视为必要的防卫手段。都铎早期的立法,包括全国性法令和地方性法规,相对于1349年的《劳工条例》,没有任何实质性进步。所以,地方当局惩治流民在都铎早期很普遍,如果他们不是当地的乞丐,就要被遣送回原籍。如1531年的都铎议会法案要求每个“能够劳动”的失业和无主人的男子或妇女,都要被鞭打,“直到鲜血淋漓”,然后令其发誓,直接返回其出生地或以前的居住地。这个法案一直实施到1572年,除了有个短时期例外。1547年的法案规定,第一次判定犯有流浪罪的人要罚做两年奴隶,再犯者则增加惩罚,终身为奴或处死。实际上这个法案只是一纸空文,由于惩罚被认为太严厉,三年以后即被取消,1531年的法案重新恢复。20年以后,官方再次恢复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待流民,这就是1572年的济贫法[②d]。尽管它第一次承认流民与那些找不到工作的人之间的差别,它却规定第一次流浪要被鞭打和耳朵穿孔,第二次要按重罪判刑,第三次则处死。

但是,在这个世纪最后30年中,都铎英格兰才最终确认并努力减缓非志愿性失业的压力问题,承认不同穷人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说,对于无能为力的穷人,以及那些只因为缺少工作而乞讨的人,法律逐渐变得较为宽容慈善。如1572年的济贫法就有积极的一面,它首次试图为身体健壮的穷人提供工作,并征收强迫性济贫税以供养无能为力者,规定在对所有纳税人的财产估价后才征收。伊丽莎白女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这种济贫税,并要求每一个教区均对贫民负责,任何须由济贫税负担的穷人均可被遣送回原籍。1576年的一个法案又加强了这个新政策,它要求每个自洽市和特准的市集把原料提供给身体健壮的失业者,使他们有活可干,每个郡的治安法官将为那些不愿工作的人建立感化院。英国第一个地方性感化院创建于1535年,它就是伦敦的布拉德维尔,后来许多郡的感化院都照搬了它的名字[①e]。1598年,一个“禁止流浪汉、流民和身体健壮的乞丐”的法案终于开始取代以前的所有的相关法案,它在限制和惩治乞丐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他们或像1531年法案规定的那样,被赤裸裸地系于马车后鞭打,然后遣送回家;或者,如果他们不可救药,治安法官有权把他们投进监狱或感化院、放逐出本王国、罚做划船苦工,或处死。任何郡或城市治安法官都被授权建立感化院;穷人入院后将要在其中做苦工。同时,这个法案还设立教区救济专员一职,他将专门负责征收济贫税,并组织身体健壮的贫人劳动,向他们支付报酬。1598年4月,枢密院要求严格实施该法案和类似的济贫法案。这就是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直接先导。

都铎王朝处理贫困和流浪问题的指导思想是,惩罚和阻止流民,救济“应该救济的穷人”。伊丽莎白女王把已有的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601年的济贫法对下列几种人作了严格的区分,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救济相结合的社会救济与社会控制原则:(1)身体健壮的穷人,他们因低水平就业或失业而致贫,不允许他人向其提供经济帮助。任何拒绝接受工作的穷人都要受到戴枷或监禁的惩罚。(2)孤立无援的穷人,包括老人、盲人、有幼小孩子需要看护的母亲,以及那些身体上或精神上有残疾的人,他们不能工作,通常被集中到济贫院生活。获准在院外生活而要求救济的穷人,一般可获得食物、衣服、燃料等实物救济。(3)不能自立的孩子,父母或祖父母供养不起的孩子,要去当学徒工。男孩跟着师傅学手艺,且必须工作到24岁;女孩则给人家做仆人,须服务到21岁或结婚时为止[②e]。

伊丽莎白济贫法表明,都铎王朝已经意识到贫困和失业对其统治的严重威胁,统治者从以惩罚为主的社会控制政策开始向惩罚、救济并重的社会政策转变。它以法律形式使贫民救济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都铎时期的社会冲突。至少,这个济贫法明确承认了国家有限的济贫责任。因为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济贫院,教区是实施济贫的基本单位,同时授权治安法官征收济贫税,并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所以,归纳起来,这个逐渐形成的济贫法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每个教区强制征收济贫税,资助院外那些需要救济的贫困户。1563年,那些拒绝为穷人贡献捐资的人就受到了制裁的威胁。1572年,治安法官又被授权决定捐助数额的大小,从而就把捐助变成一种应征税。最后在1598年,准备广泛征税的条件已经成熟,负责征税的主要责任已从治安法官手中转归每个教区的教会执事和专事救济的职员。第二,反过来作为对公共税收和院外救济的补偿,这也是一场不成功、但却持续时间很长的反流民反乞丐运动。除非受到当局的许可,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禁止乞讨和偶然性施舍。第三,它是对其他相关社会立法进行总结和补充,努力为穷人提供工作机会,使他们既不四处漫游,又不随意申请救济,维持社会安定。根据1576年的一个法案,治安法官还被授权向任何需要救济的城市提供大量的亚麻、大麻纤维或其他原料,雇用流民来生产,就是这种政策的先导。

对待贫困、济贫、流民、乞丐诸问题的反应,也许是伊丽莎白时代社会政策的关注热点。乍一看,中央政府关心的只是集中在一个简单的惩罚穷人的目标上,其实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是对前代的社会政策的延续和发展,它在基本精神上为以后的历届政府所沿袭,奠定了英国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基础。英国革命时期,济贫法的实施一度中断。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济贫法又予重新公布。光荣革命以后,分享政权的乡绅认为穷人处境不好的根源在于懒惰和不负责任,因而,1723年议会通过的立法批准两个及其以上教区联合建立修道院,其目的就是使穷人“懂得”劳动,克服懒惰,把济贫与惩贫结合起来,这也是1601年济贫法的延续。

注释:

①a 布伦达·博尔顿:《中世纪的改革》(Brenda Bolton,The Medieval Reformation.),伦敦1986年版,第26页。

②a 〔美〕J.W.汤普逊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1页。

①b ②b ③b C.利斯和H.索利:《欧洲前工业社会的贫困问题与资本主义》(C.Lis & H.Soly,Poverty & Capitalism in Pre-industrialEurope.),哈费斯特出版社1982年版,第72、73、73页。

①c A.L.贝耶尔:《无业者:1560—1640年英国的流民问题》(A.L.Beier,Masterless Men——the Vagrancy Problem in England 1560-1640.),伦敦1985年版,第185页。

②c 〔英〕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页。

③c C.利斯和H.索利:前引书,第84页。

①d C.利斯和H.索利:前引书,第86—87页。

②d A.L.贝耶尔:前引书,第159页。

①e 保罗·斯莱克:《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贫困问题与社会控制》,载克利斯托弗·黑格主编:《伊丽莎白一世的统治》(Paul Slack,"Poverty andSocial Regulation in Elizabethan England,"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I.,ed.,by Christopher Haigh),麦克米兰1980年版,第223页。

②e 查尔斯·扎斯特劳:《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研究入门》(CharlesZastrow,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加利福尼亚州太平洋园林:科尔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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