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与绝对地租内在关系的科学论证--解读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土地所有权与绝对地租内在联系的科学论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读书札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地租论文,剩余价值论文,札记论文,所有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绝对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精华,而土地所有权与绝对地租的内在联系,又是揭开绝对地租之谜的理论关键。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由于价值理论的先天缺陷,把价值与生产价格直接等同,从而堵死了通向揭开绝对地租之谜的道路;而20世纪前半期的苏联社会主义理论家又以土地国有权否定了绝对地租的存在。应该说,这后一种观点的影响直到今天的中国仍不能低估。看来认真研究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特别是绝对地租与土地所有权(包括私有和公有)内在关系的理论,并非纸上谈兵,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土地所有制度改革中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

这里提供的是一篇读书札记。如果大家能从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出发开展我们的讨论,达成共识不是困难的。实践需要理论,学术界应该再接再励。

一、绝对地租理论基础的建立与绝对地租本质确定

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在英国提出的最早,其水平也最高。早在17世纪中叶,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就提出了改善地租与土地价格理论;18世纪后半期《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创立了政治经济学完整体系,也推进了地租理论,他的土地价格理论在那时是无与伦比的。19世纪初期,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完成了这门新学科的创造,也使地租理论达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高峰。因此,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集中总结资产阶级地租理论时,就以李嘉图的理论为代表而展开。不过,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主要是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所以,马克思明确指出,李嘉图的地租理论的根本缺陷之一就在于他的地租理论不包括绝对地租。这一点,包括他的前辈亚当·斯密大体上也是如此。[①a]

李嘉图以及他的前人(也包括他的后继者)都在绝对地租问题上无能为力,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价值理论不彻底。他们认为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是直接等同的。而绝对地租恰恰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剩额,即超额剩余价值或剩余利润。如果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实际上就等于承认农产品的价格注定要高于它的价值,或者说等量劳动在农业中创造的价值注定要高于工业。显然这与一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李嘉图的科学立场是相抵触的。这就是李嘉图始终否定绝对地租存在的根本原因。

19世纪50年代初,德国资产阶级化的地主阶级代言人、庸俗经济学家洛贝尔图斯发表文章,提出了“新的地租理论”,试图证明绝对地租的存在是可能的。但这种地租的源泉究竟在哪里?他认为,地租的源泉在于农业中存在着较工业为多的利润。这种情况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农业生产不需要原料支出(即种子、肥料等作为农场的自给品)而形成的额外收入。显然这种说法完全是荒谬的,与经济科学相差十万八千里。因为,说农业生产不需要支付原料的价值,就如同说机器制造业者使用自己生产的工具可以不作为资本要素加入成本一样的荒唐。

马克思全面系统地研究资产阶级地租理论的结果,使他深刻地感到,要懂得地租的实质,首要的是把生产价格正确地理解为价值的转化形态,为此必须弄清剩余价值怎样转化为利润以及利润如何转化为平均利润。李嘉图和他的先辈都不理解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关系,错误地把二者等同起来,这就堵死了通向正确认识绝对地租之路。洛贝尔图斯一方面接受了“斯密——李嘉图教条”(把价值与生产价格等同),另一方面又试图解决绝对地租的存在问题,这只能是痴人说梦。其实利润率的差别不仅工农业之间存在,在工业内部各行业之间也存在,它取决于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丝毫也说明不了农业为什么总存在着剩余利润。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农业中的利润为什么比工业里多,而在于农业中的剩余价值为什么不加入利润平均化的过程。而这一点恰恰是李嘉图、斯密统统弄不清的,至于洛贝尔图斯之流就更望尘莫及了。

为了彻底清算李嘉图的地租理论,马克思在这里首先论证了平均利润规律以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原理,为解决绝对地租的来源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提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原理,这就完成了地租理论的创建,揭开了绝对地租的奥秘。现在我们看马克思是如何解开这个秘密的:马克思首先提出,在社会生产众多领域中,有些领域环境特殊,这种特殊环境足以使这个领域的产品,其价值不转化为生产价格,竞争规律在此失去决定作用。农业、矿山采掘业就属于此类行业。当其他加工业部门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其产品的价格提高或降低到平均价格(生产价格)水平时,农产品的价格却始终等于其内在的价值;这个价值高于平均价格。以致使这个生产领域生产的剩余价值归本领域占有的部分大于按竞争规律应得的部分,大于按所投资本的份额应得的部分。一句话,即这个生产领域的剩余价值不参加社会总资本的利润平均化过程,其超额剩余价值不参加按平均利润率的总分配。这样就使这种领域(如农业)有两个不同的获利者,一个取得相当于一般利润率水平的利润,另一个取得这个领域所独有的超额利润(即地租)。前者是农业投资者,后者即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特别指出,农业中的剩余价值分解为利润和地租,完全不表明劳动本身农业比工业“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因而把任何创造奇迹的力量归于土地是荒唐的。因为价值等于劳动,一定量的价值等于一定量的抽象劳动。这样,剩余价值也决不可能等于“土地的生产力”。那么,为什么这种现象只能发生在农业或矿山这种特殊生产领域,而不能普及到其他生产领域,如加工业?马克思强调,提供地租的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不同之处在于:其他一切部门的产品由于资本构成的差异,按一般利润率计算的生产价格与其个别价值的差离或一致均与农业这类的特殊生产领域有所不同。请看下表:

不提供地租的其他商品的三种情况

这里A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它的内在价值,其幅度只限于使它的利润率提高到平均利润率水平;B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它的内在价值,其幅度则限于使其利润率降至平均利润率水平;C的产品的生产价格=价值,只是因为在它按自身价值出售时足以提供平均利润。三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都无法取得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显然这是竞争规律作用的结果。而提供地租的特殊生产领域,如农业或矿山等领域,其产品作为商品出卖时,其价格不受生产价格制约,而按价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者可按平均利润率取得平均利润,其剩余利润则形成绝对地租。绝对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原因何在?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可否认为,这种商品的价格是因为缴纳地租而任意哄抬价格的结果?不是。如果是这样,那就必须承认,这种商品不受价值规律和资本主义一般规律的支配。显然资本主义农业等特殊生产领域不存在这种例外。因此,必须承认,农业、矿山等特殊生产领域存在特殊的条件,它使这些特殊领域生产的产品的价格足以实现其全部内在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以致这个领域的投资者在取得相当于平均利润的普通利润之外,还有一个余额(剩余利润)作为地租付给土地所有者。

二、土地所有权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必要条件

在上述理论分析之后,马克思曾经非常具体而生动地概括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与绝对地租的内在联系和形成过程:“十分简单,一定的人们对土地、矿山和水域等的私有权,使它们能够攫取、拦截和扣留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即这个特殊投资领域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利润(平均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的余额,并且阻止这个余额进入形成一般利润率的总过程。”[①b]这个被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强行“攫取、拦截和扣留”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就是绝对地租。

毫无疑问,绝对地租在工业企业中也存在,因为工业企业也要使用土地,工厂的厂房、仓库、堆栈……都要建筑在一定的地面上。即使自由占用土地的地方,工厂也要建在人口集中和交通发达的地方。这些地方由于不存在无主土地,后来者要使用土地也势必向土地占有者缴纳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地租。马克思在强调土地私有权对绝对地租的决定意义之后,特别指出,土地私有权并不导致任何地块都产生绝对地租。如果资本投在最贫瘠的劣等地上,其产品的价值=生产价格,投资者只能取得相当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而无剩余利润,它就不存在绝对地租。因为该地块上的产品内在的剩余价值只等于平均利润。如果这种劣等土地产品的价值<生产价格,由于其内在的剩余价值<平均利润,投资者连普通利润也保证不了,就更无条件支付绝对地租了。但只要土地私有权存在,即使这种最坏土地也不存在无偿使用的问题;租赁者不支付绝对地租,但租金是免不了的。租金不是真正的地租,即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其来源一是平均利润的部分扣除,甚至全部扣除;在农产品价值=生产价格时就是这样;二是工人必要工资的部分扣除;在农产品价值<生产价格时这种现象就难以避免。

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以劳动生产率递减为基础的。在他看来,正因为土地收益递减,才使不同等级地块上的投资,或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其收益呈递减趋势,级差地租正是因此而形成的。马克思详尽地分析了他的错误,正确地指出,级差地租的形成无疑地与农业劳动生产率变动分不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不论是提高还是下降,都形成级差地租。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纯系虚构。那么,绝对地租与劳动生产率的绝对高低是什么关系?马克思斩钉截铁地回答:无关!但在三种情况下,农产品不支付绝对地租:一种情况是,在土地占有“还不过是形式”的地方,即使存在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从而存在剩余利润,也不支付绝对地租。例如美国独立后一个档长的时期,地广人稀,租地农场主很少,土地占有只是个形式,几乎每个投资者都可以找到空地进行投资而不必经过谁的许可。当时,除部分人口稠密地带的土地已被垄断以外,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租地农场主的超额利润可能在其产品的价格中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与他的“资本家同伙”瓜分了,即参与利润平均化了。总之,在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制的场合,就不会有绝对地租,而不问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状况如何。另一种情况是,当该地块生产的产品的价值=生产价格,从而只提供平均利润而无剩余利润时也不支付绝对地租。这我们在前文中已提到这种情况。这里就不重复了。最后一种情况是假定一国土地都是一类贫瘠土地,“资本的生产率”极低,以致其产品属于“剩余价值<平均利润”的一类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其农产品的价格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必须大于其内在的剩余价值,才能提供普通利润。这时绝对地租不可能存在,一般利润率还要由此而降低。这是因为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中已经吸取了其他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

总之,“一个特殊的地租的发展,就其本身来说,同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是绝对无关的,因为地租不存在或者消失既可以同一个提高的利润率联系着,也可以同一个保持不变的利润率联系着,也可以同一个下降的利润率联系着。”[①c]绝对地租的存在是与土地私有制分不开的。

三、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与绝对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与绝对地租内在联系的理论是客观经济实际在理论上的科学反映,作为经济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不仅对资本主义经济,而且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地租、特别是绝对地租,一直是个争论问题。早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后期,苏联曾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绝对地租依然存在的观点。当时在苏联已消除土地私有制和“不受资本主义平均利润与生产价格规律所调节”的正统主张的驳斥下而自消自灭。1929年,斯大林在《论苏联土地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把上述主张公开宣布为“资产阶级观点”,从而结束了这场争论。

我国六十年代也有一场社会主义地租问题的讨论。这场争论是围绕级差地租进行的。当时坚持社会主义取消土地私有制从而意味着永远消除了地租(包括级差与绝对两种地租)的观点还颇有市场,以致在我们的报刊社论中还有连级差地租也否定的观点:“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已经不存在这种所谓级差地租和城市附近地价高等问题了”[①d],至于绝对地租早已无人涉及了。

八十年代的改革大潮,导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实践提出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地租的命运问题。这时级差地租的存在已无人怀疑,而绝对地租是否仍有存在的根据,分歧仍然是很大的。有人主张,土地私有制带来绝对地租,在公有制条件下,绝对地租理所当然地不存在了。另一种主张是,绝对地租的社会根源在于土地有主而不是自由使用,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绝对地租就必然存在。但在改革的实践中,至今前一种观点仍占上风。这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费”的结构中可以看出:在土租的范畴中只有级差地租,不包括绝对地租。不过承认社会主义存在绝对地租的同志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同意城市土地使用费只包括级差地租。在他们看来,城镇土地上的产业主要是工商业而非农业,而绝对地租产生的技术条件是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从而导致农产品按其内在价值出售经常可以取得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利润;而城市建筑用地上的投资主要是工业资本,它本身的构成就高于农业;而工业品是按生产价格(K+)出售,这同农产品按其价值(C+V+M)出售不同:后者经常可以取得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利润,而工业却因利润平均化而失去了这种可能。因此,有的同志认为,在实践上说城市土地缴纳绝对地租是缺乏根据的。这确是地租理论上的一个难题。这个难题依然是马克思吸取前人的遗产加以创造性地解决了的。概括地说,就是“真正的农业地租”(指种植谷物土地的地租)决定“非农业地租”,前者的绝对地租率决定后者的绝对地租率。只要以农业的绝对地租率乘以建筑用地一定面积的投资总额,就可得出建筑用地的绝对地租量。这个问题的系统分析,请参阅拙文:《不能否定城市建筑用地绝对地租的存在》(《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这里不重复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必然产生地租的问题,亚当·斯密远在十八世纪七十年代就提出来了。马克思对此有很高评价。他说:“斯密非常明确地强调,土地所有权即作为所有者的土地所有者‘要求地租’。斯密因此把地租看作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干预,产品才按高于费用价格(即生产价格—引者)出卖,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②d]

我国属于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初级阶段,农业较工业的发展水平还有极大的差距,应该说不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从土地所有权的制约来说,绝对地租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正视现实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忽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的作用,只能延缓整个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我国“六五”期间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城市大集体投资工程)每年平均征用耕地128万—130万亩,假如其中40万亩(占130万亩的30.7%)按有偿使用原则一次收取地价,每平方米按最低价150元计算(实际当时已大大超过这个价格),总数将高达400亿元,相当于1987年国家计委基建工程投资总额。四十年来,我国资金积累主要靠国有企业上缴国库的利税,以及农业、其他产业部门的税赋,唯独国土这项巨大的积累来源由于国有土地无偿使用而付之东流,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损失!如果在确定土地使用费时把绝对地租因素考虑在内,其结果又该如何?

马克思接受古典经济学关于土地价格的思想,准确地将土地价格界定为资本化的地租。这是不依土地私有或国有(公有)为转移的。关键是搞商品经济还是产品经济。搞商品经济就必须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一方面要搞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要抛开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律而自行其是。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还少吗?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国土应有的巨额收入白白放弃了,使我们的经济建设一直处于资金短缺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无偿使用,城市土地大量浪费,农村耕地面积锐减。这个损失如何算得清?!

当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城乡土地所有权均不得出售,但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与租赁。土地出让、转让以及租赁费,均应以土地价格为基础。最后还应指出的一点是,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对进一步解决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也是有利的。理论是决策的先导。我们应该深入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研究邓小平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为迎接新世纪的到来而努力奋斗。

注释:

[①a]斯密曾说,地租是“为利用土地支付的价格”,而这里的“土地”,又是指未经人类劳动洗礼的“各种自然力本身”。人们使用这种自然力而要支付代价(地租),只是因为土地不是无主的存在。马克思对斯密的因土地所有权而产生地租的观点给予了很高评价。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389页。

[①b]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0页。

[①c]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3页。

[①d]《人民日报》1960年3月14日。

[②d]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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