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塞的社会正义理论:市场经济的道德防卫_斯宾塞论文

斯宾塞的社会正义理论:市场经济的道德防卫_斯宾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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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是英国19 世纪的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自学成才的伟大学者。作为与达尔文齐名的进化论创立者,斯宾塞可谓学识广博、著作等身,因而被后人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其生卒年也恰巧同于维多利亚女王),由此足以说明他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上享有崇高声誉。然而,在我国,斯宾塞的多学科的学术贡献,特别是他首创的进化论伦理学,一度曾被简单化地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政治标签。而他的独具特色的社会公正思想,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更是长期地“受到不应有的忽视”,直至最近十多年来,才引起西方伦理学和公正理论研究者的关注。可以预期的是,在当前中外文化交流融合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正问题的凸现,斯宾塞的以公正和慈善为基本范畴的伦理学,他在凸现公正原则、诉诸市场经济的社会公正观,他在一个多世纪前闪现的对待公正问题的思想火花,势必引起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

一、斯宾塞的“理性功利主义”

斯宾塞认为,首先,正如人种的进化一样,人类社会也是进化的,而且人种的进化和社会的进化可以用具有连续性的尺度来衡量;其次,他认为,依据这一尺度,社会越高级,则社会道德越理想;第三,人的行为总是越来越服务于保存生命的目的,生活中——特别是当一个人向理想境界攀登时——总是快乐多于痛苦。斯宾塞的基于进化论的伦理学,旨在使人得到“更多的快乐、更少的痛苦”,因而持有某些同功利主义一致的观点,例如主张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的道德目的。然而,斯宾塞又把自己同以边沁、密尔和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主流派严格地区别开来。如他自己所说,区别主要有下述三点。

第一,他声称,他的道德体系是所谓“理性功利主义”,不同于边沁等人大力宣扬的“经验功利主义”。显而易见,要使功利主义成为实践哲学,就必须弄清楚借以推进普遍幸福的途径和方法。斯宾塞认为,他的先辈们为此使用的是彻底的实用主义方法,在观察事件之间联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普遍原则,再用以指导行为。换言之,他们的功利主义是使用社会科学的归纳法建立起来的;而斯宾塞的功利主义则是通过科学的演绎体系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始于宇宙的基本律法,即适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事物的基本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进化法则),而以获得普遍幸福的实践规则,被他断言为这些基本律法的必然推论。斯宾塞写道:

我认为,道德科学的任务就是要从生命律法和生存条件中演绎出结论:什么样的行为必然有助于产生幸福,什么样的行为必然会带来不幸。由此演绎出的结论应当被公认为行为律法;而且,不论对行为后果将要产生的幸福或不幸的直接评估如何,这些行为律法都必须得到遵守(《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1卷,第57页)。

斯宾塞的理性功利主义由适用于理想社会的一套原则所组成。这些原则不是源于对人类行为的经验观察,而是源于自然法对人类行为的应然状态的指示。

第二,斯宾塞指责其他功利主义者把普遍幸福作为直接的追求目标,要求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依照完全的利他主义去行动。在他看来,普遍幸福只能主要通过受他的公正原则所控制的利己主义而间接地实现。然而,斯宾塞的这一指责是错误的,因为功利主义者既承认利己主义的有利后果(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同时也承认,除功利原则之外,还需要确立辅助性原则(特别是公正原则)作为行为的指导。斯宾塞同密尔、西季维克等功利主义者的真正分歧在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置于首位的最高原则到底是什么?是功利,还是公正?大家知道,传统的功利主义是主张功利优先的。但斯宾塞认为,在道德两难境遇中诉诸功利原则,决不是恰当的做法。他认为功利主义所承认的公正原则在这些场合完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与此相反,密尔和西季威克则认为,确实常常需要考虑公正原则,但有时候公正原则含义不明,或者不起任何指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诉诸功利原则是恰当的。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分歧,人们认为斯宾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然而可以把他看作他本人所主张的那种特殊类型的功利主义者。

第三,斯宾塞认为传统功利主义有着明显的平均主义缺陷。他论证说,边沁和密尔为了使其普遍幸福原则切实可行,需要引入这样的理论假设:“每个人只能等于一个人,任何人都不能多于一个人”;或者说:“每个人对幸福都有平等的权利”。斯宾塞认为功利主义的这一附加的直觉原则,蕴涵了危险的平均主义。同传统的功利主义者不同,斯宾塞认为,在具体境遇中,不同的个人没有“对幸福的平等权利”,——人们有获得不等量幸福的不同权利。简言之,同直接诉诸功利原则相联系的关于“对幸福的平等权利”的论点,鼓励一种建构功利主义的特殊方式。这种特殊方式支持为了增加普遍幸福而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人们或许要称之为“管理功利主义”。然而,斯宾塞坚持认为,“无论对幸福或痛苦的直接评估如何”,都必须“遵照执行”由人类进化所决定的行为法则。

综上可知,斯宾塞所倡导的“理性功利主义”,必然要维护一套刻板的行为规则、特别是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原则,因而实质上可以视为一种“规则功利主义”。有学者归纳斯宾塞的道德思想说:“一方面,适用于充分进化了的社会的道德原则,可能通过严谨的演绎推理而确定,并且是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许多较不发达的社会形态里,展现了种类繁多的道德体系。我们必须理解它们的道德体系的多样性,不能归结为单一的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社会公正》英文版,第190 页)

斯宾塞批评传统功利主义者不懂得在不同的社会里对“什么是幸福”的理解是不同的,因而不懂得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规则必须联系具体社会来加以说明。他试图在社会变革的基础上赋予功利主义以“历史意义”,从而恢复作为自然的社会秩序(它被认为是长期进化过程的最终结果)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地位。斯宾塞的以公正优先的道德哲学完全服务于他的这种社会理想。

二、公正原则:基本原则和辅助原则

斯宾塞的道德论述由三部分组成, 即公正、 消极慈善(nagativebeneficence)和积极慈善(positive beneficence)。 在这三者之中,他认为公正是使得现代社会生活之成为可能的最基本的道德架构,而两类慈善则是使之更愉快些、更美好些的“装饰品”。所以,在他看来,公正显然是高于慈善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道德原则。

斯宾塞提出并论证了两类公正原则,即基本公正原则和辅助公正原则。

(1 )基本公正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接受自己的本性和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和痛苦。”斯宾塞写道:

我们所理解的公正,意味着维护行为和行为结果之间的正常关系,——每个人的利益所得同他的努力相当,既不多也不少。由于在人际关系中生活和工作所必然存在的约束,公正要求每个人分别取走自己行为的结果,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优等人应享受优等的好处,劣等人应享受劣等的坏处。因此,必须禁止政府采取任何行为,以便提取一些人的正当所得而施惠于那些并未为此付出努力的人们(《社会学原理》英文版,第2卷,第700页)。

显而易见,斯宾塞把公正等同于“按应得分配”,而此处的“应得”意即正面或负面的“获得”,而不光是“努力”。事实上,他所倡导的分配原则同“拥有自己的全部劳动所得的权利”这一主张是一致的。斯宾塞颇为独特地运用了自然科学的论据证明其公正原则。例如,他认为,“好处的分配应同行为成比例”的原则,表达了这样的自然法则:“在成年人中,最适于其生存条件的个人生活得最好,最不适于其生存条件的个人生活得最差,——这也就是在不受外力干预情况下的最适者生存法则”。不难看出,斯宾塞对公正原则的论证,发端于对“正当地赏罚功过”的强烈的道德直觉,而后又为道德直觉披上了科学的外衣。

根据他的基本公正原则,公正必然意味着由于人们的不同能力和努力而形成的报酬不平等。斯宾塞强烈地批评对不同能力的劳动付给同等回报的某些社会主义者的主张。他认为,个人主义的竞争社会应保障一个人劳动的“自然奖赏”给予本人;而某些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计划分配则不能不通过“官僚主义判断”得以实施。在“给予较大功绩以较大报酬的人为分配”和“给予较大功绩以较大报酬的自然获得”之间,斯宾塞作了严格区分。按照“自然获得”原则,公正要求每个人的报酬都应以其应得为根据,而救济贫困之类则属于慈善之举,——这是斯宾塞的社会公正思想的基本点。

(2)辅助公正原则:“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同等自由,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行事。”这也就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斯宾塞认为它同作为公正法则之表述的“应得原则”具有相同的意义,因而两者可以互换使用。

斯宾塞认为,“平等的自由”原则一方面表达了按照功绩自然地分配报酬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它也是独立的道德标准(他对这一标准在人类思想史上的进化过程进行了详细探讨)。从对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的论述出发,斯宾塞把“平等的自由”原则纳入了公正本身的定义之中,并且在实际论证中把它置于优先地位。为什么如此呢?正如米勒所说,这是因为应得原则自身不可能直接应用,而企图直接应用这一原则,只会带来有害后果。通过他的辅助公正原则,斯宾塞表达了这一信念:只有人们在其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拥有同样多的权利的社会,才能实现按应得原则分配利益的公正,从而符合人类生活的基本法则。在斯宾塞看来,自由竞争的市场社会就是这样的公正社会。这正是他之所以终身钟情于作为社会结构之模式的自由竞争和自由契约的原因所在。

三、权利、需要和应得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斯宾塞的应得原则并不一般地排除权利概念,但同现实社会中凭借强制力而获取的权利是不相容的。他把权利分为两类,即凭借强制力而获取的权利(毫无纯粹的公平基础)与通过契约而获取的权利(可以用应得原则加以证明)。在他看来,完美的产业化社会的运作完全是通过个人契约网络进行的,而无需休谟所强调的使人适应于社会的必要的强制力量,如习惯法、偏见、政客手腕等。正是基于这一设想,斯宾塞似乎不太重视权利问题。在他的完美社会里,“权利”和“应得”不可能产生冲突。人们订立契约,因而有了获取货物与服务的权利;但所获取的货物与服务的数量,则必须同接受者的应得相匹配。每个人都有权得到自己所应得的好处,并且决不多于自己所应得的好处。所以说,斯宾塞的尊重权利同确保应得报偿的实现,二者是一回事。

然而,对于那些不是通过契约(因而不合乎应得原则)而是通过强制力、侵占等手段获取的权利,斯宾塞不但不予以“尊重”,而且加以坚决反对。他认为,“通过强制力确立起来的所有权同通过契约确立起来的所有权,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基础之上”。针对不正当的现存土地所有权,他论证说,土地资源应该首先实现公有,而后在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上出租给个人使用;这是因为土地的供应必然是有限的,并且已经被以往的占用所耗尽。他之所以情愿让土地所有者继续占有土地,并非出于尊重习惯法及其赋予的权利,而是由于对国家及其继续扩张权力的恐惧。他希望在未来的某个阶段,能看到他的社会静力学原理得以实施。他说:

在通过战争建立起强制机构和人身奴役制之前,存在着原始的个人自由;而随着战争状态的结束,这种原始的个人自由得以重建。如此看来,随着强制机构的发展而大部分或全部地转变为私人所有制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很有可能随着产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得以复兴(《社会学原理》英文版,第2卷,第643~644页)。

由此不难看出,斯宾塞对于按照现存的权利制度进行的分配持否定态度。那么,他对于按需分配的态度如何呢?简单地说,他一贯地、直接地反对这一原则,无论是其极端形态还是其一般形态。这一原则的极端形态主张,一切好处都应该按需分配;在它的一般形态上,比如某些集体主义者则倡导按照需要部分地转移好处,例如提供免费的公共图书馆等等。斯宾塞反对这一原则的基本理由是,按照他的标准,此类建议和方案是不公正的。为了给不应得的需要者提供好处,就必然要剥夺某些应得者的部分应得报酬;此外,一旦功绩和报偿之间的正常关系遭到破坏,便难以重新确立起来。斯宾塞写道:

牺牲好人的利益去养活无用的人,这是一种极端的残忍,这是故意地遗祸于子孙后代。给后世留下日益增多的低能儿、懒汉和犯罪分子,这是对后代的最大祸害。助长不良人口的增加,实质上就是蓄意地为子孙后代遗留下大批敌人(《社会学研究》英文版,第314页)。

除了以其公正观念的名义直接否定按需分配之外,斯宾塞还诉诸必然存在的个人利己主义这一事实,诉诸为利益而竞争的有利后果,这也就是基于“适者生存”原则的心理利己主义和生物学的论据。在他看来,需要原则违反了科学法则。为了论证这一观点,斯宾塞还对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作了严格区分。在家庭中,他认为好处的分配恰好同功绩成反比例关系,——最多的好处分给功绩最少者;而在一般的社会上,好处的分配同功绩则恰好成正比例。斯宾塞把需要原则视为家庭内部分配的适当原则,这是因为家庭组织同一般的社会组织恰好相反。在家庭关系中,个人是慷慨的、利他的,并能意识到相互之间负有无限义务。但在社会规模上,这些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斯宾塞认为需要原则不能够由家庭延伸至全社会。值得指出的是,斯宾塞反对在全社会运用需要原则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他的论证却犯有明显的绝对主义错误。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之间确有区别,但区别又不是绝对的。社会是个大家庭,家庭是个小社会。所以,必定存在某种相似的道德原则,它既适用于家庭生活,又适用于社会生活。具体地说,在任何社会里,总有一些弱者需要扶助,因而需要原则必须在某种程度上由家庭延伸至社会;而在一个家庭中,为了不像在社会中那样“养懒汉”,在某些情况下也要运用按功绩分配的激励原则。

四、斯宾塞的社会理想与社会公正

前面说过,斯宾塞的道德哲学完全服务于他的社会理想。那么,他的社会理想是什么呢?

斯宾塞的社会理想是高度发达的纯粹的产业化社会,不过他承认这是假设的、遥远的未来社会。斯宾塞希望建立起由独立的生产者所组成的社会,这些生产者为了互惠互利的目标而自愿结为联合体。按照他的设想,人们的社会活动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出发,因而人们完全自由地订立契约,没有任何人在契约商定过程中处于劣势或弱势地位。在联合体内部,其成员的独立性依然得到维护,谁也不欠谁的债,大家平等地进行着决无破坏性的竞争,而个人所得的报酬则同他的功绩成比例。人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地位和身份的阻隔,也不存在上级的任何强迫命令,一切决定皆根据相互间的协议(包括在联合体契约条款基础上达成的完全一致的协议,以及此后在一开始就已确定的范围内所作出的多数人决议)作出。在这一理想社会里,个人是独立的富有竞争性的个体,人们对自己所出生的社会整体不承担任何天赋义务。因此,人们对社会有用的才智、才能的任何贡献,都必须按照预先商定的适当比例得到酬报。个人活动的有用性由社会需要来判定,而社会需要是个人每项活动之价值的惟一尺度。个人在开放性市场上获得的酬报,不论多高都是合乎社会公正的,这是因为,为了得到这些酬报,个人必定为社会福利做出了相当的贡献。自由、独立的个人参与任何合作事业的惟一条件是,他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公平的酬报;而公平的酬报是根据“按应得付酬”的原则加以量化的。个人不承担任何额外义务,也没有责任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联合体成员。倘若他为别人提供了帮助,那纯属慈善行为,而不是公正的要求。当每个人从自己所从事的社会事业中获得了所做贡献的等值酬报时,公正的要求便已实现了。

由此可见,作为“按应得分配”的公正,可以视为斯宾塞所提倡的社会模式的自然结果。正如B·巴里(B·Barry )所说:“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根据社会契约而结成社会的人们,被看作是理性的独立原子;在这种所有人都从中受益的社会里,应得原则将大行其道。”(《政治概要》英文版,第112页)

在斯宾塞的理想的自由社会里,利己是善而不是恶。与休谟不同,斯宾塞对普遍利己主义可能造成的负面结果毫不在意。他认为,可以对人性加塑造,从而使得利己的表现形式成为社会善,而不是社会恶。实际上,斯宾塞所提倡的社会,就是由利己的个人所组成的,它无需任何道德规则强制人们的社会行为。他认为,人们经常对利己和利他所作的区分是含糊不清的。在他看来,通过“利己”行为,我们增添着普遍幸福;通过“利他”行为,我们也促进自身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斯宾塞的自愿合作的思想体系具有下列四个特征:

(1)每个人皆可自主择业;职业非由出身或官方指令所决定。

(2)每个人皆为可望取得的报酬而工作, 不因任何强制或畏惧制裁而工作。

(3)每个人皆同别人一起为取得报酬而自由竞争。

(4)每个人皆依本人意愿而自由地同他人订立契约。

对照上述特征,斯宾塞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自愿合作的形式之一,但不是惟一可能的形式。事实上,正如他承认的那样,资本主义仅仅不完全地符合他的理想类型。资本家确实达到了上述四条标准,但工人却没有。是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是为了别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利益”,——他所得到的报酬肯定少于其劳动产品的全部价值。

根据上述特征,斯宾塞自然要反对某些社会主义者的主张:以社会为主人,由社会取走个人的劳动产品,而后依社会的意愿返还适当数量给个人。他认为,这些人试图在贯彻按需分配的同时保留应得原则的因素,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除非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测定个人的“应得”。

五、结论与启示

米勒对斯宾塞和休谟二人公正思想的比较论述,为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斯宾塞的社会公正观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休谟认为公正就是要保护业以确立的、由财产权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其理由是社会需要有此类规则,需要此类规则的稳定和严格实施。而这一理由的理论根据又是他的对于人性的悲观主义观点,特别是对于不受公正原则约束的利己主义可能造成的破坏性的悲观主义观点。……斯宾塞可能同意休谟关于财产权规则的必要性的观点,但完全不会同意他的下述观点:只要规则是稳定的并得到严格实施,规则的内容似乎是无关紧要的。相反,斯宾塞会争辩说,财产权规则的价值存在于对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分配之中。倘若现存规则不能实现“按应得分配”(例如,通过剥夺某些人的机会而获得财产),那就必须加以改革;在斯宾塞看来,休谟借以反对变革的保守论据没有什么价值。休谟担心利己主义的后果,而斯宾塞把正确引导的利己主义视为人类幸福的主要来源;休谟承认习惯法和社会偏见的价值,而斯宾塞则视之为人类进步的障碍。”(《社会公正》英文版,第 245~246页)

不难看出,对基于“按应得分配”原则的私人财产权的辩护和对自由的热爱,是斯宾塞的社会公正观的基本内容。为了实现其按应得分配的公正,斯宾塞诉诸自由市场经济,并且认为它是未来社会的理想的组织形式。根据他的自由理想,他主张国家的基本功能应是对内的“消极管理”加“对外防御”。对内的“消极管理”就是要通过公平地实施社会公正原则,特别是通过保障社会契约的严格执行,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自由。他的社会公正观的最终根据,如前所述,乃是他的进化论思想:“人类的进化过程,就是人类个体之间为了取得稀缺的自然资源而进行的永恒的生存竞争。”

由于时代的或阶级的局限性,特别是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本身的非科学性,斯宾塞的社会公正观确实存在着一些致命的弱点。举例来说,他认为,合乎“适者生存”原则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将实现他的按应得原则的报酬分配。然而,明显的事实是,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易虽然合乎道德地破除了小农平均主义思想并创造了社会生产的高效率,却不能必然地确保每个人得其应得。在自由竞争中,人们对彼此的产品的价值可能缺乏判断力;交易各方可能地位很不平等,——卖方队伍中可能出现垄断集团,而买方可能迫切需要待售的产品,以至于不得不接受卖方的任何要价。所有这些因素肯定要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但很难说它们也会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应得”。因此,可以断言,即便是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也只能做到大致地接近于“按应得分配”,很难完全达到斯宾塞的预期公正。此外,由于市场经济(哪怕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本身必然导致“应得”的或者“不应得”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倘若像斯宾塞所主张的那样,反对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任何调节,仅仅在道德范围内提倡一下个人的“慈善”行为,那么,任何时代都必然出现的社会弱者和贫困阶层的生存权利将何以得到保障?这样的社会能实现任何意义上的公正目标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对斯宾塞及其部分思想的继承者(例如当代美国的诺齐克一派公正理论家)的严峻挑战。

然而,无论如何,斯宾塞系统地论证了不带阶级性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同社会公正的对应关系,这是对人类现代文明的了不起的历史性贡献。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论,认真评析和借鉴斯宾塞的丰富的伦理学思想,特别是他的为市场经济作道德辩护的社会公正观,对于我们构建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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