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孙亚妹[1]2002年在《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制度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完善分税制,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国家税收制度的创新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亟待完善,其核心的问题莫过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协调。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统、深入。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关系研究中最需要探究的问题和理论症结有叁:一是我国是否需要实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分权;二是我国能否实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分权;叁是我国如何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合理分权。本文试图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这些理论症结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的一般理论对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内涵进行了理论界定;阐明了分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分权的实质,为研究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分权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研究论证了单一制下的社会主义中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分权的客观必要性、理论可能性、和现实可行性。第叁部分 各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模式的比较和经验借鉴分析比较了各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不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的构想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的原则、基本框架和保障措施。本文针对所研究的对象和任务,采用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方法来研<WP=3>究,运用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进行归纳总结,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把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力求增强文章的科学性和说服力,更好地阐明文章的主题。

吕慧[2]2010年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研究》文中指出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作为一种侵权性行为,更与公民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因此,世界各国都对税收制度表现出极大的重视。我国为了完善自身的税收体制,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5年来,全国财政收入实现稳步增长。然而,分税制是一种舶来的制度,我国在实施该制度时的理论准备不够充足,发展至今,面对着税收实践中涌现出的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更凸显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滞后性。现阶段税收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财权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的极度不统一,地方政府在拥有大量事权的同时并不具备足够的财政支持,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更多地着眼于如何保证财政收入,而忽视了自身的政府职能。特别是当今的经济发展阶段,面对楼市的热销,各地政府纷纷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一时之间,大量的国有土地被非法转让、开发,全国各地的“地王”层出不穷,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国有土地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楼市的高温不退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对现实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在对税权、税收立法权等相关概念进行厘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并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新情况进行了着重分析,找出了这些问题得以滋长的深层次原因,即由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均衡而发掘出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缺失问题。从而,有别于以往学者往往从财政学上探讨我国税权实践的做法,本文尝试从法学的角度对于我国税制改革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同时有助于我国税收实践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协调。

田翠丽[3]2016年在《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税制改革,以事权和财权为基础,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得中央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体制得以确立,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倍显突出,低层次的地方税立法和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缺乏,高速发展的地方经济与地方税收体制建设的不匹配,地方税收收入偏少导致地方政府正常的履行职能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地方税收缺乏固定税源,尤其是伴随着全面营改増改革,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地方税收难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将极大的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如何破解困扰我国政府的这一难题?归根结底是既涉及经济制度又涉及政治制度,不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问题,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合法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立法,使地方税收立法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引发的一系列不和谐社会问题,从多个角度分别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既要统一税法,又要适度分权,但必需加强备案监督的观点。就如何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先行先试”展开辨析,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授权要适用“先试先行”政策,既要符合法治要求,又要符合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是本文的创新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是依法治税的关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定明确下放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关系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关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地方税收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地方税收的概念和特点、地方税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宏观角度对税收的概念做了界定与分析,对我国建国后地方税收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叙述,并从法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角度对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做了阐述。第二部分讲述了我国当前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与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入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不明确、权限划分与我国当前财政体制不匹配、权限划分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存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通过综合分析国外不同类型国家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先行先试为我国尝试推广地方立法权的最佳方式。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现行税收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立法现状,提出一系列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有益的建议。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如何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何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地区间有差异地实施地方税收立法权;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从地方开征房产税和消费税角度论述通过立法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规范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加强地方税收立法监督等一系列内容;最后以推行“先行先试”收尾,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思路与途径。

李明辉[4]2010年在《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通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一元,两级,多主体”的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在此后近15年的经济发展中,这种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正面且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其税收立法权划分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且导致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完善问题,就显得更具有针对性、迫切性和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厘清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内涵,指出地方税收立法权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双重性质及其地域性、依赖性和低层级、小范围的特征,论述了各国现行的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以及集权与分权兼顾型叁种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模式和这叁种模式各自的特点,指出其对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启示。作者不但阐明了在我国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从宏观立法和微观辅助和监督两个层面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在我国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于理于法于我国国情均是可行的。我们在遵循相关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宏观立法和微观辅助和监督实现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董召奎[5]2007年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已给当前税收立法、执法等带来很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极端状况的大量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事业特别是税收法治的健康发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税收立法体制进行深入探讨就成了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见解,力求有科学性和有说服力。本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税收立法、立法体制的定义入手,进而提出了税收立法体制的内涵、税收立法体制的类型和影响税收立法体制的诸因素,围绕税收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叁个方面对税收立法体制展开分析,认为税收立法权的体系和制度是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和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税收立法体制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取各种体制模式的优势,取长补短,认为适度分权模式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有更多的借鉴意义,应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度分权的有机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第叁部分首先从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贯彻、税收法律的整体效力层次不高、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和行使不合理等问题,并指出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对策建议,亦即全面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适度归位和纵向配置适度分权的统一,同时改进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健全税收立法监督机制。

冯文嵩[6]2016年在《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基于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现状、不足的剖析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的梳理,对于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和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现行法制框架下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路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文章首先分析了在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进行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论题研究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并对国外内研究现状尤其是围绕“税收立法分权”、“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授权立法”等命题的学术争议进行了综述、评论。其次,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并具体交待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拟得出的学术观点。最后,简单描述了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二章为地方及地方税收立法权概述。在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着重就“地方”之内涵、层级及立法主体等进行重点剖析。本文主张: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得违反现行《立法法》;享受税收立法权的地方层级应当仅限于省级政府;应当是省级权力机关而非政府机关享受税收立法权限。第叁章为中外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研究。该部分在总结概括国内外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中产生的问题做了分析,找出了我国与外国在此方面的差距。我国地方政府总的来说处于缺少课税权的状态,地方现行部分立法权力是通过法外途径获得的,远远无法支撑起地方自治的局面,也远远不能达到财税法治的要求。西方典型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是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从理论上来说,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税收法定主义并不冲突,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既符合宪法基本原则又契合税收法定主义;由现实层面而言,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促进政府规范履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财税法治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第五章为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针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结合对《立法法》的文本分析和理论研究,文章对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确实有扩大的必要性,但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要有一定的原则,否则地方税收立法权将会成为不可控的权力,所以地方税收立法要建立权力清单。为了契合税收法定的精神、不突破《立法法》的原则,我们主张建立以法条授权为主、特别授权为辅的地方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并且要注意处理好地方税收立法中的几种关系。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还阐述了笔者对于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法定主义的一些认知,并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张馨[7]2015年在《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文中提出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以及少数民族发展落后的基本国情下,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繁荣。因此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即显得尤为重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1994年我国全面实行分税制,即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以及财政税收收入范围。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民族属性和地区特点,事权与财权愈加不相匹配。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明确提出事权与财权要相协调、完善立法、明确税制、完善税负、以期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税权作为我国分税制的关键点,是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核心。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也是税收权力充分贯彻落实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显得更为突出,相对更为落后,我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壤中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并未能有效实现税收的调整功能。由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中央集中掌握税收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没有配套的税收立法权法律依据,导致税收立法落实不到位。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区发展对于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自主性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换言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有利于深化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强化分税制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促进我国税收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收入,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调节、因地制宜的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问题、妥善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本文试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目前现状以及必要性入手,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区分和梳理,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立法历史沿革、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切入口,深入探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运行,最后阐述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及界定范围,提出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正确路径和解决办法。

尹守香[8]2013年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大,税收法律体系的地位亦是越来越重要。而税收立法权配置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在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目前税收立法权配置较为混乱的现实下,研究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税收立法权配置之一问题,前人做了众多研究,主要是从法理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进行。但总体上来说,法理学角度资料丰富而经济学角度资料则相对匮乏。因此,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对税收立法权问题展开研究。笔者从规范税收立法权配置的高度,围绕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个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围绕研究主题,本文所作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梳理税收立法权的演化过程,并总结为叁个阶段:税收立法权钦定、税收立法权法定、税收立法权宪定;认为将税收立法权具体内容入宪,实现税收立法权宪定,是一个比税收立法权法定还要高级的阶段。(2)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授权立法问题;从政治、法律和经济叁个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要向解决立法权横向配置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立法权力的适度集权。(3)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问题;指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着悖论,一方面税收立法权有限,另一方面存在地方收费立法权膨胀和任意扩大征税权力现象。(4)构建博弈论模型,通过动态不一致性研究来支持税收立法权横向的集权。即通过解释资产税减免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来说明政府通过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来制定税收政策容易导致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出现,因此税收立法权横向上应适度集权。(5)构建捕食者模型。在我国资源强省却不能成为经济强省,似乎陷入了资源的诅咒,但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没有相应税种的税收立法权,认为税收立法权在纵向上应适当分权,通过捕食者模型的构建,表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能够刺激地方企业的数量,从而刺激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6)针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膨胀和代议民主制存在的弊端,笔者从利益冲突的整合、民意表达机制的建立以及税收立法权的宪法约束叁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改革约束机制。

周晶琳[9]2010年在《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文中指出健全规范、运转良好的税收体制是一国政府调节地域经济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杠杆,也是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税收立法权作为影响税收体制作用发挥的核心环节,其配置及行使情况则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权限纵向配置不甚合理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财税体系功能发挥、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系统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纵向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适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第一,在明确界定地方立法权、税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立法主体、地方税收立法权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纵向)体制设置现状、存在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第二,对各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各国普遍采取的合理配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做法进行了借鉴。第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现实需求、理论依据及法律寻源叁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思考,同时提出了对我国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基本设想。总之,为克服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配置的种种弊端,推动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必须适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以保障地方财税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地方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地方利用财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付晓翠[10]2005年在《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何合理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我国当前分税制以及税收法律体系完善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遵循的是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体制,从实践来看存在不少问题,不仅不符合分级公共财政的要求,而且也使得地方因为不能根据本地实际来组织税收收入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理论界、实务界不少人士呼吁赋予地方以相应税收立法权。近年来,学术界对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虽然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统、深入。鉴此,本文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作些研究。 本论文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首先对立法权的含义、税收立法权的内涵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从分权的理论、效力的范围、资源的配置来详细论述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特征。其次,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职能以及政府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原则来阐述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确立的理论依据;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效的资源配置、规范地方收入行为叁方面系统说明了我国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 第二章“国外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比较分析了集权型、分权型、集权分权兼顾型叁种不同的国外税收立法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从而得出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启示是: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税收收入上的主导地位及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致性,又要考虑税收立法权配置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统一性,同时要发挥和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 第叁章“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主体以及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现状。然后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部门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及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叁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 第四章“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确立的对策建议”。首先从“统一税法、适度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D]. 孙亚妹. 东北财经大学. 2002

[2].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研究[D]. 吕慧. 郑州大学. 2010

[3]. 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田翠丽. 河北师范大学. 2016

[4]. 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 李明辉.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0

[5].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研究[D]. 董召奎. 安徽大学. 2007

[6]. 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 冯文嵩. 山东财经大学. 2016

[7].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D]. 张馨. 中央民族大学. 2015

[8]. 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D]. 尹守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

[9]. 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D]. 周晶琳. 山东科技大学. 2010

[10]. 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付晓翠. 安徽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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