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资产合理营运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也出现了“统”的层次被削弱的不足。
集体经济是农村公有制的主要成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它的实行对促进农村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是民心所向,应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稳定下来。那么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呢?笔者认为,问题在于缺乏对集体资产合理营运的有效机制。
一、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营运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方向是一个无可争议的问题。但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乏完备性、系统性,集体资产营运制度的需要和供给之间出现了“时延”,使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系统存在“空白地带”,无法有效运转。问题表现为:
(一)产权主体模糊。一般地说,产权是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综合。产权内部的各种权利之间有明显的级次。其中所有权是最深层的基础权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各种权力也就越分离。在改革以前,集体分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个层次。集体资产分属于这三个层次,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也是统一的。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所有权名义上属于集体,但由于生产大队(村)、生产队(生产小组)的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对集体资产的营运功能衰退,导致所有权功能缺位。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剩余索取权等变得不确定。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在其独立经济主体地位确定后,关心的是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对集体资产的关切度下降了,即使关心也缺乏实施控制的手段,而集体层次双缺乏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的营运。集体资产所有权由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相统一的行政力量代为行使。而行政力量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函数又不一致。行政力量将集体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又由于缺乏控制手段,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行政力量取代市场主体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主体,不能在大市场中根据边际原理配置资源,实际上导致了资产营运主体的缺位,结果直接经营与监管经营都不理想。另外,乡镇三级之间权属不明,相互平调和挤占的现象经常发生。管理过程中空位、错位现象经常出现,使资产营运主体与实际的所有者分离。
(二)“家底”不清。集体资产包括依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及教科文、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出资兴办的企业的资产或在其它企业中的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其它资产等。但在登记过程,往往只对经营性资产价值予以登记,而对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价值则没有登记。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素质不高,评估目的与方法不配套,无正常工作程序和方法,评估缺乏公正客观的依据,往往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乡镇领导与法人协议值,简单测算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实际价值,偏差较大。如对山东省潍坊市1996年12个试点乡进行统计,未纳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帐内核算的资产达7510万元,占总资产的10.8 %, 盘亏和报废的资产达3094.3万元,占总资产的4.45%。
(三)流失严重。集体资产的产权属于公共团体,财产的所有者只能通过委托者对公有产权进行维护,由于委托者与受托者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如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使受托者将责任内在化,受托者对维护公有产权的关切度和力度会低于私有产权,使公有产权流失。目前我国农民由于难以行使所有者职能,又缺乏制约社区行政力量和受托经营者的制度,使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流失的主要表现为管理流失、经营流失、法律漏失、工作侵蚀、权力吞食等。据农业部对27个省、区、市的调查资料表明1993年集体资产被拖欠、贪污、挪用流失部分就分别占到集体资产总额的23.7%(737.4亿元),1.35%(41.6亿元)和10.1 %(314.3亿元)。基层政权利用收取管理费用等名义随意平调集体资产, 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和资金,大量提取集体收益(如拍卖四荒),非集体经济组织“寻租”等现象较为普遍。对集体资产低价评估或低价折服,滥发工资使集体产权灰色私有化严重。
(四)集体资产缺乏有效的利益实现机制,公有产权虚化。集体资产的一个特性是所有权属于一个共同团体,任何团体成员都享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权力,但又不能声称这是他个人的资产。要使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率提高到私有产权营运效率的程度,关键在于通过高效率的制度以使得分散成员的意见能一致性地表达。但我国农村目前缺乏这样的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关切度下降,成员意见分散度过高,没有通过制度使代理执行人(主要为村组、企业负责人)根据成员意见决策,使集体资产的营运表现为“管理控制型”,而非“团体控制型”。这样,使集体成员的利益扭曲地表现为“权力利益”,集体产权不能对象化到集体成员身上,集体产权成了基层政权的附属物,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经济多方面的权力。在直接经营和委托经营中,往往由于产权不清,监管机制不完善而使集体资产利益得不到实现。
二、集体资产合理营运的对策
要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流失严重、效益低下的问题,找到有效的利益实现形式,必须从资本营运的高度来实施对策。要以利益最大化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遵循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从价值方面上对集体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综合营运。
(一)界定产权。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层主体进行清楚的界定。其重点内容应是集体产权中的所有权、营运权和经营管理权。
1.所有权。对经营性资产而言,应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凡是集体筹集资本金办的企业,其所有权全部属于举办该企业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应按资产份额确立各自的所有权份额。凡是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的资产,应根据原始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确定每一级的资产份额。对已发生平调、升级或挤占的,应予以纠正。对被不正之风包括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的资产应依法追究责任,限期收回。对资产权属有争议的应在尊重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基础之上,平等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解决,决不能通过行政力量的干预解决问题。界定产权之后,分别以《乡(镇)村企业集体资产登记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登记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表》等形式进行产权登记。
2.资本营运权。资本营运权是指资本营运主体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为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拥有的对集体资产进行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参股和控股经营、兼并、拍卖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价值层次的权力。它可以确定资产的经营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优化集体资产的配置、盘活集体资产的存量、搞好集体货币资产的融资,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资本营运权的行使要受所有权的监督。
3.经营管理权。经济实体是集体资产的具体占有者和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本营运主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和委托关系。这种经营管理权属于经济实体当局,主要包括依据市场供需状况确定经济实体生产何种产品、提供何种服务、如何进行生产等权力,是一种物化资本强化、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权力。这其实就是传统的生产经营层面上的权力。其主要目的在于以物化资本为基础,以生产和经营商品为手段,提高在一定经营形式上的资源配置效率,以获取最大利润。经营权力与资本运营权是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但又可以分开。经营管理权受资本营运权的制约。当经济实体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变更经营形式时,需要由资本营运者决定。
(二)搞好清产核资。我们认为,由于当前清产核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专业性强,应由具有公开、公正、客观、独立性的专业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农村审计事务所、集体资产评估所等)进行评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彻底清查。评估根据资产的特性采取恰当的方法。一般而言,固定资产和长期资产可采取重置价值法、账面净值调整法、功能价值法、市价法、物价指数法等。流动资产中的存货价格变幅不大的部分可采用历史成本法,价格变幅较大的部分要采用现行成本法。对应收帐款、现金等涉及时间比较短的资产可按帐面价值计算。对集体企业的无形资产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评估,不能遗漏。对集体资产进行具体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公布,建立台帐、存档。对当前主要由乡(镇)党委、政府、村级负责人进行清产核资的局面应逐渐改变。原因如下:1.该项任务不属于政府部门的业务范围,大多数干部也缺乏资产评估方面的业务知识;2.当前党、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尚未理顺,不具备进行客观、公正、评估的基础。
(三)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社区个人。通过折股量化使集体资产由“政府权力控制型”转变为“所有者团体控制型”。这时经营者的服务对象不是政府而是社区团体。社区成员可以通过一定的机构来监督其行为。这样,政府的外部监督就转化成了经济实体内部监督、经济实体也能真正摆脱社区政府的控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由于其产权清晰,也能扩大资本来源,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获得机会的增加。折股量化到个人后并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只是集体经济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我们认为在折股量化到个人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应或尽量少设集体股。因为设置集体股其实就意味着社区政府并没有退出其所有者地位,其参与经济实体事务甚至干预经济实体仍然不可避免。现行股权设计中包括了集体股甚至比重很大,一方面是由于社区政府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另一方面也源于农民对政治风险的厌恶、及有关制度知识的缺乏。其实,设置集体股不能根本解决现存问题。
2.个人股不能退出或要限制其退出。个人股如可随意退出,很可能导致瓜分集体资产、最终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消失。这与公有制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3.个人股应当流转。为提高集体资产营运效益、便于社区成员的迁移或由于其它原因,个人股在不能退出的情况下,应允许流转。股权接受者可以是社区成员,也可以是社区以外成员。当前很多地方限制甚至禁止个人股流转,而且职工一旦离开社区,股权自动丢失,这不利于农民的户口的流动,雇佣新职工,筹集新资本。
4.对不折股量化到个人的非经营性集体资产仍以集体名义所有。这类资产主要包括设立在改制企业中的集体股、土地等不动产的租金,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拍卖、租赁等收回的资金。这部分资产如转化经营性资产,则应折股量化到个人。如用了兴办公益事业,可不折股量化到个人。
(四)建立健全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1.建立总监管主体—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乡(镇)村及实力较强的生产小组应成立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表现为:审议通过经济实体投资方案、预决算方案、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审议营运主体确定的经营方式及处分集体资产等。2.建立日常监管主体—监事会。其主要职责为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公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督工作报告;向成员代表大会控诉理事机构违法舞弊行为。3.成立营运主体—理事会。理事会主要职责为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方案;负责集体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派出成员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的经营;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等。4.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主体——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者。其主要职责为在一定的经营方式下确立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品种、花样等,对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进行管理,以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向资产营运主体负责,资产营运主体可实行责任制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机构分开,在业务上接受乡(镇)经营站的指导。但这些机构属于民间机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
(五)选择恰当的集体资产利益实现形式。公有产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有所有权获益、营运或转让获益、报酬获益等。一般而言,这四种获益形式分界线越明量,越能使所有者、营运者、职工的利益与自身挂钩,并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供给环境的宽松,市场化程度会不断加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也愈分离、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者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持关键权能,完善监管经营机制。应根据各项资产的特点,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承包经营、租赁、联营、股份制经营、合作制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拍卖等各种经营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存量、增强流动性,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边界。从当前实践情况来看,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效果较为理想,应大力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