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类的婚姻本质和忠诚属性论文_陈炜

刍议人类的婚姻本质和忠诚属性论文_陈炜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摘要:婚姻,实为人类第一大社会现象,男女间由性、由财产、由情感而结合,进而组成家庭小共同体,维持生产,繁育后代,并随着历史的积累凝固成法律,进而巩固这一社会现象。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普遍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伊斯兰教法系除外),婚外恋是对这一制度最大的人性挑战,而其背后又有着深刻的生物学原因,使得尽管法律有着形形色色的惩戒和规范机制,但仍无法规避和禁绝,本文拟从婚姻的起源与本质(性关系中至少一方的恒定化和排他化)入手,进而探讨婚外情的原因

一、婚姻的起源和“婚外情”的本质

谈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婚外情,第一要务是先理解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婚外情。人类的婚姻,最初始于全无禁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方才形成同辈男女可以为婚,异辈男女不得为婚的制度。据吕思勉《中国通史》考证,远古时代,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形成正妻正夫的概念,但也并非不许与其他男女发生关系。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及其疏松。 而恩格斯在他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对此有同样描述,“在易洛魁人中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用一种轻蔑的口吻指责近代资产阶级婚姻制度是一种“公开的卖淫”,并且论述到了婚外情问题。

在人类早期社会,在性杂交状态下,还谈不上婚姻,婚姻的发生与人类社会并不是同步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它是性关系的恒常化,性关系主体固定化的结果。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的法律,很大部分都是对早期习惯的确认和继承。在讨论婚姻关系形成的过程中,我认为,我们首要关注的,并非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社会学意义上的人,而是应该重点关注作为人类肉体载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人类的进化是一个从后者往前者迈进的过程。越接近远古时代,人的自然性就越明显。

二、生物学二态性和人类生物忠诚属性

人的本质当然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若要要理解婚外情这一现象,必须从人作为肉体的载体这一最大的客观事实出发,生物学观点普遍认为,人类本性并非天生的一夫一妻制生物,这也是婚外情的生物学根源。这里有必要引入一个概念:性别二态性(Sexual Dimorphism)。我简要介绍一下,首先看下列两物种的对比:

第一种是性竞争性物种比如非洲大猩猩,控制了整个种群的交配权,它们是天生的多偶制物种,其结果就是雄性为了通过暴力竞争交配权而进化得体格越来大,雄性雌性体格差距极大,同时又由于消耗了大量能量在体格肌肉和睾酮激素上,雄性的寿命又往往不如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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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单偶制物种比如鸳鸯和企鹅,其雄性和雌性体格几乎没有差别,雄性会照顾后代,并且没有强劲的体魄和肌肉以吸引雌性,雄性与雌性体格几乎没有差别,它们是天生的一夫一妻制生物。那么可以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雄性雌性体格差距巨大的物种,一般是竞争性多偶交配机制,反之则为一夫一妻制物种。

那么人类男性女性从体格上看,就很微妙了。男性人类一般比女性人类更高大更强壮,但差距又不是特别巨大;男性人类的平均寿命又低于女性。这表明:在生物学上,人类不是纯正的一夫一妻制物种,这些二态性差异都是为多偶制所准备的。正如郑也夫先生所言: “神似祖先,其隐含的含义不是身体而是行为,祖先的身体穿越了自然选择之剪刀的适者,因此我们在行为上唯有相似祖先才能获得健康的身心,比如狩猎已成往事,跑步却适宜今时”。

这也就是为何无论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再怎么规制,爱情与婚姻的忠贞与背叛却永恒地是男女关系主题,从东方到西方,从大陆到海洋,从生活到艺术,从The Scarlet Letter到《金瓶梅》,从《十日谈》到《安娜.卡列宁娜》,从《罗密欧与朱丽叶》到《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不胜枚举,历历在目。

虽然描述了这么多生物性结论,但历史进入近代后,世界上大部分地区逐步进入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社会状态,对于婚姻的本质,我认为,婚姻中的性关系必须具有某种排他性,至少对于一方是这样,即婚姻是性关系的恒常化、固定化。在远古时代,人类的性关系上是相对自由的,男女的交合并没有太多宗教、伦理、道德、法律上的束缚,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现代人在性上反而是不自由的。在性的进化上,人类由自由转向不自由。但这里的自由与不自由是辩证转化的,男女关系的不自由恰是自由的前提,否则即是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状态”。

近代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作为民主革命的标志,作为妇女解放的象征,实质上是男性对女性性资源的重新分配,就像平均地权、财富均衡一样,性资源的平均分配是革命的原动力之一。这也就可以理解1949年革命胜利后,新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经1981年修订后废止)。革命性地确立了完全的一夫一妻制和 通奸不为罪的婚姻法内容,但根据上文所述,一夫一妻制带来的利益并非完全及于妇女,同事也惠及了处于社会底层的男性弱者。

联合国在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更是在国际法层面上确立了妇女关于婚姻、离婚、暴力侵害等的相应权利。 其第十六条规定了妇女的婚姻平权要求。

其他文明圈也有着自己的配偶权定义,举例来说,伊斯兰法系中,关于夫妻双方忠贞义务与世界普遍规则不同,《简明伊斯兰教法》中对婚姻的定义是“婚姻是为获取享受权而设置的专门契约,享受权是指夫妇享有爱抚、亲吻、同房的权利”。很有意思地把婚姻定义为夫妻双方的享受权,虽然看似简单粗暴,却也返璞归真。又如“教法规定了娶妻的限额,自由男性可以娶四个妻子,无论自由女还是婢女”。“善待每一位妻子,最佳的办法是在她们之间公平分配给每一位妻子,将同眠的夜晚分配给每一位妻子。例如,此夜一妻,彼夜另一妻”。对于这样明显带有中世纪特征却仍然在某些伊斯兰国家适用的婚姻法,我觉得很有兴趣,以后倘有时间定要深入研究一番。

参考文献:

[1]吕思勉《中国通史》 群言出版社 第一章 婚姻 第3页

[2]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Penguin Group chapter II page26

[3]郑也夫 《神似祖先》 中国青年出版社 扉页

[4]Leviathan ,Thomas Hobbes, New edition by amazon kindle

[5]除了“破坏军婚罪”仍带有通奸为罪性质的法条,新中国婚姻法废除了民国及之前通奸为罪的法条

[6]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7]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2018年1月1日浏览

论文作者:陈炜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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