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治责任的承诺--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研究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论文

对政治责任的承诺--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研究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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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吴江: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 教授

王克良:国家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记者:《条例》是我们党的一个重要法规,在干部工作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供了制度保证。请问两位专家该如何认识和评价这个条例?

王克良:《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们原来的干部选任工作很神秘,现在开始步入科学、民主、法制轨道,这个进步的意义非常之大,老百姓也很欢迎。有人讲人事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就是从一些具体的用人制度上讲的。根据有关统计数字,仅2001年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就有数千人,其中地厅级数百人,省部级有十几人,省部长以上的有好几个。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文明的新标志,表明我们的政治文明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五三一”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来思考、来定位这一《条例》。

吴江:干部选拔是一个从地方到中央,从一般老百姓到中央领导都很关注的问题。探索了这么多年,应该说大部分改革成果都来自基层,来自实践,所以《条例》是实践的总结,理论的升华,集中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

干部选拔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核心内容,关系到组织工作为政治路线提供保证的关键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十分重视这项制度的改革,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就曾提出:“解决组织路线,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最紧迫的问题,是选好接班人。”这段论述,实际上是针对我们党几十年在选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小平同志还提出,选贤任能也是一场革命。

所谓解决“接班人”问题,是我们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在某些方面我们的工作带有个人好恶的色彩。《条例》是我们选人用人工作转向依法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志。同时,新条例是对《暂行条例》的重大修改与发展,是一个法规接受实践检验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从理论到实践,《条例》都是一次质的飞跃,也是给邓小平同志20年前提出的问题交付了一份人民满意的答卷;《条例》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集中体现了法治精神,同时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记者:对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可以看出,新条例对199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做了较大的改动。那么,你们认为新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吴江:通过制度创新实现选人用人机制的科学化是新条例的突出特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门科学,它需要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就在于选拔工作中的许多非理性因素。体现人才资源的开发与配置。选拔任用工作,存在任人唯亲,个人说了算,这些封建意识和手工方式的操作;存在视野窄,少数人中选少数人,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条例》则是尊重科学、遵循客观规律的。当然,我们对规律的认识是不断前进的,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如果问《条例》体现了什么规律,我想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规律:

第一,体现了党务政务活动的基本规律。党务政务工作有其自己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政治性,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执行;二是它的公共性,它属于公共权力,是公共责任,是给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再一点就是法制性,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它必须是受约束的。可以说新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党务政务工作的特性及其内在规律。

第二,体现了领导人才成长的规律。具体表现为领导型人才的德才兼备规律、人才成长的渐进规律、个人奋斗与组织培养相结合的规律等。我们不能搞论资排辈,但电不是越年轻越好,没有资历不行,没有知识也不行;无德不行,无才更不行。我们要有“台阶”,又不能“唯台阶”。

第三,体现了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律。人事工作本身是一门科学。《条例》充分反映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过去只讲政治条件,今天必须把政绩条件突出出来,我们讲“德、能、勤、绩、廉”,主要是看政绩。

只有充分认识并尊重了上述规律,才能改进我们的干部工作,才能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水平。

记者:王副司长是法学科班出身,我们想请教您的是: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它属于一个什么样的法规?

王克良:《条例》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党内规章,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党内规章分为几大类: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及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规章的立法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条例》涉及干部选拔工作的方方面面,党章的基本精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等,都要在《条例》中得到体现。

《条例》同时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侧重从程序上立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原则和标准确立之后,程序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些用人上的教训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许多都与程序不健全或执行程序不严密有关。所以,新条例很注重在健全程序上下工夫。《条例》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程序性特别强。政治事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以程序正义和程序优先为前提,干部工作的程序化标志着它摆脱了主观随意性的操作,步入了科学的轨道。此《条例》的程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干部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步骤的先后次序。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不能随意颠倒。例如,任前公示必须在推荐、考察、酝酿,党委讨论和决定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属违规操作;二是对选任干部的每个阶段都作了规定,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省略。三是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包括学历条件、任职年限条件、政治素质和身体条件,等等。不具备必要条件就不能作为选任对象,这就从程序上规定了选拔干部的标准,这些规定标志着干部工作进入了制度化阶段,使干部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我们说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就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程序能保证司法公正、立法公正。

吴江:关于法制化问题,我们探索了这么多年,说到底就是解决“人治”问题、“随意性”问题。要从源头上解决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靠法治。现在颁布了《条例》,将来还要建立公务员法,这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只有行政程序法颁布实施了,才能说我们实现了依法行政。在制度创新方面,这些年有很多好的创造,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都是基层创造的好经验。总之,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是一种方向,我们不能把民主仅仅看作是一种目标,实践中民主还是一种手段,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记者:如何认识《条例》的科学性?

王克良:选人用人是一门科学、一种学问。现代化的人事管理已广泛采用人才测评技术,大批量地公开选拔人才。现在的测评技术是从美国开始的。人事测评学认为,一切有数量的东西都是可以测的,人本身也是有量可测的。测评是一门科学。我们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除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外,更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技术上的比较完善的测评系统,从而保证我们所选拔的人是真正有才能的人,是政治上真正靠得住的人。为此,我们应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的一些成熟的理论和方法。根据不同的素质和能力,人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有一种“洋葱”模式,认为人的素质是洋葱式的,外层是知识和技能,中层是意识和定位,最里层是社会功能和品质。还有一种“冰山”模式,讲人的一部分能力在水面之上,一部分能力在水面之下,水面之上的是显能,水面之下的是潜能。这些都是非常形象和深刻的。我们培养人才,包括培训人才、测评人才都是从不同层面上来进行的。我们原来的干部任用制度都是手工操作,组织人事部门和个人在那里挑人选人,他们自己的水平决定了用人的局限。《条例》贯彻了科学的精神,体现了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记者:实际生活中,一般群众认为,《条例》的主客体都是干部或领导干部,似乎这一《条例》的贯彻实施与一般老百姓没有太大关系。这当然是一种认识误区。从深层次上讲,《条例》对广大人民群众意味着什么?

吴江:依我之见,这一《条例》是民主精神、法制精神的体现。首先,《条例》规范和制约了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特别是一把手选人用人的权力。这一规范和约束不是对老百姓的,而是对选拔和被选拔者的。在本质意义上制约权力,意味着我们干部制度的重大变革。这个转变就是从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过去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总觉得我想用谁就用谁。今天有了这个《条例》,应该让他清楚地认识到你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用人权,说到底不是你一把手的,而是人民的。人民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体,领导干部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用人权本质上体现了民主精神,民主精神的本质就是权力,它属于人民。我们的党委、我们的领导干部只是责任的承担者,要向人民负责。《条例》讲到选人用人的责任制问题,尽管不太具体,但至少体现了这样一种意识,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折。从根本意义上讲,《条例》是向人民郑重地作出了一个政治责任的承诺,向权力主体作出一个承诺:我们不能在选人用人问题上违反人民的意志!老百姓之所以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这么大意见,是因为我们有违反权力主体意志的现象。我们必须用《条例》教育广大领导干部,教育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这个承诺,由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懂得“以民为本”。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把《条例》贯彻好,优秀人才才能脱颖而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才能真正根除。

王克良:此外,落实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在考察任用监督中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了被选的人是人民群众拥护的,是人民群众赞成的。刚才我们讨论过,“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如何理解?在利帕(Cesare Ripe)的《像章学》卷三(1583)中这样写到:“正义(Giustizia)。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仗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暇,刚正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金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法的化身……。”这段引文的思想观点是很明确的。

记者: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方向在哪里?

王克良:从特征看,在选人用人机制方面有三点:一是以民主为基本趋向,进一步发展民主、落实人民群众选人用人的自主权;二是以公开为基本前提,贯彻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目的是防止暗箱操作、少数人说了算;三是以竞争为基本特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关于竞争上岗,我们人事部已连续三、四年进行副处级以上、副司级以下干部的竞争上岗试点,现在已经形成制度。所谓“把好进口,畅通出口,管好楼梯口”,就是我们的经验。

竞争上岗是一个“阶梯”或“楼梯”的问题。据我们统计,目前全国参加竞争上岗的人数已达80多万人,35万个职位。开始的时候对此存有不同意见。有人说:“这不是卷子取人吗?不是‘考官’吗?”人事部领导就此这样回答:卷子比条子好,考官比跑官好,赛马比相马好,阳光作业比暗箱操作好,在少数人中选人,不如多数人参与在多数人中选人好。这说明了一个道理:任何事情都不是十全十美的,竞争上岗在实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世界各国文官制度的精髓都“公开”、“平等”、“竞争”,这是世界各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发展的趋势,也是公共行政管理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它适用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总之,干部人事工作会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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