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迟发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1例论文_姚文鸣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迟发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1例论文_姚文鸣

宁波市康宁医院 浙江宁波 315201

【关键词】精神活性物质;迟发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

1.案例

2015年12月某晚19时许,被鉴定人刘某在公司宿舍,饮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被子,引起寝室大火,导致自身左足烧伤,并导致寝室内他人床单、被子烧毁,火灾未引起人员伤亡,造成损失约两万元。因作案当时刘某存在精神及行为异常,被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刑事拘留,由于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异常,且案发时有精神异常表现,为明确刘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委托本机构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据调查,刘某既往身体健康,适龄读书,读至初中二年级,学习成绩一般。成年后无正式工作。无重大躯体疾病和头部外伤史,无家族遗传病史。有吸毒史5年,具体种类和用量不详。2014年曾因“渐起精神异常4个月,加重称人害,自语自笑,生活懒散1个月”在当地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服用氨磺必利约8个月后停药。2015年11月来宁波打工,工作能力尚可。事发前一天,周围人觉其不正常,11日凌晨4点多,他还要去宿舍一楼的小卖部买烟,行为很不正常。放火当日,刘某未上班,饮用4听罐装啤酒后放火,放火后跑到宿管室,表情有点害怕,眼睛发直,问他话也不说,傻傻的站着。脚上也已经被烫伤。带回派出所后有随地小便的行为,精神不太正常,所以后来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当日毒品尿检结果为阴性。

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基本合作,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基本正常,记忆智能基本正常。承认既往有吸毒史,对吸毒史描述较明确,称当时给工地老板打工,“每周末都聚在一起”,“20多人”,“冰毒、麻古、神仙水、开心粉”,“(总共)吸了5年左右”。系长期、大量的吸毒行为,其否认吸食后出现幻觉或妄想症状。自称已戒毒,但10月份回老家后有1次吸食毒品的行为。其对此次在宿舍放火的过程仅能够部分回忆,但存在明显遗忘,对着火前后的事情均有遗忘,并存在错构现象,对住院初期的情况也不能回忆,存在意识障碍。否认存在幻听等幻觉或任何被动体验,也否认有消极观念及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接触中亦未发现明显幻觉、妄想症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未发现明显情感高涨或低落表现。辅助检查中头颅CT:颅内未见异常。心理测验:90项症状清单(SCL-90)测评结果报告:总分128分,阳性项目数21,阴性项目数69,阳性症状均分2.81。躯体化因子分1.00,强迫症状因子分2.30,人际关系敏感因子分1.22,抑郁因子分1.54,焦虑因子分1.30,敌对因子分1.67,恐怖因子分1.00,偏执因子分1.33,精神病性因子分1.10,其他因子分1.86。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测评结果:总分25,焦虑抑郁因子5;缺乏活力因子6;思维障碍因子4;激活性因子3;敌对猜疑因子3。鉴定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迟发性精神障碍”;责任能力评定:不予评定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2.讨论

精神医学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的迟发性精神障碍的案例在临床上较为少见。此案例中,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后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案发次日在医院就诊过程中检查出有高热,根据检查结果证明其存在感染症状,考虑可能与烧伤后感染有关,但系发生在案发后,不考虑案发时存在颅内或躯体感染所致的精神障碍。其虽有饮酒行为,但饮酒量不大,且案发时无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证据,故不考虑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虽有“精神分裂症”诊断史,但综合其整个疾病史,发作期较为明显,缓解期自行停药后亦无明显的精神症状,且本次精神检查未发现明显的持久性幻觉或系统性妄想症状,思维逻辑正常,情感协调,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既往存在长期、大量吸毒的行为,案发前2月左右有明确的吸毒行为,其案发时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存在遗忘综合征,对当时的精神症状无法回忆清楚,其当时表现为“害怕”、“傻傻的”,伴有注意范围狭窄的表现,但这些症状发生在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外,故考虑为迟发性的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严把握,认为吸毒本就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危害行为更应严惩,可参照刑法对醉酒者的规定而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人则认为,由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者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如果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时,就应该像精神病人一样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另一种是折衷办法,即结合其对毒品的心理态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状态来考虑,对自愿吸毒者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对非自愿下吸毒者,则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的鉴定实践中,宜严格遵循《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对此类案件不予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仅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今后可进一步完善《指南》相关条目,必要时细分不同情况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如已戒断、迟发型或残留型精神病性障碍等。

论文作者:姚文鸣

论文发表刊物:《航空军医》2016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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